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劳动人事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426
颗粒名称: 卷二十一 劳动人事志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20
页码: 611-630
摘要: 本卷记述了新中国成立后,永春县劳动就业制度逐步完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职工人数增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人事管理制度逐步改革,就业安置和干部职工管理更加灵活。
关键词: 永春县 劳动人事 用工制度

内容

历代王期只管官员的选派,不问群众的就业。
  新中国成立后,对社会劳动力实行统筹调配,使大多数劳动力得到就业安置,并逐步建立一套干部职工管理制度。1952年6月,县成立劳动科,1953年1月成立人事科,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1957年全县有全民所有制干部职工4269人,年工资总额212.7万元。
  60年代起,企事业单位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以下简称全民、集体)两大类,全民的有中央直属,省属、地属、县属,集体的有县办、乡(镇)办。县劳动、人事科只管理全民中的县属和集体中的县办单位(计划外临时工、季节工各单位自管)。全民企事业中有集体的干部职工,集体企事业中有全民的干部职工。1975年,全县有全民干部职工13971人,县办集体干部职工3614人。同年,劳动、人事科改为局。全民与集体单位中干部职工的工资形式,福利待遇有差别,用工结构则相同,都是固定工、合同工和计划内、外临时工相结合.由于长期统筹统配和干部和工实际上的终身制,带来了一些消极因素.中共十一属三中全会以后,对劳动人事管理制度逐步进行改革,广开就业门路,允许多种就业形式并存,批准部分干部职工停薪留职。按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委求选拔一批年富力强的大中专毕业生充实领导班子。1984年起,新招收的职工一律改为合同工制。1985年进行工资制度改革。
  县劳动、人事局职责范围、管理对象虽然不同,但内在联系密切。劳动局负资劳动力的就业安置,职工的调配、奖惩、劳动保护、职业训练及工资福利等事务,人事局是政府系统综合管理人事工作的机构,专管各类干部的录用、调配,奖惩考核,学习培训、离退休、退职等事务。党员领导干部任免权属县委组织部。1987年’全县有全民干部职工21367人,年工资总额3012.39万元,集体干部职工4448人,年工资总额446.57万元。
  第一章 劳动
  第一节 就业
  新中国成立前,无业或失业者均自谋职业。全县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有的沦为佃农、长工。永春是内地与沿海物资流通的集散地,经商的人较多,店员或学徒通常在农历12月16日(俗称“尾牙”),就确定来年是否被继续雇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妥善安置国民党政府留下的公职人员,失业,无业者,或介绍就业,或帮助自谋出路,稳定并扩大小手工业生产及商业经营,创造就业条件。1953年全县有手工业合作社(组)职工39人,个体手工专业户1216人,全民所有制职工1020人,以后,在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企业逐步发展,就业人数不断增加。至1957年末,全民所有制职工增至4269人,手工业合作社(组)职工增至823人,个体手工专业户只剩79人。
  1958年以后,主要是安排城镇新增长劳力就业。在“全民办工业”、瞎指挥风的影响下,1960年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猛增到13616人,其中工业企业职工由1957年底的403入增至5929人,增长13倍多。1960年到1962年底全县共精简职工6462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精简职工5875人。
  这期间,城镇闲散劳动力因得不到安排而骤增,为解决这个问题,除动员一部分城镇青年上山下乡外,还开辟生产服务行业,扩大就业门路,鼓励个人开业和自谋职业,并举办各种技术业务培训班,增强就业能力。到1965年底,全县职工总数为8306人。
  “文革”开始后,劳动就业工作受到干扰破坏,城镇闲散劳动力得不到解决。1969年开始动员大批城镇高、初中毕业或未毕业学生及社会青年上山下乡。 1970年,根据规定,各企业、事业单位中计划内临时工全部转为正式工,劳动就业的编制、工资,户粮三项指标都被突破。
  1973年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逐步给予安置工作。1975年对自然减员的实行补员,1978年全面实行补员制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除安排一批待业人员外,还积极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鼓励和支持待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1977年至1983年,全县新招收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7616人。1979年后,招收新工人实行文化考试,择优录取。1981年5月,全县各企事业单位计划内临时工645人。
  1983年试行招收合同制工人。此后,企业招收新工人全部实行合同工制。至1985年底,共招收合同制工人904人。
  1984年9月,县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属劳动局管辖,任务是开展劳力资源调查,整顿,建立临时工管理制度,推行就业前培训,支持待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与自谋职业,劳务输出。永春化肥厂、天湖山煤矿、197地质勘探队、县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也相继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 1987年,全县城镇待业人员中有1646人就业,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安置218人,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安置616人,个体经营者80人,临时工732人。
   第二节 调配奖惩
  一,调配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力调配工作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系统包干的管理方法。各单位因增加生产或工作任务所需要增加的职工,先由劳动部门在该系统内部平衡解决;未经批准,不能任意向社会招收新工人和增加编制定员。各单位需要临时工,也须经劳动部门批准,才能招用。如因抢修,抢险等紧急任务需在计划外增加临时工,必须在三天时间内补办批准手续。企事业单位因生产特点,需到农村招收季节性工人,应报批后签订合同。
