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45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经济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1
页码: 642
摘要: 本文介绍了1980年以来,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县人民法院于1982年7月成立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经济案件中,承包和购销合同纠纷较为突出,案情错综复杂,具有突发性和激发性。法院通过调查和调解,依法判处原协议有效,使双方满意。同时,每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调解率达85%以上,基本做到快审快结,不留积案。
关键词: 永春县 法院 经济审判

内容

1980年以来,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县人民法院于1982年7月成立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纠纷案件。
  经济案件以承包和购销合同纠纷较为突出,其特点是案情错综复杂,具有突发性和激发性。特别是柑桔、茶叶购销合同纠纷,如不及时处理,就容易造成经济损失。
  城郊公社洋上大队第一生产队于1981年6月以投标形式,把507株柑苗以1721.46元承包给两个社员。1984年春节期间,生产队借口柑苗被窃为由,片面终止协议,并发动社员上山分柑苗,经大队、公社调解无效。承包者向经济庭起诉,经法院调查,依法判处原协议有效,对其中不完善的地方作了部分补充修改,使双方满意。
  五里街良城贸易公司于1987年1月与深圳市深闽综合贸易公司签定购销茶叶合同50吨,总货款64.2万元,交货地点永春,交货时间1987年1月19日前运到深圳,运费每吨300元由购方负责,由供方代垫。合同规定,货到三天后,应全部付清货款,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到1月19日,共运抵深圳茶叶44.13吨,价值57.46万元,代垫运费1.5万元,购方验收无误,但以没有完成50吨数为由拒付货款。经调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终止原签订合同。茶叶由供方运回,来回费用3,08万元由购方承担2万元,诉讼费用7000元,由购方负担5000元,使本案得到解决。
  1983年以来,每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由10多件增至50多件,调解率达85%以上,基本做到快审快结,不留积案。同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基本做到经济了结、执行完结、不留纠结。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阅读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永春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