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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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31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4
页码: 448-451
摘要: 本文内容主要介绍了永春县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赋税等,并详细描述了新中国成立后财政收入的变化以及财政收入中税收和企业收入所占的比例。
关键词: 永春县 财政 财政收入

内容

清雍正至乾隆间,永春年征赋税银16683两,其中上缴15135两,留县1548两。
  民国初,财政赋税混乱,到民国25年(1936)以后,才有一套较完整的财政收支制度。26年,县财政收入法币21.94万元,35年上升为法币8311.78万元。
  新中国成立以后,本县财政收入由1950年的78.71万元上升至1987年的1492万元(不包括上级补助和上年结余)。
  从1950年至1965年的16年中,除1958年收入不敷支出,由上级补助9.44万元外,每年都是收大于支,累计上解1814.53万元,减去上级补助646.66万元外,实上解1167.87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数3965.52万元的29.43%。
  从1966年至1985年,由省财政拨款的中学经费改由县财政负担,加上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城镇人口上山下乡经费,以及计划生育事业费等支出,每年都是支出多于收入,年年靠上级补助。历年累计补助10313.27万元,减去同期上解数3283.66万元外,实际补助7029.61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21909.57万元的32.08%。
  1983年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国营企业所实现的利润按一定比例征收所得税。1984年10月1日,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将国营企业原来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改为分别按11种税向国家交纳,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以税代利”。
  实行利改税以前,国营企业收入划归县财政收入的,只有县属的地方国营企业,省、地属国营企业上交的利润,由企业自行缴入省、地金库,由县税务局负责监督交纳。
  本县的国营企业收入(包括利润、折旧和事业收入),1950年8400元,1984年53.87万元,分别占各同年财政收入4.32%和6.39%;1985年全县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175.65万元,划归县财政收入。
  36年来,本县财政收入的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如工商税收来源,1950年国营企业占4.01%,私营和个人占95.99%。到1956年,国营企业占11.22%,集体所有制企业占60%,公私合营企业占8.69%,私营经济占20.09%。“大跃进”期间的1959年国营企业占77.5%,集体所有制企业占21%,私人的占1.5%。“文革”期间的1976年国营企业占57.43%,集体企业占39.72%,私人占2.85%。1979年以后,国民经济以国营经济为主,同时发展多种经济形式。1985年的工商税收,国营占49.55%,集体占30.72%,私人占9.73%。
  财政收入中,税收和企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1952年税V占77.35%,企业收入占1.33%;1962年税收占78.21%,企业收入占13.87%;1975年税收占75.82%,企业收入占8.53%;1987年税收占96.43%(因为从1984年起实行利改税,1985年起粮食和民用煤亏损与价差补贴下放,企业收入为负数)。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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