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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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411
颗粒名称: 卷二十 民政志
分类号: D632
页数: 16
页码: 595-610
摘要: 本卷介绍了民政工作的四个方面:社会保障、支前优待安置、老区建设、民政事务管理。其中,社会保障包括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和抚恤等方面;支前优待安置包括支前、复退安置和优待扶持等方面;老区建设主要涉及一些政策的实施;民政事务管理包括信访、婚姻登记和民族事务等方面。
关键词: 永春县 民政

内容

宋元时期,永春县署主簿管理民政,明朝以典史兼领,清初沿袭明制,永春升州后,由吏目兼管。民国初期,县府第一科管理民政工作,民国16年(1927)县务委员会设民政股,31年设民政科,后又改为第一科。民政科主管的工作有乡(镇)人员任免、政区划分、选举事务、优待抚恤、兵役、户政、地政、仓储、难民救济、慈善感化、禁烟禁毒、著作出版、水土工程、礼俗宗教事务、社团登记、卫生防疫、警察工作和司法调解。名目虽多,但大多有名无实。灾荒之年,官府有时也办赈济,但贪官污吏层层克扣,灾民所得无几。
  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1950年各区、乡设民政助理员,1958年人民公社设民政委员(干事)。民政工作主要是褒扬,抚恤、优待补助、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婚姻登记、基层建政、选举,救灾、救济、福利、扶贫、老区建设,民族事务、收容、遣送、移民、信访等。“文革”期间,民政工作受到严重干扰。1977年改为民政局。1978年后,扶持贫困乡人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创办福利事业等,均属民政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来,每年都拨专款作为民政事业费,用于抚恤、救济、救灾、社会福利等。1980年,全县民政事业费为61.59万元。1987年达109.92万元,其中用于抚恤30.98万元,社会救济福利30.83万元,自然灾害救济25.61万元,离退休退职金18.29万元,其他4.21万元。
  第一章 社会保障
  第一节 救灾救济
  元至正十二年(1352),永春发生饥荒,官府开仓赈贷。翌年,泉州南安大灾荒,灾民扶老携幼到永春来.县尹卢琦把他们安置到寺庙和富家供食。明成化十八年(1482)七、八月间大水,民众溺死很多,奉诏给赈。二十一年春夏连续降雨,禾稼被淹,发放赈济。嘉靖五年(1526)五月旱灾,七月水灾,万历元年(1574)大水,三月八日地震成灾,都曾分别赈济灾民。
  清代,永春县在县财政支出中,每岁救济孤贫口粮银120两3钱6分,孤贫衣布银18两5钱5分4厘。顺治十三年(1656)正月下大雪,官府发布匹赈济百姓。康熙三年(1664)六月水灾,民房被漂,稻田无收,开仓赈济,用谷5万余石。康熙十五年(1676)大水,民众溺死的很多,奉诏免征钱粮並发赈济。光绪二十六年(1900)大饥荒,煮粥赈济贫民。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初七大水,稻田很多被毁,发放赈济。
  民国6年(1917)11月18日,五里街失火,毁店房34间。这一年,锦斗乡发生鼠疫,死亡数人,省下援专款赚济。24年9月大水灾,全县倒屋540座,受灾7500户5万余人,死亡26人,移民60户。全年受灾死亡204人,财产损失151万多元.赈灾款8500元,粮食2万斤,旧衣服6353件(价值500元),县出借仓储息谷3615担。31年,太平洋战争发生后,侨汇断绝,省拨侨眷赈款法币(下同)1万元.34年霍乱大流行,10月3日,台风暴雨,达埔桥宫桥和五里街西安桥被冲走,省拨给永春救灾款30万元。35年5月旱,8月台风暴雨,房屋、禾稼,桥梁、堤坝等损失172亿元以上,受灾2735户,20258人。省救济总署厦门分处发赈大米451包,净重7.6万余斤。县实际发赈415包,净重6万斤。36年,春荒,省发赈米200包约4万斤,分配给各乡镇和救济院。