  易地调动。凡夫妻长期分居和父母身边无子女,生活确有困准者,以及企业所需要的技术工人,只要所有制性质相同,经县劳动部门与有关方面联系,互相配合给予解决。1976至1983年,全县共调入职工1699人,其中外省,市、自治区的117人,本省其他地区(市)的597人,本地区外县(市)的985人,调出职工1610人,其中外省、市、自治区113人,本省其他地区(市)893人,本地地区外县(市)604人。
  退伍军人的安置。1958年前,各单位调用干部,招收工人、学徒和技术人员时,都把复员军人作为首先录用对象。1958年后,对退伍的义务兵根据“从那里来到那里去”的原则,即农村来的回农村,城市来的视其本人和其他方面情况适当安置工作。1964年,统一分配的复员退伍军人20人,1965年,统一分配的复退军人75人,1969至1971年,从历年农村复退军人中,选调一批到工业、交通、财贸、文教等单位。1982年后,复员退伍军人由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负责安置。1976至1985年共统一分配复员退伍军人600人。
  二、奖惩
  1949年前职工和学徒的奖惩、雇用或解雇由资方或雇主决定。
  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完善一系列劳动规章制度,在生产和工作上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对违犯劳动纪律与国家政策法令的职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的则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对遵守纪律、法规,积极工作的职工,给予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并发给奖金或提升工资等物质鼓励。
  (一)奖励1956年,县15个工矿企业评出先进生产(工作)者305人;出席省先进工作者代表会的29人。1959年,工交系统评出先进生产者者135人,出席省群英会的7人,出席全国群英会的1人。1963年,全县评选出先进生产(工作)者3845人。1982年,评出省劳动模范9人。1977至1984年,全县女工获“三八”红旗手的210人(其中全国的3人,省级的4人,地区级的7人,县级的196人)。还有1人被评为全国小学优秀班主任,1人获全国金融红旗手称号,1入获全国煤炭先进代表称每。青年职工被评为县新长征突击手的259人;优秀教师的86人。
  1984年,县评出先进生产(工作)者1373人,获省先进工作者称号的2人,‘获省“五一”劳动奖章的9人。1985年,获省“五一”劳动奖章的6人。1986年,全县评出先进生产(工作)者1569人,获省“五一”劳动奖章的3人。
  (二)惩罚1958年前,开除职工须上报县政府批准,195·年起由主管部门负贲。1974年至1984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被开除的93人。1984年被除名的10人。1984年后,企业职工开除权下放给单位。1985年全良所有制单位职工被严重警告的1人,降职降薪的4人,开除留用察看的2人,开除的4人,除名的10人,辞退学徒工3人。
   第三节 劳保
  过去,资方和雇主对雇员、学徒大多不负劳动保护之费。新中国成立以后,规定生产单位要制定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生产,并开展职工劳动保险。
  一、安全生产
  1958年“大跃进”中,工矿企业盲目发展,从农村中招收了一大批新工人,由于缺乏安金操作常识,加上新企业劳动保护机构不够健全,不能及时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是年发生了230起工伤事故,死亡36人,轻重伤194人次。
  1959年3月,县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5人。财贸、工交、卫生等81个单位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6个,安全生产小组79个。开展安全教育,制定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县组织三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不安全因素7381条,进行整改的7134条,占总数96%。这一年工份事故发生127起,比上一年下降45%,其中死亡9人,轻重伤118人次。 1960年,全县发生工伤事故107起,死亡8人,轻重伤99人次。1965年无死亡事故,重伤1人次,轻伤37人次。
  “文革”期间,安全生产制度受到破坏.仅1976年天湖山煤矿雷管厂发生爆炸,就死亡6人,重伤4人,轻伤9人,炸毁大小车间11向,面积170平方米,室内设备,材料、产品全部被毁,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县最大的恶性事故。
  1977年春季,全县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有35个单位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占总数80%,有专职安全千部35人,查出。患65条。
  1978年,劳动局配备专职安全员。1979年,全县工伤事故死亡4人,重伤3人。1980年5月,开展安全生产月竞赛活动,并进行评比(此后每年5月都开展“安全月”活动),是年工伤死亡3人’重伤5人。
  1984年,县成立安全卫生委员会’1985年改称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副主任1人,与劳动局合署办公。是年劳动局配备安全监察员2人,由省劳动局发给安全监察员证书.1981至1986年,全县因工伤事故共死亡51人,重伤54人。
  二、容器安全监察
  1961年,全县第一台0.8吨/时土锅炉在酿造厂开车生产。1962年,全县共有5台锅炉。 1963年7月30日,永春化肥厂高166米,直径1米,承受压力3.5kg/cm=的2号铸铁碳化塔,因塔内结晶堵死,操作人员处理不当,使第五塔节处人孔爆炸裂开,幸无人员伤亡。这一年,县劳动科派员到省有关部门学习锅炉技术鉴定业务。此后,锅炉须经县鉴定脸收,由省有关部门发给使用许可征,方可使用.“文革”期间,锅炉安全监察工作一度停顿,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才恢复。 1979年,全县共有19个单位使用28台锅炉、140多台压力容器,其中天湖山矿务局有锅炉7台,永春化肥厂有锅炉6台。
  1983年8月2日,永春化肥厂火电车间一台凸KB6.5—13—350型锅炉因严重缺水爆管,使整台锅炉报废,直接经济损失达2.1万元,有关人员受到处分。同年,一都造纸厂一台3.5吨/时锅炉报废。 1985年,全县共有15个厂矿企事业业使用36台锅炉、140多台压力容器。同年,对全县锅炉及压力容器进行全面登记管理。
  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对操作人员均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进行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操作岗位。1979至1980年,全县共24人分两期参加锅炉司炉人员培训,考核.1981至1987年有71人分5期参加泉州市劳动局举办的锅炉司炉人员培训班,经考核合格。
  三、防护保健
