第一节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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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75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分类号: F014.4
页数: 4
页码: 203-2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惠安县进行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农业、林业、渔业等方面的改革。在农业方面,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落实了生产责任制,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在林业方面,进行了“林业三定”工作,明确了山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促进了林业的发展。在渔业方面,实行了个体、合股渔业等所有制形式,扩大了渔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提高了渔业的生产效益。此外,还建立了农经服务组织,开展了清财、审计、合同、合作经济内部融资、培训等5项服务,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惠安县 经济体制改革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内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惠安农村从农业和渔业方面,实行经济体制的改革。
  一、农业体改
  (一)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2年春,县内开始落实生产责任制。年底,基本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至1983年,全县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有4524个生产队。承包的形式,按人口进行承包的4409个生产队,以人口为主、人劳结合承包的83个生产队,按劳动力承包的3个生产队,以劳动力为主,人劳结合的1个生产队。土地承包期限,根据1985年统计:承包期在4年以下的原生产队465个,占总队数的10.2%;承包期在5~9年的原生产队1196个,占总队数的26.3%;承包期在10~14年的原生产队148个,占总队数的53.4%;承包期在15年以上的原生产队2432个,占总队数的53.4%;其他不定年限的原生产队311个,占总队数的6.8%。
  林业三定1981年8月,在全县开展核定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1983年11月结束。全县核定山权面积459759.6亩,占山地面积的96%,其中国有山22041亩、社有19028亩、大队所有121617.6亩、生产队所有297073亩。核定林权面积421487.5亩,其中国有林19755亩、社有林16737亩、大队所有110610亩、生产队所有274385.5亩。山地多的黄塘、涂岭2个乡,划出5393.7亩为自留山。至12月3日止,全县有专业场队167个,人数2268人,管理山林140119亩,新造林面积73883亩。其他山地由公社、生产大队建立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以合同形式承包,承包到组的38209亩、承包到户的865亩,合股承包分户管理的37494亩,其他形式的87589亩。此后,林业生产经营形式出现多样化。至1989年,属集体所有制的林业,其生产经营也发生新的变化。
  (二)专业生产
  改革开放后,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逐步推行,农民由自主经营,逐渐成为专业生产。县境域内出现专业户和股份制的经济联合体。1987年,全县有各种专业户、重点户5888户,经济联合体881个、参加户数7617户,计总户数13505户,占总农户205450户的6.57%。1987年6月统计,种植业的联合体专业大户有85户(个),计共承包经营粮食1135亩、花生70亩、甘蔗2002亩、茶叶860亩、果树6055亩。1989年,全县有林业生产联合体129个,林业生产专业户65个,并涌现一批专业村。
  (三)农村经济服务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经营管理工作的对象、范围、内容、形式、方法等,都发生变化。1983年,在东岭创办第一个乡级农经服务站。1984年冬,全县17个乡(镇)建立15个农经服务站,并在部分乡(镇)试办23个村级农经服务组。1986年6月,组建县农经服务站。至此,农经服务网络基本形成。
  农经服务组织在全县范围开展清财、审计、合同、合作经济内部融资、培训等5项服务。先后全部完成原生产队一级清财任务,完成243个行政村村级财务清理,接受委托到341个单位进行农村审计服务等。
