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金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366
颗粒名称: 第四章 金融管理
分类号: F832.2
页数: 7
页码: 518-524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永春县在金融管理方面的几个主要方面,包括现金管理、工资基金管理和结算管理。其中,现金管理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发展,包括库存检查和现金限额核定等。工资基金管理方面,从1966年开始由劳动部门控制工资总额,银行统一支付。结算管理方面,逐渐从现金结算转向转帐结算,并引入了异地委托收款结算和限额结算等新方式。此外,文中还提到利率方面的内容,但未提供具体细节。
关键词: 永春县 金融志 金融管理

内容

金融管理也是银行业务之一,包括经营、监衡和管理。监督和管理具有行政职能。
  第一节 现金
  1950年根据政务院规定,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现金一律送存银行,留库的零星开支款不准私人借用或白条抵额。五里街、城关有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16个单位开户,洽定库存现金限额。1951—1953年,银行在各区建营业所,各区现金管理由营业所负责,对贸易公司派出出纳收缴现金,实行现金出纳计划管理:对单位进行不定期库存检查。五里街、城关的人民银行,单位存款可代收代付,通存通兑;实行晚班收款,便利贸易公司和供销社的缴存。
  “大跃进”时,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偏多。1961年重行核定,一般单位为30—50元,最高100元,规定销售现金及时缴存,单位汇款只许通过银行;农村人民公社核算单位和社办企业,也实行现金管理.1962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加强现金管理,控制不合理投放。当年现金收付4018万元,比1960年5441万元下降26.2%。
  1977年11月,集体经济单位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实行转帐结算,外出摘基建的建筑社,除留正常开支和生活费外,工程款项汇转开户银行。
  1978年整顿金融工作,检查了单位库存,发现问题,及时纠正。1982年开展大规模检查,参加单位104个,占管理单位110个的94.55%,其中执行制度好,现金日记帐日清月结,公私分清,没有借用的65个单位占62.5%;或库存超限额,或借用,或白条抵款,或帐款不符的12个单位占11.54%。执行较差的主要问题是帐款不符,借款长期不还,挪用,支付不合理等。同年,核定现金库存坐支限额,天湖山分理处16户12010元,五里街分理处11户4140元,县支行66户30965元,总计93户47115元。
  第二节 工资基金
  1966年开始由劳动部门控制工资总额,银行统一支付。
  1972年,县财政、银行和劳动部门配合,控制各机关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监督工资基金支付。各机关单位工资总额,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核定后,抄送开户银行,据以支付和监督;凡超计划的职工工资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增加的工资,银行拒绝支付。为便于工资基金的管理、统计、控制,监督和审核,劳动部门签发工资基金手册,银行印发工资基金专用支票,统一使用。
  1977年,重申机关单位向银行提取工资,均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及时处理。
  县工资基金总额和银行支出总数.1966年分别为409万元、459万元,1972年703万元,716万元,1978年1078万元、1023万元,1983年1933万元、1833万元,1986年2798万元、 2857万元,1987年3012万元、2959万元。
  第三节 结算
  现金结算,即单位对个人,或单位与单位之间不超过30元的零星支付,转帐结算,主要是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包括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三种类型。
  要办理结帐的单位,必须在银行开立帐户。开户应具备条件:一是经济上独立核算的单位,二是有一定流动资金,独立计算盈亏;三是执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的集体企业或个体户。银行帐户分三类,即基本帐户(包括存款户、往来户、预算存款户,经费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和其他存款户)、专用帐户(即专用基金存款户和贷款户)、辅助帐户(距离主管部门较远的非独立核算单位)。
  新中国成立初期,商品交易、经济往来如存、放,汇及进出口押汇等,主要以现金结算。1950年4月后逐渐实行转帐结算。转帐结算分异地结算和同城结算。1952年以后,加强货币管理,逐步限制商业信用和取消票据流通。1953年采用苏联8种结算方式。1954年3月,县人民银行停止代收异地款项及押汇业务,同年12月31日,取消电话汇款。1955年5月,取消商业信用,停止使用本票,私人停止使用汇票。1956年取消保付支票结算,增加付款委托书结算。1957年3月,实行新的结算方式,加强计划监督,但手续繁琐。1974年7月起,银行办理结算,必须钱货两清。未经国家批准,货款不准预收、预付,不准套用银行信用或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新的结算方式,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有利于经济计划发展。