  新中国成立后,县每年都拨出专款进行社会救济。1949年9月至1950年间,拨出大批粮款实行“以工代赈”。1951年至1952年发放春夏救济款54.8亿元(旧人民币),救济粮92万斤,贷粮15万斤。1956年,春夏大旱,井水干润,组织干部下乡发动群众抗旱抢种保苗。9月,强台风暴雨袭击,山洪暴发。县建立防汛指挥部,组织1万多人投入抢险工作。1958年7月,强台风暴雨成灾,县组织“三抗六抢”指挥部,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此后,每当水、旱、台风,雹、寒流、虫害等自然灾害袭击之前都及时发出气象、虫害预测预报,发生灾害之后视受灾程度,发放救灾粮款,並发动群众生产自救。1980年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27.25万元。1983年1月至4月22日,低温、阴雨,110天中降雨91天,小麦无收,早稻歉收,县发放救灾款人民币(下同)12.54万元。1984年9月,9号台风暴雨成灾,县发放救灾款13.62万元。1985年6月,台风暴雨成灾,死亡7人,县发放救灾款22.12万元。1987年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25.61万元。
  除救灾救济外,历朝还设有义仓或积谷,以备荒年急需。明初,各县奉诏设立预备仓积贮粮食,年岁歉收以无息或低息贷与贫民,半年归还。明嘉靖五年(1526),东预备仓在县城仪门东,贮粮1067石5斗,借出的米归还本息计1506石5斗,西预备仓在六七都三清殿,贮粮1074石8斗5升,借出的米归还本息计1105石5斗,南预备仓在十二都吴坂村,贮粮347石5斗;北预备仓在二十都深〓村,贮粮763石1斗5升6合。清雍正年间,全县设有社仓15所,共贮谷441石2斗7升。民国25年(1936),全县积谷55仓,共7085石,至32年增至1.3万余石。同年分配各乡镇平粜谷5000担。34年,全县尚存积谷25443担,除贷出外,实存仓库积谷14198担.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保证了军需民食的供应,同时,每年拨出救济粮、回销粮,帮助受灾户和缺粮户。
  第二节 社会福利
  宋朝在兴善山后兴建居养院(清朝改称为漏泽园),收容难民。明初在东门外兴建安乐舍(又称安济坊),至明中叶废。清乾隆三十二年(1767),在东门外设养济院。此后又在西门外建育婴堂和普济堂,收容难民,乞丐和弃婴。
  民国23年(1934),热心教育人士在霞陵开办盲童学校,接收永春、德化的盲童入学,实行半工半读(上午读书,下午学生产技术,如编制草席,藤椅等),至35年因经费无着而停办。
  民国31年5月31日,县拨专款10万元,在县城创办儿童保养所。是年,县从乡镇服务处防灾款中拨出1000元为救济院经费。34年,中央汇赈济贫侨专款分配给永春35万元,县拨给救济院3.7万元,儿童保育所3.3万元,卫生院4.1万元,卫生所2万元,体育环境设备金5万元,还发放抚恤金3万元,建造公墓经费2万元。
  民国35年永春县农会建立农民福利社,县拨补助费10万元。36年5月,永春将30名无业游民送往永安康乐新村收容教养处。该年度发给福利院每人每日大米12两,每月副食品费300元(法币)。年底增设一所育婴院,又设残废所,收容25人。
  50年代以来,先后兴办敬老院、皮肤病福利院、疗养院、精神病人疗养院,福利厂、光荣院等。1960年总支出7.66万元,1962年达到12.41万元。1983年迁建精神病福利院,投资40万元。
  一、敬老院 光荣院
  1958年9月在达埔创办第一所光荣敬老院,入院23人(多数是烈属),1962年停办。1984年3月,石鼓公社在魁星岩建立敬老院,首批入院14人(女)。1985年1月,苏坑乡创办敬老院,首批入院21人(男6人,女11人,孤儿4人)。
  1986年7月,县在化龙村创办光荣院,首批入院16人,包括孤老的烈属、红军老战士、残废军人、复员军人等,有工作人员5人。
  二、皮肤病福利院
  1958年普查,全县麻疯病患者58人。1959年夏夏,在曲斗公社曲斗大队南阳角落建立康复村(麻疯病院),1960年3月开始收容治疗病人。1976年改称为永春县皮肤病福利院(防治院),设有病床25张,医护人员5人,先后收容治疗永春、德化麻疯病人155人。至1987年,未康复的仅剩下5人,移送泉州市皮肤防治院继续治疗。永春县皮肤病福利院医护人员转向对已康复的患者进行跟踪复查和社会调查。
  三、精神病疗养院
  1959年4月在石鼓的石玉村建立精神病疗养院,並开始收容病人,有病房28间,病床50张,工作人员6人,医生1人,护士2人。1962年,病床增加到65张。1983年,迁址卧龙大队,占地面积42.3亩,有病床80张,工作人员30人,其中医务人员23人。
   四、福利厂
