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划生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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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73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计划生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1
页码: 188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71年惠安开始推行计划生育,采取“晚、稀、少”的生育政策,控制多胎生育。1979年后坚持“36字”方针和“晚、少、优”的原则,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独生子女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包括奖励、保健费、教育优惠等。计划外生育者会受到处罚。节育率、绝育率有所提高,生育水平明显下降。
关键词: 惠安县 人口管理与控制 计划生育

内容

1971年推行计划生育,提倡“晚、稀、少”,控制多胎生育。1978年后坚持“书记挂帅,全党动手,宣传教育,典型引路,加强科研,提高技术,落实措施,群众运动,持之以恒”的36字方针,和“晚、少、优”的原则,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1980年全县人口出生率下降到18.58‰,人口猛增的势头得到一定的控制。1981~1984年略有回升,1985年起逐年下降。
  1979年以后,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再生育的,发给《独生子女证》,一次奖励不低于50元,每月发给保健费4元,至小孩子14周岁止。独生子女享受免交学费入学到高中。独生子女的母亲产假可延长至4个月,达到晚育者,可延长至4个月半,工资照发。城镇按两个孩子安排住房。农村按两个孩子的份额安排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滩。社队企业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独生子女或其父母。
  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胎及二胎以上者,夫妇双方各降工资一级。并分别生育胎次多少,扣发夫妇双方每月工资的10%~20%,直至小孩14周岁。对生育胎次多,影响不好的,还要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第二胎,征收抚育费500元,限期交清。农村村民计划外生育第二胎,收抚育费400元,生育三胎,收抚育费600元,限期交清。
  凡不实行计划生育者,不能作为招生、招工、招干和补员对象。凡是合同工、临时工的一律辞退。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包庇,出假证明,有意隐瞒或相互包庇的人,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必要的处分。
  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若经指出,半年内仍不作处理,给该单位领导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降工资一级处分。
  随着生育政策的不断完善,落实节育措施重点的转移,宣传服务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已婚育龄夫妇落实节育、绝育措施,节育率、绝育率有所提高。已婚育龄妇女总节育率由1982年的78.47%,提高到1989年的87.66%。已婚育龄妇女绝育率由1982年的13.63%,提高到1989年的56.47%。至1989年底,生育二女育龄妇女做绝育手术的累计有1579例,绝育率30.94%。生育水平明显下降,生育孩次结构也发生变化,一胎率上升,多胎率有所下降。1979~1989年全县少生58867人,有5538对夫妇申领取独生子女证。全县涌现一批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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