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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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797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13
页码: 677-68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物价管理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管理体制、物价变动与比价、物价监督检查。
关键词: 晋江县 物价管理 管理体制

内容

第一节 管理体制
  民国时期,以自由价格为主体,政府不统管物价。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物价管理。1950年1月1日宣布人民币为全国统一合法货币,禁止外币流通和金银外币折价流通,结束金融混乱局面,为稳定物价奠下基础。
  1949年10月,晋江县设立工商科。1950年4月设立粮食科,同年又先后成立晋江县贸易公司、供销合作社、国营粮站,并采取多种措施,掌握主要物资的批发业务,组织粮食、棉布、煤油、化肥等主要物资投放市场,平抑物价。因而制止了通货膨胀,初步稳定市场物价。
  1953—1957年,对主要商品实行计划价格。从1953年起,国家对主要农产品陆续采取统购统销政策。这一时期,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逐步扩大农产品收购范围,并且提高粮食、生猪和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在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同时,降低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
  料的价格,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958年“大跃进”期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生产萎缩,致使物资短缺,物价大幅度上涨。1959年起,国家处于暂时经济困难时期,为保持市场上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的稳定,使广大居民能顺利渡过困难,1963年4月,贯彻省物价委员会通知,开展以职工生活必需品(即十八类商品)稳价为中心的审价工作,既回笼货币,又起到稳定和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
  在农产品价格方面,1960年对农产品收购实行加价和奖售政策。为发展农业生产,降低农业生产成本,通过整顿中小农具的出厂、销售价格和降低农药、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由于工农业生产发展,市场商品供应逐渐增多,物价日趋稳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自留地及集市贸易被取消,主要农产品基本上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收购,很多商品供不应求,物价工作陷入混乱,物价委员会也曾一度被取消。由于对价格管得过多、统得过死,商品价格不能随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的变化而适时地合理调整,许多商品价格既背离价值又不能反映供求关系,阻碍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1967年8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为稳定市场物价,要切实加强物价管理,对不合理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的指示,把各种商品价格暂时冻结。
  1970年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不可以任意变动价格”指示。由于物价长时间冻结,很多商品价格同生产、流通、消费等情况的变化脱节,使不合理的问题日益严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在物价方面作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对长期积累下来的不合理价格,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进行调整和改革。
  1979年4月,晋江县较大幅度提高粮食、油脂油料、生猪、菜牛、蛋品、水产品、甘蔗、木材、毛竹等18种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其中粮食和油料在粮食收购价提高16.67%的基础上,还扩大超购加价幅度,由原加价30%扩大为50%。从1979年11月起,适当提高猪肉、牛肉、羊肉、蛋品、水产品、蔬菜、牛奶等8类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并给每个职工每月副食品补贴5元。
  1981年4月,晋江县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农副产品收购、调拨和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在完成国家统购、超购和计划收购任务后,其一、二类农产品(除木材、毛竹、篙竹、棉花、烤烟、黄麻、甘蔗、茶叶外)及三类农副产品,允许实行议购议销。同年,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日用工业品收购、调拨和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二类工业品不准搞议价,部分三类工业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
  7月,对县管15种主要农具(铁制农具7种,木制农具4种,竹制农具4种)的出厂、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平均提高37.13%(其中铁制农具提高15.39%,木制农具提高49.41%0,竹制农具提高38.07%)。
  11月,降低涤棉布价格,平均降低幅度13%。适当提高部分烟、酒销售价格。
  1982年10月,省人民政府《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通知》中,第一批放开的品种计6类218种。
  1983年1月,又再次降低化纤织品价格,适当提高棉纺织品价格,涤纶混纺零售价格平均降低28.43%,化纤针织品平均降低19.6%。纯棉布零售价平均提高17.29%,针棉织品
  平均提高14.3%。同年还降低手表、闹钟、布胶鞋、照相胶卷、电风扇以及彩色电视机等工业品价格。
  1984年5月,晋江县根据省物委关于改革部分农产品和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办法,实行计划价格的中央和省管理的农产品有粮食、食用油脂油料、生猪、甘蔗、土糖、烤烟、黄红麻、茶叶、木材、毛竹、松脂、柑桔、龙眼、土纸、茉莉花、黄鱼、带鱼、鳗鱼、一级炊鳀等。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原则分为:一、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商品16种;二、允许下浮商品29种;三、允许上下浮动的商品15种。共60种。
  1985年1月,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实行议购议销。
  1985年4月,晋江县根据中央和国务院规定,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的粮食为稻谷、小麦、大豆3大品种,其他品种的粮食自由购销。同年5月,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领导的议购议销。在猪价放开的同时,对蔬菜、水产品、禽、蛋等鲜活商品也同时放开。
  1986年4月,放开大豆购销价格。10月,又进一步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形式、多种方式的管理制度。实行国家定价商品由16种减为8种,不准上浮、允许下浮的商品由29种减为6种,控制上浮、允许下浮由15种增加为19种。由原管理60种减少为33种。
  1986年,省管理价格的主要工、农产品减少,由省统一定收购价格的农产品减少为3种,即稻谷(大米)、小麦(面粉)、花生(果、仁、油);指导价5种:甘蔗、黄麻、松脂、生猪、茶叶;农副产品销售价省统一定价3种:大米、面粉、花生油(定量供应部分);市统一定价2种:米、面制品(定量供应部分);省指导价4种:猪肉、松香、松节油、麝香。
