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造林 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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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13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造林 育林
分类号: F326.2
页数: 9
页码: 249-257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春县的种苗和植树造林情况。在种苗方面,介绍了采种和育苗的情况,包括民国时期的采种和育苗情况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主要造林树种的采种和育苗情况。在植树造林方面,介绍了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山地造林情况,包括造林面积和树种的选择等。
关键词: 永春县 林业 育林

内容

第一节 种苗
  一、采种
  民国以前,林木种苗都由群众自采,自育、自用。
  民国21年(1932),县建设局分别向南京、苏州、杭州,广州、厦门等地购进几种果树种子,在本县设立苗国进行培育。
  新中国成立后,发动群众采种或留种,个别树种采种难度较大、需要量较少,则组织采种队或委托有技术的人采集,按规定的质货和数量定价收购。主要造林树种的年最高采种量(年次不同):杉木2000多斤,马尾松8000多斤,油茶5000多斤。杉木种子曾调给泉州市,油茶种子调给南安,安溪县,柠檬桉种子调给惠安、晋江县。有些年份,本县也从外地调进种子,如从湖南、贵州及本省三明市调进杉木种子,从南安,惠安等县及泉州调入马尾松种子,从福安县调入油茶种子,从浙江省上虞、绍兴一带调入板栗种子。还有一些种子由省林业厅、晋江地区林业局直接调给。
  1974年,碧卿林场在湖洋吾岭建立种源基地——吾岭种子园,内有杉木种子园546亩,采穗园12亩,收集省内外无性系336个。1982年,该园与南京林产工业学院合作,扩建马尾松种子园380亩,湿地松种子园120亩。从1981至1984年,该园提供杉木良种500多斤。1983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农业委员会颁发的杉木良种科技协作奖。1985年种子园面积发展至1433亩。
  二、育苗
  民国以前,人工育苗的数量少,造林的苗木大部分系天然繁衍的野生苗,或削枝插条,或分根繁育,或种子直播。
  民国21年(1932),在交通桥至西较场公路边矿地开辟苗圃,培育各种果苗。民国25年3月,在五里街西安桥溪埔设立县苗圃,经营面积2.22亩,当年育苗3795株,主要树种为合欢和阔叶按。民国29年,全县推广播种上述两种种子1072.10升,插条及分根育苗1800株。民国33年,苗圃改为县农业推广所,育苗工作由推广所兼管。新中国成立后,县农业推广所改为县农场。
  1950年,县农场育阔叶按、合欢等苗木1亩,1952年增至20亩,1953年在高垄开辟圃地30亩育苗。1954年,晋江专署在西安桥头、高垄原圃地设立专区苗圃,第二年又在岩峰村设立达埔分圃,面积10亩.1957年迁达埔分圃于金星村东平洞,面积扩大到30亩。1958年,专区苗圃撤销,改为永春苗圃继续育苗。1959年,西安桥头圃地退还给县农场,同时征用吾大队山田102亩为圃地,第二年退还50多亩。1962年,吾边圃地移交给天马山华侨垦殖场,达埔分圃也暂时移交达埔造林站管理。“文革”期间,达埔分圃由达埔公社接管。1962年至1963年只保留高垄圃地10多亩,年育苗9—13亩。1964年冬,在城关公社坂头大队与桃溪大队交界处征用土地60多亩,建立新苗圃。1965年,高垄圃地全部退还给县农场。1983年,收回东平洞原圃地35.49亩,重建达埔分圃。
  国营苗圃实行林农轮作,每年培育大量用材林苗和绿化树苗,是造林种苗的重要生产基地。1985年,县苗圃(包括达埔分圃)经营面积96.79亩,其中育苗40亩,培育苗木268.7万株,主要树种为衫水、马尾松,天竺桂、苦楝、银桦、相思树、建柏、湿地松等。
