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永春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320020230001453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刑事检察 |
分类号: | D926.32 |
页数: | 1 |
页码: | 639 |
摘要: | 本文介绍了1955年3月前,刑事检察职权由公安机关代理执行,重点打击反革命分子。县检察院建立后,依法打击各类犯罪分子,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但在“文革”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受破坏,刑事发案率上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刑事检察逐步走上正轨。1983年9月,贯彻“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实行“从重从快”的方针,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及时批捕、起诉。 |
关键词: | 永春县 检察 刑事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