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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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41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社会保障
分类号: D632.1
页数: 7
页码: 597-603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永春县历史上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情况。在救灾救济方面,介绍了不同朝代和民国时期的救灾措施和赈济款物的使用情况。在社会福利方面,介绍了不同时期收容难民、乞丐和弃婴的机构和设施,以及盲童学校、儿童保养所等特殊教育机构的创办情况。此外,还提到了农会建立农民福利社等福利措施的开展情况。
关键词: 永春县 民政 社会保障

内容

第一节 救灾救济
  元至正十二年(1352),永春发生饥荒,官府开仓赈贷。翌年,泉州南安大灾荒,灾民扶老携幼到永春来.县尹卢琦把他们安置到寺庙和富家供食。明成化十八年(1482)七、八月间大水,民众溺死很多,奉诏给赈。二十一年春夏连续降雨,禾稼被淹,发放赈济。嘉靖五年(1526)五月旱灾,七月水灾,万历元年(1574)大水,三月八日地震成灾,都曾分别赈济灾民。
  清代,永春县在县财政支出中,每岁救济孤贫口粮银120两3钱6分,孤贫衣布银18两5钱5分4厘。顺治十三年(1656)正月下大雪,官府发布匹赈济百姓。康熙三年(1664)六月水灾,民房被漂,稻田无收,开仓赈济,用谷5万余石。康熙十五年(1676)大水,民众溺死的很多,奉诏免征钱粮並发赈济。光绪二十六年(1900)大饥荒,煮粥赈济贫民。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初七大水,稻田很多被毁,发放赈济。
  民国6年(1917)11月18日,五里街失火,毁店房34间。这一年,锦斗乡发生鼠疫,死亡数人,省下援专款赚济。24年9月大水灾,全县倒屋540座,受灾7500户5万余人,死亡26人,移民60户。全年受灾死亡204人,财产损失151万多元.赈灾款8500元,粮食2万斤,旧衣服6353件(价值500元),县出借仓储息谷3615担。31年,太平洋战争发生后,侨汇断绝,省拨侨眷赈款法币(下同)1万元.34年霍乱大流行,10月3日,台风暴雨,达埔桥宫桥和五里街西安桥被冲走,省拨给永春救灾款30万元。35年5月旱,8月台风暴雨,房屋、禾稼,桥梁、堤坝等损失172亿元以上,受灾2735户,20258人。省救济总署厦门分处发赈大米451包,净重7.6万余斤。县实际发赈415包,净重6万斤。36年,春荒,省发赈米200包约4万斤,分配给各乡镇和救济院。
  新中国成立后,县每年都拨出专款进行社会救济。1949年9月至1950年间,拨出大批粮款实行“以工代赈”。1951年至1952年发放春夏救济款54.8亿元(旧人民币),救济粮92万斤,贷粮15万斤。1956年,春夏大旱,井水干润,组织干部下乡发动群众抗旱抢种保苗。9月,强台风暴雨袭击,山洪暴发。县建立防汛指挥部,组织1万多人投入抢险工作。1958年7月,强台风暴雨成灾,县组织“三抗六抢”指挥部,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此后,每当水、旱、台风,雹、寒流、虫害等自然灾害袭击之前都及时发出气象、虫害预测预报,发生灾害之后视受灾程度,发放救灾粮款,並发动群众生产自救。1980年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27.25万元。1983年1月至4月22日,低温、阴雨,110天中降雨91天,小麦无收,早稻歉收,县发放救灾款人民币(下同)12.54万元。1984年9月,9号台风暴雨成灾,县发放救灾款13.62万元。1985年6月,台风暴雨成灾,死亡7人,县发放救灾款22.12万元。1987年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25.61万元。
