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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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631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
分类号: F299.21
页数: 13
页码: 1032-10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德化县人事编制与劳动社会保障中的劳动社会保障包括就业服务,劳动管理,社会保障,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关键词: 德化县 劳动 社会保障

内容

第一节 就业服务
  1983年6月,德化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为县劳动局下属全民事业单位,担负统筹劳动就业,输送、管理社会劳动力和企业临时用工,开展就业训练等职能,是社会劳动力管理组织机构。
  1987年年底,全县有待业人员1119人。县劳动服务公司通过安置、就业技能培训等提供就业服务。
  1992年6月,德化县就业训练中心成立,承担待业青年就业上岗前培训工作。1993年,成立“德化县劳动服务公司职业介绍所”,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提供服务。
  1994年,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活动,举办报告会、培训班、座谈会、知识竞赛等,发放劳动法单行本4300多册、宣传材料3000多份。
  1995年,开始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为外来、外出人员就业提供服务。
  1997年,县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成立,为下岗职工办理“下岗工伤人员优惠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按照政府优惠政策,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有关社会保障待遇。
  2000年后,组织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贯彻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通知》,全县劳动就业服务、培训、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障等进入有序、法制化轨道。
  2007年,全县有“就业服务中心”1家、职业介绍所3家,有较大规模的企业培训基地4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8个,收集用工信息1196条,提供就业岗位15283个,在劳动就业中心免费介绍就业9136人,介绍成功率67.88%;职业培训16883人,其中,技能培训3065人,劳动预备培训813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7983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522人。
  第二节 劳动管理
  一、劳动用工
  (一)合同工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工,向社会招聘固定的合同制工人。以月薪、年薪、奖金,计算劳动报酬;矿井开硐路、井道、采矿等,以进度、数量计算劳动报酬。一般实行每月21天标准工作时间,最少上班天数工作制度和假期制度,其假期有路程假、积休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含流、娩、孕、哺假)、陪护假、丧假、年假、节日假。
  (二)临时工
  企业根据不同时间、特殊工种和特殊需要,向社会临时招聘部分工人,如矿区开路、临时搭建、清理环境等。以天、月、段落、数量等计算劳动报酬;段落、数量实行承包制。
  二、用工管理
  1988年,县劳动局开始按“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协助国有企业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协助城镇集体企业招收集体合同制工人。
  1989年,县劳动局根据国家和各级政府“治理整顿”的有关精神,清退计划外用工237人,纠正劳动用工违规行为。
  1991年,县政府下发《关于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协同公安、工商、乡镇企业局等有关部门深入企业检查用工情况,疏导遣返外来劳动力,控制外来劳动力盲目流入,为德化县境内进城农民工办理“务工许可证”;协助安置复退军人。
  1992年,县政府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方案》,做好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登记、管理、审批工作,实行“务工许可证”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纠正无效和违法合同,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全县劳动管理进入规范、有序轨道。
  三、劳动工资管理
  1988年,按照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德化县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制,即企业工资总额同上缴国家税利挂钩,凡未实行挂钩的企业全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
  1989年,根据建立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县财政、劳动、金融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基金管理进行改革,即对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一律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建立健全工资手册制度。国有企业单位每月领取的工资必须持手册送劳动部门批准、核定,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到年底控制基数相应减少20%,全年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年增长速度。
  1990年,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全县62家企业进行二次普调升级;升一级标准工资者4161人,月人均增资11.61元;升半级标准工资者4086人,月人均增资6.10元。同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对实行挂钩的22家企业,升一级标准工资指标874家,升级面22.54%,月人均增资13.14元。同时,审批奖励企业职工、工资晋级249人,其中升二级工资者12人,月增资总额1747元。
  1991年,加强工资基金宏观调整。实行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则核定上缴税利和工资总额凡未挂钩的单位一律按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开户银行领取工资。
