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基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36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资基金
分类号: F244.2
页数: 1
页码: 519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永春县在1966年至1987年期间对工资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劳动部门控制工资总额,银行负责统一支付,并监督工资基金的支付。各机关单位的工资总额需要经过核定后抄送银行,对于超出计划的工资和违规增加的工资,银行会拒绝支付。数据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工资基金总额和银行支出总数都在增长。
关键词: 永春县 金融管理 工资基金

内容

1966年开始由劳动部门控制工资总额,银行统一支付。
  1972年,县财政、银行和劳动部门配合,控制各机关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监督工资基金支付。各机关单位工资总额,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核定后,抄送开户银行,据以支付和监督;凡超计划的职工工资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增加的工资,银行拒绝支付。为便于工资基金的管理、统计、控制,监督和审核,劳动部门签发工资基金手册,银行印发工资基金专用支票,统一使用。
  1977年,重申机关单位向银行提取工资,均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及时处理。
  县工资基金总额和银行支出总数.1966年分别为409万元、459万元,1972年703万元,716万元,1978年1078万元、1023万元,1983年1933万元、1833万元,1986年2798万元、 2857万元,1987年3012万元、2959万元。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阅读

相关地名

永春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