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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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67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救济
分类号: D632.1
页数: 6
页码: 1072-1077
摘要: 本节记述了德化县社会救济的情况,其中包括了五保户供养、“五老”人员供养、灾荒救济等。
关键词: 社会救济 德化县

内容

一、五保户供养
  1989年,县民政局下发五保户、特困户救济费3万元,每个五保户救济生活费50元、春节慰问费20元。同年,发放救济棉被350条、单衣1000件、卫生衣350件。发给三班敬老院、霞碧敬老院单裤10条、上涌乡单裤29条、赤水乡单裤20条,解决五保户、特困户的御寒问题。
  1991年,全县有五保户232户、238人,每人发放生活救济费70元,慰问金30元;另外下拨救济款18590元。
  1992年,增拨三班敬老院生活补助金500元,碧敬老院700元,发放五保户、特困户生活救济金16660元,棉被300床。
  1993年,全县有五保户220户、220人,年发放五保户金额5万元,特困户定期定量补助66人,年发放金额1.682万元,发放救济棉被300床,增拨给三班敬老院生活补助费500元,霞碧敬老院700元。
  1994年,县政府为五保人员办理“五保”手续,五保供养人/年经费不得少于240元,口粮不得少于300千克,衣服2套,经费由乡镇统筹解决。
  1995年春节期间,县民政局给五保户发放慰问款8550元,生活补助款16300元。
  1996年,县政府为194户、224人应保未保的“五保”对象办理五保供养,要求各乡镇实行统筹供养,春节前,每户发放慰问金100元。春夏之交,每户发放春夏荒救济粮50千克。新办理的五保户,每户解决棉被1床。死亡者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
  1997年,全县有五保户340户、364人,享受社会“五保”人员比例为99%,“五保”人员全部被列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春节期间,县政府慰问五保户金额近10万元,即每户发给慰问金150元,救济粮50千克,新入户每人发给棉被1床。
  1999年1月19日,下拨五保户生活救济和春节慰问款52950元。
  2000年,下拨五保户生活救济款、春节慰问款52550元,棉被157床。
  2001年6月16日,全县符合“五保”对象的五保户、403人,列入“五保”292人,享受“五保”比例为72%。
  2002年,下拨五保户生活补助金每人100元,春节慰问金每人50元;下拨龙门滩敬老院重建资金7.5万元。
  2003年12月,下拨五保户生活救济补助和春节慰问款42150元,棉被250床。
  2005年,下拨“五保”人员生活救济补助款和春节慰问款52500元,棉被280床。
  2006年,全县有540名“五保”人员,县下拨生活救济补助和春节慰问款81000元,棉被300床。
  2007年,全县“五保”老人564户、585人,以分散供养为主。为解决“五保”老人无住房、住危房的问题,县政府决定分五年建设安居房,全县下拨“五保”老人安居房建设资金74.4万元;首批为15个村的32户“五保”老人,每户补助2万元,其中市下拨0.6万元,县配套1.4万元。安居房为砖混结构,面积20~30平方米,房产权属村委会所有,“五保”对象去世后,房屋由村委会统一安排给其他没有居住条件的“五保”对象;泉州市下拨福利彩票公益金29万元,建设盖德乡凤山村老年活动中心、福阳村卫生所和国宝乡敬老院。同年12月,县民政局、财政局下拨“五保”人员生活救济补助款和春节慰问金87750元,棉被300床。
  二、“五老”人员供养
  (一)生活补助
  1989年,县发给25名生活困难的“五老”(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人员补助款3750元,每人补助150元。
  1991年,县为32名“五老”人员发放定期生活补助8160元;为42位无依无靠的“五老”人员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费6300元(150元人/年);新评“五老”人员36人,发放定期社会补助8640元。
  1995年,“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由每人每月20元提高至40元,全县98人,发放定期补助款4.7万元。
  1996年10月起,全县427位“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由每人每月40元提高至80元。
  1997年,新增加“五老”人员62名,10月起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助40元。
  1998年,县民政局完成“五老”人员核实换证工作;全县147位“五老”人员及遗属,共发放定期补助款11.8万元。
  1999年,全县健在的“五老”人员82人,定期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04元,“五老”遗孀68人,每人每月40元。
  2001年,县老区办完成健在“五老”人员普查登记工作,全县健在“五老”人员116人,每人每月定期补助100元。
  2002年7月起,“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15元。
  2003年,全县发放“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款18万元,每人每月140元;80周岁以上医疗补助2.1万元;临时困难补助3万元。
  2004年,“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55元,农村“五老”遗孀每人每月补助40元,80周岁以上高龄医疗补助每人每年500元。全县发放“五老”定期补助款18.54万元,“五老”遗孀补助3.3万元,临时困难补助1万元。
  2005年,“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75元。
  2006年,“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95元,农村“五老”遗孀每人每月补助40元。年发放“五老”定期补助款25万元,遗孀补助款3.3万元,临时困难补助款0.5万元,领取办法由原来的到乡镇签领改为由银行储蓄卡发放。
  2007年“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每人每月330元(省定标准205元),农村“五老”遗孀每人每月补助40元。年发放“五老”人员定期补助款25万元,遗孀补助款3.3万元,特困补助1.4万元,临时困难补助0.5万元。
  (二)医疗补助
  2003年,开始为80周岁以上“五老”人员发放高龄医疗补助款。
  2006年试行“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将医疗补助资金的30%(即180元)发放到每位“五老”人员手中,作为其个人门诊费用,70%的医疗补助金作为基金,实行医疗补助:一是设立“五老”人员个人门诊账户,每年拨入180元,用于平时在定点医疗门诊开支。二是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扣除临时救济、社会帮困救助后给予25%的补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为5000元。全县260名重点优抚对象和“五老”人员免费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享受新农合医疗保险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待遇。