  1994年,继续推行并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企业24家、职工4484人,分别占国有企业总数47.01%、职工总数78.8%。不具备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条件的国有企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同时,对职工试行并逐步扩大岗位技能工资制。
  1997年,完善县水泥厂、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等8家国有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改革方案,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71户,其中国有企业44户、集体企业25户、三资企业2户。
  2000年后,继续建立健全国家对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办理《企业工资总额手册》;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做好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按有关部门考核鉴定、发给的“技术等级证书”,推行持证上岗和岗位技能工资制。
  四、矿山企业劳动报酬
  德化县矿山企业劳动量、劳动强度与其他企业不同,各矿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各矿企的劳动报酬计算标准。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工,工资按月定额,每月中旬支付。工资分类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职称工资。奖励可分类为:月奖、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岗位奖、重大特殊贡献奖,有的企业还设立见义勇为特别奖,年终结算兑现。
  临时工,作业数量少或作业时间短,当场面议确定劳动报酬。作业数量大或作业时间比较长的,以招投标确定劳动报酬。
  第三节 社会保障
  一、失业保险
  1983年6月,德化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2003年4月,更名为德化县劳动就业中心,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统筹待业(后改为失业)保险基金;同时,为待业职工发放待业救济金(后改为失业金),为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二、养老工伤生育保险
  (一)养老保险
  1988年1月,德化县劳动局接受县财政部门移交的15家工交企业固定工退休基金统筹工作,参加统筹者2063人,收缴基金59.42万元;办理全民带集体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22个,投保人数827人,收缴养基金34.22万元。年底,全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79个,参保职工2771人,收缴养老基金78.90万元,当年离退休人员740人,支付离退休费72.52万元。
  1990年后,根据省政府工改办、劳动厅、财政厅等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职工退休费标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2007年,全县参加劳动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1334个,参保职工13522人,收缴养老保险基金3177.95万元;有离退休人员2788人,支付离退休费2492.61万元。
  (二)工伤、生育保险
  1995年,根据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德化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开始办理工伤和生育保险。
  2007年,全县共有489个单位、10566人参加劳动社保工伤保险,有456个单位、9158人参加生育保险,共收缴保险基金137.41万元,支付工伤、生育费用70.96万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1993年7月,德化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成立,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进行统一管理、服务,保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社保公司行政上受县人事局领导,业务上受泉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指导,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1994年7月,被确定为副科级单位。2001年4月,整体移交给县劳动局管理。
  德化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筹集,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其缴费统一委托开户银行采用“委托收款”办法,缴费标准按国家人事、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2年,德化县被列为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成立“德化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隶属于县民政局,为事业单位。2001年,该公司移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负责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五、医疗保险
  2005年5月,德化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成立,隶属于县劳动局,为股级事业单位,负责全县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稽查工作。
  第四节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
  1994年,德化县政府下发《关于开展执行劳动法规大检查的通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用工大检查,对200多家企业进行劳动监察,提出整改意见574条,补办务工许可证4431本,补办劳动合同724份,提出整改意见557条,补交待业保险金3500元,清退童工21人。
  1995年5月1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9年,县劳动监察中队开展执法大检查,检查企业444家,涉及职工13467人,清退童工8人,督促9家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金51.8万元,追回欠缴社会保险金25.8万元,受理举报投诉案件96件,涉及劳动者602人,追回被克扣拖欠工资35.8万元。监察职业介绍所4家,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所2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500多人次,“110”社会服务联动出警13次。