  1980年6月,实行异地委托收款结算、限额结算。托收承付金额起点从1957年的100元改为1000元。委托收款不受条件限制。1983年7月,试行省内汇票,金额起点200元,有效期30天。1984年实行全国汇票,金额起点100元,有效期30天。此后,购货单位到外地采购基本上采用汇票,不必带大量现金。
  1985年总行颁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暂行办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为3.75%。1987年成立票据交换所,办理各专业银行间票据清算,平均日交换达151.5笔,金额153万元。
  第四节 利率
  银行存款、贷款有利差。民国期间,银行贷款利息,比一年定期储蓄商5至8厘。
  新中国成立后,银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除可委托专业银行拟定或改变某一项利率外,其他部门或单位概无权过向。
  1949至1951年,为回笼贷币、稳定物价,存款实行高利率,如一年定期储蓄的月息1949年2.1分,1950年上半年平均1.45分。为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农业贷款利率则较一年定期储蓄低。
  1967年,为促进柑桔发展,给外贸柑桔基地以长期低利贷款,月息1.8厘。1985至1987年,年定期储蓄月息6厘,工农业贷款6.6厘,其中小水电贷款仅3.6厘。
  银行利率经多次调整,如一年定期储蓄的月息,1949年2.1分,1971年2.7厘,1980年4.5厘,1987年6厘,活期存款,1949年0.5厘,1959年1.8厘,1980年以来2.4厘。贷款,1980年7月工业、商业贷款4.2厘,农业贷款3.6厘,外贸柑桔基地贷款1.8厘。
  第五节 金银
  金银管理是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为保证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实行统一管理和统购统配的政策。
  一、收购
  民国24年(1935),止银元流通,以法币1元收兑银元一枚。35年,法币贬值,民间自发使用银元。37年,省行、县行签发本票5元券代替银元,在市面流通,还可向银行、商店兑换或用作缴纳税款。
  断中国成立后,金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县支行设有金银专柜和流动服务组下乡收购。凡出售的黄金、白金、白银、银元和金银饰品,以及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必须交售县支行。1956年至1987年,全县收兑黄金47.9公斤,白金16克,白银359.8公斤,银元77825枚。其中日收兑最高额是1966年10月1日该日收兑黄金2947.2钱,每钱合人民币9.5元,收兑银元4742枝,每枚合人民币1元。
  二、配售
  永春配售金银的种类有黄金、白金、白银、金铂、银铂、硝酸银等。凡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用的计划,经审批后供应。永春配售金银始于1950年.供镶补牙齿所X。1956年后,先后增加化工设备、特种工艺、医疗器械、印刷制版、机电工业等的供应。从1958年至1980年,全县配售黄金1.06公斤、白银11.35公斤、金铂1.95公斤、银铂15.85公斤。
   三、经销
  经营销售(包括加工)金银制品,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报批。1984年,贯彻“藏金于民”的政策,人民银行永春支行于同年11月经批准设黄金饰品销售部。1985年5月永春华侨友谊公司、城关百货商店(后为百货公司城关商场)被批准开始营业,分别到福州、泉州、厦门、三明等地采购黄金饰品,如金戒指,金项健、金手镯、金手链等。1986年底起,只有华侨友谊公司继续经营销售黄金饰品。至1987年,全县共销售黄金饰品9463克,合人民币47.5万元、外汇券4.2万元。
  第六节 基建款
  1963年成立建设银行永春办事处,负责永春、德化、大田三县的基本建设拨款和财政监督。1978年改为支行后,工作方向渐次转变,由过分强调监督改为强调服务质量,由面向建设单位扩大到面向工程承包、土地开发、商品房开发等多种业务,改管理型为经营型。1980年以来,年经办拨款、贷款1000万元.先后支持县办工业技术改造、建筑业流动资金、商品房和职工住宅的建筑,以及推行建筑工程预算包干、招标、投标等开拓性业务。1984年对全县76个单位的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停建3个单位,压缩规模35个单位,超规模给予罚款的8个单位。到1985年6年间,审查工程决算675份,计3405万元,净核减251万元。
  基本建设贷款。1980年发放“小基贷款29.58万元,收回9.03万元。1981年兼办信用委托贷款。贷款单位有县汽车运输公司购汽车10多部,解决客货运输紧缺;下洋水泥厂二次技改,扩大规模;城关镇建筑社机砖厂采用无烟煤轮窑燃烧,节省木材,外贸部门进口机槭设备建加工装配厂,充实酿造厂。1983年各种贷款165.57万元,完成计划84.75%,交付使用财产113.1万元。1984年贷款增至314.1万元。
  1985年,基建拨款改为贷款,计19个单位,329.86万元。其中省地属5个单位173.8万元,包括县水电局龙门滩项目90万元、北硿华侨茶果场49.8万元,县属14个单位156.06万元.贷款改无偿为有偿,银行有权择优而贷。同时,支持推行投资包干和工程投标,降低造价,缩短工期,保证质量。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阅读

相关地名

永春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