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防火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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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14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防火
分类号: F326.2
页数: 2
页码: 259-260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春县的森林火灾历史和现状,以及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预防措施。其中,民国时期群众烧山驱兽导致大量森林被毁,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建立了护林防火组织和制定了法规条例,但仍每年有火灾发生。部分地区长期无山林火灾,重点林区一都乡三岭村通过建立制度和严格控制火源,连续23年无森林火灾。
关键词: 永春县 森林保护 防火

内容

一、灾情
  民国及其以前,群众烧山驱兽,烧毁了许多森林。一都的光山村从民国初期开始,连续20多年,年年烧山驱兽。民国35年(1946),一都的三岭村几个族绅烧山驱兽,烧毁森林面积达4000多亩。民国36—38年,天湖山一带虎患严重,为了驱鲁,多次放火烧山,使绵延20多里的茂密林地成为荒山。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群众用火不慎,每年仍有森林火灾发生。据不完全统计,1952年至1959年烧山面积21.08万亩,烧毁林木890.67万株,1974—1987年,森林火灾161起(不包括火警和荒火,其中千亩以上的大火灾1起),烧山的总面积4.19万亩(其中有林地2.77万亩),烧毁林木281.13万株。
  1967年1月19日,一都公社龙山大队第1生产队在墩尾烧稻草不慎引起烧山当地的干部、群众和解放军指哉员共300多人(其中解放军100多人)奋力扑救,烧山面积200,多亩,烧伤10多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杨买荣、贾克智为保护国家山林,在扑灭山火中英勇牺牲,被授予烈士称号。
  多年的森林火灾衰明,每年3—4月和10—11月,为永春县森林火灾的高峰期。
  二、预防
  民国时期,曾颁布有关防治森林火灾的法令和法规,但未见实施。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护林防火组织,制定法规条例,发动群众开辟防火路,蓉造防火林带及组织扑火队,对火灾肇事者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贵任。主要林区出现一大批长期无山林火灾的单位。其中保持30年以上无森林火灾的有锦溪、文太,玉斗、玉美、竹溪,凤溪、云台、炉地8个村;保持20年以上的有三岭、南阳、仙阳、长溪、景山、魁斗、卓湖7个村;保持10年以上的有仙友、吴殊,玉三、曲斗、大荣、新村、含村、新岭、牵永、黄沙,库湖、珍卿,长坑、洪内、云路、呈祥,西村,东溪,东关,文峰,云美、美莲、吾岭、上坂、龙山、溪西、清白、桃美、锦凤、湖城、石厝、福溪、云峰33个村。
  重点林区一都乡三岭村把山林分为四个片,党支部、村委会包全村,干部包角落,组长包村民小组,家长包全家,教师包学生,执行护林公约。建立四不准(不准烧山驱兽,不准放火烧蜂、不准小孩玩火、不准在林中乱丢烟头)、六不烧(需要烧山未经批准不烧、个人单独上山不烧、未选择好避风地带不烧、无组织无领导不烧、风大不烧、未开好防火路及其他防火设施不烧)、八改变(改上山烧草木灰或土粪为积绿肥、改烧荒开垦为劈荒开垦、改烧稻草为稻草回田、改烧田岸草为劈田岸草、改地面烧炭为挖窑烧炭,改烧山驱兽为组织狩猎、改乱丢烟头为烟头放烟盒或熄灭后落地、改夜间拿竹蔑或松明火为拿手电筒或马灯照明)等制
  度,严格控制火源。并配备9名专职护林员,设3个护林哨,昼夜巡护,一且发现火警,及时扑灭。连续23年无森林火灾,多次荣获省、地,县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的表扬和奖励。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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