  1985~1988年,举办18期农经服务站人员培训班,参训达223人次。1989年春,举办村级会计、出纳培训班。至10月,开办8期,参训285人。
  1987年12月,县在东岭乡屿头村进行组建经济联合社试点。1988年6月下旬,县专门召开32个村级试点80多人参加的会议,推广经验布置工作,并在县、乡(镇、场)组建村级合作经济领导小组。至1989年4月,全县共建立356个社,占应建389个社的91.52%。
  经济联合社建立后,发挥三大职能:生产服务职能,为社员代购生产资料、组织兴修水利、开展机耕机灌、推广优良种苗、搞好植物保护管理协调职能,耕地承包由经联社重新发包,与社员签订书面合同;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加强财务管理、资产积累职能,开发山海资源,兴办集体企业。
  二、渔业体改
  (一)个体、合股渔业
  70年代后期,一些集体经济薄弱的渔区,不顾各级政府的行政干预,率先搞起家庭船和合股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渔区采取集体经营、公私合营、股份经营和个体经营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广开生产门路。至1980年,全县个人筹资100多万元,发展小型渔船88艘、个体板和竹排630只,解决2254个剩余劳力的出路问题。1984年底,全县拥有个人筹资合股船616艘(其中机帆船470艘),6530吨,11918匹马力,相当于集体渔船总吨位
  2.85万吨的23.3%,解决5000多劳力就业问题,年产量6270吨,劳均收入1000兀左石。
  (二)集体单位核算规模调整
  1979年前,渔船渔具坚持大队集体所有长期稳定不变,且多数社队采取大队统一核算,比例分成,在收入高低不同的生产队之间存在着拉平的弊端。1978年,全县规模最大的大岞大队(渔民2450人)把原来积累与消费48∶52分成比例改为固定提取的大包干上缴。1979年春,把大队核算单位按渔民居住区域划分为4个专业中队(或称为船队),财产仍旧归属大队,渔船具折价到中队管理使用,旧欠债务平分偿还。大队除收缴中队10%公积金和公益金行业管理费各50%外,把人财物产供销等权力都下放,实行以中队为核算单位。1980年起,崇武、小岞、山霞等3个公社的10个大队的核算规模,先后调整为32个渔业专业中队的核算单位。大队对中队(船队)实行“五定”管理责任制。即定产量产值定派购指标、定劳力工分、定船只维修、定上缴折旧和三金。中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1年起,崇武、小岞、山霞等公社(镇)各渔业中队先后把以中队为核算单位改为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
  (三)渔船具所有制下放
  海洋捕捞生产资料,由大队集体所有制,折价下放归属单位船独立经营的作法,始于70年代初期。1971年,辋川公社后任渔业大队因集体经济濒临解体,在渔区整顿时,首先把集体财产下放到船。1981年和1982年,东园公社下垵定置专业队,后龙公社上西渔业队把渔船具下放到船。1983年,崇武、后龙、南埔和小岞等4个公社的11个大队,把渔船具折价下放到船,规定工具折价款在5~7年内偿还大队,债务统由大队承担。生产单位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后,按年度向大队上缴管理费和公益金(有的队还附加建港基金费等),行政上归属大队统一管理。
  1984年,崇武、山霞、南埔等3个乡(镇)的6个村,实行财产下放到船核算。1985年,县委、县府专门召开渔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部署沿海渔区体制的全面改革。3~6月,在11个乡镇的40个主要渔村进行全面体制改革和改革后的完善工作。财产所有权由村所有制下放为生产单位船的渔民股份所有制,核算形式改村核算为以船(生产单位)核算,劳力使用改终身制为招聘制、生产单位船有权招聘和辞退船上劳动力。分配办法改单位按劳力分配为劳资比例分红。至6月底,这40个渔村基本完成体制改革工作,占全县50个主要渔村的80%。集体渔船具总值1651万元(其中公共积累640万元),下放给渔民为股份合作经营。
  (四)渔业股份合作经济
  股份合作经济的主要形式有平股平权,合作经营,劳资结合分配。按技术高低、劳力强弱和岗位责任,确定投股份额,实行合作经营,劳资分配相结合;劳力与资金股份相结合;合资股份经营与招聘雇用相结合。
  1988年,全县海洋生产单位总数1955个,股份联合体占905个、劳动与劳资联合体占723个、家庭经营占189个、村级集体经营单位占178个。
  渔区从1987年冬起,相继在崇武、后龙、净峰等3个乡镇,成立15个乡村集体的海洋捕捞渔业公司,这对引进资金更新设备、解决产品流通渠道等方面起了一些作用。1988年8月在崇武镇海门村搞组建经济联合社试点。至1989年底,沿海渔区组建村级合作经济联合社36个。渔区的经联社,发挥与农村相同的三大职能作用。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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