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财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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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315
颗粒名称: 卷十五 财税志
分类号: F812.757;F810.42
页数: 22
页码: 447-468
摘要: 本卷介绍了财税志的三个方面: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赋税。其中,财政收入主要包括各种税收、专项收入、企业收入等;财政支出主要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赋税主要包括农业税和工商各税。此外,还介绍了财税管理的基本情况。
关键词: 永春县 财政 税务

内容

清代及其以前,永春的财政收入均以田赋为主,大部分上缴,小部分留县。留县的主要用于官员薪俸和驻军粮饷。清雍正至乾隆年间,用于薪俸和军饷的最多,占总支出的72%,其次是用于祭祀、赈济和科举。
  民国初期,财政收入仍以田赋为主,后来税收项目不断增加,最多时有正税29类,临时税82项。民国35年(1946)的财政收入比26年增加370多倍,除法币贬值因素外,主要是税目、税额增加。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均以常年应产量计征,税率从50年代初的11%左右逐渐降低到80年代的5%以下。工商各税经过不断改革也逐步完w主要税种从50年代初的10类16种调整为80年代的13种(其中80年代开征的5种)。税收与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的比重一直稳定。1985年,工农业总产值比1950增长10倍,国民收入比1950年增长15.7倍,而税收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仍保持在5%左右。财政支出其较多用于行政管理费逐步转到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上。1950年行政管理费占总支出的37.99%,经济建设占1.03%,社会文教占60.14%;1987年行政管理费占总支出的15.17%,经济建设占17.98%,科教文卫占42.51%,社会事业占16.9%。
  新中国成立38年来,前16年中有15年财政收入大于支出,后22年都是支出多于收入,平均每年上级实际拨补319.53万元。近几年来,受不正之风影响,偷漏税收时有发生。
  第一章 财政收入
  清雍正至乾隆间,永春年征赋税银16683两,其中上缴15135两,留县1548两。
  民国初,财政赋税混乱,到民国25年(1936)以后,才有一套较完整的财政收支制度。26年,县财政收入法币21.94万元,35年上升为法币8311.78万元。
  新中国成立以后,本县财政收入由1950年的78.71万元上升至1987年的1492万元(不包括上级补助和上年结余)。
  从1950年至1965年的16年中,除1958年收入不敷支出,由上级补助9.44万元外,每年都是收大于支,累计上解1814.53万元,减去上级补助646.66万元外,实上解1167.87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数3965.52万元的29.43%。
  从1966年至1985年,由省财政拨款的中学经费改由县财政负担,加上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城镇人口上山下乡经费,以及计划生育事业费等支出,每年都是支出多于收入,年年靠上级补助。历年累计补助10313.27万元,减去同期上解数3283.66万元外,实际补助7029.61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21909.57万元的32.08%。
  1983年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国营企业所实现的利润按一定比例征收所得税。1984年10月1日,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将国营企业原来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改为分别按11种税向国家交纳,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以税代利”。
  实行利改税以前,国营企业收入划归县财政收入的,只有县属的地方国营企业,省、地属国营企业上交的利润,由企业自行缴入省、地金库,由县税务局负责监督交纳。
  本县的国营企业收入(包括利润、折旧和事业收入),1950年8400元,1984年53.87万元,分别占各同年财政收入4.32%和6.39%;1985年全县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175.65万元,划归县财政收入。
  36年来,本县财政收入的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如工商税收来源,1950年国营企业占4.01%,私营和个人占95.99%。到1956年,国营企业占11.22%,集体所有制企业占60%,公私合营企业占8.69%,私营经济占20.09%。“大跃进”期间的1959年国营企业占77.5%,集体所有制企业占21%,私人的占1.5%。“文革”期间的1976年国营企业占57.43%,集体企业占39.72%,私人占2.85%。1979年以后,国民经济以国营经济为主,同时发展多种经济形式。1985年的工商税收,国营占49.55%,集体占30.72%,私人占9.73%。
  财政收入中,税收和企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1952年税V占77.35%,企业收入占1.33%;1962年税收占78.21%,企业收入占13.87%;1975年税收占75.82%,企业收入占8.53%;1987年税收占96.43%(因为从1984年起实行利改税,1985年起粮食和民用煤亏损与价差补贴下放,企业收入为负数)。
