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县民间买卖土地和房产、分家、继承遗产、租赁、借贷等,一般都有书写字据,有的还邀请有名望的人士作“中人”,亲属作“知见人”,在字据上签字画押,以作凭证。这种凭证是私人证明,称为“私证”。它仅能证明有其事实,是否合理合法,证人不负法律上责任。
1955年开始,在人民法院中设公证员,主要是办理涉外公证。如证明出生、收养子女、亲属关系和婚姻状况等。1980年受理办结涉外公证202件。1981年6月,正式成立永春县公证处,有专职人员2人,属司法局领导。1981年9月,设主任公证员1人,工作人员2人。1982年3月增设副主任1人,工作人员2人。1984年改为公证员1人、助理公证员1人。
1981年受理和办结公证375件,其中涉外公证374件,国内公证1件。涉外公证中,证明出生160件,收养子女78件,婚姻状况69件,亲属关系32件,声明书21件,证件遗失8件,委托书3件,经历2件,死亡1件。涉外公证中,马来西亚39件,美国13件,日本3件,加拿大2件,港澳地区317件。1982年受理和办结469件,1983年受理388件,1984年受理1444件。1985年受理1714件,其中涉外502件,办结456件,国内1212件,办结1109件。外地公证处委托事项受理办结11件。调入涉外财产折合人民币5.5万元。
城郊邱某,只有4个女儿,生前办理公证将财产归女儿继承。邱死后,其侄儿争执继承权,经公证人员现场监读遗嘱,保护了其女儿的合法权益。东平侨胞李某,有遗产外币5万元,其子想独占,不让养女继承,根据公证确认养女身份,合理解决了该遗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