  日用工业品销售价格省统一管理的由原来33种减少为23种。(一)实行国家统一定价6种:机制糖、食盐、民用煤、煤油(定量供应部分)、洗衣皂、机制纸(新闻纸、凸版纸)。(二)不准上浮、允许下浮4种:奶粉、味精、主要西药(青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碱、四环素盐、土霉素、口服葡萄糖)、安全火柴。(三)控制上浮、允许下浮13种:国产摩托车,普通灯泡,日光灯管,五磅保暖瓶、胆,主要针纺织品(包括棉纱、化纤纯混纺纱),纯棉布,化纤纯混纺布(中长纤维布除外)、绸缎、呢绒、针织品(包括纯棉汗衫背心)、棉毛衫裤、绒衣裤、毛巾、床单、毛绒、毛毯,洗衣粉,搪瓷面盆,口杯,电池,元钉、铁丝,铝锅。
  重工业品供应价格省统一定价25种:原煤、石油(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铁矿石、化肥、农药、硫酸、硝酸、盐酸、纯碱、烧碱、电石、酒精、塑料原料、橡胶、水泥、钢材、生铁、有色金属、汽车、拖拉机、主要机电设备、主要电子产品、废钢材(计划分配部分)、黄金、白银。除上述产品外,其他全部放开。
  第二节 物价变动与比价
  一、主要商品价格
  包括粮油、化肥、农药、农机具、电价和汽车客货运价等。
  资料来源:系晋江县田赋处每月向南京国民政府报送粮情电报价格存根整理。
  二、商品比价
  新中国成立前,工业品价格高,农产品价格低,工农业产品之间的比价悬殊,存在着不等价交换。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为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采取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降低工业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以缩小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如1953年,每50公斤稻谷只能换37.96公斤食盐或6.33公斤煤油或18.64公斤化肥,至1987年,每50公斤稻谷已能换76.25公斤食盐或24.75公斤煤油或67.78公斤化肥。
  三、物价指数
  零售物价指数是由消费品价格指数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构成。晋江县消费品价格指数分为六大类:(一)食品类(包括粮食、副食品、烟酒茶、其他食品),(二)衣着类,(三)日用杂品类,(四)文化用品类,(五)医药类,(六)燃料类。由此六类之代表商品零售价格组成。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分为七大类:(一)中小农具类,(二)半机械化农具,(三)机械化农具,(四)化肥饼肥,(五)农药及农药械,(六)柴油,(七)建筑材料。由此七类之代表商品零售价格组成。以1965年为基期,采用环比方法计算每年零售物价总指数的升降幅度。在1966—1979年每年升降幅度都在1%以内,1980—1982年提高幅度较大,仅1981年即比1980年提高8.31%。
  第三节 物价监督检查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国民经济中私营经济成分还占很大比重,商品价格基本上受市场经济支配,由供求规律决定。当时国家采取稳定金融、抛售物资等经济手段来平抑物价。国营贸易公司、供销合作社开始经营主要物资,同时控制市场价格。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贯彻执行,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经济不断加强,国营专业公司相继成立,并加速实现对私改造,扩大物价管理,工业品主要由各个国营专业公司根据国家规定的各项商品作价原则,规定商品价格。农副产品的价格以供销社为主,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店(组)以及个体商贩,须执行国营公司和供销社价格规定,并实行归口管理;集市贸易价格由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股和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1958年,由于部分商品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出现市场物价混乱。
  1959—1961年国家经济困难时期,市场物价大幅度上涨。1963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全国物价委员会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管理的商品目录,加强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物价委员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物价管理试行规
  定》,在全县开展审价工作,对与人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主要消费品价格、修理服务收费、医疗收费、农副产品收购价、地方工业产品和铁、木、竹中小农具等手工业产品的价格,进行重新审定。通过审价发现价格差错和偏高的,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建立价格管理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均建立物价机构,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加强物价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执行,价格管理权限陆续下放,单一的计划价格制度为多种价格形式所代替,克服统得过死的弊病,国营独家经营的局面有了明显改变。实行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后,商品价格的高低同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直接关联、使价格管理和检查监督更加复杂、违反物价纪律的事例时常发生。有些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任意扩大调价商品范围,提高调价幅度;有的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次充优、短斤少两、变相涨价;有的随意减少平价供应,扩大议价商品范围,平价购进,高价出售,抬高物价;有的随意增加行政事业性和服务行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等。
  1980年4月,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及1980年12月《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精神,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开展物价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物价人员,会同工商、计量等部门,分为4大片开展物价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纠正。
  1982年9月,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继续开展物价大检查。除有关业务部门参加外,还邀请县人大、政协、工会等部门参加。同时使其制度化,每逢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均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场物价大检查。
  1984年5月,晋江县物价检查所成立,为县物价委员会领导下的事业单位,负责物价检查监督工作。
  1984年11月,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在物价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努力下,物价监督检查工作逐步趋向经常化、制度化,每年开展一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检查中实行全面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节日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同时还根据不同情况和特点,开展对重点行业的重点检查,如春耕前都开展一次对农资部门的中小农具、化肥、农药、柴油等价格的重点检查。
  从1985—1988年,全县共立案查处65起乱收费、乱涨价的违纪案件,有彩色电视机、食糖、香烟,以及非商品收费,电价、邮电资费等。其中,1985年查处30起,罚没款25.29万元;1986年查处3起,罚没款4.41万元;1987年查处19起,罚没款11.42万元;1988年查处13起,罚没款105.2万元。共没收非法收入146.26万元,罚款0.06万元,合计146.32万元。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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