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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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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及其所屬各機關(包括委、部、會、院、署、行、廳等)的組織規程,依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統稱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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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依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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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得設辦公廳;為分掌業務,得設司或處;廳、司或處以下得設處或科。其工作有半獨立性質者得設局。其工作有特定性質者得設窒(如參事室、會計室、資料室)組(如財經組、文教組、所(如研究所)或會(如高等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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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廳、司、處、科、局、室、組、所及會的職掌,應為列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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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的各級負責人,廳及室主任,會稱主任委員,司稱司長,局稱局長,組稱組長,所稱所長、處稱處長,科稱科長,必要時均得設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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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得設祕書長、副祕書長,一般機關均得設祕書。各機關得視工作需要,分別酌設顧問、參事、專門委員、工程師、技師、視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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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各委祕書長副祕書長及其他同級人員由政務院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免外,廳主任、司長、局長、處長、室主任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人員,均由政務院任免之。廳、司、局、處、室以下之處長、室主任、科長與其副職及其他工作人員,由各機關首長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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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實行會議制度(如委務會議、部務會議、會務會議、院務會議等),其所屬各部門,亦得分別設各項工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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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的內部組織,必要時,得由政務會議議决增加,減少或合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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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擬定之組織條例,經政務院核准後,可先試行若干時期,再送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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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華東、華中、華南暮北、西南的新解放區,由衿準備工作及蕈隶的覺悟與組織還未達到應有的理度,决定在一九五年秋收以前,一律不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一九五〇年秋收以後,在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陝西九省,甘肅、寧夏、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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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華東、華中、華南暮北、西南的新解放區,由衿準備工作及蕈隶的覺悟與組織還未達到應有的理度,决定在一九五〇年秋收以前,一律不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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