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山林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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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12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山林所有制
分类号: F279
页数: 3
页码: 167-17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德化县山林所有制变革历史、林木入社和林业“三定”的情况。
关键词: 山林所有制 德化县 改革

内容

第一节 山林权变革
  历史上德化山林权属有村落姓氏族众山林、轮祭山林和无主原始森林及荒山。明、清时代地主、富农占有大量肥沃山地,农民也有一些山地,但多为贫瘠分散。清末,也有部分农民承领无主荒山经营管理,或通过买卖而取得所有权,如“坟地”或小片山林。民国期间,地主、富农占有较边远的山林,经租佃或买卖,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渐分离,承租者可以自行采伐林木。到1949年,氏族山林有71.56万亩,约占当时的有林地面积的一半。地主、富农山林4.89万亩,人均20.3亩;农民山林15.85万亩,人均1.8亩;国有林3.1万亩;还有祠堂、寺庙山林、村风景林、路山、学山和官山以及边远无主原始森林、荒山等。
  1951年,进行山林土改,没收地主山林,征收富农出租的山林,征收部分族众山权或出租的林权,保护中农山林,经自报登记,民主评议,把山林按人口平均分配给贫雇农。
  合作化、人民公社化阶段,山林经折价入社,为集体所有。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山权、林权分离政策,山权有国有、集体所有:林权则有国营、集体、股份、私营等权属。
  第二节 林木入社
  1955年,县在瑞坂乡、樟镜乡搞山林折股入初级社试点,次年,林木入社工作全面铺开,将原属自然村所有的山林权属转为所在地高级社所有;农民私有林折价归高级社集体所有。但有少数地方明入社,暗则各业各管。
  山林入社方式:一、折价入社,根据林木种类、蓄积、费工、交通状况等分等折价,扣除预估的税收及采伐、搬运费,剩余归林主.油茶、毛竹等经济林则按前连续4年的年平均产量,分等折价,扣除工本费和税收后,剩余归林主.二、比例分益,按林木大小,确定山价分益比例。
  房前屋后和墓地的零星树木,仍属社员所有,有些农村,社员每户还保留少量自用经济林和杉木林。
  1958年10月,全县人民公社化后,高级社原有的山林全部归公社所有。
  1961年6月26日,中共德化县委根据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生产若干政策(试行草案)》(即“十八条”),提出:“凡高级社时期入社的山林,仍归大队所有,林木无代价入社的要重新折价入社,已折价入社的山林款项要分批兑现,对折价不合理而群众有意见的,要适当调整;对不应入社而平调入社的,要退树或退钱给社员”。同时组织工作组,到公社帮助处理高级社山林入社的遗留问题,确定山林所有权,建立护林规章制度等工作。从1963年开始,全县山林权属暂时稳定,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县山林权属遭到破坏,山林受到
  严重破坏。
  第三节 林业“三定”
  1981年3月,县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抽调县、社干部在大铭乡作“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试点工作。同年11月,“三定”工作在全县开展,至次年底结束。
  一、稳定山林权
  全县通过查山定界,处理山林纠纷,在原有山林权属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从而稳定了国家、集体、个人山林权属。调整后,全县17个公社、186个大队和2个国营林场,查清山权面积261.6万亩,林权面积243.6万亩,分别占全县林业用地面积的95.6%和89.2%,其中确定国家所有!山权4.9万亩,林权7.8万亩,集体所有山权256.7万亩,林权235.8万亩。在集体山林中,划清社有山权796万亩,林权679万亩,生产大队所有山权256.66万亩、林权227.78万亩,分别占所确定山权、林权总面积的98.1%和93.5%,还有生产队林权1.2万亩,同时为国营葛坑林场划定2.59万亩林业用地。确定7个社办林场所经营的6.96万亩的山林权属。全县国有林用地6.48万亩,占全县林业用地的2.4%,其中有林地4.51万亩,森林蓄积量10.95万立方米,占全县总蓄积量的1.9%。
  1983年,县林业局成立林权发证领导小组,根据已核实权属的山林填发林权证。林业“三定”中还处理山林纠纷322起,计5万亩,其中区际1起300亩,社际67起3.5万亩,队际254起1.47万亩,同时调整了部分插花山。
  二、划定自留山
  林业“三定”中划定给社员的自留山,主要是宜林荒山、疏林山和需要停垦还林的山林。到1982年,全县有160个生产大队和1265个生产队划给27358户农民自留山18.02万亩,户均6.6亩,人均1.05亩。自留山的山权归集体所有,由社员长期经营,限期种树绿化,林木谁种谁有,允许继承。但不准出租、转让、典当、买卖和擅自建房。
  三、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
  1982年,社、队开始实行由户、组或联户承包的营林生产责任制。1987年,全县共落实林业生产贵任制177.72万亩,占全县核实林权山林总面积的73%,其中社、队林场承包8.3万亩,生产组承包33.28万亩,合股承包7.03万亩,个人承包16.93万亩,分户承包管理37万亩。其主要形式是:一、山林经营承包到户责任制。不论荒山、疏林山、有林山,都把造林、抚育、管护、采伐、铕售等生产全过程一包到底。社员除完成规定的上缴任务外,对山林经营、产品铕售均有自主权。二、林场实行联产承包。场内定人员、定任务、定费用、定报酬,超产奖励的联产承包到组。承包年限有三、五年或一二十年。承包组内部,有的实行联产承包到劳力,有的搞小段包工,联产计酬。三、护林责任制。主要是建立护林组织,发动群众制定护林公约,划定山场。落实护林专管人员,确定全年基本报酬,建立岗位责任制,年终评比,有奖有罚。对成材林管护责任制的具体做法有5种:1。根据不同树种和立地条件,规定管护报酬,主伐时按管护年限和出材量,每年按每立方米给予一定报酬;2。估林木蓄积量基数,新增材积比例分成,一般是“二八”、“三七”开,集体得大头,不另付管护费;3.预交押金,主伐时比例分成;4.林木折价,投标承包,分期付歉或一次性付清,主伐时除上缴税金、山价外,其余收入归承包者;5。固定补贴承包管护,每年由场、队按协议付给管护工资。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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