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曾制定《民事调解法》,并须布《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各乡镇设乡(镇)民事调解委员会,由乡(镇)民政股、保民政干事和地方人士组成,负责民,事调解。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东区农民协会对地租、高利贷、婚姻等民事纠纷进行审理,或教育或罚款。民国22年(1933)9月,安(溪)南(安)永(春)德(化)苏维埃政府曾在达捕新溪湖丘祖宇组织临时人民法庭,调处与审理婚姻案件。
新中国成立后,县民事调解工作归县人民法院民事庭负责,区由民政助理员(干事)负责(1959年由公社政法科负责),乡(大队)由调解委员会负责。1949年至1959年,全县处,理民事案件7595件,其中1957年389件,1959年降至202件。
“文革”中,民事调解工作归民政组负责。1972年12月恢复社、队调解委员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事调解工作由县司法局管理,各公社先后配备司法助理员和成立调解领导小组。1982年,全县受理民事案件3725件,其中经调解3576件,调解率达96%。1982年林权“三定”期间,县组成林权纠纷调处工作队,解决林权纠纷831件。1983年,全县受理民事案件2770件,调处2675件,调解率96.57%。1984年,全县受理民事案件2237件,调处2175件,调解率97.23%。1985年,全县受理民事案件1875件,调处1769件,调解率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