  按规定,对井下作业,有强烈热辐射或有灼烫危险的作业,有刺、割、绞、辗危险或因挂钓,磨损衣服而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或特别肮脏的作业,以及从事野外、低温、高空作业等,按需要分别发放劳动保护服,防寒服装,各种手套、高温鞋,登山鞋、绝缘鞋、胶鞋、安全帽、女工帽、工作帽,草帽、毛巾、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护眼镜,安全带、护腿、裹腿以及胶制工作服和雨衣。
  1963年起,对接触有毒物质,放射线粉尘和高温作业等工种发放保健食品,前者每人每天0.2元,后者每人每天0.15元,每月按25.5天计算。供给食品的标准是每人每月肉2斤、鸡蛋1斤,食油0.5斤,糖1斤。
  1977年,全县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职工4748人,其中固定工4452人,临时工286人。享受全年保健食品待遇的4093人,全年开支金额1.64万元。从1978年起,建立季节性高温保健食品制度,每年6—9月,每月发给防粉降温饮料食品费3—5元。1978年,全县全年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全民所有制职工4401人,集体所有制职工438人,享受季节性高温保健食品待遇的,全民所有制职工219人,集体所有制职工139人。
  1979至1980年,全县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粉尘、高温作业而享受常年劳保待遇的人数年平均5028人,其中接触有毒有害,粉尘的工人3921人,接触高温作业的工人511人,接触其他有害物质596人。另有8人享受6—9月野外高温保健待遇。
  1981至1987年,从事接触有害有毒。粉尘,高温作业的工人,享受常年保健待遇人数年平均5555人。
  四、职业病防治
  本县工业卫生工作开始于1962年,当时只有夭潮山煤矿工人进行粉尘危害检查,其余厂矿于60年代后期才对工人进行拍片检查。1974年,有Ⅰ期矽肺病者1人(天湖山煤矿病者人数不统计在内,下同),1976年Ⅰ期病者3人,1978年Ⅰ期病者4人。1979年,9个厂矿370人进行拍片检查,可疑病者13人,Ⅰ期的7人,Ⅱ期的1人。1982至1983年10个厂矿1164人进行检查,可疑的24人,Ⅰ期的5人,Ⅱ期的1人。1986至1987年,13个厂矿1025人参加检查,Ⅰ期的10人,Ⅱ期的1人。
  过去,拍片检查须到泉州第一医院进行.70年代省职业病防治院每三年巡回检查一次,下洋附近单位都在天湖山医院进行拍片,鉴片诊断由晋江地区矽肺病诊断小组进行。一且确诊,患者即被调离粉尘岗位进行治疔休养,并事受相应的劳保待遇。
  五、劳动保险
  1951年2月,县邮电系统开始实行职工劳动保险。1953年以后,交通、商业,粮食,供销合作社相继实行劳动保险。至1958年全县参加劳动保险职工643人。1963年共有9个单位1500人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其中伐木场110人,天湖山煤矿720人,邮电局89人,均占3个单位职工数的100%;公路工区52人(另有151人享受个人劳动保险),中百、食杂、医药,木材公司、化肥厂的部分人员也实行劳动保险。
  1973年5月,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改在营业外支付。1979年4月,全县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和商业等企业全部实行劳动保险。1987年6月,县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合同制工人退休基金统筹,并将逐步统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基金。
  附一:永春化肥厂劳动保护
  永春化肥厂是县境内最大的化工企业,其生产特点是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毒有害物质有一氧化碳(CO)、硫化氢(H2S)、氨气(NH,))、氨水(NH3H2O)、粉尘等;易燃易爆物质有半水煤气、变换气、氢气(H2))、氨气(NHsf)等。建厂初即配备专职安全员,1982年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厂长兼主任,设专职安全员2人。1984年成立安全检察科,1986年该科配备4人。新工人进厂都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制,并经常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全厂压力容器都装有安全阀、止回阀,动力机器安装防护罩,高温、有毒有害岗位都安装通风设备,尽量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各车间设立多个防火防毒安全用具箱,置有防毒面具、消防水管龙头、橡胶管等,并配有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灭火机等。1981年建立一套化灰、煤粉自动处理生产吸尘流水线。从1958年建厂至1987年底,全厂死亡1人,重伤6人(机械损伤4人,触电1人,硝酸烧伤1人)。
  厂部对原料,造气等车间长期接触粉尘的职工,每三年进行一次拍片检查。1976年确定I期矽肺病者1人。1982年检查280人,有矽肺可疑的2人。1986年检查323人,确定I期矽肺病的1人。
  1969年开始执行保健食品制度,每人每月糖1斤,油0.5斤,肉2斤,并与商业系统签定大包干合同。还按不同岗位工种发给保健食品费,后勤每人每日0.12元,车间管理0.17元,生产、维修工人0.2元,高温0.24元,电镀0.32元。1978年增加高温(6—9月)清凉饮料费,后勤人员每月3元,车间工人4.5元。1981年,劳保肉票改为折算现金发给。1985年劳保油停止供应,后勤人员季节高温费4.5元、车间工人6元。1986年8月,保健食品费提升一倍,全厂月均9000元。
  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根据不同岗位划分享受标准与期限。
  附二:永春水泥厂劳动保护
  1982年成立治保组,兼管安全生产,建立制度,设立安全生产奖励金。1985年实行责任制后,每月都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1987年5月成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察领导组(属工会)。凡新工人进厂都先培训,进行安全教育。建厂至今,仅1984年4月,石灰石矿冒顶压死工人1人,年千人负伤率为0.04。建厂初期每三年检查职业病并拍片一次,1974年发现I期矽肺病1人。1984年全厂63人接触尘毒作业,12人受噪音危害,矽肺病死亡1人,I期2人,可疑3人。1987年I期2人,可疑3人。矽肺病者都及时给予调岗,并进行治疗,享受相应保健待遇。
  劳动保健费原为每天0.13元,1979年改为0.17元,1985年改为0.35元。享受范围为全厂职工干部。每年全厂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费2万元左右。