  第二章 财政支出
  清雍正至乾隆间,永春州每年行政支出白银1548两。其中薪俸612.5两,包括知州80两、州同60两、吏目31.5两、儒学学正40两、儒学训导40两,儒学斋夫三名18.6两、儒学门斗二名12.4两,廩生30名86.8两、巡检31.5两、什役32名199.3两,件作2名12.4两;兵饷504.4两,包括民壮20名124两、禁卒8名49.6两、皂隶26名161.2两、巡检弓兵18名32.8两、铺司兵29名136.8两;祭祀161两,包括春秋等祭银149.2两、祈睛祷雨等银7.8两、圣庙香灯等银4两;科举119.3两,包括科举进士牌坊65.2两、新科举人花币旗匾银2.7两、旧科举人a席盘费30.5两、武举人盘费11.7两、乡饮及布政司、按察司进表夫银11.9两,社救138.8两,包括孤贫口粮银20.3两、孤贫衣布银18.5两,囚犯粮银12两。
  民国26年(1937)财政支出法币21.94万元,35年财政支出法币8311.79万元,增长378.8倍。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0年至1985年财政总支出26698.1万元,其中上解数和年终结余数6713.94万元,实际支出19985.16万元。实际支出中经济建设费为5848.2万元,占21.95%;社会文教卫生科技费为9714.93万元,占36.38%;行政管理费为3545.68万元,占13.24%。
  经济建设费包括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支援农业支出、城市维护费等等。1970年经济建设费支出中,基本建设46万元,新产品试制费1.5万元,“五小”企业投资80.3万元,支农106.33万元。1980年基本建设费为31.2万元,“五小”企业投资93万元,支农214.13万元。1987年基本建设为89.5万元,企业挖潜改造资金114.2万元,支农117万元。
  在社会文教卫生科技费支出中,教育事业费5870.06万元,占60.43%。1966年起,中学经费由县负担,支出增加。1985年支出699.99万元,比1950年增长46倍。同年,卫生事业费为108.06万元,比1952年增长43倍。
  1985年以前,预算外支出统计口径不一致,“六五”期间支出68万元,实际是966.77万元,其中1984年124.76万元为最少的年份,1985年232.48万元为最多的年份。
  1985年起财政体制变革,粮食企业亏损与价差补贴,民用煤亏损与价差补贴,由县财政收入退库。1986年小化肥临时降价补贴45.01万元,以及工改调资、奖金、补贴等,全部由县财政增加支出。
  第三章 赋税
  唐初沿用隋代租庸调法,按丁征收赋税。唐建中元年(780),以地税和户税为主,又征商贾钱和竹木茶漆酒税。宋代以“身丁与资产兼论”,元代有田赋和杂税,明代征人口税,收益税和消费税,清代有丁役、捐、正税、租、贡和杂税。
  民国赋税名目繁多,地方军阀割据期间更是税出多门,任意摊派。正税有田赋、矿税、房铺税、营业税、过份利得税、交易税、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运输税、契税,注册税、盐税、货物税、屠宰税、特种消费税、出产税、销场税等。
  新中国成立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和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起着调节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经济杠杆作用。税收通过国家预算的安排,用于国防,教育,卫生、交通,能源及各项建设等方面。现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收益税、特定目的税、行为税、使用税和涉外税。
   第一节 农业税
  宋代税法规定“民二十成丁,六十归老,以身丁与资产兼论”课征。时永春有丁口24650人,每丁口年征丁米2斗,丁钱166文。后来每丁口征丁钱360文。田赋,分田为三等定“产钱”。全县在夏季征布、小麦和稻草三项折钱3080.74贯,秋季征糙米6515.86石,白米3753.57石,黑豆钱3025.84贯。
  元初只征户税,不征田税。至元十七年(1280)始有夏税秋粮,每亩田征米3斗,每户征丝1斤,包银4.6两,俸钞1两。大德八年(1305)规定僧侣免征赋税。
  明代分为夏征钞,秋征粮米和租钞。洪武间,永春年征钞182锭183文,V米19138.29石, 租钞17锭4贯8百文。
  嘉靖九年(1530),倭寇扰福建,财政入不敷出,抽取原来免税的寺田田租收入60%充作兵饷。永春年征银118两。
  万历六年(1579),田赋和丁役并为一条.统一按地亩数以“丁四粮六”的比例征收,一褥拆征银两,称为“一条鞭”法。万历九年.按照开方法重新丈量田地。全县共有1659.9顷,比前增加38顷多,年征银11295两。万历四十六年,每亩田地增税3.5厘,第二年再增3.5厘,第三年又增2,合计9厘,全县共增税银1518.6两。
  祟祯八年(1635),按赋额1两加税1钱,名为助饷;崇祯十年再按每亩田地加1.49分,名为剿饷,十二年又增1钱,名为练饷。
  明泰昌、天启、崇祯间,永春增加新垦民田192.49顷,多征税银109两。
  清顺治三年(1646),沿用明万历赋制,但废除明末田赋加派,并将田赋和丁役分开征收。十二年加征银1170两,第二年又加83两,年实征12609两。以后时有增加。雍正二年(1724), u摊丁入亩”,把丁税和地赋合并征收,称为“地丁”,年征银16683两。
  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十二年(1716—1757),全县每年征税丁口7295人,年征银951.1两,合在“地丁”内征收。
  明代至清雍正五年,由州县决定加征田赋附加,称“火耗”,作为缴送上司的开支。雍正六年,“火耗”归公,作为官员的“养旅”银(知州1200两,知县600—1600两),每赋元1两加征2钱,成为正式的田赋加税。
  自乾隆二十五年起,向德化县征收永春州知州养康银1200两。
  嘉庆二十五年(1820),永春州(包括德化县、大田县)共有111818户,482547人,田地479963亩,征地丁正杂银40446.9两(其中永春地丁正额16683.1两),征米3105.6石。
