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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章 粮食统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75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粮食统销
分类号:
F762.1
页数:
5
页码:
634-63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粮食统销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支前与常年军供、市镇供应、农村统销、华侨供应。
关键词:
晋江县
粮油
粮食统销
内容
第一节 支前与常年军供
1949年9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晋江。根据省委《临时借粮办法》,预借粮食3910吨。为保证军需粮食的供应,设立晋江支前总站,石狮设中心分站,安海、东石、中山街设分站,分站下设供应点。1950年,总站撤销,原供应点仍保留,军需粮供应归县财粮科统管。
常年军用粮供应,按驻军后勤部门的计划,凭“军用粮定额支票”军用价购粮票供应,由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同时指定专厂加工、专仓储存、专店(或柜台)供应,保质保量。还经常送粮到部队,征求意见,多方设法提供方便。
在军供工作中,晋江县涌现一批模范单位和个人。1959年10月,中央军委总后勤部和国家粮食部联合在金井召开全国支前工作现场会,授予金井粮站“全国支前工作先进单位”光荣称号和“粮食工作能手,支援前线尖兵”锦旗。1984年,又被评为省军供工作先进单位,省政府、省军区授予“拥军支前模范,军粮供应标兵”锦旗。至1988年,金井粮站计获中央、省、地和驻军授予的锦旗38面、奖状81张。此外,青阳、石狮、龙湖、永宁、东石、英林、深沪、祥芝等粮站也经常给驻军送粮送油。
第二节 市镇供应
一、居民口粮
新中国成立初期,凡享受国家供给制的军政人员、教职员工、支前民工的口粮均由国家供应,其他均通过市场自由贸易供应。
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销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口粮均纳入国家统销计划,由单位编造计划按月供应;市镇居民口粮采取自报评议办法定出数量,由居委会造册按人口核定数量发证定点按月供应。
1955年11月开始,实行按人分等定量供应的办法。根据“一人一份粮,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的原则核算,按户(单位)发证,定点供应。
全县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市镇居民共54406人(扣除晋北中芸1835人),每人每月平均定量成品粮12.65公斤。
这标准依据实际劳动强度。具体工种作过适当调整。1959年起,为节约用粮共渡难关,除10岁以下二档儿童定量标准不变或少降外,一般都降低1—2公斤。党政机关、企事业干部职工带头降至11.5公斤。1964年,粮食情况基本好转,恢复原标准。
按人分等定量供应口粮的办法一直施行至今。如有婚嫁、生死、分并、迁居等情况,凭公安部门户口变动证明和迁移证,由粮食部门办理增减或迁移口粮手续。农业人口转为居民人口,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1986年起,由公安部门和粮食部门共同经办,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迁移手续。
随着人口增长和职工人数的增加,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市镇居民人口也相应增加,至1988年底,全县居民人口136538人,比1955年增加1.5倍,每人每月平均定量商品粮13.02公斤。
二、工商行业用粮
工商行业用粮包括工业、手工业、酿造业、食品业和副食品业用粮。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以前,工商行业用粮均通过市场自行采购解决;实行粮食统购后,由粮食部门定额供应。
1955年11月,工商行业用粮开始由粮食部门统一供应。用粮单位根据需要按月(季)编造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粮食部门核实后,凭发给的“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购粮。全县供应工商用粮户,共968户,每季度供应粮食1580吨。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1959—1961年)粮食供应紧张,为控制销量,节约粮食,食品副食品业一律凭粮票供应群众米饭、面包、馒头、米粉、切面、白果、饼干等食品,然后凭回收粮票向粮食部门购买粮食原料。粮食部门也供应一部分免票粮食给食品副食品业作为辅料;同时允许用粮单位凭当地粮食部门审批的用粮计划,在国家粮食市场购买某些特需品种。1963年实行议价经营后,工商行业平价用粮如不足,也补充供应议价粮。
改革开放后,粮食开始多渠道经营。酿造业、工业用粮供应分别在1984年7月和1985年4月改为议价供应;食品、副食品业用粮也在1986年10月改为议价供应。
1953—1986年晋江县计供应工商行业用粮9217万公斤。
三、定量外补贴
1961年,在国家经济困难时期,实行定量外粮油补贴,作为口粮的补充。定量外补贴的项目有干部出差、参加劳动或会议、值夜班。以后又逐渐增加参观团、慰问团、运动会、病号、产妇等对象补贴,共13类69种。在经济发展、市场开放、人民收入增加的情况下,1986年开始,除保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积极分子代表大会和离休干部、老红军、残废军人等补贴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取消。
1961—1988年,全县计供应定量外补贴粮10502吨。
第三节 农村统销
一、缺粮供应和回销粮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初期,政府采取限量方法,供应缺粮户口粮。1954年下半年按户发证,凭证供应。因自然灾害,粮食减产,缺粮户和农民统销粮数量猛增,当年计回销粮食5.503万吨,比1953年增加3.468万吨(170.4%)。