  水泥厂除尘设施历来居本省同行业之前茅。1966年在鄂式破碎机、生料磨机、水泥磨机、立窑成球、立窑卸料口等处装上防尘设施,使生产车间粉尘平均浓度从1966年前的166mg/m³降低到1971年的33.5mg/m³,1973年又降低到8.4mg/m³。1975年进行技术改造以来,旧除尘设施得到逐步更新,至1987年,先后在压碎、破碎系统、原料磨机、立窑、水泥磨机、中间粉库和均化库等15处安装了18套除尘设备,使生产车间的粉尘浓度在国家规定标准(GB4915—85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型)之内。1984年县防疫站测定分别为?86.3mg/m³之间。
  第二章 人事
  第一节 任用
  清朝及以前,知州知县均由吏部钹选任用。民国初,县知事由省政府委派。民国7年至21年(1918—1932),地方变乱,民军攻夺,谁占据谁委任,16年中换了52任县长。民国22年以后,县长及科级人员任免权始由省统辖,县政人员经训练后委派。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永春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来自南下工作队和参加游击斗争的指战员。1949年,全县干部共221人,其中共产党员36人。文化程度:大专36人,高中102人,初中19人,小学54人。1950年,吸收社会青年129名,经短期培训后,分配至区乡当土地改革(以下简称“土改”)工作队队员或夏秋征粮助手。土改后期,又分别从土改工作队,土改检查工作队和乡基层人员中选拔优秀青年220名充实干部队伍。1956年以后,干部队伍一部分来源于大、中专毕业生或军队转业干部,一部分从工人、农民,营业员中选拔。县委委员以上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政府的县长、副县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人大、党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部分领导干部由上级党、政部门委任调动。1959年,全县有干部3114人(包括中小学教职员),其中共产党员1185人,共青团员738人,民主党派7人。文化程度:大学207人,高中959人,初中1231人,小学717人。1963年,由于机构不断扩大,需要大批干部,而招干指标有限,因而选择一些职工当作干部使用(即“以工代干”)。
  “文革”开始,党的干部路线和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在“清理阶级队伍”中,把干部划为五类:一类结合到领导班子中,二类安排工作,三类下放基层劳动,四类到“五?七”干校劳动,五类为专政对象。有些“造反派”组织的头头被“结合分到各级领导班子中,有的“连升三级”。1972年全县干部共4613人,其中共产党员1586人,共青团员672人,无党派2355人。文化程度:大学906人,高中1812人,初中1151人,小学744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大批受迫害的干部恢复了工作。同时清查“文革”中的“三种人”(帮派体系分子、打砸抢分子、其他严重犯罪分子),纯洁干部队伍。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要求干部队伍逐步实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并按“四化”要求,选拔领导干部。至1982年,全县有368名知识分子被授予初、中级技术职称,有154名知识分子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是年开始处理“以工代干”问题,符合干部条件的埼予转干,否则退回当职工。
  1983年,全县又按“四化”要求选拔或破格提拔一些中、青年知识分子担任各级领导职务。这一年,干部总数5318人,其中共产党员1720人,共青团员1107人,民主党派3人,无党派2488人。文化程度:大学1283人,中专1920人,高中895人,初中以下1220人。1984年又选拔239名青年干部充实各级领导班子,其中担任县委、县政府领导的9人,担任中层领导的230人。1985年从社会上录用的干部,开始实行聘用合同制。
  1986年,全县干部达6010人,其中共产党员2216人,共青团员934人,民主党派2人,无党派2858人。文化程度:大学1576人,中专2489人,高中327人,初中以下1118人。
  第二节 编制
  建县前的桃林场设场长1员,其他不详。宋朝永春为中县,设知县、县丞、主簿、县尉各1人,吏役中有人吏14人,贴司30人,手力44人,厨子、库子、送子、栏头、专知计5人,弓手60人。元朝永春为下县,设监县(达鲁花赤)、县尹、教谕、主簿、县尉各1人。明朝永春为下县,设知县、县丞(后裁)、教谕、训导、主簿(后裁)、典史各1人,还有门子8人,母子3人,禁子4人,斗级3人,皂隶22人,殿夫1人,铺司兵共9人,机兵150人;县下设坊长1人,里长13人,书手14人,老人14人,总甲14人,乡兵75人。清朝县制与明朝同,升州后有知州、州同、学正、吏目、训导、巡检各1人,衙役中有门子6人,皂隶26人,马快26人,民壮20人,斗级4人,库子4人,禁卒8人,件作2人,轿夫、扇夫、膳夫16人,铺兵25人,讯兵256人。此外,永春旧制有武职驻防千把总1员,升州后设驻防游击1员,千把总7员。
  民国2年(1913)废州复县,永春有县知事1人,下设秘书和两个科,秘书1人、科长各1人,科员各2至3人,还有管狱员1人,警备队长1人。此外,有会计、庶务、收发、传达,承审员、检吏、传供各1人,雇员若干人。
  民国16年,北伐军入闽时,成立县政务委员会,有主任委员1人,委员4人,秘书1人,书记2人,下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4股,各股有股长1人(由委员兼任),股员2人。20年,县府设第一科、第二科、教育科,有县长1人,秘书1人,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4至5人,事务员1至2人。24年,县政府设一室三科,即秘书室、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还有警察所,有县长1人、秘书1人,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5人,督学1人,技士1人,警佐1人,事务4人,雇员8人,政务警察10人。27年,增设第四科,科长1人,科员2人。31年,县政府有县长、科长、科员、办事员、雇员等计30多人。32年,永春县府编制员额100人左右,乡镇人员编制员额200多人。
  1949年9月20日,成立中共永春县工作委员会(后改为县委员会),有书记、副书记,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武装部和农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相应配备干部。县人民政府有县长、副县长,下设秘书室(后改为办公室),民政科、建设科、司法科、财粮科、教育科、公安局,各配备科(局)长、科员。全县划分六个区,区设指导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农会主席、武装部长、妇女主席、青年团书记,区长、副区长及民政、财粮、教育等助理员。1951年全县编制546人。