  (三)其他补助
  1.特困、临时补助
  2003年至2007年,县民政局发放特困补助资金总计4.3万元、临时补助资金5万元。
  2.危旧房改造补助
  2006年,县民政局帮助11户“五老”人员翻修房屋,其中翻建1户,修缮10户,下拨补助资金12万元。
  3.节日慰问
  逢年过节,县委、县政府及有关单位开展走访慰问“五老”人员活动,1988年至2007年,发放“五老”人员节日慰问款25.56万元。
  三、灾荒救济
  1988年,县下拨春夏荒救济款2.7万元,救济粮7万千克。
  1989年5月,县下拨春夏救济款3.1万元、救济粮6.5万千克,帮助1257户、7752人解决生活困难。同年,下拨冬令救济款2万元。
  1990年5月,县下拨春夏荒救济费8.8万元、救济粮12万千克。同年,下拨冬令救济款4.3万元。
  1991年4月,县下拨春夏荒救济款3.5万元、救济粮7万千克。解决上年遭受冰雹、台风暴雨、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灾民在夏粮收成前的生活困难。同年冬,下拨救济粮9万千克。
  1992年,县下拨春夏荒救济款7万元。
  1993年,县下拨春夏荒救济款8万元;五保户冬令生活救济款16820元、救济棉被250床。
  1994年,县下拨春夏荒救济款4万元。
  1995年,县下拨春夏荒救济款17万元;五保户冬令生活救济和春节慰问款24850元。
  1998年,县下拨社会救济款80650元、棉被336床。
  2000年,县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款14.5万元、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款7.969万元、棉被346床、蚊帐29件。
  2001年,县下拨冬令救济补助资金16.7万元。
  2005年,县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春荒救济补助款37万元,冬令救济补助款45万元。
  2006年,县下拨春荒救济款32万元,冬令救济款48万元。
  2007年,县下拨春荒救济款19万元。
  四、城乡低保
  1987年,对全县城乡中无依无靠、生活困难的孤儿(未满16周岁)和孤老,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定补对象18户、23人,年补助款3240元。
  1997年10月,德化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办公地址设县民政局。11月,县政府下发《关于实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全县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人均100元户/月,农村村民人均80元户/月,低保资金按县、乡镇、村4∶3∶3比例负担。同时,制定城乡低保实施细则,确定享受低保对象条件,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计算方式,规定低保对象申请补助办法及审批手续,以及低保资金的来源、管理、监督和发放等。
  1998年1月,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低保金标准分17类,从10元至90元不等。低保对象由村(居)委会呈报,经所在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确定全县城乡低保对象799户、1447人,年低保资金58.698万元,保障资金按县、乡镇、村4∶3∶3比例负担。
  1998年12月,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199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全县城乡低保对象863户、1686人,其中城镇低保19户、49人,月补助水平47.96元,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农村低保844户、1637人,月补助水平30.97元,按县、乡镇、村5∶3∶2分摊。
  2000年2月,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继续做好200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确定2000年全县城乡享受低保对象1057户、2158人,其中城镇低保21户、50人,月补助水平64.40元,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农村低保1036户、2108人,月补助水平26.81元,按县、乡镇、村5∶3∶2分摊,低保资金按季度发放。8月,县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负担比例的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由原来县、乡镇、村5∶3∶2调整为县、乡镇6∶4,减轻村级负担。
  2000年8月,县民政局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普查工作的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元,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元。
  2000年12月,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200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确定2001年全县城乡享受低保对象1250户、1937人,其中,城镇低保68户112人,月补助水平56元,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农村低保1182户、1825人,月补助水平32.79元,按县、乡镇、村5∶3∶2比例分摊。
  2001年12月,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200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确定2002年全县城乡享受低保对象1607户、2857人,其中,城镇低保71户、236人,月补助水平37.71元,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农村低保1536户、2621人,月补助水平24.78元,按县、乡镇6∶4比例分摊。
  2002年6月,根据省、市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扩面”工作要求,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2002年下半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扩面”工作的通知》,将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居民纳入低保范围。2002年全县享受城乡低保对象1756户、3246人,其中,城镇低保220户、1140人,月补助水平37.71元,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农村低保1536户、2106人,月补助水平35.48元,按县、乡镇6∶4比例分摊。