  咸丰间,为“剿伐”太平军增派军饷,按田赋银1两,加征银1两。
  同治元年(1862),加征粮捐,.根据田赋银1钱和粮1斗,各加征钱40文。
  光绪二十七年(1901)起,加征五次捐,凡应征地丁银1两和粮米1石者,加征钱400文。
  民国初期,按清代所规定赋额征收.民国15年(1926),田赋已预征至19年。16年将田赋两数折征银元数,全县30615元.以后正赋及各项附加不断增加。24至27年,办理土地陈报和土地两查,就地问户,逐蚯绘制地形图,重估面积,编造地籍及赋元底册。编查后全县土地(包括田、果、基、坟、塘)总面积为427736.33亩,比原212314.57亩增加1倍多;赋元总数95865元,比原82772元增加15.81%。以后田赋正税及附加又不断增加。
  民国29年,田赋按米价拆征,以往纳赋1元,改为纳法币8.4元。30年田赋改征实物。第二:年,除田赋征实物外,全县加征积谷610.2万市斤,并随征公学谷8.1万市斤。
  民国36年,田赋改为按上年赋元1元减半为基数,按减半后的赋元,每元“征实”、 “征借”赋谷6市斗,积谷5市升,省、县公粮9市升,合计7.4斗(每斗10.8市斤,即每赋元征谷39.96市斤)。第二年又改为按每赋元“征实”、“征借”、“公粮”、“积谷”合计征赋谷8市斗(86.4市斤),农、基、荡、果按每赋元征谷4.5市斗(48.6市斤)。
  新中国成立时,废除民国时期的田赋“征实”,“征借”以及其他苛杂附征,只向富户和部分有存粮的农民征借支前粮食和柴草,负担面不超过农业人口的50%。
  1949年冬,根据民国37年赋元底册,计算出各户赋元撅,分为11级超额累进税率征谷,0.6元以下者免征。最低税级为0.601元至0.8元,每赋元30市斤,最高税级为40元以上,每赋元210市斤。 1950年改为按田评产,评出常年应产蟊,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产量,分23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谷。最低级别160市斤以下者征8%,最高级别2000市斤以上者征30%。凡遭到自然灾害和烈属,军属、工属以及老、弱、残废、孤寡等特别贫困者,依规定予以减免。全年征收农业税谷504.2万市斤,占粮食总产量7.03%。
  1951年土地改革完成,修改征税办法,降低最高累进级,取消免税点。当时本具农业人口195584人,照顾免税7490人,占3.88%。耕地总面积26.3万亩,常年应产量8483.8万市斤,应征农业税谷1222.6万市斤,占14.41%。遭受自然灾害者、革命烈属,军属、供给制工作人员家属和老、弱,残废、孤,寡等,经评议给予减免税谷125.5万市斤,占应征数10.26%。实征正税谷1097万市斤,附加224.7万市斤,合计1321.7万市斤,占常年应产量15.58%,占粮食实产量13.36%。
  1952年征收1200多万斤,1953年的征收指标稳定在1952年的实际征收水平上,三年内不增加公粮。1956年。按照常年应产量实行比例税率,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计征。个体农户按所在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税率计算税额后,适当加成征收。
  1958年,按全县常年应产量11320万市斤,分公社定税率,最高14.5%,最低11%。规定常年应产量三年不变,税率五年不变,增产不增税。粮食总产量逐年增长,农业税占粮食实产量的比例逐年下降。1958—1962年农业税为11.76%,1963—1966年为9.26%,1968—1970年为8.40%,1971—1975年为7.26%,1976—1980年为6.21%,1981—1985年为4.81%。1979—1983年,实行穷队减免税,每年减免正税人民币60万元,占应征农业税款的56%。
  农业税以征收稻谷为主,部分社队人多地少交纳粮食有困难的,折征人民币。
  农业税还包括农林特产税,1953年开征。凡出售原木、原竹、香菇、笋干和柑桔等都要缴纳。1985年征收税款101.24万元。
  1950年农业税收占全县税收的46.35%,1985年占4.48%。
   第二节 工商各税
  宋代杂税有盐课、酒税、茶税、矿物税,水产物税、牙契税,香税和商课等项。盐课又分为盐产钱、浮盐钱和盐息钱。盐产钱随田地的“产钱”计算征收,全县年征盐产钱1800贯457文,浮盐钱1400贯238文,盐息钱331贯772文;年征铁税18.5两(每斤税银2.5分)。
  元代杂税有盐、酒、竹货等项,征数不详。
  明洪武年间,货物上市就委征税,按“三十税一”。芦草、茅草、稻草、杉木、竹蔑、黄藤,白藤、采铁等“三十税二”。松杂木、竹、薪炭等“十税二”。矿石开采,需经许可,私采者处极刑。景山李姓开矿漏税,被抄家灭族,仅一人逃脱。
  明永乐二年(1404)实行“户口食盐法”,每月成年人配盐1斤,未成年人半斤,月纳铜钱2文。嘉靖八年(1529),允许商民销售食盐,每百斤征税8分。茶课规定“茶引由条例”,商人卖茶要领茶引或茶由。茶引一道,为茶100斤,征铜钱1000文;茶由一道为茶60斤,征60文。无茶引者除没收茶叶外,初犯杖三十,再犯杖五十,三犯杖八十。伪造茶引茶由者处死刑,没收家产。洪熙元年(1425)开征市肆门摊税,宣德四年(1429)增加5倍,按不同行业定钞,每月最高户征钞500贯,最低户10贯。
  清代初期,工商杂税沿用明代制度,但废除附加税。清咸丰以后,创设新税,增加税收。
  盐课:清初年征银216两,清末年5764两。
  厘金:咸丰三年(1853)开征,名为“抽厦”。同治三年(1864)定为厘金,税率1%,即1厘,故名。后来征2—3%,最高10%。对百货、木植,坐贾、杂货等种类,征厘金正税以及附加二成。永春年征银6640两。
  契税:按契价4%计征。.道光十年(1831),永春征银74两。
  铁课、炉税:乾隆间,始允许开矿,每矿炉年征银10—14两,每锅炉5两,全县年征200两。光绪三十年(1904),原征银14两的加至70两,原5两的加至50两。
  坐贾税(商税):光绪二十八年(1902)开征,永春年征银3000两。
  铺捐:永春年征银800两。
  牙税:永春共5户,年征银12.5两。
  茶课:雍正八年(1730)开征,每斤征银4丝9忽,后增至1厘2毫5丝,征额不详。
