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期间,本县有力蛰龙、李锐、颜鸿飞、刘哲民等人开设律师事务所。
1981年6月10日,成立永春县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1人。同年10月增加兼职律师1人。这一年,受理民事代理4件(其中涉外2件),刑事辩护8件,代写法律文书3件。
1982年,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1人,兼职律师工作者2人,行政人员1人。这一年,受理民事代理21件,刑事辩护32件,刑事自诉代理2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6件。1983年,受理民事代理29件,刑事辩护10件,刑事自诉代理2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46件。
1984年,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设副主任1人、专职律师1人、律师工作者1人、兼职律师1人、特邀律师工作者1人。这一年,受理民事代理62件,刑事辩护29件,非诉讼事件10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58件。还担任城关镇企业办、东平供铸社、坑仔口企业办的常年法律顾问。
1985年5月,成立永春县第二律师事务所,有兼职律师1人,特邀律师工作者1人,兼职律师工作者1人。这一年,两个律师事务所受理民事代理116件,刑事辩护25件,刑事自诉代理1件,非诉讼事件11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42件。还担任4个单位和1个专业户的常年法律顾问。这一年,办结的刑事案件15例中,法院根据律师辩护意见改变定性的5件,占33.3%,部分采纳的6件,占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