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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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436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工资福利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5
页码: 623-627
摘要: 本章记述了明朝永春县公职人员月支俸米,清朝永春知州等人员年俸,民国时期永春县行政人员月计薪金,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
关键词: 永春县 劳动人事 工资福利

内容

第一节 工资
  明朝,永春县衙公职人员月支俸米:知县7石5斗(本色2石2斗5升,折色5石2斗.5升),典史3石(本色1石,折色2石),司吏2石、学官2石(其中廪米1石),学宫司吏6斗,其余吏役均无俸禄。清朝,永春知州年俸银80两,州同60两,学正、训导各40两,吏目、巡检各31.5两,吏役只供工食银,无俸。
  民国27年(1938),永春县行政人员共47人,月计薪金1512元(法币,下同),其中县长月234元,秘书、科长72元,科员36元,督学、技士45元,警佐54元,事务员30元,雇员20元,政务警察12元,勤务10元。35年6月,永春行政人员139人,月薪金总额11220元。抗日战争结束后,因通货膨胀、物价飞涨而采用大米计算。小学教师月工资大米110至130市斤。
  新中国成立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军政人员享受供给制待遇,除按规定供给制服、饭食、生活日用品外,每月按不同级别发给津贴费,1950年开始实行大、中、小灶待遇,县级领导享受中灶,科局长以下吃大灶。大灶每日每人供给标准为油3钱、盐5分、肉4钱、粗菜1斤、米1.5斤。中灶是大灶标准价值的2.5倍,另加制服、津贴费。在实行供给制的同时,对留用的政府公职人员以及银行、邮电的工作人员实行薪金制,教职员工仍沿用薪米制。厂矿企业主要实行计件工资制,私营企业及手工业社组部分实行分红制。
  1952年起,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逐步向货币工资制过渡,开始实行工资分制,一个工资分合旧人民币2755元(按规定评级别)。小学教师每月工资分低的90分,高的130分,商业、供销部门每人月工资80至120分(按职务定分),工业企业每人月工资分100至180分(分工人、干部)。享受供给制的县长230分,科长175分,副科长150分,享受工资制的科长280分,副科长255分。1954年6月25日,政务院新修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干费包括伙食、服装、津贴费,称之为大包干。国家不再统一制作服装发放,服装及生活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1956年,中小学教职员工、机关企事业干部职工,先后进行工资改革,实行统一的货币工资制,永春县的工资类别执行7类区标准。工资改革后,永春行政干部最低工资为26级33.5元,最高为15级127.5元,工人则为八级工资制。此后,本县使用的工资形式有计时、计件两种,计时工资制成为全县各部门、行业中主要的工资形式。
  1959年,进行工资改革以来第一次工资调整。调资范围主要是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工资高低悬殊,同工种不同工资标准的老工人。参加调资1180人,每人平均调增3.54元。同年,县首次发放“跃进”奖金,有4360名职工获奖,实发奖金额50549.5元,人均得奖金11.59元,个人最高得奖金40元,最低2元。1960年改为综合奖励制,其中年终重体力劳动综合奖的发放,先由职工民主评级(伐木场分20、15、10元三个等级,煤矿分17、15、13、11元四个等级),报领导批准。全县有1512名职工获得奖金22540元,人均14.9元。1962年在一部分企业中实行计件工资制。
  1963年8月底,以实有人数为基础数,对全县百分四十的于部职工进行调资升级,工人一般都按40%升级。18级以下的干部(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的行政干部、技术干部和经济干部)升级面可以同工人一样,17级至14级的行政干部(含企事业同级干部,但不包括科学、技术干部和经济干部)升级面为25%。9月,县煤矿实行下井津贴,按下井工人标准工资15%控制,以下井天数计算。10月,汽车司机实行行车津贴,每人每月津贴5元,驾驶客车(不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按月每人8元。同年12月,行车津贴改为按行驶里程计算,每,行驶100公里,载货(客)车为0.5元,空车为0.35元。1964年,地质队野外普查津贴每人每日最低0.5元,最高1.7元,勘探津贴每人每日最低0.4元,最高1.5元。
  1965年,统一夜班津贴标准,每人每班按0.2元发给。1966年,实行X光放射保健补贴,传染病房保健补贴和麻风病院津贴。“文革”开始后,奖金、计件工资制被取消,奖金部分改为附加工资,并在此后的调资中逐步冲销。
  1972年,对行政24级和企业三级工以下的低工资人员进行工资调升。范围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的调整范围,分别放宽一级。属调整范围的工人和工作人员,一般都调高一级,但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可以调高两级。对违反劳动纪律、表现差的,在未改正错误前暂时不予调整。
  1977年,对全县40%的干部职工进行工资调整。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如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立资低于一级的人员,一般可调整到二级,但月增加的工资额不得超过7元。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至1977年9月底共有固定职工9339人,调升工资的4626人,靠级的(按照规定的工作年限和工资额增加工资的)有810人,每月共增加工资总额30900元。
  1978年,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升级面为1978年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全民所有制职工152人、县办集体职工45人得到调整。同年,实行三班制的企业,16时到零时上班的职工发给夜班津贴0.2元,零时至8时上班的职工发给夜班津贴0.3元。恢复计件工资制和奖金制度。企业全面完成生产任务,每月按标准工资总额的6一10%提取奖金,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可提取12%。
  1979年10月,对全县40%的千部职工调整工资。这次升级的职工,一般升一级,个别表现突出的并有重大贡献的,也可升两级。全县全民所有制干部职工3413人得到升级,月增资总额21522.50元;集体所有制职工有585人得到升级,月增工资总额为3558元。
  1980年1月1日起,对卫生防疫人员实行防疫津贴。凡影响身体健康的职业,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1一4类卫生防疫津贴。一类每人每月15元,二类每人每月12元,三类每人每月9元,四类每人每月6元。供销合作杜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实行岗位津贴,每人每天分别为0.3、0.2和0.15元三等,按不同岗位划分,根据出勤日数发给。