  除救灾救济外,历朝还设有义仓或积谷,以备荒年急需。明初,各县奉诏设立预备仓积贮粮食,年岁歉收以无息或低息贷与贫民,半年归还。明嘉靖五年(1526),东预备仓在县城仪门东,贮粮1067石5斗,借出的米归还本息计1506石5斗,西预备仓在六七都三清殿,贮粮1074石8斗5升,借出的米归还本息计1105石5斗,南预备仓在十二都吴坂村,贮粮347石5斗;北预备仓在二十都深〓村,贮粮763石1斗5升6合。清雍正年间,全县设有社仓15所,共贮谷441石2斗7升。民国25年(1936),全县积谷55仓,共7085石,至32年增至1.3万余石。同年分配各乡镇平粜谷5000担。34年,全县尚存积谷25443担,除贷出外,实存仓库积谷14198担.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保证了军需民食的供应,同时,每年拨出救济粮、回销粮,帮助受灾户和缺粮户。
  第二节 社会福利
  宋朝在兴善山后兴建居养院(清朝改称为漏泽园),收容难民。明初在东门外兴建安乐舍(又称安济坊),至明中叶废。清乾隆三十二年(1767),在东门外设养济院。此后又在西门外建育婴堂和普济堂,收容难民,乞丐和弃婴。
  民国23年(1934),热心教育人士在霞陵开办盲童学校,接收永春、德化的盲童入学,实行半工半读(上午读书,下午学生产技术,如编制草席,藤椅等),至35年因经费无着而停办。
  民国31年5月31日,县拨专款10万元,在县城创办儿童保养所。是年,县从乡镇服务处防灾款中拨出1000元为救济院经费。34年,中央汇赈济贫侨专款分配给永春35万元,县拨给救济院3.7万元,儿童保育所3.3万元,卫生院4.1万元,卫生所2万元,体育环境设备金5万元,还发放抚恤金3万元,建造公墓经费2万元。
  民国35年永春县农会建立农民福利社,县拨补助费10万元。36年5月,永春将30名无业游民送往永安康乐新村收容教养处。该年度发给福利院每人每日大米12两,每月副食品费300元(法币)。年底增设一所育婴院,又设残废所,收容25人。
  50年代以来,先后兴办敬老院、皮肤病福利院、疗养院、精神病人疗养院,福利厂、光荣院等。1960年总支出7.66万元,1962年达到12.41万元。1983年迁建精神病福利院,投资40万元。
  一、敬老院 光荣院
  1958年9月在达埔创办第一所光荣敬老院,入院23人(多数是烈属),1962年停办。1984年3月,石鼓公社在魁星岩建立敬老院,首批入院14人(女)。1985年1月,苏坑乡创办敬老院,首批入院21人(男6人,女11人,孤儿4人)。
  1986年7月,县在化龙村创办光荣院,首批入院16人,包括孤老的烈属、红军老战士、残废军人、复员军人等,有工作人员5人。
  二、皮肤病福利院
  1958年普查,全县麻疯病患者58人。1959年夏夏,在曲斗公社曲斗大队南阳角落建立康复村(麻疯病院),1960年3月开始收容治疗病人。1976年改称为永春县皮肤病福利院(防治院),设有病床25张,医护人员5人,先后收容治疗永春、德化麻疯病人155人。至1987年,未康复的仅剩下5人,移送泉州市皮肤防治院继续治疗。永春县皮肤病福利院医护人员转向对已康复的患者进行跟踪复查和社会调查。
  三、精神病疗养院
  1959年4月在石鼓的石玉村建立精神病疗养院,並开始收容病人,有病房28间,病床50张,工作人员6人,医生1人,护士2人。1962年,病床增加到65张。1983年,迁址卧龙大队,占地面积42.3亩,有病床80张,工作人员30人,其中医务人员23人。
   四、福利厂
  1983年4月,利用石玉原精神病疗养院创办民政综合福利厂,1985年改为福利针织厂,有固定资产3.2万元,人员41人,其中管理人员4人,生产人员37人.生产人员中残疾人员13人占35.1%,生产汗衫、背心、晴纶运动衫裤等。1987年产值20万元,利润0.6万元。1985年又在东平乡创办东平民政福利厂,生产元钉,有固定资产5万元,人员10人,其中管理人员2人,生产人员8人。生产人员中残疾人员4人占50%。1987年产值4万元,利润0.4万元。
