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永春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320020230001371 |
颗粒名称: | 第五节 金银 |
分类号: | F832.2 |
页数: | 2 |
页码: | 522-523 |
摘要: | 本文介绍了金银管理的几个方面,包括收购、配售和经销。在民国时期,金银管理不规范,银元可以与法币自由兑换。新中国成立后,金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县支行负责收购和配售金银。在配售方面,单位需要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才能获得金银供应。在经销方面,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永春县先后设立了黄金饰品销售部和华侨友谊公司等单位进行销售。至1987年,全县共销售黄金饰品9463克,合人民币47.5万元、外汇券4.2万元。 |
关键词: | 永春县 金融管理 金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