  1981年1月,实行三班制的企业;夜班津贴分别改为0.3、0.4元。10月,给全县中、小学教职员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全县2492人调升了工资,月增工资额为25757元。1982年10月,对全县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进行工资调整,共1984人得到调升,其中有416人调升二级,'月增工资额16588.45元。同时,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包干结余奖,奖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一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额,每人每年发奖金不能超过60元,没有结余的不发,结余少的少发。县有线广播站播音员每人每月补贴3元。
  1983年10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全县有2302人得到调升,其中108人升二级,月增资额为16520.40元。同时,有1387名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得到升级,月增资额为7945.12元,其中有8人调升二级。.1984年,企业发放奖金不必报请审批,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提取的奖励基金情况自行确定标准。教育部门实行班主任津贴,每人每月4元。县建筑公司建筑安装津贴由原来每日0.2元、0.3元提高到每日0.5、0.6元。
  1985年,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教育系统从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工资制度,机关、企事业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工资制度。这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采用结构工资形式,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为鼓励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本职工作,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还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企业则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按比例挂钩的办法和利用企业的自有资金(即奖励基金)进行改革。全县机关、事业单位6149人(含教育部门)套升了级别,月增资额15万元,平均每人射增资24.47元。269名计划内临时工每月人均增资18一20元。同年6月30日,45个国营企业在册职工6409人(其中全民带集体707人,供销系统1134人),月增资额133946.64元,人均增资20.89元,24个县办集体企业在册职工1662人,月增资额33001,97元,人均增资19.86元。
  这一年,还配合落实政策办公室调整工资偏低的地下党人员的工资。全县已认定地下党干部137人,分别给予调升工资一级至三级的有70人,占58.5%。
  同年,取消附加工资制。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计件工资额207.29万元,占全民职工工资总额的9%,其中计件超额工资1.12万元。县办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计件超额工资计10.95万元,占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5%。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共发放奖金309.02万元,其中国家机关、团体发放24.43万元,文教卫生福利部门发放51.39万元。县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共发放奖金48.77万元。
  第二节 福利
  全民所有制机关企事业职工干部的福利制度,于1954年初步建立,人均月提取1.4元,用于困难补助、集体福利和子女的统筹医疗等方面。1980年7月,福利费标准人均月提取2元,包干使用。县级集体所有制职工福利基金则改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
  1952年起,全民所有制干部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医药费实报实销。1984年起,实行定额包干制,重病或疑难症则采取个人立帐报销。1985年10月起,因工死亡、因病死亡的职工,除一次性抚恤外,并按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福利费用包括:退休退职费,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粮价补贴,副食品补贴,肉价补贴,文娱体育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集体福利设施费,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贴等,开支标准均按国家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粮价补贴。1966年起千部职工每人每年补贴4元,1977年改为每人每月1.5元,1983年为3元。
  副食品补贴。1979年干部职工每人月补贴5元。1987年,行政事业单位千部职工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10元。
  洗理费。1979年企业全面实行劳动保险以后,每人月发理发洗澡费0.8元。1981年改男职工每人月1.6元、女职工每人月2.4元。
  书报费。1985年在机关、企事业中实行,中级知识分子每人月5元,国家干部每人月4元。
  交通补贴。1979年后,县城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骑私人自行车上下班,居住点与工作单位距2公里以上的职工,每人月补贴修理费1.5元。
  肉价补贴。1985年猪肉价格开放后,全县吃商品粮的居民及干部职工,人均月补贴2元。
  计划生育补贴。1972年5月起,全县实行女子绝育手术的给补助营养费6元,实行男子绝育手术的补贴3元,职工结扎的,如经济上有困难在福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1976年又规定,放置节育环的补贴1元、人工流产的补贴2元。1980年1月起,办独生子女证的职工,每月发给独生子女费4元,农村每月发给3元,至14周岁止。一次性发给的,最多不超过300元。
  职工集体生活福利。1958年,一些企事业先后办了职工食堂,兴建了一批职工集体宿舍、医疗室等。1978年以后,部分企事业先后建立了托儿所、俱乐部、浴室、理发室、图书室等集体福利设施,职工宿舍兴建面积也逐年增加。1984至1985年,全县集体福利设施费支出44.76万元,集体福利事业的补贴费37.61万元。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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