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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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32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商各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9
页码: 456-464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杂税种类和征税方式,包括宋代、元代、明代、清代和民国时期。不同时期的杂税种类和征税方式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到了民国时期,杂税种类已经非常繁多,征税方式也更加复杂。这些杂税给百姓带来很大的负担,是历史上民生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关键词: 永春县 赋税 工商各税

内容

宋代杂税有盐课、酒税、茶税、矿物税,水产物税、牙契税,香税和商课等项。盐课又分为盐产钱、浮盐钱和盐息钱。盐产钱随田地的“产钱”计算征收,全县年征盐产钱1800贯457文,浮盐钱1400贯238文,盐息钱331贯772文;年征铁税18.5两(每斤税银2.5分)。
  元代杂税有盐、酒、竹货等项,征数不详。
  明洪武年间,货物上市就委征税,按“三十税一”。芦草、茅草、稻草、杉木、竹蔑、黄藤,白藤、采铁等“三十税二”。松杂木、竹、薪炭等“十税二”。矿石开采,需经许可,私采者处极刑。景山李姓开矿漏税,被抄家灭族,仅一人逃脱。
  明永乐二年(1404)实行“户口食盐法”,每月成年人配盐1斤,未成年人半斤,月纳铜钱2文。嘉靖八年(1529),允许商民销售食盐,每百斤征税8分。茶课规定“茶引由条例”,商人卖茶要领茶引或茶由。茶引一道,为茶100斤,征铜钱1000文;茶由一道为茶60斤,征60文。无茶引者除没收茶叶外,初犯杖三十,再犯杖五十,三犯杖八十。伪造茶引茶由者处死刑,没收家产。洪熙元年(1425)开征市肆门摊税,宣德四年(1429)增加5倍,按不同行业定钞,每月最高户征钞500贯,最低户10贯。
  清代初期,工商杂税沿用明代制度,但废除附加税。清咸丰以后,创设新税,增加税收。
  盐课:清初年征银216两,清末年5764两。
  厘金:咸丰三年(1853)开征,名为“抽厦”。同治三年(1864)定为厘金,税率1%,即1厘,故名。后来征2—3%,最高10%。对百货、木植,坐贾、杂货等种类,征厘金正税以及附加二成。永春年征银6640两。
  契税:按契价4%计征。.道光十年(1831),永春征银74两。
  铁课、炉税:乾隆间,始允许开矿,每矿炉年征银10—14两,每锅炉5两,全县年征200两。光绪三十年(1904),原征银14两的加至70两,原5两的加至50两。
  坐贾税(商税):光绪二十八年(1902)开征,永春年征银3000两。
  铺捐:永春年征银800两。
  牙税:永春共5户,年征银12.5两。
  茶课:雍正八年(1730)开征,每斤征银4丝9忽,后增至1厘2毫5丝,征额不详。
  酒税:清初禁酒,乾隆以后每10坛(200市斤)征银2分,后征4钱。咸丰十年(1860)每斤征钱16文。光绪二十七年(1901),每缸征银1.6两。
  当税:顺治九年(1652)开征,每当铺年征银5两,光绪二十三年增至50两。
  房捐:光绪二十四年(1898)开征,即在城乡市镇出租房屋,征收租金的10%,由房东和房客各负担半数。
  屠捐:宰猪1头,征银4奄。
  此外,有纸、香褚、土药(鸦片)捐。
  清末不断加税,民不堪命。同治四年(1865)激起民愤焚烧厘捐总局。
  民国元年(1912)11月,公布国家税及地方税法草案,属国家税所有17种,地方税20种,准备开征税13种。以后时有修改。
  货物税:民国初袭用清代制度,征收厘金。民国20年废止厘金,征收统税。民国22年至23年开征百货捐,税目250种,永春每月征法币7100元。
  营业税:民国成立时,有商税,牙税和当税。民国2年开征烟酒特许牌照税,3年开征特种营业税,4年开征普通商业牌照税。民国20年,全县按月包税法币3000元.民国35年,全年征收法币11009.9万元。
  迷信捐:民国15年开征,对雇请僧道的各种迷信活动征税,税款由僧道代征。
  货运税:民国初按运费金额征收30%,民国23年附加税收40%。永春每月包征法币5310元。 所得税:民国3年公布所得税条例,但没有施行。民国10年征收薪给所得税,公司、银行、工厂、商号行栈,以及商店资本在2万元以上的征收营业所得税。以后多次修改税法。民国29年全县征收所得税法币20多万元。
  屠宰税:民国初,屠宰猪一头征收银元2元,羊1元。民国21年每头猪改征银元3元,民国29年每头猪征正税和附加税银元6.5元,全县年征12.28万元。民国34年10月,改按售价收12.5%,其中7.5%归县,5%归乡镇。
  印花税:民国3年8月,颁布凭证贴用印花条例,16年颁布印花税暂行实施条例。应贴印花税凭证有74种,学校毕业证书也要贴印花纳税。
  筵席税:民国29年开征,消费在20元以上者,按消费额征收20%,由筵席商代征。
  娱乐税:民国32年开征演戏税。
  使用牌照税。原只征自行车,每辆每月0.9元。民国29年改为每辆每月1.1元。37年12月,不论机动车或人力车,均应纳税。
  契税:按价征税,断契6%,典契3%,每张契纸再收费0.5元。民国19年收法币30万元。契税检验费承办单位常有变动,验了又验,民间负担不了补34年重新征契税,全县收法币60万元。
  房铺宅地税。民国25年开征,充作区署经费。以后归县收入,加征二成归区署。30年10月又加征27.3万元,充作县机关经费不敷数。
  遗产税,民国4年开征,只对无子立胴继承遗产者征税。遗产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征5%t10万元以上者征10%。25年改为遗产在5000元至5万元者,税率分别为1—5%;超过5万元部分,按累进税率征3—9%。
  民国期间除了中央明文规定的捐税以外,还有地方(包括省,专署、县、区,乡镇或联保、保、甲,驻军)自行决定的各种临时派捐,尤其是民国7年至24年永春军脚割据,各部民军占领地盘,借保护之名,行派款派枪之实,苛捐杂税的种类(80多种)和征收数字,大大超过正式税法规定。
  民国期间的财税人员,有的凭借职权,贪污舞弊,敲榨勒索,甚至迫死人命,仅载几例以窥一斑。
