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林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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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14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林政管理
分类号: F326.2
页数: 3
页码: 257-259
摘要: 本节记述了新中国成立后永春县的护林组织和采运销管理,以及处理毁林案件的情况。
关键词: 永春县 森林保护 林政管理

内容

一,护林组织新中国成立后,县、乡设护林防火指挥部,村设护林小组,划定贵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1985年,全县有护林防火委员会22个,护林组228个,配备人员1140人,其中专职或兼职护林员890人,巡山员200多人。
  1956年,永春,安溪开始建立两县联防组织。1957年扩大到德化、大田、漳平。1964年又扩大到龙岩、永安、龙海、华安、南靖,长泰、同安,共11个县,并在龙岩县召开联防会议。1973年,省林业厅整顿联防组织,把全省划分为3个联防区。永春与大田、漳平、安溪交界的国营林场、伐木场、经营所及一都公社、横口公社、曲斗公社和坑仔口公社的部分大队为第一联防区一都分会,与德化、仙游县交界的国营林场及湖洋公社、介福公社为第二联防区湖洋分会。县参加第一联防区的县级轮流值班,参加联防的公社、大队分别参加相应级别联防组织的值班工作。
  1958年,东平公社、外山公社及北硿华侨茶果场、碧卿林场曾经与南安县的向阳公社,九都公社、五台山林场建立联防组织。
  1982年在碧卿林场、大荣林场分别设立林区公安派出所。同年,县林业局设立林业公安股。
  二、采运销管理
  1952年,县开始建立采伐审批制度,实行凭证采伐、运输和销售。1954年,改用省林业厅印发的木材运输证,部分林区在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站,对无证贩运木材者进行处理。
  1958年,为“确保‘钢铁元帅,升帐”,木材采伐运输的审批制度被破坏。在永春钢铁基地炼铁的数万名民工上山砍树烧炭,成片林木被砍光,蓬壶的仙洞、桃场的魁星岩等风景林也砍伐殆尽。当时提出“先砍树,后修路(运输)”的口号。据估算,从1958年至1961年,全县砍伐林木达200万立方米以上。1962年,重申集体和社员个人自采自用林木,必须经过人民公社审批,持有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木材外运出县,必须持有林业部门发给的运输许可证,方许出境。
  1966年“文革”开始后,木材采、运、销管理混乱,山林又遭受一次严重的破坏。1979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关设立木竹检查站,配备人员6人。
  1981年进行林业“三定”试点前后,有些人又乘机盗砍滥伐。林业“三定”后,县人民政府重申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木材、木制品和半成品,县内或出县运输,必须持有县以上林业部门的运输证明。不少林区社、队重新设立固定或流动的检查站,查处违法运输木材。但这些检查站大多数雇用临时人员,又未经专门的培训和教育,有的执法不严,感情用事,有的滥用权力,收受贿赂,群众有意见,影响不好,先后撤销。
  1985年,执行“山上管严,山下搞活”的林业政策,开放木材自由市场。为防止少数不法分子盗砍滥伐森林,无证贩运木材,重申严格采伐审批手续,做到“五要”,即要控制采伐指标,要有林权证,要有经基层林业工作站签意见的林权者申请书,要有林业部门进行规划设计的伐区工艺设计资料,要先交“两金”(育林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后发采伐证。同时规定原木规格材、板方材、非规格材、等外材、旧房料等销往省内外的,要有木材运输证和统一发票;木制成品、半成品以及家具,柴炭,木片等,要有销售证或经营单位发票。但偷砍滥伐,私贩木材,仍然禁而不止,不法分于从中牟取暴利,尤其是县与县,乡与乡、村与村之间山界有纠纷的地段,偷砍滥伐更加严重。
  三、处理毁林案件
  民国及其以前,对于违约进入封山育林山地破坏山林的,一般是罚钱演戏,或办酒请乡绅和各房头头,或到村中各家各户分饼,或沿路放鞭炮表示悔过。
  新中国成立后,对毁林情节较轻者,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迫回被砍木材及不法收入,按照护林公约责成毁林者作公开书面检查,并罚造林,放映电影或罚款等,有的沿用历史习惯,让毁林者沿村放鞭炮,到各家各户分饼,对毁林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从1949—1985年,县人民法院处理破坏山林、火烧山林案件109起,判刑143人。
  1986年8月,一都乡三岭村原村委主任,伙同该乡卫生院原副院长等人,承包砍伐村有林超伐林木239.84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罪,主犯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6个月。1987年初,下洋镇涂山村,未经批准,将一片生长良好的松杂中幼龄林232亩折材积461立方米,承包给私人,无证滥伐,造成林业资源严重破坏,经法院判处该村原党支部书记有期徒刑2年。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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