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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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364
颗粒名称: 文教
分类号: D630.1
页数: 60
页码: 92-151
摘要: 文教工作的具體任務,在今天主要是「肅清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發展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擴大文化教育的普及,以提高勞動人民的文化生活,加強文化教育科學衛生事業與經濟建設部門的密切配合,並培養大批工農幹部與建設人才,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對舊的文化教育內容與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 西南区 文教工作

内容

文教工作的具體任務,在今天主要是「肅清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發展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擴大文化教育的普及,以提高勞動人民的文化生活,加強文化教育科學衛生事業與經濟建設部門的密切配合,並培養大批工農幹部與建設人才,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對舊的文化教育內容與制度的改革。
   經過了一年來各方面工作同志的努力,我們已經獲得一些初步的收穫。在這些收穫中間,最為顯著的,卽是經過全國規模的羣衆學習運動,人民的政治文化水平是顯著的提高了。這個學習運動,卽是毛主席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中所指出的「全國範圍和全體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的運動。全國各地相繼解放以後,都紛紛展開了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的政治學習。在各地城市及經過土改的農村,大規模的創辦了職工業餘補習學校,展開了冬學運動。據初步統計,各地參加職工業餘補習學校的工人已達七十餘萬人,參加冬學學習的農民約有一千餘萬人,其中轉入常年民校的有三百萬人。各大,中學校都普遍設立了政治課,大、中、小學教職員也普遍地組織了學習,各機關也都組織了學委會,建立了在職幹部的學習制度。各地都設立了政治訓練大學和政治訓練班,進行思想改造教育,今年上半年止,據不完全統計參加此種學習的已達四十七萬人。
   為了推進此項工作,一年來,政府文教部門的文學藝術的宣傳工作,新聞廣播的教育工作,科學和文物的展覽工作,書刊的出版與發行工作,地方和部隊的文工團的活動,都配合了這個運動,盡了很大的推動作用。我們且將各部門的主要工作分述如下:在教育工作方面,對舊有高等學校課程進行了謹慎而有步驟的改革,颁佈了關於高等學校課程改革的决定,反對胧離實際的教條主義傾向和防止輕視理論的狹隘的實用主義或經驗主義的傾向。我們準備在三年之內逐步完成這項改革的工作,使全國的高等教育切實做到配合國家建設的需要。其次,為了使高等學校向工農幹部與工農青年開門,我們吸收了蘇聯的經驗並結合我國的實際,逮立了一些新型的高等學校。完全新型的已有二十一所,正由舊型高等學校轉燮過來的有十一所。共佔全國高等學校總數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學生佔全國大學生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一以上。中、小學方面,在經過土改的地區,在數量上已大大超過反動統治時期,在學生成份上也已經發生變化。例如東北今年的中學生人數已較敵偽統治時期增加了百分之一百六十以上,小學生人數增加了百分之七十一以上;在中、小學生裹面,工農子弟都已經佔了大多數。為了專門教育工農幹部和青年,使他們在較短期問獲得中等學校的文化水平,能夠升入大學深造,我們創辦了工農速成中學,這種新型中學日前已經成立的有十八所,正在創辦中的尚有十所(部隊除外)。最近中央教育部召開的工農教育會議中並决定了大量創辦工人、農民的業餘學校和脫離生產專門學習的工農文化補習學校。
   在衛生工作方面,我們確定了預防為主的總方針,並使衛生事業面向勞動人民。主要工作是防疫、保健、建立基層衛生機構和培養衛生幹部。現在全國已有縣衛生院所一三二九所;我們已準備在三至五年之內在全國各縣普遍建立縣衛生院,並逐步在縣下各區建立區衛生所。現已準備於明年在各地創辦各種中級和初級醫事學校,培養所需的幹部。關於防疫和保健工作,一年來做了有如下幾項重要工作:(一)在四千萬人的災區和一千萬人的重災區,進行了預防注射及滅蟲淋浴工作,遏止了災區的疫病流行,減少了災區民工的病苦。(二)為了推廣防癆運動,計劃接種卡介苗四十八萬人,現已接種十八萬五千人。(三)進行了傷寒、斑疹傷寒和霍亂等傳染病的預防工作,僅中央衛生部已發出各種疫苗二千二百四十萬人份,據不完全的統計,现已注射丁一千二百萬人。(四)在各鼠疫發生地區建立了鼠疫防治所、防疫站和檢疫站,並派出防疫隊,進行防治,今年及去冬曾發生鼠疫之察蒙、粵南、福建、浙江、雲南等地區均已迅速樸滅,黑龍江、松江等地則正在進行防治,鼠疫死亡人數已較前大大滅少。(五)防止天花流行,今年已接種牛痘紛四千萬人,創造了我國種痘數字的新紀錄。在旅大地區,今春種痘的人數佔全部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七點八,使該地今年完全沒有一個天花的病人。我們並準備在明年種痘一萬萬人;預期在三至五年之內完全撲滅了我國的天花。
