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金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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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37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金银
分类号: F832.2
页数: 2
页码: 522-523
摘要: 本文介绍了金银管理的几个方面,包括收购、配售和经销。在民国时期,金银管理不规范,银元可以与法币自由兑换。新中国成立后,金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县支行负责收购和配售金银。在配售方面,单位需要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才能获得金银供应。在经销方面,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永春县先后设立了黄金饰品销售部和华侨友谊公司等单位进行销售。至1987年,全县共销售黄金饰品9463克,合人民币47.5万元、外汇券4.2万元。
关键词: 永春县 金融管理 金银

内容

金银管理是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为保证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实行统一管理和统购统配的政策。
  一、收购
  民国24年(1935),止银元流通,以法币1元收兑银元一枚。35年,法币贬值,民间自发使用银元。37年,省行、县行签发本票5元券代替银元,在市面流通,还可向银行、商店兑换或用作缴纳税款。
  断中国成立后,金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县支行设有金银专柜和流动服务组下乡收购。凡出售的黄金、白金、白银、银元和金银饰品,以及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必须交售县支行。1956年至1987年,全县收兑黄金47.9公斤,白金16克,白银359.8公斤,银元77825枚。其中日收兑最高额是1966年10月1日该日收兑黄金2947.2钱,每钱合人民币9.5元,收兑银元4742枝,每枚合人民币1元。
  二、配售
  永春配售金银的种类有黄金、白金、白银、金铂、银铂、硝酸银等。凡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用的计划,经审批后供应。永春配售金银始于1950年.供镶补牙齿所X。1956年后,先后增加化工设备、特种工艺、医疗器械、印刷制版、机电工业等的供应。从1958年至1980年,全县配售黄金1.06公斤、白银11.35公斤、金铂1.95公斤、银铂15.85公斤。
   三、经销
  经营销售(包括加工)金银制品,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报批。1984年,贯彻“藏金于民”的政策,人民银行永春支行于同年11月经批准设黄金饰品销售部。1985年5月永春华侨友谊公司、城关百货商店(后为百货公司城关商场)被批准开始营业,分别到福州、泉州、厦门、三明等地采购黄金饰品,如金戒指,金项健、金手镯、金手链等。1986年底起,只有华侨友谊公司继续经营销售黄金饰品。至1987年,全县共销售黄金饰品9463克,合人民币47.5万元、外汇券4.2万元。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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