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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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42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608-609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永春县的婚姻政策和风俗的演变。政府公布了婚姻实施办法并积极宣传贯彻新婚姻法,但仍有封建婚姻陋习残留。进入80年代后,买卖婚姻和婚事铺张浪费情况有所发展。
关键词: 永春县 民政事务管理 婚姻登记

内容

民国17年(1928)8月30日,东区农民协会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废除旧婚姻恶习等决议。19年,达埔乡新溪村人民曾开展反对封建买卖婚姻的斗争。35年,县政府公布婚姻实施办法。1、提倡男女平等之合理婚姻,反对买卖婚姻;2,提倡集体新式结婚;3、限制早婚恶习,保持种族健康;4、举办婚姻登记以确定夫妻关系。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2年2月6日,永春县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召开各级干部会,举办有4168人参加的贯彻新婚姻法训练班,并组织工作组,深入各区、乡宣传贯彻。1952年,县组织《婚姻法》检查工作组,深入湖洋、锦斗、蓬壶等地检查贯彻情况。这一年,全县自由结婚人数达2308对,寡妇改嫁的272人,童养媳回原娘家的266人,改善夫妇、婆媳关系的60户,离婚的72对。
  1958年,各地采取召开群众会的形式举行集体结婚仪式。
  1960以后,封建婚姻陋习有所抬头。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申认真贯彻《婚姻法》,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夫妻和睦。但进入80年代后,由于受“一切向钱看”等不良风气的影响,买卖婚姻和婚事铺张浪费情况有所发展。
  1981年,县民政局开始承办涉及香港、澳门地区的婚姻登记,至1987年共办理499对。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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