  陈国辉心腹县长陈维垣于民国21年(1932)11月倒台,清出中饱各种罚款12笔,计大洋1.66万元。14年7月,达埔溪西农民颜惠无力缴交“经常费”,被催收的民军打死。16年2月,永春禁烟处请民军涂飞凤派兵30多人赴罗口催收田亩捐,开枪打死民妇邱爱婶。25年6月20日,湖洋粮书刘芳侯差透外甥黄洗到野猫宅向郑送娘催收粮米,见郑氏年轻貌美,恣意调戏,遭郑严辞责斥,黄老羞成怒,用乱棍击郑致重伤,当夜死亡,黄洗竟逍遥法外。23年至26年,县粮总杨东兴舞弊田赋款2.75万元。27年11月,福鼎乡寡妇郭魏氏之子郭智慨欠房铺宅地税0.9元,被第四区区长李国钧派兵捕禁,用枪托打死。32年田粮处街尾仓库女仓管员陈素君用秤锤粘糯米裸收进农民赋谷,从中贪污剥削。仅34年上半年,永春揭出贪污人员和贫污在逃犯29人。
  民国捐税苛重,人民不断反抗。 2年五里街商人罢市,反对苛捐杂税。16年2月,东区农民2000多人举行示威游行,抗议打死邱爱婶,反对征收田亩捐。19年3月底,陈国辉的士兵5人到吾峰催收鸦片捐,被武装群众缴械。22年10月19日,达埔粮差刘再变、叶全2人往洑溪催收田赋,被武装群众开枪打死。24年,驻达埔的保安兵10多名保护粮差2名往袱溪催收田赋和保安团费,被游击队击毙2人,俘虏1人,缴枪4支。27年8月1日,本县商户反对包办烟丝税增税,举行罢市。38年3月,厦门市旅厦永春同学会发出反“三征”(征兵、征粮、征税)宣言,一批学生还回永春开展反“三征”运动。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苛捐杂税。1950年4月,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在全县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地产税、交易税和屠宰税等10种。新税制的特点:一是简化税种,废除苛捐杂税。如把民国的营业税、特种营业税、普通商业牌照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所得税、综合所得税、过份利得税等,简化为一种工商业税。二是调整税目税率,制定减免税规定。如货物税税率,重工业低于轻工业,生活必需品低于消费品,而对奢侈品课以重税’营业税税率,工业轻于商业,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所得税减税10%—40%。
  新税制初步确立以流转额和所得额两大类为主体的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雏形。
  1950年7月,执行调整税收简化税种的决定,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原货物税1136个征税品目免去387个,合并391个,减并后为358个,印花税由原30个税目免去5个,降低所得税、房地产税的税率。这一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42.01万元,其中工育税(包括货物税)18.2万元占43.31%,所得税1.95万元占4.65%,屠宰税17.85万元占42.49%,其他4.01万元占9.55%。
  1953年1月,工商税制又作重要修正,主要是:
  试行商品流通税,从征收货物税品目中选择国家能控制生产或收购的22个品目,把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合并起来,从产到销一次课征,进入流通领域后不再征收其他各税。筒并货物税目,应税货物原来应缴的印花税,工业营业税、商业批发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征收。税目由原来358个简并为174个,货物计税价格,由原来不含税款在内的价格,改为含税款在内的国营公司批发牌价。
  修订工商营业税,应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征收。
  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把其中电影、戏剧及娱乐的部分项目改征文化蜈乐税,其余项目并入营业税。
  经过调整,本县应纳工商各税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性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9种。
  由于多种经济成份同时并存,实行一次课征制曾一度引起市场物价波动,并使私营批发商得到免税。1953年7月采取公私经济区别对待,对私营批发征税,给接受国家加工、订货或经销、代销的私营工商业较为优惠的政策。这一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101.97万元,其中工商税63.9万元占62.69%,所得税14.48万元占14.19%,其他23.59万元占23.12%。
  1958年,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将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业企业自己制造、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的26种“中间产品”,只保留征收棉纱、酿酒、皮革3种的货物税,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制,即工业销售环节和商业零售环节各课征一次,取消批发环节税收,把原来货物税、商品流通税一律改为根据实际销售收入计税。这一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188.64万元,其中工商税125.74万元占61.7%,所得税52.51万元占27.8%,屠宰税17.78万元占9.43%,其他1.88万元占0.99%。
  1960年在湖洋公社摘财政包干试点,计划取消公社税收,但未实行。当时取消税务局,只在县财政局设税务股,并把所得税从工商业税中划出来成为独立税种。1963年调整负担,改进征收办法,取消商品流通税。这一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173.73万元,其中工商税125.74万元占72.38%,所得税22.91万元占13.19%,屠宰税16.46万元占9.47%,其他8.62万元占4.96%。
