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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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32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财税管理
分类号: F812.757;F812.42
页数: 3
页码: 467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特别是宋代至民国时期,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财税管理制度。各个时期都有不同的财政管理方式和制度,如宋代由县丞督征,明洪武四年由州县管理,清代的里甲制度和民国时期的县政府管理。新中国成立后,财政管理主要由财旅科、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管理。财政管理主要是预决算管理,每年初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和支出控制数编制预算,年终编制决算。在税收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税收统一上缴中央,而后来建立了中央、省和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县地方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和地方分成收入两类。不
关键词: 永春县 财政 财税管理

内容

宋代,县赋税由县丞督征,县下设都保正、保长、乡书手管理,商税和杂税由税课司大使负责。
  明洪武四年(1371),赋税由州县衡门门,理,其下以纳粮一万石为一区,设正、副粮长各一人,选田地最多的地主担任。粮长下设知数一人,斗级20人,负责督收和运交税粮。洪武二十年,施行里甲制度,由里长、甲首负责催收粮税。
  清代田赋由州、县官督征,粮总、粮胥征收,县以下由牌头,甲头、保长负责。商货杂税由知州、知县舒收,设常关所负责课征。同治四年(1865),设立永春厘捐总局,在东关和铺尾分设厘捐所,由知州督办征收厘捐。
  民国初,财税沿袭清代制度,由县政府管理,粮总、粮胥征收田赋,厘金局(分五局)征收厘金。民国15年(1926),设永春财政经理处,负责财政和赋税。19年,设永春县契税局征收契税。20年,由泉州州兴泉永财政处征收营业税。同年,设福建第二区烟酒分局永德大稽征所征收烟酒税。21年,设永德营业税征收所,永春县印花税局,永春县屠宰税局(以前屠宰税由县教育科征收,作为教育经费)。22年至23年,在五里街,达埔、岵山、东关、湖洋、一都等六处设征收所,.征收百货捐。25年,没永春县财务委员会。30年,设田赋粮食管理处.征收田赋;设税捐稽征如(各集镇设税捐办公处),征收营业税、印花税、赝宰税等,设直接税永春征收所,征收所得税(原由晋江所得税事务所征收)。同年,财政科专管财政收支。34年,设财政部闽浙货物税局永奋办公处,征收货物税。
  新中国成立以来,财税工作先后分别由财旅科、财政科(局),税务局管理。
  财政管理主要是预决算管理。
  民国24年以后,永春开始有预决算制度,但由于货币贬值等原因,预算数字很不准确,如民国35年全县预算总收入和总支出均为法币6835.35万元,在执行中先后追加预算27次,经省核定15次,至年终决算收入和支出各为法币8311.78万元,决算数比预算数多21.6%。
  新中国成立盾,每年初根据省,地下达收入任务和支出控制数,在分析上年决算的基础上,按照上级下达本年度的生产,流通等有关经济指标和事业发展计划,结合有关财务指标,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进行测薄,编遭出预算。县预算报经上级核定,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再分别核定所属单位的年度预算。执行中由于客观情况变化,原预算可作必要的调整。
  年终要编制决算,先从所属单位开始编制单位决算,经财政、金库、税务核对收入数字相符,然后由县财政部门编造决算,报县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送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1985年。县财政收入决算数为892.61万元,比预算727.04万元多32.77%;财政支出决算数2084.08万元,比预算2231.76万元少6.62%。
  新中国成立初期,除屠宰税等地方税收归县财政收入外,其他收入统一上缴中央,支出由上级拨付。1950年至1953年,归县财政收入共179.26万元,上缴中央430.19万元,上级拨款99.99万元。这三项分别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25.27%、60.64%和14.09%。
  1954年,建立中央、省和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县地方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和地方分成收入两类。属县固定收入的有:地方各税,地方国营企业收入。其他收入。分成收入的分成比例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中央92%,县8%;工商业营业税、所得税,中央90%,县10%,农业税,中央70%,省15%,县15%。1954年至1957年,归县财政收入共336.94万元,上缴548.65万元,上级拨补259.56万元。这三项分别占同期财政总收入28.31%、46.09%和21.81%。
  1958年,“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基建财务体制试行投资包干,国营企业试行利润留成。以后又根据收入和支出情况,不断改变分成比例。1958年至1967年,归县财政攻入共2233.03万元,上缴778.82万元,上级拨补394.54万元,分别占同期财政总收入63.01%22.02%和11.15%。 1968年至1971年,收入全额上解中央和省,支出由省核定拨款。 1972年至1977年,在核定财政收入后,实行超收分成。这六年县分成收入1906.37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33.33%。 1978年至1981年,财政包干,多收多用,超支不补。这四年上级拨补2174.88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45.85%。 1982年至1984年,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缴补,分级包干。这三年归县收入1441.74万元,上级拨补2634.57万元,分别占同期财政总收入27.39%和50.06%。 1985年,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归县收入726.54万元,上缴166.04万元,上级拨补1331.51万元,分别占财政总收入31.79%、7.26%和58.38%。
  县财政部门每年结合年终财欢决算;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互查,加强经济制度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县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主要是税务登记、纳税监定、纳税辅导、纳税申报和纳税检查。
  城乡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商品生产发展,纳税户增加,有些企业或个人不顾国家利益,偷税漏税,按全国统一部署,1985年9月至12月,全县开展税收大检查。全县纳税总户数2526户,开展自查互查1473户,抽查复查858户。查出偷漏税款63.9万元,漏交国家能源和重点建设基金31.7万元,还清出欠款3.13万元,于当年分别入库42.8万元、31.7万元和3.1万元。
  税务部门不定期开展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检查和专案检查,发现贪污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即予处理。
  财政、税务部门内部不断加强教育,防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违法乱纪。 1951年开展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财政科开除贪污分子3人,税务局开除贪污分子9人(其中2人于1984年通过复查,根据政策,按照情节分别办理退休和离休)。原驻桥头铺税务员陈亚智通匪,捏造被劫,从中盗窃税款,被判处死刑,执行枪决。
  1984年4月,县设置审计局。审计局代表国家对县、乡人民政府财政收支和财政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其他同财政有关单位的财务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概。
  审计局工作遵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财政经济规章制度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984年4月至1987年8月,永春县审计局共审计353个部门和单位(次),审计金额达6584万元。查出违纪金额561.7万元,应缴财政、税务和有关部门252.07万元,已入库208.07万元。查出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贪污案一起,案犯由政法部门逮捕审理。
  1986年,永春县被福建省列为开展定期普遍审计的10个试点县之一(全国在福建省搞定期普遍审计试点)。
  1987年6月,县属12个主管部门和单位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设置永春县审计事务所,完善了国家、部门和社会审计的三大审计体系,使审计工作更深入、更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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