  2003年1月,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2003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确定全县享受城乡低保对象1863户、3675人,其中,城镇低保109户、357人,月补助水平40.42元,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农村低保1754户、3318人,月补助水平24.35元,按县、乡镇6∶4比例分摊。
  2004年1月,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2004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全县享受城乡低保对象2102户、3872人,其中,城镇低保364户、946人,月补助水平49.43元,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农村低保1738户、2926人,月补助水平38.15元,按县、乡镇6∶4比例分摊。3月,全县农村低保经过扩面,低保对象增加至5522人,年低保资金增加至1783920元,其中县承担1362144元,乡镇承担421776元。4月,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2004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从2004年1月起,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80元提高到90元,同时将低保资金负担比例由原6∶4调整为7∶3分摊。
  2005年1月,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2005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确定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和低保金负担比例,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月90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月180元;低保金负担比例按县、乡镇7∶3分摊;确定全县城乡低保对象2801户、5901人,其中,城镇低保344户、896人,月补助水平51.07元,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农村低保2457户、5016人,月补助水平44.44元,按县、乡镇7∶3比例分摊。
  2006年1月,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确定全县城乡低保对象3516户、6396人,其中,城镇低保360户、942人,月补助水平52.56元,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农村低保3156户、5454人,月补助水平42.35元,按县、乡镇7∶3比例分摊。11月,县政府下发《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由180元提高至2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52元提高至75元;实行分类施保,重点保证城镇“三无”人员、丧失劳动力危重病人、70岁以上老人、一二级残疾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单亲家庭的补助。
  2007年1月,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2007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确定农村居民月低保标准为90元,城镇居民月低保标准为200元;确定全县城乡低保对象3639户、6533人,其中,城镇低保363户、921人,月补助水平76.24元,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农村低保3275户、5612人,月补助水平50.38元;按县、乡镇7∶3比例分摊。6月,县政府下发《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从7月1日起,全县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由原每人/月90元提高到100元;8月,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下拨2007年调整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调整后农村低保对象3313户、5617人,月补助水平50.38元,低保资金2047506元,按县、乡镇7∶3比例分摊。
  8月,县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8—12月,给城市低保家庭每人每月增补15元,下拨生活补贴资金共68925元;对城市居民低保边缘户给予临时补助。
  五、退职职工生活救济
  1989年11月,县民政局给因企业改制、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而精简的老弱职工45名发放生活困难救济金3070元(60元/人、8名,70元/人、37名)。
  2002年,根据县政府《调整精简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的通知》精神,从2002年7月1日起,提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从原73元提高到110元,农业人口和享受40%定补人员每人每月分别从40元和57元提高到100元。当年下半年,全县增加精简退职职工生活救济费15978元。
  2004年7月12日,县改革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特困对象的定期补助改为城乡低保制度救助。
  2005年1月起,县取消社会困难定期补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2007年12月,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困难救济标准提高到200元/月·人。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

《德化县志.1988-2007》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政区与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社会团体、金融、农业与农村经济、林业、工业、陶瓷、矿业、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农村小康建设与人民生活、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8-2007年德化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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