  1958年县成立编制委员会,负责全县党政群团、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年底县党政群团编制额为268名,肃反办公室7名,监察委员会3名,公安行政30名,交通银行1名,区级编制108名,合计417名。60年代初期,干部大批下放,各级机关人员编制缩减。到1965年,县政府编制员额为210名,实有205人,县委50名,实有54名,群团26名,实有25人;党员登记14名,实有9人,机动名额3名,实有3人。以上编制属行政经费开支的293名,实有296人,用企事业经费开支的245名,实有245人。公社编制417名,实有362人1企业机构编制1995名,实有1914人,省核定事业机构编制1935名,实有1875人,自核事业机构编制36名,实有33人。总计全县编制4922名,实有4725人。此外,还有编外人员13人,临时工354人,大队半脱产干部434人,军事系统供给的武装干部37人。
  “文革”期间,编制委员会被撤销,机关干部无定员编制,人员随意增减。1976年县革委会机关人员实有数526人,其中使用行政经费开支的292人,企业经费开支的190人,事业经费开支的44人。
  1981年县编制委员会恢复,重新核定编制如下,党群96人,人大常委会8人,政府233人,公安、法院、检察、司法119人,机动数50人,公社(镇)500人,合计1006人。
  1985年,县委机关编制105名,实有102人,政府编制371名,实有405人,人大常委会编制14名,实有10人。政协编制8名,实有6人;群团编制36名;实有30人,公安编制146名;法院编制56名;检察院编制41名;安全局编制13名;司法局编制5名;乡(镇)编制470名(公安特派员30名划归公安编制)。
  第三节 考核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中共永春县委组织部主管干部工作,每年年底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全面鉴定,作为干部升调任免和使用的依据。
  1953年,县人民政府成立人事科,干部考核工作由人事科负责。1958年10月,成立县监察局,主管干部考核工作。1961年7月又归人事科负责。此后,每年结合年终鉴定进行全面考评,对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有卓著成绩和贡献的,分别给予奖励,对于违法乱纪的,行政上给予处分,党内按党纪处理。
  “文革”期间,干部管理工作受到干扰破坏,考核工作停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落实干部工作政策,恢复干部年终鉴定、年初表彰等措施。1982年至1985年,记功的1人,授予奖品奖金的353人,升级的39人,受表扬的347人,犯有各种错误而受到处分的90人,其中警告的2人,记过的15人,记大过的23人,降职的1人,撤职的2人,开除留用的36人,受其他处理的11人。
  第三章 学习培训
  民国24年(1935),本县有公务人员24人到省县政人员训练所受训。25年,国民党永春县党部指导员到江西庐山受训。29年,乡(镇)长26人分批参加省乡政人员干训团受训。34年,县府选送乡(镇)长、主任干事、中心校长18人参加福建省第四行政区保训合一干部训练所受训三个月。
  31年,永春设立县保训合一训练所,有250名保长分期分批轮训,每期一个月,还培训乡(镇)干事、户籍员、事务员及战时国民学校校长、教员和义务教师等。同时集中训练县自卫队和县警备联队队员,为期二个月。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永春县委举办政工人员训练班、革命干部轮训班、社会青年学习班,培训工作人员和区、乡新干部。1950年,县委举办整干学习班、土地改革人员学习班、建党对象学习班。1952年8月,县委开办建党训练班,1955年改为永春县干部训练班。这一年,全县选送县科(局)干部2人到中央党校学习,2人到华东财经学校学习。50年代中期,先后举办区、乡干部学习班,互助合作训练班,干部和党员训练班。县总工会和劳动部门还组织机关企事业职工进行扫育和职业培训,创办干部职工业余学校、夜校,举办高中、初中、高小文化读书班。1958年成立中共永春县委党校,党员干部开始分批培训。为筹建永春化肥厂,中共永春县委工交办公室抽调5名中学、技校的物理、化学教师,带领县技校学生及退伍军人共42人,到上海化工学院培训,学习化肥生产技艺,作为化肥厂的技术骨干。
  “文革”期间,干部培训工作基本停顿。1978年,县委党校恢复。1980年,县职工业余学校恢复培训工作,并成立福建省广播电视大学永春工作站。县教师进修学校开设中文专科函授班、理工专科全脱产学习班和英语单科教学班。1983年,增设商业系统的财经专业班。
  同年,县劳动局、职工教育委员会、总工会、教育局、团委联合举办职工“双补”班(文化和技术补课),对在职干部和职工中194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1968至1980年初中毕业生与1970至1980年的高中毕业生,进行文化补课,统一考试,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者继续补习,至考试合格为止。对1968至1980年进入企事业单位,属于三级工(1984年调资前的)以下的技术工和关键岗位上操作的工人,进行技术补课。技术补课考核工作,由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1983至1985年,全县共选拔在职青年干部671人到上级党校或大、中专院校学习。城镇待业人员以各种形式进行就业训练的共560人。1985年,县委党校开办党政专业大专和中专各一个班。城镇待业青年培训结业后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的10人,到集体单位就业的60人,自谋职业的50人,干临时性工作的68人。1986年,全县城镇待业人员就业训练结业的926人,其中劳动服务公司培训1班23人,技工学校培训3班87人,企事业培训22班676人,县高级职业中学培训1'班60人,私人及其他形式培训的4班80人。
  全县各企事业凡开设新工种、添置新设备、制造新产品、吸收新工人、调换新工种大多进行培训考核,对锅炉、压力容器、电器、起重、焊接、爆破、驾驶等工种进行专业培训,并发给合格证书。
  第四章 工资福利
  第一节 工资
  明朝,永春县衙公职人员月支俸米:知县7石5斗(本色2石2斗5升,折色5石2斗.5升),典史3石(本色1石,折色2石),司吏2石、学官2石(其中廪米1石),学宫司吏6斗,其余吏役均无俸禄。清朝,永春知州年俸银80两,州同60两,学正、训导各40两,吏目、巡检各31.5两,吏役只供工食银,无俸。
  民国27年(1938),永春县行政人员共47人,月计薪金1512元(法币,下同),其中县长月234元,秘书、科长72元,科员36元,督学、技士45元,警佐54元,事务员30元,雇员20元,政务警察12元,勤务10元。35年6月,永春行政人员139人,月薪金总额11220元。抗日战争结束后,因通货膨胀、物价飞涨而采用大米计算。小学教师月工资大米110至130市斤。
  新中国成立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军政人员享受供给制待遇,除按规定供给制服、饭食、生活日用品外,每月按不同级别发给津贴费,1950年开始实行大、中、小灶待遇,县级领导享受中灶,科局长以下吃大灶。大灶每日每人供给标准为油3钱、盐5分、肉4钱、粗菜1斤、米1.5斤。中灶是大灶标准价值的2.5倍,另加制服、津贴费。在实行供给制的同时,对留用的政府公职人员以及银行、邮电的工作人员实行薪金制,教职员工仍沿用薪米制。厂矿企业主要实行计件工资制,私营企业及手工业社组部分实行分红制。
