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结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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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36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结算
分类号: F832.24
页数: 2
页码: 519-520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的历史发展过程。现金结算是在单位之间或个人之间进行的小额支付,而转帐结算主要涉及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包括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在1950年4月之后,逐渐开始实行转帐结算,并经历了不同阶段。1980年6月,开始实行异地委托收款结算和限额结算,后来又试行了省内汇票和全国汇票。1985年,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率确定为3.75%。1987年成立了票据交换所,办理各专业银行间的票据清算。
关键词: 永春县 金融管理 结算

内容

现金结算,即单位对个人,或单位与单位之间不超过30元的零星支付,转帐结算,主要是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包括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三种类型。
  要办理结帐的单位,必须在银行开立帐户。开户应具备条件:一是经济上独立核算的单位,二是有一定流动资金,独立计算盈亏;三是执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的集体企业或个体户。银行帐户分三类,即基本帐户(包括存款户、往来户、预算存款户,经费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和其他存款户)、专用帐户(即专用基金存款户和贷款户)、辅助帐户(距离主管部门较远的非独立核算单位)。
  新中国成立初期,商品交易、经济往来如存、放,汇及进出口押汇等,主要以现金结算。1950年4月后逐渐实行转帐结算。转帐结算分异地结算和同城结算。1952年以后,加强货币管理,逐步限制商业信用和取消票据流通。1953年采用苏联8种结算方式。1954年3月,县人民银行停止代收异地款项及押汇业务,同年12月31日,取消电话汇款。1955年5月,取消商业信用,停止使用本票,私人停止使用汇票。1956年取消保付支票结算,增加付款委托书结算。1957年3月,实行新的结算方式,加强计划监督,但手续繁琐。1974年7月起,银行办理结算,必须钱货两清。未经国家批准,货款不准预收、预付,不准套用银行信用或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新的结算方式,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有利于经济计划发展。
  1980年6月,实行异地委托收款结算、限额结算。托收承付金额起点从1957年的100元改为1000元。委托收款不受条件限制。1983年7月,试行省内汇票,金额起点200元,有效期30天。1984年实行全国汇票,金额起点100元,有效期30天。此后,购货单位到外地采购基本上采用汇票,不必带大量现金。
  1985年总行颁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暂行办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为3.75%。1987年成立票据交换所,办理各专业银行间票据清算,平均日交换达151.5笔,金额153万元。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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