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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西南区” 相关
共 1824 条 94 / 122
1396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卽撤銷其已經註册的商標,並通知商標專用權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1397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在商標專用期間歇業或轉業,商標的專用權卽隨之消滅。
1398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註冊商標,因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的情事被撤銷時,應登载商標公報公告之。
1399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已經審定的商標,在公告期內,他人認為與自己已經註冊或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時,得提出異議。
1400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已經核准註冊的商標,他人認為與自己註策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時,得提出異議,但以登载商標公報之日起一年內為限。
1401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關於異議事項,中央私營企,業局應將原理由書抄發對方,限期提出答辯。
1402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對異議的審定有不服時,得自接到異議審定書之日起四十天內,提出再異疑。
1403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對於再異議的審定有不服時,得自接到再異議審定書之日起四十天內,向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申請裁决,經裁决後,卽為終結。
1404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商標專用權所有人,認為專用權被侵害時,得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1405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凡申請商標註冊,移轉商標權利和變更。註冊事項,提出異議、再異議,以及其他有關事項,均應依照規定或指定的期限辦理,如有違誤,則不發生效力;但被認為確有正當的理由時,不在此限。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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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為之一時,依法懲處。
1407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凡前在各地方人民政府註冊的商標,於本條例公佈後,均須換證,該辦法另定之。
1408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前國民黨反動政府商標局註冊的商標,應於本條例公佈後重新申請註冊,其處理辦法另定之。
1409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本條例經政務院批准施行。其施行細則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定之。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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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文教工作的具體任務,在今天主要是「肅清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發展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擴大文化教育的普及,以提高勞動人民的文化生活,加強文化教育科學衛生事業與經濟建設部門的密切配合,並培養大批工農幹部與建設人才,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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