  2002年,县劳动监察中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83件,涉及劳动者798人,追回被拖欠的工资158.12万元,结案率100%,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劳动保障专项检查6次,检查用人单位790家,涉及员工81768人;发出劳动监察指令书和整改通知书98份,清退童工11人;依法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规章制度32条,纠正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21条;“110”社会服务联动出警23次。
  2002年12月1日,县劳动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4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6次,检查用人单位458家,清退童工3人,发出劳动监察指令93份,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厂规厂纪37条。“110”社会服务联动出警39次。
  2007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5次,组织为期2个月的打击非法用工行为活动,检查用人单位411家、涉及员工3.29万人,发出劳动监察指令书和整改通知书67分,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325起。受理群众投诉案件43件、涉及企业员工428人,为企业员工追回工资149.17万元。
  第五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察
  1988年,德化县根据《福建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成立“德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劳动局,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此后,县劳动局会同县法院、司法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举办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劳动保护、就业前安全知识、劳动争议调解法规、劳动安全生产管理等培训班,增强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减少生产安全隐患。
  同年,县经委、劳动局、乡镇企业局、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紧急通知》,要求各企业单位“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对锅炉、压力容器等进行全面普查,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定者,一律立即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者,责令停产或转产。
  1991年,开展创建安全单位活动,全县检查验收创建安全合格单位176个。
  1993年5月,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提高干部、职工和广大工人的法律意识,推进劳动安全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
  1997年,加强对“三合一”(即原材料库、成品和半成品库、工人宿舍或生产流水线集中在一个车间内)
  矿山、厂房、液化气经营点、建筑工地和文化娱乐场所监察检查,发现“三合一”厂房11家、“二和一”厂房40家,督促其迁出住宿人员,并对油毛毡搭盖等不规范设施进行整改。同年,派出专门人员常年进驻邱村金矿等重点单位,负责安全检查、监察工作。
  1999年,对全县“三合一”工厂、石油液化气经营点、文化娱乐场所、水库、渡船、竹排等进行专项检查整顿,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意见580条,发出“安全监察整改意见书”248份;同时,配合泉州市安全局检验电梯7部、验收2部,检验、验收锅炉12台。
  2000年,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向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发出《安全监察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查处工伤事故,受理投诉案件,维护劳动群众利益。
  2001年,县劳动局监察执法人员配合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企业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就有关设施、设备和生产管理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2002年,开展“企业生产安全年”等活动,进行安全卫生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储存、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消防器材不合格、不完备,安全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规范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防火设施进行督查整顿,对有安全生产隐患、久拖不改的企业实行“黄牌”警告,督促整改。
  2002年,县党政机构进行改革,成立“德化县劳动生产安全管理局”,与县安全生产办公室合署办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一)宣传、执法
  1989年,县地质矿产局贯彻实施《福建省露天矿、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当年,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进行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单位9家。
  1997年,县成立安全生产“矿管监察队”。1999年,地质矿产局对石灰石矿、瓷土矿、高岭土矿、叶蜡石矿、绿岩矿、石英矿等非金属矿产25家企业进行放射性检测。
  2000年5月14日至20日,地质矿产局组织参加全国第十次“安全生产周”活动,督查采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发出矿硐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紧急通知8份次。取缔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采矿企业74家。
  2005年,县政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开展执法大检查。同年6月,地质矿产局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2006年,德化县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立,制定《2006年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并发至各矿山企业。