  酒税:清初禁酒,乾隆以后每10坛(200市斤)征银2分,后征4钱。咸丰十年(1860)每斤征钱16文。光绪二十七年(1901),每缸征银1.6两。
  当税:顺治九年(1652)开征,每当铺年征银5两,光绪二十三年增至50两。
  房捐:光绪二十四年(1898)开征,即在城乡市镇出租房屋,征收租金的10%,由房东和房客各负担半数。
  屠捐:宰猪1头,征银4奄。
  此外,有纸、香褚、土药(鸦片)捐。
  清末不断加税,民不堪命。同治四年(1865)激起民愤焚烧厘捐总局。
  民国元年(1912)11月,公布国家税及地方税法草案,属国家税所有17种,地方税20种,准备开征税13种。以后时有修改。
  货物税:民国初袭用清代制度,征收厘金。民国20年废止厘金,征收统税。民国22年至23年开征百货捐,税目250种,永春每月征法币7100元。
  营业税:民国成立时,有商税,牙税和当税。民国2年开征烟酒特许牌照税,3年开征特种营业税,4年开征普通商业牌照税。民国20年,全县按月包税法币3000元.民国35年,全年征收法币11009.9万元。
  迷信捐:民国15年开征,对雇请僧道的各种迷信活动征税,税款由僧道代征。
  货运税:民国初按运费金额征收30%,民国23年附加税收40%。永春每月包征法币5310元。 所得税:民国3年公布所得税条例,但没有施行。民国10年征收薪给所得税,公司、银行、工厂、商号行栈,以及商店资本在2万元以上的征收营业所得税。以后多次修改税法。民国29年全县征收所得税法币20多万元。
  屠宰税:民国初,屠宰猪一头征收银元2元,羊1元。民国21年每头猪改征银元3元,民国29年每头猪征正税和附加税银元6.5元,全县年征12.28万元。民国34年10月,改按售价收12.5%,其中7.5%归县,5%归乡镇。
  印花税:民国3年8月,颁布凭证贴用印花条例,16年颁布印花税暂行实施条例。应贴印花税凭证有74种,学校毕业证书也要贴印花纳税。
  筵席税:民国29年开征,消费在20元以上者,按消费额征收20%,由筵席商代征。
  娱乐税:民国32年开征演戏税。
  使用牌照税。原只征自行车,每辆每月0.9元。民国29年改为每辆每月1.1元。37年12月,不论机动车或人力车,均应纳税。
  契税:按价征税,断契6%,典契3%,每张契纸再收费0.5元。民国19年收法币30万元。契税检验费承办单位常有变动,验了又验,民间负担不了补34年重新征契税,全县收法币60万元。
  房铺宅地税。民国25年开征,充作区署经费。以后归县收入,加征二成归区署。30年10月又加征27.3万元,充作县机关经费不敷数。
  遗产税,民国4年开征,只对无子立胴继承遗产者征税。遗产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征5%t10万元以上者征10%。25年改为遗产在5000元至5万元者,税率分别为1—5%;超过5万元部分,按累进税率征3—9%。
  民国期间除了中央明文规定的捐税以外,还有地方(包括省,专署、县、区,乡镇或联保、保、甲,驻军)自行决定的各种临时派捐,尤其是民国7年至24年永春军脚割据,各部民军占领地盘,借保护之名,行派款派枪之实,苛捐杂税的种类(80多种)和征收数字,大大超过正式税法规定。
  民国期间的财税人员,有的凭借职权,贪污舞弊,敲榨勒索,甚至迫死人命,仅载几例以窥一斑。
  陈国辉心腹县长陈维垣于民国21年(1932)11月倒台,清出中饱各种罚款12笔,计大洋1.66万元。14年7月,达埔溪西农民颜惠无力缴交“经常费”,被催收的民军打死。16年2月,永春禁烟处请民军涂飞凤派兵30多人赴罗口催收田亩捐,开枪打死民妇邱爱婶。25年6月20日,湖洋粮书刘芳侯差透外甥黄洗到野猫宅向郑送娘催收粮米,见郑氏年轻貌美,恣意调戏,遭郑严辞责斥,黄老羞成怒,用乱棍击郑致重伤,当夜死亡,黄洗竟逍遥法外。23年至26年,县粮总杨东兴舞弊田赋款2.75万元。27年11月,福鼎乡寡妇郭魏氏之子郭智慨欠房铺宅地税0.9元,被第四区区长李国钧派兵捕禁,用枪托打死。32年田粮处街尾仓库女仓管员陈素君用秤锤粘糯米裸收进农民赋谷,从中贪污剥削。仅34年上半年,永春揭出贪污人员和贫污在逃犯29人。
  民国捐税苛重,人民不断反抗。 2年五里街商人罢市,反对苛捐杂税。16年2月,东区农民2000多人举行示威游行,抗议打死邱爱婶,反对征收田亩捐。19年3月底,陈国辉的士兵5人到吾峰催收鸦片捐,被武装群众缴械。22年10月19日,达埔粮差刘再变、叶全2人往洑溪催收田赋,被武装群众开枪打死。24年,驻达埔的保安兵10多名保护粮差2名往袱溪催收田赋和保安团费,被游击队击毙2人,俘虏1人,缴枪4支。27年8月1日,本县商户反对包办烟丝税增税,举行罢市。38年3月,厦门市旅厦永春同学会发出反“三征”(征兵、征粮、征税)宣言,一批学生还回永春开展反“三征”运动。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苛捐杂税。1950年4月,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在全县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地产税、交易税和屠宰税等10种。新税制的特点:一是简化税种,废除苛捐杂税。如把民国的营业税、特种营业税、普通商业牌照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所得税、综合所得税、过份利得税等,简化为一种工商业税。二是调整税目税率,制定减免税规定。如货物税税率,重工业低于轻工业,生活必需品低于消费品,而对奢侈品课以重税’营业税税率,工业轻于商业,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所得税减税10%—40%。
  新税制初步确立以流转额和所得额两大类为主体的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雏形。
  1950年7月,执行调整税收简化税种的决定,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原货物税1136个征税品目免去387个,合并391个,减并后为358个,印花税由原30个税目免去5个,降低所得税、房地产税的税率。这一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42.01万元,其中工育税(包括货物税)18.2万元占43.31%,所得税1.95万元占4.65%,屠宰税17.85万元占42.49%,其他4.01万元占9.55%。