  1983年4月,利用石玉原精神病疗养院创办民政综合福利厂,1985年改为福利针织厂,有固定资产3.2万元,人员41人,其中管理人员4人,生产人员37人.生产人员中残疾人员13人占35.1%,生产汗衫、背心、晴纶运动衫裤等。1987年产值20万元,利润0.6万元。1985年又在东平乡创办东平民政福利厂,生产元钉,有固定资产5万元,人员10人,其中管理人员2人,生产人员8人。生产人员中残疾人员4人占50%。1987年产值4万元,利润0.4万元。
  此外,1958年有4个公社建立疗养所,1960年停办。1960年曾在霞陵龙坑创办民政科畜收场,收容34人(多数为少年儿童),至1964年移交永春县农场经营。
  五、“五保”供养
  1956年,对因缺乏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x寡残疾的农民,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烧、保医、保葬)。全保的有89户109人,半保的(五保标准的一半)有34户42人。1962年公社~级拨出专V2.11万元,救济农村五保户。
  1978—1979年,全县抽调县、社二级干部360人,进行一次全面性普查,实行“五保”的计442户491人。1979年,县订“五保”供应标准.每人每年供给粮食不低于400斤,零用钱不低于60元,柴草2000斤,单衣2件,3年1副棉衣裤,5年1床被褥,医药费实报实销。1981年起,全县各共膏团、民兵基层组织和各中、小学均开展为五保户“送温暖”活动。到1985年,全县“五保”户实行集体“五保”的有石鼓乡、苏坑乡二:个敬老院,31户35人,由村一级“五保”的有411户456人,由亲属赡养的五保对象有7户7人,还没有实行 “五保”的有189户200人。
  第三节 扶贫
  1979年,县拨出4000元,在老区达埔公社狮峰大队扶持30户贫困户,创办养殖场一个,养牛11头,猪60头。是年冬,各公社成立扶贫领导组,各生产大队设立扶贫领导小组。县拨出专项扶贫资金6.1万元,在外山、苏坑、呈祥、仙夹公社帮助183户贫困社员发展养殖业,其中126户养牛126头,48户养猪48头,34户养长毛兔170只。
  1984年,扶贫工作重点放在吾峰、达埔、岵山、石鼓,城郊、东平、仙夹、呈祥、苏坑、外山等乡。主要是扶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行业。共拨出专项扶贫资金35.8万元,粮食1.9万斤,扶持321户贫困户养牛327头,631户养猪739头,26户养羊104头,54户养家禽2263只,37户养长毛兔215只,2户养蜂30箱,7户养鱼6.2亩,410户种植茶叶1026.6亩,594户种柑桔、杂果846.9亩,2户种药材2亩,6户培育茶,果苗木3.3亩,还扶持4户种蘑菇,37户发展加工业,18户从事修理业,30户发展运辅业,3户从事商业。同时,发给99人生活用品296件,发给4人劳动工具6件,帮助修建房屋27间,补助34人治病。
  1985年,扶贫工作全面展开。据年底统计,全县人均年收入在200元以下,人均粮食在400斤以下的贫困乡有横口、桂洋,苏坑、呈祥、达埔、仙夹、外山、吾峰8个乡。这些贫困乡中共有104个贫困村,31884个贫困户,16万多人,分别占全县农业户数的37.5%,农业人口的39.8%。其中人均年收入在150元以下的有63个村,18509户9万多人:人均年收入在120元以下的极困难户有5813户27380人,分别占全县农业户数的6.84%、农业人口的6.77%。内有4个乡57个村是革命老根据地。这一年,省、市、县共支持贫困乡创建柑桔生产基地1.1万亩,茶叶生产基地1.33万亩,全县贫困户户均茶果生产基地0.8亩,拨出配套资金和集资59万元,帮助兴建小水电站71座,资助修建公路21条103公里:还集资40万元,帮助新建、修建中、小学校舍6000平方米,架设有线广播线路38.3公里,使40%的贫困村安装了有线广播喇叭,沟通了科技、经济等信息。至年底,全县有7479户脱贫。
  1986年,县、乡分别成立脱贫致富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各有关部门从人才、技术、信息、资金,物资(包括肥料、种籽、苗木)、交通、邮电等方面大力支持贫困乡、村建设。县抽调27名干部组成4个工作队,深入贫困乡村帮助工作,共扶持8个贫困乡发展果林1.08万亩,养禽畜8.4万头,种中草药13.5亩,养鱼9.3亩,新办乡村企业14个,家庭手工业190个,成立经济联合体214个,劳力输出3284人。
  1987年全县无偿补助67.58万元,扶持贫困乡发展果林1.23万亩,养禽畜5.65万头,新办乡村企业34个、经济联合体87个、家庭小手工业95家,劳力就业1772人,劳力输出664人。这一年,全县脱贫8364户,输送各种专业人才87人。
  第四节 抚恤
