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區土地改革及徵收公糧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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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一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0133
颗粒名称: 關於新區土地改革及徵收公糧的指示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3-5
摘要: 所有華東、華中、華南暮北、西南的新解放區,由衿準備工作及蕈隶的覺悟與組織還未達到應有的理度,决定在一九五年秋收以前,一律不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一九五〇年秋收以後,在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陝西九省,甘肅、寧夏、青海三省之漢人地區,凡是準備工作已經充足,羣衆的覺悟與組織已達應有水平之地區,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開始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以上各省,屆時如有某些地區準備工作仍不充足,羣衆的覺悟與組織仍不充分,或有土匪騷擾者,亦得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一九五〇年秋收以後仍不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待一九五一年秋收以復再實行。
关键词: 西南区 土地改革

内容

一、所有華東、華中、華南暮北、西南的新解放區,由衿準備工作及蕈隶的覺悟與組織還未達到應有的理度,决定在一九五年秋收以前,一律不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一九五〇年秋收以後,在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陝西九省,甘肅、寧夏、青海三省之漢人地區,凡是準備工作已經充足,羣衆的覺悟與組織已達應有水平之地區,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開始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以上各省,屆時如有某些地區準備工作仍不充足,羣衆的覺悟與組織仍不充分,或有土匪騷擾者,亦得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一九五〇年秋收以後仍不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待一九五一年秋收以復再實行。
  二、在廣西、雲南、貴州、四川、西康、綏遠六省,决定在一九五一年秋收以前不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一九五一年秋收以後,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
  三、在新疆及全國各少數民族住居的地區以及少數民族與漢人雜居的地區,决定在一九五一年秋收以前均不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一九五一年秋收以後,是否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另行决定。
  第二部份
  四、所有新解放區,在實行分配土地以前,應一律實行減租。減租命令及減租條例由各省人民政府發佈之。在實行分配土地以前,地主依法實行減租後向農民收租,仍然是合法的,晨民仍應向地主交租,而地主之土地仍歸地主所有,但地主不得將自己所有的土地出賣及以典當、抵押、贈送等方式分散土地。在當地解放以後,凡地主以土地出賣及以上述方式分散土地者,均應宣佈無效。但農民相互之間的土地買賣不在禁止之列,因中農、貧農、僱農原有的土地,不論現在和將來,均歸原來農民所有,一律不加沒收和分配。
  五、不許荒廢土地,各地人民政府應保障一切耕種土地者收穫的權利。如有荒廢土地者,人民政府得給予處分,並得指定人去耕種無人耕種的土地,保障其收穫所得。逃亡地主的土地、沒收惡霸分子的土地,無人管理的土地,均由當地人民政府代管,並由原來耕種的農民耕種之。
  六、在實行分配土地以前,各地人民政府應禁止一切破壞行為,例如:宰殺耕畜、破壞農具、砍伐樹术等。對於確有這些破壞行為的分子,得依法嚴懲之。
  第三部份
  七、目前在新解放區,有些地區的地主已經減租,另有些地區的地主尚未減租,再有些地區的農民根本不向地主交租,地主亦不敢收租。由於這些情况,以及由於最近一次新區徵糧任務很重,徵糧辦法有缺點,有畸重畸輕現象,所以在徵糧中發生了不少嚴重問題,例如:有些地主須以其總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來交公糧,還有地主須以其糧食收入的全部來交公糧,或者全部交了還有不夠的。這是一種缺點和錯誤。對於這種缺點和錯誤,必須糾正和補救,否則,就要紊亂人民政府農村政策的步驟,就使人民政府在一九五〇年秋收以前不實行分配土地、只實行減租政策的宣佈,在實際的某種程度上變為無意義的舉動,同時,也影響到政府的徵糧任務至今在某些地區沒有完成或沒有全部完成。為了糾正這些缺點和錯誤,並為了完成徵糧任務,特决定下列各項:甲、中央人民政府所徵收之公糧,在新區不到農業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七。地方人民政府附加公糧不得超過正糧的百分之十五,卽國家徵收公糧一百石,地方附加公糧不得超過十五石。各地人民政府有加重地方公糧者,應予糾正,超過者,應酌減至百分之十五。公糧任務分攤至各地以後,應經過詳細的實地檢查,如確有分攤遇重者,應適當減輕。
  乙、應按照各户實際收入規定其公糧徵收額,對地主徵收額,最高者不得超過其農業總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其有特殊情形者,亦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適當減輕。如已全部徵收者,應即退還一部。但地主在徵收公糧之前將自己收入之糧食賣掉者,則不在此例。
  丙、公糧徵收面,卽負擔人口,一般不得少於農村人口的百分之九十。
  丁、地主沒有實行減租或已收預租者,該田畝應繳之公糧應完全由地主負擔,佃農不負擔。
  戊、地主已實行二五減租者,該田畝應繳之公糧除累進部份由地主負擔外,其基本公糧部份由東佃雙方負擔,大體上應規定為東佃各負擔一半。減租超遇二五或不足二五者,東佃負擔基本公糧比例亦應依減租多少而改變。
  已、地主完全收不到租,或佃農完全不繳租者,該田畝應繳之公糧卽完全由佃農負擔,地主不負擔。
  庚、根據以上各項規定,各地原來規定之農業稅累進徵收辦法與比例,應加以必要的適當的修正。
  八、各地人民政府應根據以上各項,規定詳細辦法,並派人實地檢查,對於以前沒有徵收公糧或徵收不足以上規定額數之戶,應視其具體情况補徵之。對於徵收公糧過多之户,應減徵之,對於以前已徵公糧過多過重致使其無法為生之戶,應退還一部,或給予預徵收據作為今年夏季或秋季所徵之公糧。如願以此作為購買公債者,亦應允許。
  九、各地人民政府對於自己在徵糧中所發生的缺點和錯誤,必須如此進行切實的糾正和補救,才能增進人民對於政府之信仰,才能安定農村以進行今年的春耕,否則,今年的春耕將受到嚴重損害。
  第四部份十、為了在一九五〇年秋收以後或在一九五一年秋收以後在各新解放區能夠順利地進行分配土地的改革,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除頒發本指示外,將發佈關於土地改革的若干法令,各新解放區的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應抓緊目前的時間,結合着春耕生產救災備荒,迅速地緊張地進行各項準備工作。這些準備工作就是:根據本指示及中央土地改革的法令規定各區分配土地的具體辦法,並派得力幹部進行典型試驗。大量地訓練土地改革的幹部,迅速組織農民協會,召開各級農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農民委員會,並召開各級人民代表會議,澈底改造區鄉政權機關,並注意團結一切贊成土地改革的開明士紳等。
  十一、某些地方土匪還未肅清者,應迅速肃清土匪,尚末減租者,應卽進行減租。如有罪大惡極的惡霸分子及反對農民運動、破壞土地改革的分子,省縣人民政府應主動地適時地加以逮捕,送交人民法院或組織人民法庭依法審判,並處以應得之罪刑,不得怠慢。對於這些犯罪分子,應允許農民控告,但必須嚴格禁止亂打、亂殺,亂逮捕、亂處罰及戴高帽遊行等行為。如果省縣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地適時地去逮捕、審判和處分這些犯罪分子,則在羣衆運動起來以後,就很難避免這些混亂現象的發生。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一輯

《文件彙集第一輯》

文件彙集第一輯主要介绍例如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組織通則、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及徵收公糧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農業部關於一九五〇年農業生產方針及糧棉增產計劃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實現農業部一九五〇年農業生產方針及糧棉增產計劃的指令、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春耕生產的指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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