   科學研究方面,我們已經完成了舊有科學研究機構的調整和改組。現中國科學院有十五個研究所,一個天文台,一個工學實驗館和三個研究所籌備處,共二十個單位。研究工作以理工科學、地學科學和生物實驗科學為中必。其中理工科學的研究着重於配合工業和國防建設,生物方面的研究則着重於配含農業建設。此外並注重科學普及工作,除政府有專設機構指溥此項工作外,今年全國科學家代表夫會上又成立了全國的科學普及工作協會,協助政府推進此項工作。
   在新聞工作方面,主要是改進了報紙的工作,加強了新聞工作服務經濟建設的作用,和通過報紙展開了批評和自我批評,這對於各部門的工作的改進督促和檢查上都發生了很大的作用,同時也大夫提高了報紙在讀者中的威信。為了加強鞭紙對羣衆的教育作用,各地夫量發展了讀報組和工農通訊員。各地報紙並改進了管理和編輯方法,若干報紙還實施了經由郵局發行的制度,提高了報紙的銷路,滅低丁報紙的成本,因此使若干主要報紙達到了自給自足的地步。其次是發展了廣播事業,現在全國已有五十五座人民廣播台;其中有一座為國際廣播台,用十二種不同的語言向國外進行廣播。全國已有二十四省和
  四個行署建立了或正在建立收音網。
   在出版工作方面,今年上半年,全國的出版書籍共計九千五百萬餘冊。期刊一百七十二種,共一千四百餘萬册。每種書籍的銷數較解放前已大為增加,普通書籍平均年銷五千至一萬冊,通俗讀物和幹部學習書籍五萬至十萬冊(解放以前普通書籍平均每年僅銷二三千冊)。為了加強出版和發行工作,現在我們已經决定了統一全國新華書店的發行工作,並實行國家書店出版與發行的分工制度,成立各種專業化的國營出版社。
   在電影事業方面,我們的基本方針是逐步肃清帝國主義的有毒影片,加強人民電影的教育作用,並使雷影深入工農兵大衆。在反動時期,英美影片奪佔了我國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市場。一年來,由於我國國營和私營電影事業的努力,這種形勢已經基本改變了。以過去美國影片最為風行的上海為例,美國影片的觀眾過去曾佔全部觀衆的百分之七十五,今年六月份却已降到百分之二十八點三,這是我國電影事業上的一大勝利。此外為了擴大電影的普及,我們已經訓練了一千八百名放映隊員,準備明年在全國成立七百個放映隊。
   此外在文學、藝術、戲劇方面,都做丁不少的工作,並普遍進行了改造舊藝術的工作,特別是戲曲改革的工作。
   除以上所述之外,我們還特別注意到下列幾個問題:第一是開展少數民族文化教育的建設工作,以期肅清過去反動統治時代的大漢族主義的殘留影響,促進兄弟民族間的文化交流。為此目的,中央人民政府派遣了兩個中央訪問團分赴西南、西北少數民族地區進行訪問,獲得少數民族人民熱烈的歡迎。在少數民族的文教事業上,我們的重點是發展教育與衛生工作。
  我們已經在新疆、蘭州等處創辦了若干學院並着手在北京成立一個民族學院。衛生方面正在訐劃發展醬療機構和供應藥品,此外並發展了為少數民族人民服務的報紙和廣播工作。
   其次,是調整文教事業的公私關係問題。在這方面,我們根據公私兼顧的政策除了協助私營文教事業改造其工作內容和在經濟上予以適當的投資或贷款外,並注意於公私文教事業的適當分工,以實踐分工合作、各得其所的原則。在幾次新聞、出版、衛生、電影和其他專業會議上都詳細斫究了這個問题。在上述各部門事業的實踐中間,也已經收到了若干良好的效果。
   最後,是關於救濟失業知識分子和處理失學學生的工作。政務院已經發出了一個「關於救濟失業教師與處理失學學生問題的指示」,並撥出一筆經费解决各地失業教師與失學學生的困難,因此今年下半年各地教師失業的嚴重現象已經大體上停止了進展。
   以土是一年來文化教育方面的一些主要工作。經過這一年來的努力,我們的人民文化生活已經發生丁一些重大的變化。
  全國人民,特別是工農大眾,已經增強了自己的新中國主人翁的感覺,堤高了對於和平民主陣營與優略陣營的認識,樹立了勞動創造文明德觀點。這些收穫具體反映各地工人在克服經濟困難和救濟失業上多表現的自我犧牲與階級友愛的精神,在生產競謇和新紀錄運動上所表现的積極性和創谴性;反映在各地農民在生產上的加緊和交納公糧的踴耀,反映在知識分子及政府工作人員對學習工作和建設工作的熱心和努力;反映在全國人民反對美帝侵略和擁護和平的熱烈堅决;反殃在工農大衆對於文化教育要求的空前提高。所有這些都是中國歷史上前所未有的事情。這說明新中國的文化教育在本質上已經起了變化。
   當然,這還只是新民主主義的文化教育的建設的起點,萬里長征的第一步。我們未來的任務還非常艱巨,但我們的前途是有無限光明的。
   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與各大行政區文化教育委員會關係的决定 (一九五〇年七月五日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第三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七月二十七日政務院批准。)
  一、各大行政區文化教育委員會,應受各該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與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的雙重領導。