  除国营苗圃外,还有社、队,场和个体育苗。1950年至1957年以个体育苗为主,1958年至1980年大量的苗木由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及林场培育。1981年后,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推行,育苗又改以村民个体培育为主。
  1982年至1984年,花卉苗木走俏,花圃一轰而上。1984年,全县经营花卉和观赏竹、木苗的花圃面积超过200亩,其中山茶花蔺圃面积约占50%。后因销路转废,导致许多花苗压圃,有的只得挖掉,个人花圃多停办。
  第二节 植树造林
  一、山地造林
  民国时期,由于木材需求量不大,林木砍伐不多,山林所有者只在每年清明季节前后,在交通较方便的荒山和疏林山地,小面积插衫种竹或营造少量油茶林。
  有些乡村在结婚喜庆时有造林种树的风俗.如锦斗农家每生男孩,都要种衫木100株,称“添丁树”;男青年结婚时,也要种衫木100株,称“长生树”。东平乡内碧村也有添丁造林的传统习惯。
  民国21年(1932)3月,附城的铜鼓山、万謇寨、金峰山,环翠亭、凤誉山,留安山,均由邻近的乡村负责种树;全县学校开辟校园种树,民众个人植树以达埔、蓬壶、玉斗、锦斗、桂洋等乡为多。民国24年,县境公路两旁种相思树4000株、缅甸合欢2000株。
  民国28年(1939),全县荒山造林6330亩2428000株,营造总理(孙中山)纪念林246亩30000株。另私人集资的太平种植公司,在外碧乡银屈仔山大蕉头,田螺湖、田头垵、金英山等地,种植衫、松75亩18000株,油茶30亩10000株;在妈墓垵种松6亩2400株,在始祖膺后种松10亩4000株,在内碧乡的倒仑,南清山、脚桶湖等种衫33亩7920株,在太平村李总山种松65亩26000株,油茶7亩3500株,在冷水乡之水梅垄山种油茶10亩5000株;在李总山茅公宫后种李树25株、枇杷20株。
  1950年,全县开展“普遍护林、重点造林”活动,当年造林1500亩。1954年造林11221亩第一次上万亩。1956年,山林开始折价入社,归集体经营。此后,依靠集体力量每年造林3,万多亩,1960年增至5.45万亩。
  1964年,建立育林葵金制度,扶助社队适林,育林、护林,并实行国家和公社合作造林。这一年,以国营碧卿林场为主,在湖洋、城关、外山、东平4个公社进行国家和公社合作造林2612亩,其中衫木1539亩,松木926亩,木荷73亩,其他74亩,并在湖洋建立双港林场。
  1965年以后贯彻“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方针,发展以茶油、板菜为主的经济林,加上实行育林基金制度,社员造林的劳动报酬高于农业劳动,全县造林出现了高潮。1967年造林15.45万亩,其中经济林9.92万亩,第一次突破10万亩。
  1968年至1971年,因“文革”影响,造林面积减少。1972年,在湖洋、城关、介福、苏坑、曲斗、呈祥等公社的4个播种区,进行飞机播种,造林18.875万亩(其中有效面积13.5万亩)。1974年,在一都、横口,曲斗、桂洋、玉斗,坑仔口、湖洋等公社,规划出16片18.58万亩Ⅰ、Ⅱ类山地,作为营造用材林的基地。1979年开始,县直机关分别与达埔、石鼓、五里街、城关、城郊、东平等公社(镇)挂钩,在每年的植树节前后进行义务植树造林。
  从1950年至1980年累计造林108.17万亩,保存面积44.68万亩,保存率41.3%。保存率低的主要原因是:(一)1972年前造林面积大部分无实测验收,上报数字不准确.如1972年山林资源普查时统计,历年累计造林70多万亩,实存面积21万亩,保存率只有30%(二)由于毁林或因造林质量低,重造轻管,同一块地多次造林。(三)片面追求大面积衫木连片造林,部分山地不适合杉木生长,形成Ⅲ类林,甚至荒废。