  (二)实行开采许可证制度
  德化县按照国家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对矿山开采企业实行“开采许可证”制度,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企业或个人,发给“采矿许可证”;对持有“采矿许可证”企业或个人,逐年检查其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没有整改者,则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取消其采矿权。
  1999年2月年检查单位有:浔中镇22家、美湖乡58家、盖德乡26家、国宝乡5家、南埕镇4家、三班镇4家、上涌乡11家、赤水镇2家、雷峰镇6家、桂阳乡2家、汤头乡5家、龙门滩镇6家、水口镇2家、葛坑镇7家、杨梅乡4家、春美乡1家。
  1999年12月年检查单位有:龙浔镇6家、浔中镇12家、美湖乡14家、盖德乡5家、国宝乡3家、南埕镇1家、三班镇3家、上涌乡6家、赤水镇3家、雷峰镇4家、汤头乡6家、水口镇2家、葛坑镇6家。
  2000年12月年检查单位有:龙浔镇7家、浔中镇8家、美湖乡20家、盖德乡5家、南埕镇1家、三班镇1家、上涌乡7家、赤水镇2家、雷峰镇2家、汤头乡5家、水口镇5家、桂阳乡1家、杨梅乡1家、龙门滩镇3家、葛坑镇5家。
  2001年12月年检查单位有:龙浔镇8家、浔中镇8家、美湖乡19家、盖德乡6家、南埕镇1家、三班镇2家、上涌乡7家、赤水镇4家、雷峰镇3家、汤头乡6家、水口镇3家、桂阳乡2家、杨梅乡1家、龙门滩镇3家、葛坑镇2家、上涌7家、国宝1家、阳山铁矿1家、双旗山金矿1家、邱村金矿1家、县煤矿1家。
  2003年12月年检查单位有:龙浔镇8家、浔中镇10家、美湖乡18家、盖德乡5家、南埕镇2家、三班镇2家、上涌乡7家、赤水镇3家、雷峰镇1家、汤头乡7家、水口镇1家、桂阳乡3家、杨梅乡1家、龙门滩镇3家、葛坑镇4家、上涌7家。
  2005年3月年检查单位有:龙浔镇8家、浔中镇10家、美湖乡18家、盖德乡5家、南埕镇2家、三班镇2家、上涌乡7家、赤水镇3家、雷峰镇1家、汤头乡6家、水口镇1家、桂阳乡2家、杨梅乡1家、龙门滩镇1家、葛坑镇4家、上涌7家、大铭乡1家。
  三、安全事故处理
  1995年3月1日,县劳动局、检察院、总工会、矿管办等有关部门,对1994年12月8日杨梅乡占久石灰矿128号硐的生产事故,深入调查分析,及时作出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1994年12月8日下午,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四人在占久石灰硐里装车,15时20分,在装车处发生冒顶,掉下一块(约长1.5米,宽1米,厚0.2米)石灰石,将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三人压住。黄某某当场死亡,黄某某、黄某某受重伤,在送往县医院的途中也先后死亡。
  造成这次的事故原因:一是该石灰矿为露天开采,后因开采面边坡偏高而改为硐采,平硐离地面太近,顶风板风化严重而造成平硐围岩破碎,工作面迎头有一较大断层,断层破碎带直接影响平硐围岩的稳固,加上事发前几天连续下雨,原已破碎的围岩受雨水侵蚀更易冒落,这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二是该矿虽办理“采矿许可证”,管理人员均未受过任何形式的矿山安全生产培训,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在生产过程中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在平硐围岩破碎及迎头遇断层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观原因。三是该石灰矿与杨梅乡政府及企业办挂钩,1994年5月以前乡政府收取管理费每吨1元,1994年5月以后乡政府收取管理费每吨1.5元,企业办收取管理费每吨0.1元,企业办虽然强调注意安全生产,但未对该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意见,这是造成事故的领导失职行为。该矿共八个股东,陈xx是股东之一,在分工中负责生产安全管理。在生产现场遇有重大事故隐患时,既没有及时排除,又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在平时生产管理过程中,没有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因此,应负主要责任。
  处理意见:(1)事故主要责任人陈某某,不具备矿山生产安全资质,平时没有管理制度和措施,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建议检察机关依法查处。(2)“采矿许可证”持证人陈xx,没有履行法人代表应尽的职责,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检察机关按有关规定查处。(3)杨梅乡政府企业办平时忽视管理,对事故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乡政府对企业办负责人和分工负责该矿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4)对占久石灰矿,按有关规定应承担死者直系亲属的死亡补偿费。(5)建议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占久石灰矿进行经济处罚。
  防范措施与建议:(1)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设计,设计方案按规定送有关部门审批,方可继续开采。(2)占久石灰矿的负责人应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矿长安全资格”培训,取得资质,方可负责该矿的开采工作。(3)该矿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1996年,县地质矿产局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加强乡镇矿山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2000年10月11日,针对三班观音岐瓷石矿5号硐的生产安全事故,下发德地矿〔2000〕19号文,由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作出处理意见。
  2001年4月5日,县派出高级工程师,以及监察部门、公安局等有关人员,第一时间到阳山东矿区坎安矿段57处理生产中的安全事故。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

《德化县志.1988-2007》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政区与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社会团体、金融、农业与农村经济、林业、工业、陶瓷、矿业、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农村小康建设与人民生活、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8-2007年德化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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