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粮食征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75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粮食征购
分类号: F762.1
页数: 5
页码: 630-63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粮食征购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征收、统购、合同定购、奖售与超购加价。
关键词: 晋江县 粮油 粮食征购

内容

第一节 征收
  粮食征收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称为田赋。晋江田赋始于唐代。至清初,据载,官田每顷交银9.48分,民田8.55分。晋江全县有田3998顷,共征收银30371两,折色米3413石。
  民国初期沿袭清制,将各项捐税合并征收,民国3年(1914),修正赋额。民国29年改征实物米折办法,即按开征时市场粮价折米完纳或折币征收。民国30年4月废除米折办法,一律征收实物,每元征粮2市斗。民国31年每元收粮3市斗,加征公学粮1市斗。民国32年改征实为征借,征实每元仍收粮3市斗、公学粮1市斗,征借则按土地计算,每亩征借2市斗。
  新中国成立初期,田赋改称农业税,俗称公粮,在征收公粮前称筹集军粮。1949年9月15日省政府颁布《临时借粮办法》,以户为借粮单位,以赋额为借粮标准,向农民借粮。年底开展合理负担公粮工作,以原国民政府田赋底册为基础加以调整,使农民负担合理,减除一些贫下中农的过重负担。负担过轻的一些地主、富农和反动分子则征足。全年计征粮3905吨。1950年省政府颁布《福建省1950年农业税征收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定征税为田、农、荡、果四种地目,以60公斤为起点,农业税和附加税一律按正税15%分别计算,统一征收。1951年根据“以率计征”原则征收公粮,广大农民踊跃缴纳。1950—1952年计征收公粮22135吨。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征购统一入库、分别结算,征收公粮部门按规定把价款缴纳国库。
  第二节 统购
  1953年,晋江县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购政策。1961年又执行统购粮奖售工业品和超购加价及奖售等政策,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产和售粮积极性。1953—1984年计征购粮食628277吨,占总量12.60%,其中稻谷36.69万吨,占征购总数58.40%,薯类223.732万吨,占35.61%。1985年国家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晋江县按规定停止执行统购政策,先后实行协商统购、粮食“三定”、“一定三年”、“一定五年”等具体措施。
  一、初期统购
  1953年11月至1954年上半年为统购初期,各级党政组织积极宣传统购统销政策。在提高农民思想觉悟的基础上,层层下达控制数,实行自报与评议相结合的办法,把任务核定到户,张榜公布并签发通知书。1953年计征购入库16205吨。由于任务重、时间短、方法简单、农村情况不甚清楚,分配任务未能做到完全合理,出现该购的未购、有些不该购的却购口粮的情况。
  1954年12月,执行省政府11月1日公布的《福建省粮食计划收购暂行办法》,根据国家需要和余粮多者多购、少者少购、无者不购的原则,以全年产量扣除公粮和免购额(含口粮、种子、饲料),辅以民主评议的办法进行统购。免购额为210公斤。由于做法细致,并深入宣传总路线和“支援国家建设、支援灾区”,农民政治觉悟提高,踊跃交售公粮。1954年计征购入库粮食2.154万吨。由于征购前评产不准、对灾情估计不足等原因,因此出现减产多征的现象。当年粮食减产7605吨,征购却增加5320吨,占产量由1953年的11.25%上升为19.19%,造成1955年初粮食供应紧张,粮食部门及时调进粮食4.107万吨,缓解粮食紧张局面。
  二、粮食“三定”
  1955年底,认真贯彻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粮食定产、定购、定销工作指示》及《福建省农村统购统销实施细则》,在水田区的陈埭横坂村、农地区的罗山沙塘村、城镇的安海、石狮和渔业区的梅港搞粮食“三定”试点,并加以总结推广,全县实行。
  定产:按实际种植面积,参照土地质量,自然条件和历年生产情况定产量,产量减去公粮后按90%计购,对富农可按95%计购。
  定购:定购数三年不变。如遇丰歉年景,则实行丰年增购、歉年减购,增购数不超过增产部分40%,一年一评。
  定销:常年产量不足以扣除留粮者为缺粮户,对缺粮户实行缺多少供多少,何时缺何时供应的办法,一年一评。
  留粮标准:口粮,农地区为200公斤,水田区为220—230公斤;饲料,耕牛每头45公斤,驴马每头35公斤,公母猪每头90公斤,肉猪每头25公斤;种子,早晚稻田每亩10公斤,大小麦每亩6.5公斤,大豆每亩7.5公斤,其他杂粮每亩4公斤。
  全县定产14.356万吨,定购2.376万吨(其中征收公粮4640吨),定销2.593万吨。实行“三定”后,农民负担趋向合理,提高了生产积极性和出售余粮的积极性,基本杜绝投机行为,稳定了粮食价格。
  1956年,以“三定”为基础,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进行余缺平衡。全县定产为14.256万吨,定购为1.857万吨,比“三定”减少5190吨;定销1.754万吨,比“三定”减少8390吨。
  1955—1957年计征购粮食58615吨,比定购任务42970吨,超额15645吨。