  1952年起,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逐步向货币工资制过渡,开始实行工资分制,一个工资分合旧人民币2755元(按规定评级别)。小学教师每月工资分低的90分,高的130分,商业、供销部门每人月工资80至120分(按职务定分),工业企业每人月工资分100至180分(分工人、干部)。享受供给制的县长230分,科长175分,副科长150分,享受工资制的科长280分,副科长255分。1954年6月25日,政务院新修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干费包括伙食、服装、津贴费,称之为大包干。国家不再统一制作服装发放,服装及生活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1956年,中小学教职员工、机关企事业干部职工,先后进行工资改革,实行统一的货币工资制,永春县的工资类别执行7类区标准。工资改革后,永春行政干部最低工资为26级33.5元,最高为15级127.5元,工人则为八级工资制。此后,本县使用的工资形式有计时、计件两种,计时工资制成为全县各部门、行业中主要的工资形式。
  1959年,进行工资改革以来第一次工资调整。调资范围主要是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工资高低悬殊,同工种不同工资标准的老工人。参加调资1180人,每人平均调增3.54元。同年,县首次发放“跃进”奖金,有4360名职工获奖,实发奖金额50549.5元,人均得奖金11.59元,个人最高得奖金40元,最低2元。1960年改为综合奖励制,其中年终重体力劳动综合奖的发放,先由职工民主评级(伐木场分20、15、10元三个等级,煤矿分17、15、13、11元四个等级),报领导批准。全县有1512名职工获得奖金22540元,人均14.9元。1962年在一部分企业中实行计件工资制。
  1963年8月底,以实有人数为基础数,对全县百分四十的于部职工进行调资升级,工人一般都按40%升级。18级以下的干部(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的行政干部、技术干部和经济干部)升级面可以同工人一样,17级至14级的行政干部(含企事业同级干部,但不包括科学、技术干部和经济干部)升级面为25%。9月,县煤矿实行下井津贴,按下井工人标准工资15%控制,以下井天数计算。10月,汽车司机实行行车津贴,每人每月津贴5元,驾驶客车(不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按月每人8元。同年12月,行车津贴改为按行驶里程计算,每,行驶100公里,载货(客)车为0.5元,空车为0.35元。1964年,地质队野外普查津贴每人每日最低0.5元,最高1.7元,勘探津贴每人每日最低0.4元,最高1.5元。
  1965年,统一夜班津贴标准,每人每班按0.2元发给。1966年,实行X光放射保健补贴,传染病房保健补贴和麻风病院津贴。“文革”开始后,奖金、计件工资制被取消,奖金部分改为附加工资,并在此后的调资中逐步冲销。
  1972年,对行政24级和企业三级工以下的低工资人员进行工资调升。范围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的调整范围,分别放宽一级。属调整范围的工人和工作人员,一般都调高一级,但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可以调高两级。对违反劳动纪律、表现差的,在未改正错误前暂时不予调整。
  1977年,对全县40%的干部职工进行工资调整。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如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立资低于一级的人员,一般可调整到二级,但月增加的工资额不得超过7元。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至1977年9月底共有固定职工9339人,调升工资的4626人,靠级的(按照规定的工作年限和工资额增加工资的)有810人,每月共增加工资总额30900元。
  1978年,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升级面为1978年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全民所有制职工152人、县办集体职工45人得到调整。同年,实行三班制的企业,16时到零时上班的职工发给夜班津贴0.2元,零时至8时上班的职工发给夜班津贴0.3元。恢复计件工资制和奖金制度。企业全面完成生产任务,每月按标准工资总额的6一10%提取奖金,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可提取12%。
  1979年10月,对全县40%的千部职工调整工资。这次升级的职工,一般升一级,个别表现突出的并有重大贡献的,也可升两级。全县全民所有制干部职工3413人得到升级,月增资总额21522.50元;集体所有制职工有585人得到升级,月增工资总额为3558元。
  1980年1月1日起,对卫生防疫人员实行防疫津贴。凡影响身体健康的职业,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1一4类卫生防疫津贴。一类每人每月15元,二类每人每月12元,三类每人每月9元,四类每人每月6元。供销合作杜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实行岗位津贴,每人每天分别为0.3、0.2和0.15元三等,按不同岗位划分,根据出勤日数发给。
  1981年1月,实行三班制的企业;夜班津贴分别改为0.3、0.4元。10月,给全县中、小学教职员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全县2492人调升了工资,月增工资额为25757元。1982年10月,对全县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进行工资调整,共1984人得到调升,其中有416人调升二级,'月增工资额16588.45元。同时,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包干结余奖,奖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一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额,每人每年发奖金不能超过60元,没有结余的不发,结余少的少发。县有线广播站播音员每人每月补贴3元。
  1983年10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全县有2302人得到调升,其中108人升二级,月增资额为16520.40元。同时,有1387名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得到升级,月增资额为7945.12元,其中有8人调升二级。.1984年,企业发放奖金不必报请审批,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提取的奖励基金情况自行确定标准。教育部门实行班主任津贴,每人每月4元。县建筑公司建筑安装津贴由原来每日0.2元、0.3元提高到每日0.5、0.6元。
