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用审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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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270
颗粒名称: 一、土地征用审批
分类号: F301.2
页数: 2
页码: 407-408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49年以前,土地私有,个人建房使用自有土地或向他人购买,建房位置、面积不受限制,土地使用无规划。
关键词: 平潭 土地 规划

内容

1949年以前,土地私有,个人建房使用自有土地或向他人购买,建房位置、面积不受限制,土地使用无规划。
  50年代初期,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占用民房或私有土地时,即与房产或土地所有者签订契约,向财政局办理转移手续,方可使用。1953年政务院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国家建设项目,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征用手续。1954年规定国防建设用地,由中央人民军事委员会、大军区或省军区核定,移送政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改由国防部、大军区或省军区核定移报国务院或送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征地由县人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同年6月,县政府规定,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转移,应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公所办理,方可办理土地转移。1956年土地归集体所有,社员建房用地需征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同意,经社员大会通过,方可上报审批。1960年6月,对国家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根据不同面积分别由县、专署、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由县计划委员会办理;对集体建设用地,一般由社队集体安排。1962年11月,农村社员建房,需经生产队、大队审查,公社同意后,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国防建设用地由省军区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1963年11月,为严格控制征用土地,基本建设审批权收归省人民委员会掌握。1965年4月征用耕地1亩、非耕地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管理不配套,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现象严重,个人建房自由泛滥。1966-1977年,全县个人建房达8367座,占用耕地1637亩,其中经县一级审批的仅1095座,面积256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非农业建设用地增加。1981年11月,县政府发出(关于征用土地建设的规定》,基建土地的征用权收归县人民政府,社队企业和生产建设用地,由公社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社员建房不占耕地、林地,由大队审批,占用耕地、林地由公社审批。1982年3月,对占用耕地、果园建设用地2亩以下分别由公社、县人民政府审批,2亩以上分别由地区、省人民政府审批。1982年10月对干部、职工建房实行“双重审批”(即行政部门和房管部门)。1978-1986年6月,全县国家、集体建设单位284个,用地1427亩;个人建房21802座,用地5135亩。
  1987年后,建设用地审批纳入计划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占用耕地建房得到控制。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划拨手续由县土地局办理。国家建设用地,耕地3亩以下、非耕地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审批,3亩以上分别由省、市人民政府审批。1987年10月,平潭县政府颁布《平潭县乡(镇)村建设用地暂行规定》,乡(镇)建设用地,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个人建房用地农村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城镇非农业居民每户不得超过60平方米,并由县土地局发给<城乡民房建房临时通知》,方可动工。1988年10月,非耕地使用证,一律由县土地局发放。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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