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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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33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调解仲裁
分类号: F724
页数: 1
页码: 35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德化县经济合同调解仲裁机制随市场发展而建立,通过“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有效调解纠纷,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稳健发展。
关键词: 德化县 经济合同管理 调解仲裁

内容

民国以前,德化没有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违反合同规定发生纠纷时,一般由公亲、族长、里正进行调停,有的申诉到县衙,愚昧无知者甚至在“神佛”面前诅咒。民国4年(1915年),县设立“商人公断处”(县商会前身),负责调处商民之间的纠纷。民国中、后期,则由商会、同业公会出面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3年起,县商业、供销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但缺乏承担违约的贲任规定。198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繁荣,工商业户的加工、订货日益频繁,纠纷事项时有发生,单靠经济合同管理股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县工商局根据国家颁发的《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于1984年3月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局长兼任主任,设仲裁员4人,书记员1人,受理仲裁案件,本着“调查事实,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从1984~1987年,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5起,争议金额36.1万元,其中调解8起,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7起。还配合晋江县工商局共同调解德化县企业局1980年与晋江县青阳、梅山钟壳厂签订包装箱购销合同16万元。追回拖欠3年的货款4.3万元。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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