  民国27年(1938),永春县政府订出抚恤标准,一切武装组织,包括壮丁队,义勇壮了常备队、别动队、便衣队、义勇防护团、人民自卫军等兵士,亡故者一次发给抚恤金80元,年抚恤金50元,抚恤10年,一等伤残一次抚恤金70元,年抚恤金40元,抚恤5年,二等伤残一次抚恤金60元,年抚恤金35元,抚恤5年,三等伤残一次抚恤金40元,年抚恤金30元,抚恤5年。伤残年抚恤金5年为一期,届摘按规定呈请续恤。未逾5年而亡故者,续给合法遗属5年。对雇员,公役受伤致残致病,不能服务者,按最后薪金额给予10个月薪金之一次抚恤金。未达残废程度者,酌给1—3个月薪金之一次医疗费。公务员恤金:委任16级至10级人员加叙6级,委任9级至5级人员加叙5级,委任4级至1级人员加叙4级,简任人员加叙3级,特任以上人员按月工资25%或50%加叙。这个标准,实际上並未认真执行。
  同年,优待出征军人家属事务由县兵役协会及军事科兵役股协办,蓝向南洋葬捐救济金,每户月给10元。太平洋战争发生后,侨汇中断,县组织优待会,各乡(镇)组织优待分会和义务帮工队,按季节给出征军人家属代耕,並发救济金。
  民国32年端午节,给全县8000户征属每户发米1斤,慰劳金10元。全县募捐1.2万元,民政科用此款购买猪肉1800斤,分赠驻军。闽军区兵役巡回宣查第一中队把演戏所得的2万余元,转螬永春出征军人家属,並发给驻t军每人5—10元。34年,县奉令将积谷中提拨优待谷,发给军属每户1市担(100斤)。35年,县政府发给军属每户稻谷1市担,以配偶直系亲属为限,15个乡共发放6640担。
  1950年,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县抚恤标准.凡取得军籍的人员和革命工作人员,因参战牺性者称烈士,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革命军人(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县政府发给牺牲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並凭证书按规定发给一次抚恤粮(款)。病故者不称烈士;分别填发“病故军人证明书”、“病故革命工作人员家属证明书”,凭证明书发给家属一次抚恤粮(款)。烈士或病故人员家属抚恤粮(款),由其家属(依顺序.父母、夫妻、子女,16岁以下之弟妹等亲属)一次领讫。同时,凡民兵、民工因配合部队作战、剿匪,或在前线服战勤、在敌后武装斗争中牺牲的,发给《家属光荣纪念证》和一次性抚恤粮(款)。1962年前以粮食计算发给抚恤粮,1953年改为以人民币计算发给抚恤金。1957年至1968年共支出抚恤金22.78万元。
  1980年根据民政部《关于对越自卫还击战牺牲烈士的家属定期定量补助问题的通知》,永春有烈士家属6户9人,每人月享受25元的定期定量补助。1983年,县拨出专款2884元,为32名烈士修建烈士墓。
  到1985年底,全县有革命残废军人152人(在职的74人,在农村的78人),其中一等残废4人,二等甲级残废8人,二等乙级残废34人,三等甲级残废42人,三等乙级残废64人,全县烈士300人,其中有直系亲属的154户214人,年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款2.36万元,病故革命军人22人,其中有直系亲属25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20户24人,年5520元。
  1986年,全县共发放抚恤金24.2万元,1987年发放抚恤金30.98万元。
  第二章 支前 优待 安置
  第一节 支前
  1932年,日寇发动侵沪战争时,永春人民捐款慰劳在沪抗日的十九路军。
  1949年至1950年,全县支前粮食2.6万多担,木柴4000多担,发动民工3820人参加挑运、装卸,组织民工188人到同安县参加修建飞机场。 1950年11月,县成立抗美援朝分会,各界人民捐献购买飞机大炮金额达12亿余元(旧人民币),慰劳中国人民志愿军5900多万元(旧人民币),慰间信数千封。 50年代初,全县各阶层人民先后慰劳剿匪部队计800多万元(旧人民币),毛巾1190条,牙刷356支,慰问袋902个,锦旗21面,慰问信数百封,其他生活用品70多件。 1955年3月,发动民工2000名参加4582国防工地建设;10月,先后组织民工7000余人参加7182国防工地、同安汀溪水库和鹰厦蛛路的建设。
  1956至1961年,全县备有支前担架2000副,担架队4000人,运输民工3000人,医务人员98人,並按规定做好支前物资供应,同时做好战备物资储备工作。 1965年10月,6586部队来县野营,县成立支前领导小组负贵接待,抽调30名干部组成6个工作组,分别到城关、五里街,东平、岵山、湖洋等公社组织2930多人为野营部队洗衣缝补,并搞好治安保卫、物资供应等工作。