  1953年1月,工商税制又作重要修正,主要是:
  试行商品流通税,从征收货物税品目中选择国家能控制生产或收购的22个品目,把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合并起来,从产到销一次课征,进入流通领域后不再征收其他各税。筒并货物税目,应税货物原来应缴的印花税,工业营业税、商业批发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征收。税目由原来358个简并为174个,货物计税价格,由原来不含税款在内的价格,改为含税款在内的国营公司批发牌价。
  修订工商营业税,应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征收。
  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把其中电影、戏剧及娱乐的部分项目改征文化蜈乐税,其余项目并入营业税。
  经过调整,本县应纳工商各税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性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9种。
  由于多种经济成份同时并存,实行一次课征制曾一度引起市场物价波动,并使私营批发商得到免税。1953年7月采取公私经济区别对待,对私营批发征税,给接受国家加工、订货或经销、代销的私营工商业较为优惠的政策。这一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101.97万元,其中工商税63.9万元占62.69%,所得税14.48万元占14.19%,其他23.59万元占23.12%。
  1958年,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将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业企业自己制造、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的26种“中间产品”,只保留征收棉纱、酿酒、皮革3种的货物税,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制,即工业销售环节和商业零售环节各课征一次,取消批发环节税收,把原来货物税、商品流通税一律改为根据实际销售收入计税。这一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188.64万元,其中工商税125.74万元占61.7%,所得税52.51万元占27.8%,屠宰税17.78万元占9.43%,其他1.88万元占0.99%。
  1960年在湖洋公社摘财政包干试点,计划取消公社税收,但未实行。当时取消税务局,只在县财政局设税务股,并把所得税从工商业税中划出来成为独立税种。1963年调整负担,改进征收办法,取消商品流通税。这一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173.73万元,其中工商税125.74万元占72.38%,所得税22.91万元占13.19%,屠宰税16.46万元占9.47%,其他8.62万元占4.96%。
  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1月,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赝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城市保留后三种,但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这次税制改革是“文革”的产物。当时批判已经简化的税制是“繁琐哲学”,是“管、卡、压”,是“妨碍生产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结果整个国营企业只征一种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税收成为单纯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这一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274.54万元,其中工商税232.14万元占84.56%,所得税29.79万元占10.85%,屠宰税10.69万元占3.89%,其他1.92万元占0.69%。
  1983年1月1日,生产机槭行业缴纳的工商税改征增值税,即以企业产品销售收入额扣除为生产应税产品购进的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件、修理备用件)、燃料、动力和计入产品销膂价之内的包装物等金额后的余额为征税的增值额,按税率征收。税率为: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6%,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10%。县水轮发电设备厂和轻机厂先实行。与此同时,由税务部门向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地方财政和城镇集体企业,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比例:1983年上半年为10%,下半年15%,全县收入77.45万元。1984年98.26万元,1985年120.2万元,均不计算税收任务数,上交中央金库。
  1983年6月1日,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税利并存,即企业实现的利润先征收55%所得税,然后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对税后剩余利润在国家与企业之间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配。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征收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这一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630.85万元,其中工商税549.78万元占87.15%,所得税69.89万元占11.08%,屠宰税10.95万元占1.73%,其他0.23万元占0.04%。