  此外,1958年有4个公社建立疗养所,1960年停办。1960年曾在霞陵龙坑创办民政科畜收场,收容34人(多数为少年儿童),至1964年移交永春县农场经营。
  五、“五保”供养
  1956年,对因缺乏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x寡残疾的农民,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烧、保医、保葬)。全保的有89户109人,半保的(五保标准的一半)有34户42人。1962年公社~级拨出专V2.11万元,救济农村五保户。
  1978—1979年,全县抽调县、社二级干部360人,进行一次全面性普查,实行“五保”的计442户491人。1979年,县订“五保”供应标准.每人每年供给粮食不低于400斤,零用钱不低于60元,柴草2000斤,单衣2件,3年1副棉衣裤,5年1床被褥,医药费实报实销。1981年起,全县各共膏团、民兵基层组织和各中、小学均开展为五保户“送温暖”活动。到1985年,全县“五保”户实行集体“五保”的有石鼓乡、苏坑乡二:个敬老院,31户35人,由村一级“五保”的有411户456人,由亲属赡养的五保对象有7户7人,还没有实行 “五保”的有189户200人。
   第三节 扶贫
  1979年,县拨出4000元,在老区达埔公社狮峰大队扶持30户贫困户,创办养殖场一个,养牛11头,猪60头。是年冬,各公社成立扶贫领导组,各生产大队设立扶贫领导小组。县拨出专项扶贫资金6.1万元,在外山、苏坑、呈祥、仙夹公社帮助183户贫困社员发展养殖业,其中126户养牛126头,48户养猪48头,34户养长毛兔170只。
  1984年,扶贫工作重点放在吾峰、达埔、岵山、石鼓,城郊、东平、仙夹、呈祥、苏坑、外山等乡。主要是扶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行业。共拨出专项扶贫资金35.8万元,粮食1.9万斤,扶持321户贫困户养牛327头,631户养猪739头,26户养羊104头,54户养家禽2263只,37户养长毛兔215只,2户养蜂30箱,7户养鱼6.2亩,410户种植茶叶1026.6亩,594户种柑桔、杂果846.9亩,2户种药材2亩,6户培育茶,果苗木3.3亩,还扶持4户种蘑菇,37户发展加工业,18户从事修理业,30户发展运辅业,3户从事商业。同时,发给99人生活用品296件,发给4人劳动工具6件,帮助修建房屋27间,补助34人治病。
  1985年,扶贫工作全面展开。据年底统计,全县人均年收入在200元以下,人均粮食在400斤以下的贫困乡有横口、桂洋,苏坑、呈祥、达埔、仙夹、外山、吾峰8个乡。这些贫困乡中共有104个贫困村,31884个贫困户,16万多人,分别占全县农业户数的37.5%,农业人口的39.8%。其中人均年收入在150元以下的有63个村,18509户9万多人:人均年收入在120元以下的极困难户有5813户27380人,分别占全县农业户数的6.84%、农业人口的6.77%。内有4个乡57个村是革命老根据地。这一年,省、市、县共支持贫困乡创建柑桔生产基地1.1万亩,茶叶生产基地1.33万亩,全县贫困户户均茶果生产基地0.8亩,拨出配套资金和集资59万元,帮助兴建小水电站71座,资助修建公路21条103公里:还集资40万元,帮助新建、修建中、小学校舍6000平方米,架设有线广播线路38.3公里,使40%的贫困村安装了有线广播喇叭,沟通了科技、经济等信息。至年底,全县有7479户脱贫。
  1986年,县、乡分别成立脱贫致富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各有关部门从人才、技术、信息、资金,物资(包括肥料、种籽、苗木)、交通、邮电等方面大力支持贫困乡、村建设。县抽调27名干部组成4个工作队,深入贫困乡村帮助工作,共扶持8个贫困乡发展果林1.08万亩,养禽畜8.4万头,种中草药13.5亩,养鱼9.3亩,新办乡村企业14个,家庭手工业190个,成立经济联合体214个,劳力输出3284人。
