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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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34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税务管理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3
页码: 378-38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德化县在民国期间经历了多次税制变革,最终在1949年12月德化县人民政府财粮科下设税务处,1950年成立德化县人民政府税务局,1984年县税务局由晋江地区税务局垂直管理。在征管形式方面,民国期间主要由士绅、富商承包征收,或由经征机关按户查定税款分期分次缴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收征管形式发生了变化,包括直接征收、定期定额、查账征收以及代扣代缴等方式。此外,税务机关还执行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发票管理以及纳税申报等规定。
关键词: 德化县 税务 税务管理

内容

一、机构
  (一)德化县税务局(处)
  民国以前,斌税由知县自揽,主傅管理。民国初期县署第二科管理赋税。民国17年(1928年)赋税由财政科管理。民国21年,成立德化县营业税查征所,至25年改为德化县经征处,至民国34年更名为德化县税捐稽征处(民国31年起,地方税与中央税分开管理,设福建直接税局德化查征所。民国34年,设闽浙区货物局德化办公处),民国38年5月,税捐稽征处并入县府财政科,同年底解体。
  1949年12月,德化县人民政府财粮科下设税务处。1950年成立德化县人民政府税务局,下设秘书、税政、会计股,1958年6月,税务局并入财政局,1959年,税务局从财政局析出,1969年,税务局并入县革命委员会财贸组,1972年4月,财贸组撤销,成立财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合署办公)。1973年10月1日,税务局从财政局析出独自建制,下设秘书、税政、会计股。1984年,县税务局由晋江地区税务局垂直管理,人、财、物由上级局调配,1987年,税务局下设秘书、人教、监交、稽征、税政、计会、监察等股。
  1987年8月20日,设立德化县人民检察院驻税务局检察室,派检察室副主任1名驻局。
  (二)税务所(稽征分处)
  民国期间,县稽征处下设稽征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税务局下设税务所,其分处(所)如下:
  西南稽征分处:设于民国28年(1939年),辖西南、瑞上、碧霞、水口乡,民国38年消失。
  赤水稽征分处:设于民国28年,辖赤水、桂涌、葛岭、双阳、济屏乡,民国38年消失。
  大境柑征分处:设于民国38年4月12日,辖双阳、济屏乡,民国38年8月消失。
  城关税务所:1950年5月,设城区货物管理站,1959年7月起改建所至今,辖龙1镇、浔中、益德、霞碧乡。
  三班税务所:1950年5月设三高检查站,1951年改设所,1955年5月撤销,业务归县局直辖,(后改归城关所辖),1986年3月重设所,同年,设检查站,实行所、站合一,辖三班乡。
  雷峰税务所:1950年设代征,1951年设稽征组由局直辖。1955年2月至1956年7月划归水口所辖。1956年8月起建所,辖雷峰乡。
  水口税务所:1950年设代征,1951年设稽征组由局直辖。1955年2月设所,辖水口、久住区。1956年7月,撤所改组,归雷峰税务所辖。1962年3月重建所,辖水口、南埕公社。
  赤水税务所:设于1950年5月。当时辖赤水、上涌、葛坑区,今辖赤水、国宝、美湖、大铭、春关乡。
  上涌税务所:设于1959年7月,辖上涌、桂阳、汤头公社。
  葛坑税务所:设于1962年3月,辖葛坑、杨梅公社。
  税务所下设稽征组的,1987年有盖德、倭碧、南埕、国宝、美湖、大铭、春美、桂阳、汤头、杨梅乡等处。
  二、征管形式
  民国24年(1935年)前,税款征收方法按年额分到各地,由士绅、富商承包征收。民国25年后,由经征机关,按户查定税款,分期分次缴纳。营业税、房铺税有时亦由土绅承包;屠宰税,边远地区由保甲长包征或代征。
  1950年屠宰税由人民政府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边远地区委托代征。1952年起,土特产税,由供销社收购单位代扣代缴;地方附加由财政部门征管。
  1952年,对私营商业、饮食、服务业、手工业采用定期定额征收和查帐征收。
  1956年,对私改造后,征管对象以国营、集体企业占主要地位,征管方式改由企业按纳税鉴定自行计算缴纳。
  1981年后,个体工商业户逐年增加,因无账可稽,或账证不实,采用定期定额或由国营、供销社批发单位代扣代缴方式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由县财政局征管。
  三、征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务机关执行如下征收管理规定;
  (一)税务登记:凡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30天内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以后如发生企业名称、经营范圈、地点变更,应再办理变更登记;歇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二)纳税鉴定: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如实填报纳税鉴定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给纳税鉴定书。
  (三)发票管理:发票由县税务局统一印刷,盖有税务机关印章。用票单位向税务机关购买使用。国营企业等单位,由于业务特殊需要,经批准可自行设计,按指定印刷厂印刷。
  (四)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代征人应按规定履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
  (五)税务检变:1954年,德化税务机关查获私营工商业户违章1317件,偷漏税款25547.2元。进行教育后不作处理外,补税、罚款、没收1259件,补税11274.2元,移送法院追查刑事12件。
  1954年11月11日至12月5日,县对国营、公私合营20个企业自查补税,发现具体政策不明或会计制度不健全的有10个单位,应补纳税款3142.98元。另发现新人瓷厂多纳税款356.23元,以及1952年对该厂误征所得税,均予退补。
  1987年底,德化进行税收检查,全县应纳税1677户,经自查、辅导自查1346户,发现漏税234户,补纳税款31.15万元;自查后再由税务人员进行重点检查713户,应补纳税款40.47万元。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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