  1983年10月1日,开征建筑税,目的是为控制基建投资规模,引导企业投资方向,促进设备改造。截至1985年底止,全县共征22万元。
  1984年10月1日,试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和改革工商税制,它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本县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产品税的税目划细,适当调整税率。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恢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四种地方税。其中机动车辆已从1983年7月1日开征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自1985年4月1日起开征,房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开征。各税调整后,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让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税制全面改革后,初步建立以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为主体的复合税制。
  1985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812.5万元,其中工商税733.58万元占90.31%,所得税48.64万元占5.98%,屠宰税10.42万元占1.27%,其他19.86万元占2.44%。
  本县现在征收的工商税有:
  产品税:凡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或者按产品数量和规定的税额计算纳税。税目共270个,分档确定不同税率,按不同产品采取奖励和限制。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视同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连续生产的不纳税。出口产品免税,在离开口岸前办理退税。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利用废渣、度液、废气生产的产品,以及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均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产品税税额占全县财政收入近一一半。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原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扣额法”,即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外购原材料等的金额后所余下的增值额。一是“扣税法”,以全部销售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直接扣除外购的原材料或外购零配件已纳的税金。出口的应税产品免税,列入国家和省计划试制的新产品及特殊情况需要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现已取消“扣额法”,改按“扣税法”并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背业税:从事商业,交通运输、服务性行业等根据营业收入征收。商品零售按商品销售收入计征,商品批发按商品进销差价计征,其他行业按营业收入计征。税率按不同行业确定,一般为3%,最高10%。国营粮食企业按平价销售粮油,农机站、排灌站的机耕和排灌,外贸出口商品的调援莉出口销售,以及医疗保健、农较保险和体育馆、博物馆、公园的门票等收入,均奖励免税。
  资源税:因资源差别形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新税种,目前开征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五种(后两种价格尚未理顺暂缓征收),以开发井矿的单位和个人的产品销售收入课征。(本县无开征)
  国营企业所得税:国家直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新税种,大部分企业的剩余利润留归企业自行分配,少数剩余利润较多的企业再征收一定的调节税。本县都是小型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年所得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55%,最低一级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10%。
  集体企业所得税:1958年实行,主要是对各种类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1985年4月,实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所得税为1000元,税率10%,最离一级为20万元,税率55%。税负比原来的下降,如年盈利额1万元的下降5.04%,20万元的3.51%。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6年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一级3万元以上的,税率60%。税收对利润少的小户照顾,利润多的大户有所增加,但税负仍比原来按14级的全额累进税率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合营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实际负担33%。一般工业发达国家的公司所得税低三分之一左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第三年减半优惠。