  1969年,为驻雪山空军雷达站部队开辟一条14公里的上山公路。 1973年,5048、5052、5049部队野管拉练来县,分驻城关,湖洋、曲斗,坑仔口、玉斗、达埔、仙夹等公社,全县设立15个部队物资专供点,做好物资供应工作。 1976年,福州军区通讯部队修建福州至厦门的地下通讯电缆线路,全县动员劳力5.7万人次,承建县境内35公里长的电缆铺设工程,历时一年。
  此外,县每年还办理驻永春部队的物资供应工作。
  第二节 复退安置
  1950年6月,县成立复员委员会,根据“逐级负贵、原籍安置”和“归口包干,随回乡随安置”的政策,开始接收安置复员、转业军人。
  1952年,县复员委员会改为转业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兵役、民政、妇联、银行等部门抽出人员组成。1954年安置复员转业军人899人,其中安排工作的272人,回乡务农的657人。1958—1962年,安置369名退伍军人就业。1963年,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委员会,1967年,归县人武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1968年5月,复员退伍安置委员会改为革命委员会复员退伍领导小组。1971年至1985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5288人。1983年,县民政局被省民政厅评为福建省复退安置工作先进单位。1952年至1987年底,全县复退军人中得到安置和合理使用的6587人,占总数的96%。其中推荐当干部职工的854人,在乡(镇)村企业工作的1355人,担任村干部的918人。复退军人兴办农工商经济实体或联合体319个,其中从事茶,果、林的2479人,饲养禽畜的274人,粮食和喇食品、石料加工业的395人,饮食、缝纫、修理,照相、商店服务业的218人,汽车、拖拉机运输业的86人,创办水力发电的8人。第三节 优待扶持
  一、优待
  1950年,开展“人人为军烈属、复员退伍军人做一件好事”活动,如挑水、送柴、打扫卫生、馈赠礼物、挂光荣灯光荣牌,给解放军、志愿军写慰问信等。烈军属享受代耕的,1951年占41%,1952年占52%,1953年占56%。1953年和1955年春节,仅附城一带人民就赠送给烈军属旧人民币1575万元,年画、春联、年藿、油、肉和日常生活用品3万多件,慰问信3500多封。至1959年,共发给全县烈军属补助粮(大米)9.7万斤,优待款16.1万元。1956年改代耕制为优待劳动日制。 1958年各公社相继创办光荣院敬老院,照顾军烈属老年人入院。
  1979年,改原优待劳动工分为优待金,优待额相当于一个中等劳力的年收入水平。县还给58名农村退伍军人发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每月“定补”款共449元。1981年起,全县以公社为单位,实行统筹负担的方法,开展群众优待工作。1981年至1985年共发给161名退伍军人房屋修缮费3.73万元,发给18户24名病故军人家属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450元,发给2户一等残废军人家属月“定补”费168元,发给新中国成立前入伍的退职人员86人月生活补助费1655元。1985年底,增加烈军属“定补”对象138人,每月共发给1890元。至1985年,全县共有病故军人家属34户,在乡残废军人78人,军属1182户,烈属300人。各级组织把烈属、残废军人作为优待的重点对象,对军属实行普遍优待。重点对象的优待标准,不足部分由乡,村补齐。1985年达埔乡汉口村成立群众优待基金会,湖洋乡溪东村加发给烈属优待金每份300元。桃城镇的桃东、桃溪村加发100—200元。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郭建立家属,仙夹乡除发抚恤金外,还拨给杉木、粮食,並招收其大哥为全民所有制工人。东平、岵山等乡对在部队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军属分别发给奖励金人民币300、200、100元。1986年,县对现役军人荣立三等功以上者,每人每次发给奖励金50元’发给对越反击战参战人员每人奖励金60元,立三等功以上者加发奖金30元。 1984年,县民政局被省民政厅评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单位,永春县人民政府被民政部评为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先进单位。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年标准:1979年36.9元,1980年49.5元,1981年143元,1982年162元,1983年240.7元,1984年262元,1985年276元,1986年300元,1987年367.7元。
