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3942 |
颗粒名称: | (二)转帐结算方式 |
分类号: | F830.52 |
页数: | 3 |
页码: | 143-145 |
摘要: | 1950年5月,政务院颁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规定除发放工资,3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向农村采购农付产品等必须使用现金外,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均使用转帐结算。异地往来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汇拨。1951年,县人民银行实行带有强制性的划拨清算办法。要求各单位间的一切交易往来都应通过人民银行结算,革除各单位商业信用行为以及使用现金习惯。1987年6月1日起,取消同城托收承付结算和付款委托书结算办法,增加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结算。1989年8月1日起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取消。1990年3月恢复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并从1995年元月1日起,每笔金额起点从1000元iJj整为10万元。 |
关键词: | 信贷 结算业务 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