  1985年,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教育系统从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工资制度,机关、企事业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工资制度。这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采用结构工资形式,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为鼓励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本职工作,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还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企业则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按比例挂钩的办法和利用企业的自有资金(即奖励基金)进行改革。全县机关、事业单位6149人(含教育部门)套升了级别,月增资额15万元,平均每人射增资24.47元。269名计划内临时工每月人均增资18一20元。同年6月30日,45个国营企业在册职工6409人(其中全民带集体707人,供销系统1134人),月增资额133946.64元,人均增资20.89元,24个县办集体企业在册职工1662人,月增资额33001,97元,人均增资19.86元。
  这一年,还配合落实政策办公室调整工资偏低的地下党人员的工资。全县已认定地下党干部137人,分别给予调升工资一级至三级的有70人,占58.5%。
  同年,取消附加工资制。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计件工资额207.29万元,占全民职工工资总额的9%,其中计件超额工资1.12万元。县办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计件超额工资计10.95万元,占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5%。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共发放奖金309.02万元,其中国家机关、团体发放24.43万元,文教卫生福利部门发放51.39万元。县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共发放奖金48.77万元。
  第二节 福利
  全民所有制机关企事业职工干部的福利制度,于1954年初步建立,人均月提取1.4元,用于困难补助、集体福利和子女的统筹医疗等方面。1980年7月,福利费标准人均月提取2元,包干使用。县级集体所有制职工福利基金则改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
  1952年起,全民所有制干部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医药费实报实销。1984年起,实行定额包干制,重病或疑难症则采取个人立帐报销。1985年10月起,因工死亡、因病死亡的职工,除一次性抚恤外,并按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福利费用包括:退休退职费,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粮价补贴,副食品补贴,肉价补贴,文娱体育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集体福利设施费,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贴等,开支标准均按国家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粮价补贴。1966年起千部职工每人每年补贴4元,1977年改为每人每月1.5元,1983年为3元。
  副食品补贴。1979年干部职工每人月补贴5元。1987年,行政事业单位千部职工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10元。
  洗理费。1979年企业全面实行劳动保险以后,每人月发理发洗澡费0.8元。1981年改男职工每人月1.6元、女职工每人月2.4元。
  书报费。1985年在机关、企事业中实行,中级知识分子每人月5元,国家干部每人月4元。
  交通补贴。1979年后,县城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骑私人自行车上下班,居住点与工作单位距2公里以上的职工,每人月补贴修理费1.5元。
  肉价补贴。1985年猪肉价格开放后,全县吃商品粮的居民及干部职工,人均月补贴2元。
  计划生育补贴。1972年5月起,全县实行女子绝育手术的给补助营养费6元,实行男子绝育手术的补贴3元,职工结扎的,如经济上有困难在福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1976年又规定,放置节育环的补贴1元、人工流产的补贴2元。1980年1月起,办独生子女证的职工,每月发给独生子女费4元,农村每月发给3元,至14周岁止。一次性发给的,最多不超过300元。
  职工集体生活福利。1958年,一些企事业先后办了职工食堂,兴建了一批职工集体宿舍、医疗室等。1978年以后,部分企事业先后建立了托儿所、俱乐部、浴室、理发室、图书室等集体福利设施,职工宿舍兴建面积也逐年增加。1984至1985年,全县集体福利设施费支出44.76万元,集体福利事业的补贴费37.61万元。
  第五章 离休 退休 退职
  封建时代,只有高级官员才能享受带俸禄致仕待遇,吏役(含民国时期的公务人员)无退休、退职制度。
  1958年,永春县首次实施职员、工人退休(职)制度。
  1979年7月,县成立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处理和安置因病、残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
  第一节 职工
  凡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均可按规定办理退休。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职员,因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和因公致残的,以及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均可办理退休。
  工人、职员退休以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退休费的标准按工龄和规定条件,分别为原工资的50%至8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退休金为本人工资的90%。
  工人、职员办理退职,其退职补助费为: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一年以上至10年的,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的本人工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一年,加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资。但是退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县1959至1962年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退职职工共248人。1964年至1965年职工退休37人,退职14人。1973至1977年职工退休139人,退职202人。