  二、扶持 1981年,县成立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委员会,各公社成立领导小组。地方财政、社队企业等部门共出资21.2万元,作为扶持退伍军人发展生产资金,其中无息贷款3.5万元,补助款4.5万元。各有关部门还支持种苗、饲料,化肥、农药等。1983年,全省在永春召开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工作现场会,推广永春的经验。 1981年至1985年,全县共扶持优抚对象3047名,占在乡应肤数的87.4%。他们创办经济联合体342个,其中从事种植业的1172人,种茶、果、林1.3万亩,从事养殖业的279人,饲养禽畜22万多只(头),建养鱼池500多亩,从事加工业的348人,服务业的166人,运输业的66人,办电站的8人。1008人成了专业户和重点户。全县优抚对象形成了“一种、二养、三加工、四服务、五运输、六电力”的经济结构。经扶持的优抚对象年收入都在千元以上,其中年收入在1000—2000元的占48%,2000—4000元的占34%,5000元以上至万元的占15%,收入万元以上的占3%。
  1985年统计,全县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6156人(包括选拔、推荐、扶持),占在乡退伍军人总数的90.1%。其中918人任村干部,占全县村主干总数的55%,1345人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846人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当合同工,588人经商。 1986年,县、乡两级成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介绍所,各村设一名联络员。县两用人才培训中心举办10期科技培训班.培训506人次;县科委、科协、农业局、经作局、共青团等部门协助培训880人次。印发《科技信息》、《科普报》、《科技知识》、《农村实用生产技术》等材料3.07万份,提供山地1.3万亩,厂房108间,资金300多万元。 1986年,永春县人民政府被评为全国扶贫扶优工作先进单位。
  第三章 老区建设
  永春县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之一,也是福建省老区县之一。1932年至1935年是中国工农红军闽南游击队第二支队开展游击战争的主要地区。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被敌人烧毁村庄6个,房屋236座,被杀害干部群众409人。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开辟的革命根据地和游击区共分布16个乡、102个村,现有人口41693户203490人。抗日战争时期新开辟的根据地分布3个乡、3个村,1378户6731人,解放战争时期新开辟的革命根据地分布5个乡、16个村,7019户32776人。至1987年全县先后批准的老区乡有:达埔、石鼓、吾峰,介福、仙夹、坑仔口、玉斗、锦斗、桂洋、横口,蓬壶、苏坑、湖洋、一都、东平、岵山,桃城、五里街、下洋、外山等,共有老区村121个。
  1953年,县成立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同年,发放棉被538条、棉衣240条和一批旧衣服。
  1954年,减免老区公粮29万斤。各区、乡选派技工,提供建筑材料,支持老区恢复生产;卫生部门多次派出巡回医疗队到老区医治病人4000多人次,供给免费药品达1亿多元,银行发放低利货款和长期货款3亿多元;各乡为老区人民购买耕牛116头,犁、耙等农具1600多件,并提供大量肥田粉。全县共修建房屋110间,使71户339个流离失所的老区人民安了家。还修建小学校舍9间,建立卫生室4个,修建桥梁6座,雨事6座,兴修水利工程55处。
