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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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46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公证
分类号: D926.6
页数: 2
页码: 644-645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永春县民间存在土地和房产买卖、分家、继承遗产、租赁、借贷等书写字据,称为“私证”,用于证明事实和合理性。1955年开始,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1981年正式成立永春县公证处。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涉外和国内公证,如出生、收养子女、亲属关系和婚姻状况等。一些案例中,公证人员通过现场监读遗嘱等方式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永春县 司法行政 公证

内容

本县民间买卖土地和房产、分家、继承遗产、租赁、借贷等,一般都有书写字据,有的还邀请有名望的人士作“中人”,亲属作“知见人”,在字据上签字画押,以作凭证。这种凭证是私人证明,称为“私证”。它仅能证明有其事实,是否合理合法,证人不负法律上责任。
  1955年开始,在人民法院中设公证员,主要是办理涉外公证。如证明出生、收养子女、亲属关系和婚姻状况等。1980年受理办结涉外公证202件。1981年6月,正式成立永春县公证处,有专职人员2人,属司法局领导。1981年9月,设主任公证员1人,工作人员2人。1982年3月增设副主任1人,工作人员2人。1984年改为公证员1人、助理公证员1人。
  1981年受理和办结公证375件,其中涉外公证374件,国内公证1件。涉外公证中,证明出生160件,收养子女78件,婚姻状况69件,亲属关系32件,声明书21件,证件遗失8件,委托书3件,经历2件,死亡1件。涉外公证中,马来西亚39件,美国13件,日本3件,加拿大2件,港澳地区317件。1982年受理和办结469件,1983年受理388件,1984年受理1444件。1985年受理1714件,其中涉外502件,办结456件,国内1212件,办结1109件。外地公证处委托事项受理办结11件。调入涉外财产折合人民币5.5万元。
  城郊邱某,只有4个女儿,生前办理公证将财产归女儿继承。邱死后,其侄儿争执继承权,经公证人员现场监读遗嘱,保护了其女儿的合法权益。东平侨胞李某,有遗产外币5万元,其子想独占,不让养女继承,根据公证确认养女身份,合理解决了该遗产的分配。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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