  1981年,分别在碧卿林场、牛牳林经营所、溪塔伐木场进行小面积(100亩)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试脸。1982年至1984年在湖洋、一都,横口、曲斗、坑仔口等乡的20个村的Ⅰ、Ⅱ类地营造速生丰产林175片18100亩,经过验收,有16236亩达到速生丰产标准,年平均增高80厘米,平均地径生长1.7厘米。1983年,在岵山公社铺上大队及东平公社东山大队营造薪炭速生丰产林。
  1984年,对1972年飞机播种造林进行润查,成效面积10339亩,占当时有效面积7.7%.平均树高5米,平均胸径6厘米。
  林业“三定”后,社员的自留山大多造林种茶种果,并承包荒山遭林。1984年,湖洋乡白云村有120户承包荒山3100亩,种马尾松和衫木,外山乡云峰村林乐山等4户承包荒山1011亩,当年造林450亩,桂洋乡造林3000亩,其中自留山造林2570亩,占总面积的82%。1985年,一都乡造林7280亩,其中专业户、重点户及联合体承包荒山造林1427亩,自留山造林3000亩,介福乡龙津村村民承包荒山造林300多亩,城郊乡长安村邱国治承包荒山700亩,造林2万多株。1984年和1985年全县造林都在6.5万亩以上。
  二、幼林抚育
  60年代初期,碧卿林场每年用遍锄法抚育幼林1万亩左右。1965年后,此法在社办林场和大队耕山队中推广。这一年,全县抚育幼林1.74万亩,其中社队抚育0.83万亩,国营林场抚育0.91万亩。至70年代中期,全县每年幼林抚育面积增至5万亩左右,并推广碧卿林场的板锄深翻抚育法。1977年至1987年中,有3个年份幼林抚育作业面积超过10万亩。即1977年13.65万亩,其中社队抚育11.53万亩;国营林场2.12万亩,1979年10.05万亩,1981年12.95万亩,1982年12.2万亩,1987年15万亩,其中乡、村、组及个体抚育14.35万亩,国营林场0.65万亩。抚育质量也有很大提高。杉木幼林一般交替实行围穴、深翻、遍锄等抚育法。
  三、四旁(屋旁、村旁,路旁、溪旁)绿化
  本县农村和城镇四旁隙地大多种植果树和特用经济树木,路口,寺庙或坟地周围,常栽植风景林(风水林)。1965年全县四旁植树36.38万株。“文革”期间,这些树被当成“封、资、修”或“资本主义尾巴”而大量砍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四旁植树种果栽花受到重视,公共场所及机关、厂矿注意绿化美化。1979年全县四旁植树12万株,1983年高达36.8万株。但因长期重种轻管,成活率不高。
  四、绿化桃溪流域
  桃溪流域的山地,一向森林茂密,山青水秀。1958年“大炼钢铁”时,大片天然林遭到破坏,后又因群众对人工林(主要是马尾松)过度打枝,多数成了残林,加上陡坡上过度开荒,导致水土流失,生态恶化。
  1964年,东平公社太平大队群众在溪岸栽植青皮竹(俗称灯竹),至1984年已形成1公里多长的青皮竹防护林带。
  1982年,县成立桃溪流域绿化工工程指挥部,抽调技术人员深入流域各社、队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竹则竹,因地制宜,多树种、多目的,多层次、多效益”的原则,绿化桃溪流域。1983年至1985年,国家投资66万元,在沿溪的荒山荒坡上造林38935亩,其中杉木19825亩,马尾松2376亩,丛生竹4356亩,茶果6391亩,其它树种5987亩,退耕还林3302亩,封山育林137656亩,溪岸附近四旁绿化12.2万株,溪岸绿化12公里,沿溪公路绿化10公里。
  第三节 封山育林
  本县封山育林通常采用全封、半封或轮封三种方式。
  民国及其以前,对边远山场缺乏管理,近乡村可出利的林木则多封禁。私有林由山主呈报政府,然后张贴告白封禁。族有林一般由族绅签名申报政府,说明四至、封禁年限,奖惩办法,并四处张贴告白。一般是冬尾春初开禁,春尾夏初封山。
  新中国成立以后,连年进行大面积的封山育林.1952年封山育林5.59万亩。1972年山林资源普查时统计,1949年至1972年成林总面积93万亩,其中靠封山育林而成林的72万亩占77%,且生长良好。1981年县林业局与社队订立合同,桃溪流域30万亩全封5年,每亩补助1元。