  个人收入调节税:是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新税种,征收国境内有住所的公民个人收入(包括工资、承包、转包和劳务报酬,以及财严租赁的收入),按照不同的工资地区确定计税基数,超过基数三倍以上的部分,超倍累进税率,按月计征。本县的计税基数10O元,凡400元至500元部分征20%,500元至600元部分征30%,600元至700元部分征40%,700元至800元部分征50%,800元以上部分征60%。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以及投稿、翻译等所得的收入,每次不满4000元的减除800元的费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接比例税%0%征税。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每次收入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
  建筑税:1983年10月1日征收,税率10%,亦可委托建设银行代扣代交。对发展能源交通、文教卫生设施、社会公共福利事业、中外合寒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进行的投资建筑等免征。
  奖金税: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土地使用税等,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称为地方税。其中土地使用税暂缓开征。房产税于1986年10月1日开征,在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5%后的余值计算,税率1.2%,依照房产租金计算缴纳的,税率1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及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免税。车船使用税,除按规定免税的车船外,凡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的税额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于1985年1月1日开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档次,县城及镇为5%,城镇以外为1%。屠宰税,屠宰猪,羊,牛,按头定额征收。牲畜交易税只对牛的交易按其成交价向买方征收,税率5%。
   1987年工商各税,除1984年税种外,增加中外合资统一税、中外合资所得税、国营t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
  第四章 财税管理
  宋代,县赋税由县丞督征,县下设都保正、保长、乡书手管理,商税和杂税由税课司大使负责。
  明洪武四年(1371),赋税由州县衡门门,理,其下以纳粮一万石为一区,设正、副粮长各一人,选田地最多的地主担任。粮长下设知数一人,斗级20人,负责督收和运交税粮。洪武二十年,施行里甲制度,由里长、甲首负责催收粮税。
  清代田赋由州、县官督征,粮总、粮胥征收,县以下由牌头,甲头、保长负责。商货杂税由知州、知县舒收,设常关所负责课征。同治四年(1865),设立永春厘捐总局,在东关和铺尾分设厘捐所,由知州督办征收厘捐。
  民国初,财税沿袭清代制度,由县政府管理,粮总、粮胥征收田赋,厘金局(分五局)征收厘金。民国15年(1926),设永春财政经理处,负责财政和赋税。19年,设永春县契税局征收契税。20年,由泉州州兴泉永财政处征收营业税。同年,设福建第二区烟酒分局永德大稽征所征收烟酒税。21年,设永德营业税征收所,永春县印花税局,永春县屠宰税局(以前屠宰税由县教育科征收,作为教育经费)。22年至23年,在五里街,达埔、岵山、东关、湖洋、一都等六处设征收所,.征收百货捐。25年,没永春县财务委员会。30年,设田赋粮食管理处.征收田赋;设税捐稽征如(各集镇设税捐办公处),征收营业税、印花税、赝宰税等,设直接税永春征收所,征收所得税(原由晋江所得税事务所征收)。同年,财政科专管财政收支。34年,设财政部闽浙货物税局永奋办公处,征收货物税。
  新中国成立以来,财税工作先后分别由财旅科、财政科(局),税务局管理。
  财政管理主要是预决算管理。
  民国24年以后,永春开始有预决算制度,但由于货币贬值等原因,预算数字很不准确,如民国35年全县预算总收入和总支出均为法币6835.35万元,在执行中先后追加预算27次,经省核定15次,至年终决算收入和支出各为法币8311.78万元,决算数比预算数多21.6%。
  新中国成立盾,每年初根据省,地下达收入任务和支出控制数,在分析上年决算的基础上,按照上级下达本年度的生产,流通等有关经济指标和事业发展计划,结合有关财务指标,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进行测薄,编遭出预算。县预算报经上级核定,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再分别核定所属单位的年度预算。执行中由于客观情况变化,原预算可作必要的调整。
  年终要编制决算,先从所属单位开始编制单位决算,经财政、金库、税务核对收入数字相符,然后由县财政部门编造决算,报县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送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1985年。县财政收入决算数为892.61万元,比预算727.04万元多32.77%;财政支出决算数2084.08万元,比预算2231.76万元少6.62%。
