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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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41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602-60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至新中国初期永春县的抚恤标准和优待出征军人家属的情况。其中,民国27年(1938)永春县政府制定了抚恤标准,对武装组织中的亡故和伤残人员以及雇员、公役受伤致残者进行了一次性的抚恤金和医疗费的发放。同时,对出征军人家属进行优待,包括救济金和代耕等。新中国成立后,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抚恤标准,对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人员进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并对革命残废军人和病故革命军人进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关键词: 永春县 社会保障 扶贫

内容

民国27年(1938),永春县政府订出抚恤标准,一切武装组织,包括壮丁队,义勇壮了常备队、别动队、便衣队、义勇防护团、人民自卫军等兵士,亡故者一次发给抚恤金80元,年抚恤金50元,抚恤10年,一等伤残一次抚恤金70元,年抚恤金40元,抚恤5年,二等伤残一次抚恤金60元,年抚恤金35元,抚恤5年,三等伤残一次抚恤金40元,年抚恤金30元,抚恤5年。伤残年抚恤金5年为一期,届摘按规定呈请续恤。未逾5年而亡故者,续给合法遗属5年。对雇员,公役受伤致残致病,不能服务者,按最后薪金额给予10个月薪金之一次抚恤金。未达残废程度者,酌给1—3个月薪金之一次医疗费。公务员恤金:委任16级至10级人员加叙6级,委任9级至5级人员加叙5级,委任4级至1级人员加叙4级,简任人员加叙3级,特任以上人员按月工资25%或50%加叙。这个标准,实际上並未认真执行。
  同年,优待出征军人家属事务由县兵役协会及军事科兵役股协办,蓝向南洋葬捐救济金,每户月给10元。太平洋战争发生后,侨汇中断,县组织优待会,各乡(镇)组织优待分会和义务帮工队,按季节给出征军人家属代耕,並发救济金。
  民国32年端午节,给全县8000户征属每户发米1斤,慰劳金10元。全县募捐1.2万元,民政科用此款购买猪肉1800斤,分赠驻军。闽军区兵役巡回宣查第一中队把演戏所得的2万余元,转螬永春出征军人家属,並发给驻t军每人5—10元。34年,县奉令将积谷中提拨优待谷,发给军属每户1市担(100斤)。35年,县政府发给军属每户稻谷1市担,以配偶直系亲属为限,15个乡共发放6640担。
  1950年,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县抚恤标准.凡取得军籍的人员和革命工作人员,因参战牺性者称烈士,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革命军人(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县政府发给牺牲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並凭证书按规定发给一次抚恤粮(款)。病故者不称烈士;分别填发“病故军人证明书”、“病故革命工作人员家属证明书”,凭证明书发给家属一次抚恤粮(款)。烈士或病故人员家属抚恤粮(款),由其家属(依顺序.父母、夫妻、子女,16岁以下之弟妹等亲属)一次领讫。同时,凡民兵、民工因配合部队作战、剿匪,或在前线服战勤、在敌后武装斗争中牺牲的,发给《家属光荣纪念证》和一次性抚恤粮(款)。1962年前以粮食计算发给抚恤粮,1953年改为以人民币计算发给抚恤金。1957年至1968年共支出抚恤金22.78万元。
  1980年根据民政部《关于对越自卫还击战牺牲烈士的家属定期定量补助问题的通知》,永春有烈士家属6户9人,每人月享受25元的定期定量补助。1983年,县拨出专款2884元,为32名烈士修建烈士墓。
  到1985年底,全县有革命残废军人152人(在职的74人,在农村的78人),其中一等残废4人,二等甲级残废8人,二等乙级残废34人,三等甲级残废42人,三等乙级残废64人,全县烈士300人,其中有直系亲属的154户214人,年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款2.36万元,病故革命军人22人,其中有直系亲属25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20户24人,年5520元。
  1986年,全县共发放抚恤金24.2万元,1987年发放抚恤金30.98万元。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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