  一都公社50年代开始封山育林10万亩,1983年对中幼龄林进行调查,木材蓄积量约30万立方米。蓬壶公社在1958年的“大炼钢铁运动”中,大部分山林进受严重破坏,仙洞风景区大片过熟林木也被砍掉。从1962年开始,该社在军兜、美中,美山,溪园,仙岭,高丽,都溪、南幢、八乡、鹏溪、吾南、观山、汤城等大队开展封山育林,逐片封禁,现已初见成效。特别是军兜大队的马跳山,美山的仙洞林,美中的关山、虎形湖,吾南的鳌山,仙岭的凯公山、大山脚山,高商的后回山,魁园的溪夏、溪园山等已苍郁成林。
  曲斗公社大荣大队1970年对5347亩马尾松、杂木疏林进行半封禁,1985年全村森林覆盖率73.6%,林木蓄积量3.8万立方米。有林地达到13700亩,占林业用地19540亩的70.1%。东平公社太平大队,1974年开始对2032亩马尾松疏林,残林进行封山育林,1985年平均每亩蓄积量3.5立方米,最多的6.4立方米。
  第四节 育林基金
  一,征收管理
  1953年,木材由县供梢社木材购销组收购,收购款在5万元(旧币)以上的,按总额征收5%的育林费,5万元以下的免征。1954年育林费改由卖方负担,但买方零尾收购,整批出售款超5万元(旧币)的,应按总额缴纳5%的育林费。育林费由县林业科负责征收,如数上交省林业厅,由林业厅统一安排使用。1959年至]963年育林费停止征收。
  1964年建立集体林育林基金制度。育林基金分为甲、乙两种,每立方米木材、每百根毛竹均征收7元。其中甲种育林基金5元,山收购木材部门支付,上缴省林业厅统一安排使用,乙种育林基金2元,由木材交售者交纳,存入乙种育林基金专用户头,留县使用.育林基金用于育苗、造林,抚育、护林等林业生产,不得挪作它用。
  1966年“文革”开始后,育林基金的征收、管理均较混乱,有些木材生产单位和用材单位不交或漏交。
  1976年,除保持原集体林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外,还按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根毛竹向国有林生产单位征收国有林育林基金10元。国有林育林基金大部分由地区林业局征收,用于国背林场的林业生产。此外,还征收等外材、非规格材、薪材、木炭的育林基金,其标准是每立方米(薪材2000斤,木炭500斤)征收2.5元。
  1980年,甲种育林基金不再全数上缴省林业厅,而由省、地区、县按3:1:6比例分成使用,乙种育林基金仍留县使用。国有林育林基金实行省、场5:5比例分成使用。
  1981年,国有林、集体林统一木材价格后,不再征收国有林育林基金。把国营林场提取的林价款全数留场,用于营林生产。集体林育林基金的标准和征收办法作了一些调整,甲种育林基金由每立方米原木或每百根毛竹的5元提高到8元,等外材、间伐材按50%计征,乙种育林基金取消,改征更新改造资金(简称“更改资金”),其标准为每立方米木材5元,等外材、非规格材、薪炭材按50%计征,毛竹不征更新改造资金。与此同时,提留社队集体更新造林费(简称“更新费”),其标准为杉木和甲类的杂木每立方米提留15元,松木和乙丙类的杂木每立方米提留8元;非规格材每立方米杉木提留7元,松、杂木每立方米提留4元。
  1985年取消更新改造资金,改征林业开发基金。其标准为原木每立方米10元,等外材,非规格材每立方米征收5元,由省、地区、县按15%、15%、70%比例分成使用。
  二,营林补助
  新中国成立初期,群众造林由林业部门无偿提供苗木或种子(油茶),对于互助组、初级社或高级社连片造林,除无偿提供种苗外,还给予一定数量的现金补助。1964年至1973年,实行营林生产补助,每亩补助标准为:育苗,衫木120元,其他树种60元,造林,杉木3元,松木1元,幼林抚育1元。
  1974年划定建设用材林基地后,基地范围内补助标准提高.造林,杉木每亩8元,松木每亩3元,深翻抚育每亩2元,片锄抚育每亩1.50元。1982年至1984年,全县营造杉木速生丰产林1.81万亩,造林每亩补助13元,抚育每亩补助2元。
  1984年开始,对育林基金使用进行改革,除自留山造林的苗木款和营造防护林、封山育林以及营造速生丰产林等仍用育林基金无偿补助外,其它造林、幼林抚育都采用有偿无息贷款。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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