  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1月,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赝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城市保留后三种,但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这次税制改革是“文革”的产物。当时批判已经简化的税制是“繁琐哲学”,是“管、卡、压”,是“妨碍生产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结果整个国营企业只征一种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税收成为单纯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这一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274.54万元,其中工商税232.14万元占84.56%,所得税29.79万元占10.85%,屠宰税10.69万元占3.89%,其他1.92万元占0.69%。
  1983年1月1日,生产机槭行业缴纳的工商税改征增值税,即以企业产品销售收入额扣除为生产应税产品购进的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件、修理备用件)、燃料、动力和计入产品销膂价之内的包装物等金额后的余额为征税的增值额,按税率征收。税率为: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6%,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10%。县水轮发电设备厂和轻机厂先实行。与此同时,由税务部门向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地方财政和城镇集体企业,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比例:1983年上半年为10%,下半年15%,全县收入77.45万元。1984年98.26万元,1985年120.2万元,均不计算税收任务数,上交中央金库。
  1983年6月1日,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税利并存,即企业实现的利润先征收55%所得税,然后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对税后剩余利润在国家与企业之间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配。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征收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这一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630.85万元,其中工商税549.78万元占87.15%,所得税69.89万元占11.08%,屠宰税10.95万元占1.73%,其他0.23万元占0.04%。
  1983年10月1日,开征建筑税,目的是为控制基建投资规模,引导企业投资方向,促进设备改造。截至1985年底止,全县共征22万元。
  1984年10月1日,试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和改革工商税制,它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本县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产品税的税目划细,适当调整税率。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恢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四种地方税。其中机动车辆已从1983年7月1日开征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自1985年4月1日起开征,房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开征。各税调整后,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让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税制全面改革后,初步建立以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为主体的复合税制。
  1985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812.5万元,其中工商税733.58万元占90.31%,所得税48.64万元占5.98%,屠宰税10.42万元占1.27%,其他19.86万元占2.44%。
  本县现在征收的工商税有:
  产品税:凡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或者按产品数量和规定的税额计算纳税。税目共270个,分档确定不同税率,按不同产品采取奖励和限制。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视同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连续生产的不纳税。出口产品免税,在离开口岸前办理退税。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利用废渣、度液、废气生产的产品,以及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均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产品税税额占全县财政收入近一一半。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原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扣额法”,即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外购原材料等的金额后所余下的增值额。