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木材加工经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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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14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木材加工经营
分类号: F326.2
页数: 4
页码: 263-266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春县木材公司的历史和经营情况,包括人员结构、经营方式和价格策略等。木材公司在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统购统销、开放自由市场等,同时也经历了价格的变化和调整。
关键词: 永春县 林产经营 木材加工经营

内容

一、加工
  民国及其以前,木材都用人力框锯加工,生产力低,木材加工行业萧条。
  50年代中期,部分个体木匠联合组织木器生产合作社,成批生产各种家具等木制品。1956年,县木材公司雇用德化县雷锋伐木场流动锯材组用圆盘锯锯材。1958年初,湖洋曙光高级衣业生产合作社建立裾材厂,首先利用水力带动带锯锯材,设计年生产能力800辛方米。70年代以后,木工机械有较大的发展,县木材公司制材厂综合车间、县家具公司及部分社队的木器社,均拥有据材、饱木、锯榫、拔函、扎孔、铰孔、压板、起重等工序的机械,许多个体木匠也备有小型电动锯、饱。1980年,县木材公司制材厂装备42时带跑车裾台可加工径级120厘米的木材锯材过程全部机械化。1981年,制材厂综合车间购置了8台积木,机械,利用边角料生产儿量智,力积木。1983年,全县有营业性带锯机53台,核准营业25台,不符合营业条件的一律关闭,并取缔出材率低的圈锯台。
  二、经营
  (一)计量
  1952年前,木材经营以鲁班尺(每尺折合29公分)为检尺工具以衫屋料为检尺计量标准,分为杉原木、杉框、杉桷,杉枋、杂木板等六种,床柜、桌面、寿板按半成品计算。
  1953年,检尺工具改为闽尺(每尺折合30公分)。杉原木检尺计算分为.长8尺一2.4丈,每2尺为一个进度;径级从2.5寸起,每半寸为一个进度。
  1958年,改按国家标准局制定的《原木检验规则》进行检尺,木材材积以立方米计量。木材分为原条、原木,方材等。
  材积按国家统一编制的各类木材材积表计算。
  (二)销售
  清末民初,城关、五里街、锦斗、蓬壶、湖洋、坑仔口、玉斗、桂洋,一都等地先后出现了比较集中的木材市场。不少木材销往南安、泉州、安溪、厦门等地。有的是林农自采自销,有的是木材有人经销,有的还设有代销点、代管处主要经营建筑用材、家具用材和寿板材。树种以杉木居多,杂木、毛竹次之,松木除供应沿,海作造船用外,则多为薪材。
  民国18—22年(1929-1933)为竹木销售鼎盛时期,每年销售总值三四十万元。其后则因经济不景气而遥渐减少。
  民国24年(1935),木材产值总计2.49万元,其中杉木2万元。当年放置在一都旧巡检司墟场的杉木堆积如山,任其廊烂,水商到现场选购,每根尾径20厘米左右、长4.2米仅值一角多钱,锦斗墟场一丈上寸杉枋仅能换到一;斗多米。26年,全县木材总产值仅1.01万元。27年,输出木筏为1700帮左右,而售价下降,总值仅2万元左右。28年《永春日报》载:“四区(指一都、横口)竹木运销安溪,而捐卡重蚕,利不及费.或者横道大祸,人财两空,故以往经营此业者,今多视为畏途。”
  1953年县供销社开始经营木材业务,设木材购销组。城关、湖洋、坑仔口、横口、锦斗、蓬壶、达,埔、一都等基层供销社均经营木材业务,年经营量3000立方米左右。原有个体木材商行,经过清资估产将资金折般实行联合经营,直接向供销社批购零售。由于从业人数多,热门货由供销社控制,大部分联营体利不及费,不到一年就纷纷拆股。“五反”运动后,国家扶助正当商业,个体木材商行再度兴起。1954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个体商行划入基层供销社,从事木材销售。1955年,木材划为国家二类计划生产供应物资,泉州木材公司委托永春县供销社经蓿代购代销木材业务。
  1956年8月成立中国木材公司福建省公司泉州分公司永春支公司(简称木材公司),编制37人。公司下设,城关门市都和蓬壶、湖洋,坑仔口、横口、一都等五个采购组。原县供销杜的木材经营业务及人员全部划归木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原个体木材工两业者的资产和从业人员也全部过渡到木材公司,成为国营企业的职工。年底,干部职工增加到55人,其中原资方人员21人。从这一年起至1979年,木材购销均由木材公司独家经营。木材公司向林农收购木材,在付给价款的同时,还按国家规定发给林农粮票、布票、化肥等奖售物资票证,作为补偿鼓励。1979年,成立林产品经销公司,经营计划外木材。1980年撤销木材公司,计划内、外的木材,统归林产品经销公司经营,年经营量为2万多立方米。按品种可分原条、原木、半成品和成品;按使用范围可分生产、建筑和生活用材,按树种可分为衫、松、杂木。在这段时期内,关闭木材自由市场,但因木材供不应求,黑市交易不断。
  1985年1月18日起,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自由市场,实行产销见面,议购议销。木材采伐由林业部门控制批准并组织检尺,缴纳“两金”(育林基金、开发基金),“两税”(产品税,特产税)、“两费”(乡管理费,更新造林费),发给木材铕售证,凭证运辅.参与木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不准无证人员直接进入林区串户收购;禁止木材就地转手倒卖,从中渔利,个体户不得从事木材批发业务。经销公司仍发挥经背木材的主导作用。
  1985年底,经销公司有干部职工135人,下设制材厂,林业汽车队,湖洋、坑仔口,横口、一都、下洋采购站和城关,五里街、蓬壶经营处。1985年收购木材11263立方米,销售木材12224立方米(1984年底有库存材),经营总额169.92万元,获利11.68万元,上缴国家税金6.28万元。
  (三)价格
  新中国成立以前,木材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1955年至1984年,木材实行统购统销,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对不同的树种、材种、规格,质量、地区及供应对象,价格都不一样.一般是杉木、名贵杂木价高,松木、次杂木价低,好材大材价高,次材小材价低。木材地区价格,有城关、湖洋、蓬壶、锦斗、下洋、横口,坑仔口、一都8个价格点,产区价低,销区价高。1964年,木材公司除个人用材按零售价供应外(其中移民迁建用材和救灾用材执行批发价),其余的均按批发价供应。产区原来不分批发、零售的,仍执行批发价。1973年,重新划分供应对象和优待范围。1、供应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包装、基建,修造交通运输船,全民所有制单位生产、维修以及部队用材,一律执行代供价。全民单位生产、基建用的杉原木,原由国家贮木场供应,为便利买方,改由当地木材公司统一到贮木场提货,按贮木场原供应价格加上从贮木场至供应点的运杂费代供,称代供价。菘、杂原木按国家出厂价就地供应也为代供价。2,供应集体所有制单位生产,维修、基建及个人用材,一律执行市场价.3、凡按省计划,由地区、县专项安排生产,作为省内市场供应的木制日用品和木家具用材,不论全民或集体,一律执行市场价.4,由省,地区专项安排民办公助小型水利和社队自筹资金的小型农田水利、猪栏、牛舍,仓库等农业生产用材和集体渔业生产用材,一律执行支农优待价。1981年,农渔业生产用材及日用小商品用材,统一执行调整后市场销售价,取消优待价。
  1985年开放木材自由市场后,木材价格实行面议,随行就市。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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