  新中国成立初期,除屠宰税等地方税收归县财政收入外,其他收入统一上缴中央,支出由上级拨付。1950年至1953年,归县财政收入共179.26万元,上缴中央430.19万元,上级拨款99.99万元。这三项分别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25.27%、60.64%和14.09%。
  1954年,建立中央、省和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县地方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和地方分成收入两类。属县固定收入的有:地方各税,地方国营企业收入。其他收入。分成收入的分成比例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中央92%,县8%;工商业营业税、所得税,中央90%,县10%,农业税,中央70%,省15%,县15%。1954年至1957年,归县财政收入共336.94万元,上缴548.65万元,上级拨补259.56万元。这三项分别占同期财政总收入28.31%、46.09%和21.81%。
  1958年,“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基建财务体制试行投资包干,国营企业试行利润留成。以后又根据收入和支出情况,不断改变分成比例。1958年至1967年,归县财政攻入共2233.03万元,上缴778.82万元,上级拨补394.54万元,分别占同期财政总收入63.01%22.02%和11.15%。 1968年至1971年,收入全额上解中央和省,支出由省核定拨款。 1972年至1977年,在核定财政收入后,实行超收分成。这六年县分成收入1906.37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33.33%。 1978年至1981年,财政包干,多收多用,超支不补。这四年上级拨补2174.88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45.85%。 1982年至1984年,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缴补,分级包干。这三年归县收入1441.74万元,上级拨补2634.57万元,分别占同期财政总收入27.39%和50.06%。 1985年,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归县收入726.54万元,上缴166.04万元,上级拨补1331.51万元,分别占财政总收入31.79%、7.26%和58.38%。
  县财政部门每年结合年终财欢决算;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互查,加强经济制度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县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主要是税务登记、纳税监定、纳税辅导、纳税申报和纳税检查。
  城乡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商品生产发展,纳税户增加,有些企业或个人不顾国家利益,偷税漏税,按全国统一部署,1985年9月至12月,全县开展税收大检查。全县纳税总户数2526户,开展自查互查1473户,抽查复查858户。查出偷漏税款63.9万元,漏交国家能源和重点建设基金31.7万元,还清出欠款3.13万元,于当年分别入库42.8万元、31.7万元和3.1万元。
  税务部门不定期开展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检查和专案检查,发现贪污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即予处理。
  财政、税务部门内部不断加强教育,防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违法乱纪。 1951年开展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财政科开除贪污分子3人,税务局开除贪污分子9人(其中2人于1984年通过复查,根据政策,按照情节分别办理退休和离休)。原驻桥头铺税务员陈亚智通匪,捏造被劫,从中盗窃税款,被判处死刑,执行枪决。
  1984年4月,县设置审计局。审计局代表国家对县、乡人民政府财政收支和财政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其他同财政有关单位的财务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概。
  审计局工作遵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财政经济规章制度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984年4月至1987年8月,永春县审计局共审计353个部门和单位(次),审计金额达6584万元。查出违纪金额561.7万元,应缴财政、税务和有关部门252.07万元,已入库208.07万元。查出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贪污案一起,案犯由政法部门逮捕审理。
  1986年,永春县被福建省列为开展定期普遍审计的10个试点县之一(全国在福建省搞定期普遍审计试点)。
  1987年6月,县属12个主管部门和单位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设置永春县审计事务所,完善了国家、部门和社会审计的三大审计体系,使审计工作更深入、更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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