  粮食“三定”实行至1957年止。1958年实行国家包干办法,即余粮社(户)包干统购,自给社(户)包干自给,缺粮社(户)包干统销。增产增购,增购指标为增产量40%0。但当时人民公社化、“大跃进”开始,故未能实施。此时农业生产刮“大增产”浮夸风,粮食征购也出现高估产高征购。1958年征购任务高达5.4万吨,实征36557吨,比1957年的19950吨增加16607吨。1959年在以反右倾鼓干劲为纲的错误思想指导下,中共晋江县委定征购任务为5万吨,统销任务为4.5万吨,实征36245吨,占总产由1957年的17.85%跃增为30.18%。由于多购粮食,大办食堂又浪费不少粮食,加上自然灾害,粮食减产,因而1960年秋出现全县性的粮荒。面对这种困难情况,政府广泛进行发展生产、节约用粮、“瓜菜代”渡难关的宣传并采取减征粮食和实行奖售等措施。1961年,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粮食征购采取包干办法,把原征购任务提高5%作为机动数,宣布增产不增购。此年粮食总产132550吨,比1959年的120095吨增产12455吨,征购量却降低为35941吨,比1959年的36245吨,减少304吨。
  三、“一定三年”和“一定五年”
  1965年,根据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负担下苦功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实行征购“一定三年”政策,适当调整征购任务。全县核定征购基数为23465吨,比1960年的47370吨减少23905吨,超购加价任务为2990吨,并实行以基本核算单位计算。全年每人平均缴纳公粮和出售商品粮超过50公斤部分,按统购价给予20%奖励金(公粮部分不奖)。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农民收入有所增加,并提高农民缴售粮食积极性。“一定三年”政策执行至1970年中止。奖售标准则提高为每超购50公斤,一半按统购价加价30%,一半奖售化肥15公斤。
  1971年起,“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根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重新调整征购基数,做到负担合理,绝对不购过头粮。全县基数任务定为2万吨,加价任务为500吨。这一措施一直施行至1978年。
  实行“一定三年”和“一定五年”期间正值“文化大革命”,粮食工作遭受严重干扰,未能完成征购任务。1976年,全县入库9205吨,只占任务46%。但广大粮食工作者坚守岗位,正常开展征购工作,1967—1976年,计征购粮食13.776万吨,保证社会各项用粮的供应。
  1977年,政府放手发动群众,广大农民自觉交公粮卖余粮,全年征购粮食12854吨,比1976年增加39.63%。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中央提出的“调整、改革、充实、提高”的方针,使农民休养生息,征购基数任务再调整为1.69万吨,加价粮为6100吨。同时,全面提高粮食统购价,加价粮的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农民缴粮积极性空前高涨。1979年征购超购粮共入库2.841万吨,超额完成5410吨。
  1982年,实行以县为单位的粮食购销调拨包干政策,全县征购基数调为1.7万吨,加价粮4250吨。
  从1983年开始,农民在完成征购和加价任务后,国家允许国营、集体或个人多渠道跨地域经营粮食的购销和运输,从而结束自1953年以来粮食商品由国家集中管理、粮食部门独家经营的单一流通体制。
  第三节 合同定购
  1985年4月,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取消统购,实行粮食合同定购。规定执行定购合同是农民必须履行的义务。粮食部门在春耕前把合同定购通知单发到农户。合同定购的品种有稻谷、小麦和大豆(1986年取消大豆)。其他品种可通过市场调节,完成定购后小麦稻谷可以自由购销。合同定购的粮食价格按“倒三七”计算(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合同定购粮食实行“三挂钩”,即与发放预购定金、奖售柴油、奖售化肥挂钩。为帮助贫困农户脱贫,把全县31个贫困自然村的全部定购任务275吨改为议价收购。当年全县粮食定购任务为7750吨,比原包干任务减少1.35万吨。
  1988年,全县粮食定购任务数不变,实际征购7835吨,超额完成定购任务。
  第四节 奖售与超购加价
  1961年,统购粮食开始实行奖售棉布、棉絮、卷烟、煤油、食糖等工业品,1963年又增加化肥。随着供应情况变化,年度间奖售的品种、标准略有变动。1965年仅保留棉布和化肥,1970年后只保留化肥,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奖售品有柴油和化肥。
  1961年开始,对完成征购任务又超购粮食的农民,给予奖售紧俏工业品。由于当时农民余粮不多,故至1963年才实施。1964年超购50公斤原粮即奖售化肥10公斤,1965年超购1.5公斤奖售化肥0.5公斤。1967年开始,每超购50公斤,一半奖售化肥12.5公斤,一半按统购价加价50%;1969年加价幅度降为30%。1971年开始,超购粮食全部按统购价加价30%,同时每50公斤奖售化肥7.5公斤;1979年加价幅度又提高为50%,同时还奖售化肥。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取消超购加价。
  1963—1984年,全县计收购加价粮52234吨。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晋江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