1955年9月实行粮食“三定”,全县核定缺粮户55889户263784人,定销粮食2.593万吨。
1956年,根据农业合作化后社员粮食分配变化的情况,以社为单位平衡余缺,发证由农业社统一安排供应,克服同一个社又购又销现象。平衡后定销数为1.75万吨。此后回销工作成为制度。
1960年,出现全县性粮荒,187个大队53万人中,每人平均月口粮在原粮12公斤以下的就占78个大队。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这一情况,广泛宣传生产自主经营自留地,解散食堂,情况才逐渐好转。
1961年冬,基本核算单位下放至生产队,增加其自主权,同时,粮食统购实行征购包干政策,农民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至1963年,粮食情况全面好转。
1965年,粮食统购实行“一定三年”,对缺粮户实行定销。全县定销数为7000吨。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粮食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粮食库存减少,供应紧张,从安徽、河南调进大批地瓜干供应。
在农村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期间,每逢灾年减产,政府均拨出部分回销粮,解决重灾户、五保户口粮问题。由群众民主评议,分配到户,发证供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和深化,农业生产逐年发展,粮食增产,农民收入增加,全县已基本解决温饱问题。
二、渔民和突出部供应
晋江县是福建省主要的渔业县之一,有渔民15625人。渔民口粮供应分专业渔民和农村中集体渔民两种。专业渔民中外海渔民口粮按每人每月成品粮22.5公斤定量标准供应,内海渔民按每人每月成品粮17.5公斤定量标准供应,家属按市镇居民口粮标准发证供应。农村中集体渔民口粮按农村定销标准供应,由农业社(队)分配。口粮标准低者按专业渔民定量标准补贴,具体标准是外海生产者每人每月成品粮13.5公斤、内海生产者8.5公斤。以基本核算队为单位,定船、定额、一年一评,一次核定。1979年全县应享受补贴的集体渔民计8079人,每月应贴大米94吨。补贴的大米从回销粮项目列支。1984—1988年计统销1.187万吨。
全县突出部共32个行政村297个队,61132人。其地土壤贫瘠,气候恶劣,粮食产量很低,口粮难以自给,须予补贴。具体做法是扣除自产粮食后,每人每月口粮未达原粮12.5公斤标准,其不足部分予以补贴。为保证海岸线地区人民的生活,从1978年起,政府每年增加供应回销粮2630吨。
三、奖售粮
1961年实行收购重要经济作物奖售粮食的措施。省规定白木耳等21种主要农副产品及生猪、鲜蛋、家禽等为奖售品种。1963年省粮食厅确定37种。1973年全国实行农副产品收购统一奖售,奖售品种计68种。其后奖售品种、标准多次变动并逐步缩小。至1983年,省规定仅有17种。1985年4月1日,取消收购重要经济作物奖售粮食的做法。
晋江县享有奖售粮的奖售品种有计划外花生果、生猪、出口鱼、对虾、出口黑白瓜子、芦笋、野生动物皮、茶叶、食盐等。
晋江县仅生猪奖售一项,1962—1988年计奖售粮食2.74万吨,促进养猪业的发展。
四、甘蔗补助粮
晋江县1976年实行蔗粮挂钩政策,超售核定基数每吨蔗补原粮125公斤,没有完成交售基数则扣回粮食或增加统购粮。同时实行奖售,每超售一吨蔗奖售化肥5公斤,回销食糖5公斤,或自由选换粮、肥,也可加价。兑换标准是每50公斤糖换粮100公斤或化肥10公斤或加价15%。1983年,全县派购糖基数从3.6万吨下调为2.2万吨(一吨蔗折糖125公斤),同时仍继续执行超基数奖粮政策。1985年取消甘蔗补助粮,提高回销食糖为62.5公斤。直至1988年仍然执行这个标准。
1976—1988年全县计供应甘蔗补助粮121955吨。
五、种子粮经营
晋江县粮油种子实行以生产队自繁自选自留自用为主、国家调剂为辅的方针。国家调剂的种子粮,在1957年前归粮食部门经营,而由农业部门负责提出购销调拨计划和品质检验。1958年良种开始归农业部门经营,备荒种子仍归粮食部门经营。粮食部门同生产单位签订种子收购合同,或者选取征购入库中纯度高质量好的粮食专仓保管备用,经农业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售。收购的粮油种子均抵征购任务,供应时采取以粮(油)兑换种子的方法。但在灾荒或新垦土地需要种子时,经县政府批准,免予以粮兑换。如1958年一些生产队的种子粮因先留和保管不当变质,粮食部门及时供应种子粮支援。1983年春季,淫雨造成大小麦减产,粮食霉变,粮食部门协助农业部门从甘肃、青海、江苏、浙江等省调入大小麦、豌豆种子1530吨,供应全县。
晋江县粮油种子也曾外调,如1958、1959两年除供应全县各种粮油种子4570吨外,调出花生种子350吨,支援永春、安溪等县。
第四节 华侨供应
晋江县是全国著名的侨乡,有侨眷侨属63万多人,在粮油供应方面均给予优待。归国观光、探亲华侨的口粮,探亲时间在1年以内者,按10岁以上每人每月17.5公斤,10岁以下者每人每月15公斤成品粮的标准供应;临时性的观光、探亲者,膳食由中旅社安排,不再供应口粮。
归国定居者的口粮,第一年按观光、探亲华侨口粮标准供应。一年后就业者按其工种定量标准供应,未就业而居住城镇者按居民定量供应。居住农村者国家供应成品粮至新粮收获,以后归农业社负责,如口粮标准低于市镇居民,其不足部分由国家补足。归侨中,年老体弱无人赡养者,按居民口粮标准发证供应。
1955年开始凭侨汇供应粮油。每100元(人民币,下同)侨汇供应成品粮6公斤、食油0.75公斤。1959年10月调整为每100元侨汇供应大米6公斤(加价50%)、食油1公斤(加价100%)。1962年9月再调整为每100元侨汇供应成品粮20公斤、食油2公斤,每20公斤成品粮另加供应黄豆1.5公斤,取消加价。“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止凭侨汇供应。1978年恢复,供应标准调整为每100元侨汇供应成品粮10公斤、食油0.75公斤。
1955—1967年、1978—1988年全县计供应侨汇粮9.082万吨、侨汇油3665吨。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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