  1955年,县制定了老区生产补助金标准,支持老区创办生产合作社,帮助革命烈军属和困难户发展生产。对老区的文教卫生费、修建房屋补助金、老区人民代表会议经费、老区特殊救济费、烈士纪念碑建筑费都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方法和范围。从1955年开始至1967年,每年在春节期间均召开一次老区人民代表会议。“文革”期间,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被取清,1982年恢复。同年投资5万元,支持湖洋、达埔、蓬壶3个乡的部分老区人民建茶园286亩、柑桔园90亩,种酸梅200亩,香蕉8亩。1983年投资4万元,支持岵山、外山、达埔3个乡的部分老区村民建茶园179亩,柑桔园51亩,修建高压输电线路3公里。1984年,投资4.4万元,支持达埔、坑仔口等乡种植香蕉190亩、葡萄100亩、龙眼100亩,建柑桔园64亩、茶园8亩;修建校舍1325平方米,架设高压输电线路3.2公里。1985年,下发扶持建设费8万元,支持外山,晋峰,玉斗、桂洋、达埔、湖洋、横口、岵山、石鼓、锦斗、蓬壶等乡村建茶园243亩、柑桔275亩,修建公路14公里,架设输电线路10公里,修建校舍44处2932平方米,还选送学生9人到南安师范预备班学习。1986年,下发扶建费18.5万元,扶持12个乡24个村建茶园1180亩,开辟公路38公里,架设商压输电线路2.5公里,建校舍2间700平方米,选送学生8人到中等师范学校学习。1987年上级拨给老区扶建经费18万元,扶持10个乡20个村,建茶果园810亩,养长毛兔1000只,修建公路22.4公里,建水渠500米,架设高低压线1.5公里,建小学校舍1120平方米,建卫生所一座120平方米,选送学生8入到中等师范学习。
  全县有“五老”人员938人,其中老地下党员5人,老苏维埃区乡干部(包括赤卫队员)6人,老游击队员798人,老地下交通员42人,老接头户87人。至1986年,县已给110名“五老”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3元‘临时补助127人,每人20元。在每年春节期间给679名“五老”赠送慰同金,每人15元,并组织慰问团到老区放电影,进行慰问活动。
  全县老区乡、村分布情况
  一都乡:黄沙
  横口乡:福联 福中 环峰 上西坑 下西坑
  下洋镇:涂山桂洋乡:桂洋 文太 壶永 岐山 茂春 金沙 库湖 新岭
  锦斗乡:锦溪 卓湖 洪内 长坑 珍卿 云路
  坑仔口乡:玉西 魁斗 诗元 西坪 福地 洋头 杏村 景山
  玉斗乡:玉斗 玉美 竹溪 风溪 红山 白珩 云台 新珩 炉地
  蓬壶乡:八乡 观山 仙岭 鹏溪 南幢 高峰 美山 西昌 美中 壶南 美林 丽里 军兜 联星
  苏坑乡:光明 洋坪 嵩安 嵩山
  达埔乡:新溪 洑溪 光烈 金星 东园 岩峰 汉口 狮峰 红星 达德 达中 达理 楚安 延寿 溪源 乌石 达山
  石鼓乡:桃星 马峰 凤英 东安 大卿 吾江 桃场
  吾峰乡:枣岭 吾中 吾西 后垄 择水 吾顶 培民 梅林
  介福乡:龙津 福东
  五里街镇:儒林 埔头
  桃城镇:洛阳 济川 化龙 花石
  岵山乡:岭头 龙阁 文溪 北溪
  仙夹乡:夹漈 德田 龙水 龙湖 山后
  东平乡:东山 太山 下林 冷水 鸿安
  湖洋乡:石厝 高坪 龙山 湖城 蓬莱 桃源 溪东 溪西 锦凤 桃美
  外山乡:云峰
  第四章 民政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访
  新中国成立后,设立信访机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1949年10月至1977年,由县委办公室和县府办公室秘书兼办,部分群众来访接待工作由县民政科负责。1964年4月4日,永春县建立县委书记、县长接见群众日制度,即每月农历初一和十五日,县委书记、县长、副县长、各局正局长均分片分口接待来访群众.这一年,仅4月15日至5月15日三次接见中,县委书记接见群众18人次,县长接见群众46人次。由于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及历次政治运动遗留问题,1963年来信达10421件,来访达12292人次,1964年来信达10979件,来访达8391人次。
  “文革”期间,信访机构被撤销,信访工作中断。
  1979年,县设人民信访科,配副科长1人,专职干部2人。由于“文革”中造成的冤假错案及“文革”前的遗留问题很多,人民群众上访人数增多。
  1983年1月13日,中共永春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设立联合信访办公室,配备副局级干部担任领导,有专职干部3人。