一是“扣税法”,以全部销售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直接扣除外购的原材料或外购零配件已纳的税金。出口的应税产品免税,列入国家和省计划试制的新产品及特殊情况需要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现已取消“扣额法”,改按“扣税法”并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背业税:从事商业,交通运输、服务性行业等根据营业收入征收。商品零售按商品销售收入计征,商品批发按商品进销差价计征,其他行业按营业收入计征。税率按不同行业确定,一般为3%,最高10%。国营粮食企业按平价销售粮油,农机站、排灌站的机耕和排灌,外贸出口商品的调援莉出口销售,以及医疗保健、农较保险和体育馆、博物馆、公园的门票等收入,均奖励免税。
  资源税:因资源差别形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新税种,目前开征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五种(后两种价格尚未理顺暂缓征收),以开发井矿的单位和个人的产品销售收入课征。(本县无开征)
  国营企业所得税:国家直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新税种,大部分企业的剩余利润留归企业自行分配,少数剩余利润较多的企业再征收一定的调节税。本县都是小型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年所得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55%,最低一级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10%。
  集体企业所得税:1958年实行,主要是对各种类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1985年4月,实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所得税为1000元,税率10%,最离一级为20万元,税率55%。税负比原来的下降,如年盈利额1万元的下降5.04%,20万元的3.51%。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6年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一级3万元以上的,税率60%。税收对利润少的小户照顾,利润多的大户有所增加,但税负仍比原来按14级的全额累进税率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合营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实际负担33%。一般工业发达国家的公司所得税低三分之一左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第三年减半优惠。
  个人收入调节税:是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新税种,征收国境内有住所的公民个人收入(包括工资、承包、转包和劳务报酬,以及财严租赁的收入),按照不同的工资地区确定计税基数,超过基数三倍以上的部分,超倍累进税率,按月计征。本县的计税基数10O元,凡400元至500元部分征20%,500元至600元部分征30%,600元至700元部分征40%,700元至800元部分征50%,800元以上部分征60%。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以及投稿、翻译等所得的收入,每次不满4000元的减除800元的费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接比例税%0%征税。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每次收入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
  建筑税:1983年10月1日征收,税率10%,亦可委托建设银行代扣代交。对发展能源交通、文教卫生设施、社会公共福利事业、中外合寒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进行的投资建筑等免征。
  奖金税: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土地使用税等,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称为地方税。其中土地使用税暂缓开征。房产税于1986年10月1日开征,在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5%后的余值计算,税率1.2%,依照房产租金计算缴纳的,税率1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及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免税。车船使用税,除按规定免税的车船外,凡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的税额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于1985年1月1日开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档次,县城及镇为5%,城镇以外为1%。屠宰税,屠宰猪,羊,牛,按头定额征收。牲畜交易税只对牛的交易按其成交价向买方征收,税率5%。
  1987年工商各税,除1984年税种外,增加中外合资统一税、中外合资所得税、国营t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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