  1978年起,对因工致残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并酌发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他人扶助的,按本人工资90%发给。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经医生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1978至1985年,本县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2498人,退职633人。自1975年起,退休职工在办理退休的同时,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本县1975年至198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共补员2109人;1977年至1980年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补员350人。由于就业比较困难,有一部分职工尚未到退休年龄就办了退休,其中多数为体弱多病者。
  1986年,全民单位退休65人,补员57人,退职1人,集体单位退休9人,补员2人,退职2人。这一年底,取消职工退休补员制度。
  第二节 干部
  1978年至1985年底,全县离休、退休、退职千部共1683人。
  凡属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符合退休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至1985年,全县享受离休待遇的千部224人。
  离休干部待遇:政治待遇基本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即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不够国家行政工资21级按21级)百分百发给,住房有困难的,发给建房补助款。死亡时,按规定发给安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费。
  1984年3月成立了老干部管理局,配备专职人员7人,负费老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1984年县财政拨款10万元建1座5层10套763平方米的老于部宿舍楼,另拔4万余元购置一部小车,并用老干楼一套房间作为中心活动室及阅读文件室。先后组织离休老干部76人次赴厦门鼓浪屿、杭州西湖、江西庐山、福建武夷山及漳州等地旅游、参观。每年组织全体离休千部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卡。1987年开始筹建县老干部活动中心。
  80年代初,干部退休、离休曾实行过补员制度,至1983年9月废止。逢年过节,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单位还召开茶话会、座谈会,并对离、退休干部挨家挨户进行慰问,送对联、挂图、放鞭炮及赠送一些礼物。
  第六章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1964年,首次组织城镇青年63人到曲斗公社新村大队插队落户,其中女青年18人。
  1969年,大批初、高中毕业或未毕业的学生和社会青年被安置到农村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城镇知识青年(以下简称“知青”)工作由“四面向”(面向工厂、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山区)办公室负责。为解决上山下乡知青生产和生活的困难,国家发给每人一次性安置费480元,下乡的第一年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8元,患病及发生意外困难另给予补助。至1971年止,全县共安置知青1391人。
  1973年,开始组建知青点,并建住房7座42间。
  1974年,县成立知青上山下乡办公室(以下简称“知青办”),按规定给予独生子女等几种人办理留城手续,免予上山下乡。是年,建立知青点30处,新建住房28座259间。
  至1978年,全县先后建立知青点、场54个,即一都公社新兴场、黄沙1队、黄沙2队、草洋、仙阳,横口公社上西坑、社办林场,曲斗公社曲斗7队、曲斗8队、下洋1队,下洋2队、下洋3队、下洋4队、下洋5队、新村、溪塔、含村、社办林场,坑仔口公社洞口林场、冷水坑、福地,玉斗公社玉斗陈珩、云台斗仔、白珩宫坑,桂洋公社青年茶果场、壶永,锦斗公社阔格场,呈祥公社“五·四”场,苏坑公社虎碎口林场,蓬壶公社醋坪场,达埔公社溪源、乌石、石门、东平洞、舟山茶场,吾峰公社横山林场,五里街公社“五·七”场、吾边、高垄、埔头、吾东、大羽,石鼓公社醒狮场、桃场,城关公社“八·一”场、姜莲、鲁寮、德风,帖山公社北溪,湖洋公社“六·八”场,外山公社城溪,东平公社湖内坑,县农场,天马山茶果场,猛虎茶果场。这些知青点、场独立核算的有14个120人,余者则与当地场员、社员同工同酬。共新建住房55座496间。知青点购买拖拉机、电动喷雾器、耕牛等农具的经费,由知青办拨给。其中8个知青点各购置1台12型手扶拖拉机,6个知青点各购置1台电动喷雾器。
  从1979年开始,不再动员城镇知青上山下乡,对仍在农村的下乡知青,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给予安排就业。至1981年底,省政府共拨给本县上山下乡知青安置费127.45万元,县实支118.95万元,其中1975年至1981年实支生活补助费12.56万元,困难补助费7639元,建房补助费24.54万元,农家具费2.83万元,其他(学习材料、医药补助、车船费等)8,57万元。此外,县政府还无偿投资8.6万元为知青点购买拖拉机等大型农具。
  1982年6月,对仍在农村的29名知青进行安置,其中自谋职业者每人发给开业补助费100至150元,并回收吃商品粮,愿意扎根农村者每人发给扎根费300元、补助费100元。年底,县知青办撤销,部分人员并入劳动局进行知青安置扫尾工作。至1984年,全县3134名知青安置了3133人,其中招工1665人,招生211人,参军159人,提升干部20人,病困退回城镇吃商品粮161人,办理扎根农村49人,回收安置自谋开业者238人,死亡8人,安置在国营农场及其他的622人。
  附:一都新兴知青场是1975年建立的,有住房1座10间,围星溪边沙质地30亩左右。建场时有知青17人,1977年增至19人,由当地2位老农带队,粮食自给有余并上缴公粮。知青办赠送一台12型手扶拖拉机,一头耕牛,62件大小农具。知青采用工分制计算报酬。由于田地贫瘠,需花费大量工时改造,建场的头几年,年终结算,无可分红,后来培育柑枯苗,与私人合作炼焦油,增加了收入,工分值每分增至二三分。知青场伙食统一安排,每人轮流当一个月的炊事员。收入不够维持生活,经济还需家庭的支持。
  1975至1979年,先后有1人提干,4人参军,9人招工,3人招生(中专),1人结婚离场,1人非正常死亡(女青年)。1979年后知青场撤销,所有财产、田地归公社代管。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阅读

相关地名

永春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