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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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31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3
页码: 454-456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财税管理制度,包括宋代至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税收规定、税种、税率以及税收的用途等。新中国成立后,税收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负担面不超过农业人口的50%。1949年冬,根据民国37年赋元底册,计算出各户赋元撅,分为11级超额累进税率征谷,0.6元以下者免征。最低税级为0.601元至0.8元,每赋元30市斤,最高税级为40元以上,每赋元210市斤。
关键词: 永春县 赋税 农业税

内容

宋代税法规定“民二十成丁,六十归老,以身丁与资产兼论”课征。时永春有丁口24650人,每丁口年征丁米2斗,丁钱166文。后来每丁口征丁钱360文。田赋,分田为三等定“产钱”。全县在夏季征布、小麦和稻草三项折钱3080.74贯,秋季征糙米6515.86石,白米3753.57石,黑豆钱3025.84贯。
  元初只征户税,不征田税。至元十七年(1280)始有夏税秋粮,每亩田征米3斗,每户征丝1斤,包银4.6两,俸钞1两。大德八年(1305)规定僧侣免征赋税。
  明代分为夏征钞,秋征粮米和租钞。洪武间,永春年征钞182锭183文,V米19138.29石, 租钞17锭4贯8百文。
  嘉靖九年(1530),倭寇扰福建,财政入不敷出,抽取原来免税的寺田田租收入60%充作兵饷。永春年征银118两。
  万历六年(1579),田赋和丁役并为一条.统一按地亩数以“丁四粮六”的比例征收,一褥拆征银两,称为“一条鞭”法。万历九年.按照开方法重新丈量田地。全县共有1659.9顷,比前增加38顷多,年征银11295两。万历四十六年,每亩田地增税3.5厘,第二年再增3.5厘,第三年又增2,合计9厘,全县共增税银1518.6两。
  祟祯八年(1635),按赋额1两加税1钱,名为助饷;崇祯十年再按每亩田地加1.49分,名为剿饷,十二年又增1钱,名为练饷。
  明泰昌、天启、崇祯间,永春增加新垦民田192.49顷,多征税银109两。
  清顺治三年(1646),沿用明万历赋制,但废除明末田赋加派,并将田赋和丁役分开征收。十二年加征银1170两,第二年又加83两,年实征12609两。以后时有增加。雍正二年(1724), u摊丁入亩”,把丁税和地赋合并征收,称为“地丁”,年征银16683两。
  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十二年(1716—1757),全县每年征税丁口7295人,年征银951.1两,合在“地丁”内征收。
  明代至清雍正五年,由州县决定加征田赋附加,称“火耗”,作为缴送上司的开支。雍正六年,“火耗”归公,作为官员的“养旅”银(知州1200两,知县600—1600两),每赋元1两加征2钱,成为正式的田赋加税。
  自乾隆二十五年起,向德化县征收永春州知州养康银1200两。
  嘉庆二十五年(1820),永春州(包括德化县、大田县)共有111818户,482547人,田地479963亩,征地丁正杂银40446.9两(其中永春地丁正额16683.1两),征米3105.6石。
  咸丰间,为“剿伐”太平军增派军饷,按田赋银1两,加征银1两。
  同治元年(1862),加征粮捐,.根据田赋银1钱和粮1斗,各加征钱40文。
  光绪二十七年(1901)起,加征五次捐,凡应征地丁银1两和粮米1石者,加征钱400文。
  民国初期,按清代所规定赋额征收.民国15年(1926),田赋已预征至19年。16年将田赋两数折征银元数,全县30615元.以后正赋及各项附加不断增加。24至27年,办理土地陈报和土地两查,就地问户,逐蚯绘制地形图,重估面积,编造地籍及赋元底册。编查后全县土地(包括田、果、基、坟、塘)总面积为427736.33亩,比原212314.57亩增加1倍多;赋元总数95865元,比原82772元增加15.81%。以后田赋正税及附加又不断增加。
  民国29年,田赋按米价拆征,以往纳赋1元,改为纳法币8.4元。30年田赋改征实物。第二:年,除田赋征实物外,全县加征积谷610.2万市斤,并随征公学谷8.1万市斤。
  民国36年,田赋改为按上年赋元1元减半为基数,按减半后的赋元,每元“征实”、 “征借”赋谷6市斗,积谷5市升,省、县公粮9市升,合计7.4斗(每斗10.8市斤,即每赋元征谷39.96市斤)。第二年又改为按每赋元“征实”、“征借”、“公粮”、“积谷”合计征赋谷8市斗(86.4市斤),农、基、荡、果按每赋元征谷4.5市斗(48.6市斤)。
  新中国成立时,废除民国时期的田赋“征实”,“征借”以及其他苛杂附征,只向富户和部分有存粮的农民征借支前粮食和柴草,负担面不超过农业人口的50%。
  1949年冬,根据民国37年赋元底册,计算出各户赋元撅,分为11级超额累进税率征谷,0.6元以下者免征。最低税级为0.601元至0.8元,每赋元30市斤,最高税级为40元以上,每赋元210市斤。 1950年改为按田评产,评出常年应产蟊,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产量,分23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谷。最低级别160市斤以下者征8%,最高级别2000市斤以上者征30%。凡遭到自然灾害和烈属,军属、工属以及老、弱、残废、孤寡等特别贫困者,依规定予以减免。全年征收农业税谷504.2万市斤,占粮食总产量7.03%。
  1951年土地改革完成,修改征税办法,降低最高累进级,取消免税点。当时本具农业人口195584人,照顾免税7490人,占3.88%。耕地总面积26.3万亩,常年应产量8483.8万市斤,应征农业税谷1222.6万市斤,占14.41%。遭受自然灾害者、革命烈属,军属、供给制工作人员家属和老、弱,残废、孤,寡等,经评议给予减免税谷125.5万市斤,占应征数10.26%。实征正税谷1097万市斤,附加224.7万市斤,合计1321.7万市斤,占常年应产量15.58%,占粮食实产量13.36%。
  1952年征收1200多万斤,1953年的征收指标稳定在1952年的实际征收水平上,三年内不增加公粮。1956年。按照常年应产量实行比例税率,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计征。个体农户按所在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税率计算税额后,适当加成征收。
  1958年,按全县常年应产量11320万市斤,分公社定税率,最高14.5%,最低11%。规定常年应产量三年不变,税率五年不变,增产不增税。粮食总产量逐年增长,农业税占粮食实产量的比例逐年下降。1958—1962年农业税为11.76%,1963—1966年为9.26%,1968—1970年为8.40%,1971—1975年为7.26%,1976—1980年为6.21%,1981—1985年为4.81%。1979—1983年,实行穷队减免税,每年减免正税人民币60万元,占应征农业税款的56%。
  农业税以征收稻谷为主,部分社队人多地少交纳粮食有困难的,折征人民币。
  农业税还包括农林特产税,1953年开征。凡出售原木、原竹、香菇、笋干和柑桔等都要缴纳。1985年征收税款101.24万元。
  1950年农业税收占全县税收的46.35%,1985年占4.48%。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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