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调配奖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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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42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调配奖惩
分类号: F241.4
页数: 2
页码: 614-615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春县劳动部门在新中国成立后负责调配劳动力,采取分级管理、系统包干的方法。同时奖励优秀工作者,惩罚违纪者。
关键词: 永春县 劳动人事 奖罚制度

内容

一,调配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力调配工作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系统包干的管理方法。各单位因增加生产或工作任务所需要增加的职工,先由劳动部门在该系统内部平衡解决;未经批准,不能任意向社会招收新工人和增加编制定员。各单位需要临时工,也须经劳动部门批准,才能招用。如因抢修,抢险等紧急任务需在计划外增加临时工,必须在三天时间内补办批准手续。企事业单位因生产特点,需到农村招收季节性工人,应报批后签订合同。
  易地调动。凡夫妻长期分居和父母身边无子女,生活确有困准者,以及企业所需要的技术工人,只要所有制性质相同,经县劳动部门与有关方面联系,互相配合给予解决。1976至1983年,全县共调入职工1699人,其中外省,市、自治区的117人,本省其他地区(市)的597人,本地区外县(市)的985人,调出职工1610人,其中外省、市、自治区113人,本省其他地区(市)893人,本地地区外县(市)604人。
  退伍军人的安置。1958年前,各单位调用干部,招收工人、学徒和技术人员时,都把复员军人作为首先录用对象。1958年后,对退伍的义务兵根据“从那里来到那里去”的原则,即农村来的回农村,城市来的视其本人和其他方面情况适当安置工作。1964年,统一分配的复员退伍军人20人,1965年,统一分配的复退军人75人,1969至1971年,从历年农村复退军人中,选调一批到工业、交通、财贸、文教等单位。1982年后,复员退伍军人由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负责安置。1976至1985年共统一分配复员退伍军人600人。
  二、奖惩
  1949年前职工和学徒的奖惩、雇用或解雇由资方或雇主决定。
  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完善一系列劳动规章制度,在生产和工作上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对违犯劳动纪律与国家政策法令的职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的则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对遵守纪律、法规,积极工作的职工,给予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并发给奖金或提升工资等物质鼓励。
  (一)奖励1956年,县15个工矿企业评出先进生产(工作)者305人;出席省先进工作者代表会的29人。1959年,工交系统评出先进生产者者135人,出席省群英会的7人,出席全国群英会的1人。1963年,全县评选出先进生产(工作)者3845人。1982年,评出省劳动模范9人。1977至1984年,全县女工获“三八”红旗手的210人(其中全国的3人,省级的4人,地区级的7人,县级的196人)。还有1人被评为全国小学优秀班主任,1人获全国金融红旗手称号,1入获全国煤炭先进代表称每。青年职工被评为县新长征突击手的259人;优秀教师的86人。
  1984年,县评出先进生产(工作)者1373人,获省先进工作者称号的2人,‘获省“五一”劳动奖章的9人。1985年,获省“五一”劳动奖章的6人。1986年,全县评出先进生产(工作)者1569人,获省“五一”劳动奖章的3人。
  (二)惩罚1958年前,开除职工须上报县政府批准,195·年起由主管部门负贲。1974年至1984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被开除的93人。1984年被除名的10人。1984年后,企业职工开除权下放给单位。1985年全良所有制单位职工被严重警告的1人,降职降薪的4人,开除留用察看的2人,开除的4人,除名的10人,辞退学徒工3人。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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