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保护华侨侨眷权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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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34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保护华侨侨眷权益
分类号: D634.1
页数: 2
页码: 908-909
摘要: 本节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7年福建省石狮市保护华侨侨眷权益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侨务工作 华侨权益 石狮市

内容

一、落实华侨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即制定保护华侨、归侨政策,使他们的正当权益受到国家保护。土地改革中,由于执行政策偏差,有些华侨、侨眷被错划为地主、富农成份。1954~1956年石狮境域的20多户华侨地主、华侨富农提前改变成份,归还被错征、没收的房屋。1979年,中共中央下达《关于提前改变华侨地主、富农成份问题》文件,石狮、永宁、祥芝、蚶江公社(镇)有100多户华侨地主、富农改变成份。1983年中共中央下达《关于认真贯彻华侨房屋政策》文件,石狮镇认真贯彻执行。并纠正华侨、侨眷冤假错案10件,回收60年代下放的归侨、华侨子女244人,为其办理复职手续。
  石狮建市后,市侨台外事局继续抓紧落实华侨私房政策,解决永宁镇1955年侨属内迁的侨房落实问题。至1997年,落实华侨政策工作基本结束,退回华侨私房135户488间,面积12539.97平方米,包括埕地279平方米,有效地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侨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保护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1949年11月3日,福建省恢复侨汇,中国银行泉州支行开始办理侨批业临时登记,石狮申请并被核准登记的侨批业有3家。1951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管理侨汇暂行办法》、《福建省侨汇暂行处理办法》,实行便利侨汇、服务侨胞政策。当年侨汇1435.3万元。1954年,贯彻国务院宣布保护侨汇政策,侨汇增加,比1950年增长72.8%。1962年,中共中央颁发《关于争取侨汇的紧急指示》,采取保障侨汇实际购买力的政策,在物资供应上给予优惠,每笔侨汇按金额比例发给物资供应证,凭证购买大米、生油、棉布、工业用品、建筑材料等紧缺物资。同时,送汇、送票上门,代写侨信,服务周到,领取侨汇安全方便。侨汇储蓄,完全遵照侨户意愿,并享受优惠利率,可开设外币帐户。省政府创办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侨汇投资可安排华侨子女到所投资工厂就业。因此,石狮侨汇除1958年因受“共产风”影响下降外,历年均不断上升。至1966年,石狮办理登记的侨批业多达17家。侨汇总额占晋江全县的三分之一强,达1060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侨汇受到限制,领取侨汇需镇、村革命委员会及军代表批准盖章,侨汇存款被冻结。1976年,上述错误做法得到纠正,华侨汇款回国数量达1245万元。1987年,石狮侨汇2700万元,占晋江全县侨汇94049万元的34.83%。
  1981年后,华侨、归侨、侨眷出入境频繁,侨汇直接带入,同时出现以物代汇,以外币代汇,侨汇很少再通过银行汇兑。这一时期,银行汇兑侨汇减少,而实际社会上侨汇却成倍增加。石狮建市后,侨汇又逐年增加。1988年,石狮中行解付侨汇11.8万美元;1997年,增至283万美元,增加23.98倍。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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