  1984年,县委、县府加强领导,整顿充实县直机关和乡(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1985年1月,县信访办公室有专职干部6人。11月,中共永春县委发出《关于授予县信访办职权范围的通知》。各乡(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全部建立,村级增设信访调解员。
  80年代,信访工作为改革、开放、搞活服务。1986年,县党政领导共接到群众和基层单位来信699件,占全县信访总数66%。县领导还到工矿企事业单位现场办公,解决问题。
  通过信访工作,接受群众意见,处理2050户占地盖屋的问题和91起乱砍乱伐山林案件,查处机关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1093人。全县有近200封来信反映煤炭、茶果、农田等生产建设问题和“三资”企业、工厂技术改造管理等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县领导还根据外商的反映,组织外经贸委、经委、计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合到中外合资企业源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和永林饲料联合有限公司现场办公,解决了电力、柴油、场地和原材料等向题。1986年春,根据群众反映,组织全县兽医人员集中防治、抢救病猪1万多头,挽回损失30多万元。河南临颖县妇幼保健站刘玉莉来信要求按政策退还她在湖洋锦凤村的老家楼房,县领导经调查核实,给予清退。1987年,全县受理近200件a众来信提出的问题。
  第二节 婚姻登记
  民国17年(1928)8月30日,东区农民协会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废除旧婚姻恶习等决议。19年,达埔乡新溪村人民曾开展反对封建买卖婚姻的斗争。35年,县政府公布婚姻实施办法.1、提倡男女平等之合理婚姻,反对买卖婚姻;2,提倡集体新式结婚;3、限制早婚恶习,保持种族健康;4、举办婚姻登记以确定夫妻关系。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2年2月6日,永春县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召开各级干部会,举办有4168人参加的贯彻新婚姻法训练班,并组织工作组,深入各区、乡宣传贯彻。1952年,县组织《婚姻法》检查工作组,深入湖洋、锦斗、蓬壶等地检查贯彻情况。这一年,全县自由结婚人数达2308对,寡妇改嫁的272人,童养媳回原娘家的266人,改善夫妇、婆媳关系的60户,离婚的72对。
  1958年,各地采取召开群众会的形式举行集体结婚仪式。
  1960以后,封建婚姻陋习有所抬头。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申认真贯彻《婚姻法》,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夫妻和睦。但进入80年代后,由于受“一切向钱看”等不良风气的影响,买卖婚姻和婚事铺张浪费情况有所发展。
  1981年,县民政局开始承办涉及香港、澳门地区的婚姻登记,至1987年共办理499对。
  第三节 民族事务
  永春县主要的少数民族为畲族,其姓氏有钟、蓝、雷等,居住历史比较悠久。明朝初期,有泉州回族蒲姓的迁到永春的九、十都(今达埔)和廿五都(今五里街)一带居住。封建时代,由于种族的歧视,永春的少数民族为了适应生存,有的改为汉姓,有的与汉族人杂居通婚,生活习惯跟汉族人完全一样,並忌讳属于少数民族。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全县有蒙古族、回族,藏族、壮族、苗族、朝鲜族,侗族、黎族、畲族、高山族、普米族12个民族共103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县内原有的一些少数民族向人民政府申请承认其民族身份。经过调查落实,1985年新认定少数民族486人。1986年,县拨款7000元扶持少数民族中的贫困户种柑桔76.5亩、茶叶37亩,同时拨款5000元解决少数民族的饮用水问题。1987年又认定少数民族696人,并拨款5000元扶持20户贫困户,5200元解决少数民族住居地的吃水和用电问题。
  至1987年底,全县有少数民族1250人,主要分布在吾峰、达埔、坑仔口等乡和北硿华侨茶果场。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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