  1987年全县无偿补助67.58万元,扶持贫困乡发展果林1.23万亩,养禽畜5.65万头,新办乡村企业34个、经济联合体87个、家庭小手工业95家,劳力就业1772人,劳力输出664人。这一年,全县脱贫8364户,输送各种专业人才87人。
   第四节 抚恤
  民国27年(1938),永春县政府订出抚恤标准,一切武装组织,包括壮丁队,义勇壮了常备队、别动队、便衣队、义勇防护团、人民自卫军等兵士,亡故者一次发给抚恤金80元,年抚恤金50元,抚恤10年,一等伤残一次抚恤金70元,年抚恤金40元,抚恤5年,二等伤残一次抚恤金60元,年抚恤金35元,抚恤5年,三等伤残一次抚恤金40元,年抚恤金30元,抚恤5年。伤残年抚恤金5年为一期,届摘按规定呈请续恤。未逾5年而亡故者,续给合法遗属5年。对雇员,公役受伤致残致病,不能服务者,按最后薪金额给予10个月薪金之一次抚恤金。未达残废程度者,酌给1—3个月薪金之一次医疗费。公务员恤金:委任16级至10级人员加叙6级,委任9级至5级人员加叙5级,委任4级至1级人员加叙4级,简任人员加叙3级,特任以上人员按月工资25%或50%加叙。这个标准,实际上並未认真执行。
  同年,优待出征军人家属事务由县兵役协会及军事科兵役股协办,蓝向南洋葬捐救济金,每户月给10元。太平洋战争发生后,侨汇中断,县组织优待会,各乡(镇)组织优待分会和义务帮工队,按季节给出征军人家属代耕,並发救济金。
  民国32年端午节,给全县8000户征属每户发米1斤,慰劳金10元。全县募捐1.2万元,民政科用此款购买猪肉1800斤,分赠驻军。闽军区兵役巡回宣查第一中队把演戏所得的2万余元,转螬永春出征军人家属,並发给驻t军每人5—10元。34年,县奉令将积谷中提拨优待谷,发给军属每户1市担(100斤)。35年,县政府发给军属每户稻谷1市担,以配偶直系亲属为限,15个乡共发放6640担。
  1950年,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县抚恤标准.凡取得军籍的人员和革命工作人员,因参战牺性者称烈士,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革命军人(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县政府发给牺牲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並凭证书按规定发给一次抚恤粮(款)。病故者不称烈士;分别填发“病故军人证明书”、“病故革命工作人员家属证明书”,凭证明书发给家属一次抚恤粮(款)。烈士或病故人员家属抚恤粮(款),由其家属(依顺序.父母、夫妻、子女,16岁以下之弟妹等亲属)一次领讫。同时,凡民兵、民工因配合部队作战、剿匪,或在前线服战勤、在敌后武装斗争中牺牲的,发给《家属光荣纪念证》和一次性抚恤粮(款)。1962年前以粮食计算发给抚恤粮,1953年改为以人民币计算发给抚恤金。1957年至1968年共支出抚恤金22.78万元。
  1980年根据民政部《关于对越自卫还击战牺牲烈士的家属定期定量补助问题的通知》,永春有烈士家属6户9人,每人月享受25元的定期定量补助。1983年,县拨出专款2884元,为32名烈士修建烈士墓。
  到1985年底,全县有革命残废军人152人(在职的74人,在农村的78人),其中一等残废4人,二等甲级残废8人,二等乙级残废34人,三等甲级残废42人,三等乙级残废64人,全县烈士300人,其中有直系亲属的154户214人,年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款2.36万元,病故革命军人22人,其中有直系亲属25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20户24人,年5520元。
  1986年,全县共发放抚恤金24.2万元,1987年发放抚恤金30.98万元。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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