  二、各大行政區文化教育委員會應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關於文教政策方針的决定或指示,並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參照各該大行政區的具體情况製訂工作計劃。
  三、各大行政區文化教育委員會工作計劃及各種重要决定,除呈請各該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批准外,應同時分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備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员會認為有修正的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指示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同時由中央人,芪政府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將該項指示抄致各大行政區文化教育委員會。
  四、各大行政區文化教育委員會工作中具有下列性質者,應事先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請示,事後將處理情形報告:
  1.具有全國性的問题與措施。
  2.牽涉其他大行政區文化教育委員會的工作者。
  3.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的决定,由於地方具體情况需要變更者。
  五、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得隨時檢查各大行政區文化教育委員會的工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對各大行政區文化教育委員會的工作有所指示時,應同時將該項指示抄致各該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
  六、各大行政區文化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作綜合報告一次,重要工作或問題,應隨時作專題輾告。
  七、本决定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後實施。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規定古蹟、珍貴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辦法並頒發「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的命今 (一九五〇年五月二十四日)查我國所有名勝古蹟,及藏於地下、流散各處的有關革命、歷史、藝術的一七切文物圜書,皆為我民族文化遺產。今後對文化遗產的保管工作,為經常的文化建設工作之一。茲為保護上述古蹟、文物、圖書,除現有保護辦法照舊適用並制定「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堀暫行辦法」颁發外,特規定下列辦法:(一)各地原有或偶然發現的一切具有革命、歷史、藝術價值之建築、文物、圖書等,應由各該地方人民政府文教部門及公安機關妥為保護,嚴禁破壞、損毀及散佚,並詳細登記(孤本、珍品並應照像)吴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
  (二)在反惡霸鬥爭和土地改革期間,應沒收之地主、惡霸所有的上項文化遺產,不得聽任损壞、散佚,或隨意分掉;應
  一律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保管,並層報上級政府轉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决定處理辦法。
   (三)珍貴化石及稀有生物(如四川萬源之水杉,松潘之熊貓等),各地人民政府亦應妥為保護,嚴禁任意採捕。
   (四)對於上述古蹟、珍貴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有功者,經當地人民政府查明後,應報請大行政區或省(市)級人民政府予以適當之獎勵,並轉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備案。如有盜賣及破壞事情,當地人民政府應卽時加以制止,其情節嚴重者應拘送當地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處分;並報請大行政區或省(市)級人民政府,轉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備案。
   以上各項辦法暨「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希即遵照並轉令所轄各級政府注意執行為要。
   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第一條為保護、研究我國文化遗產,對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作有計劃之調查及發掘,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及各省市人民政府,應調查所轄境內有重大歷史價值的公共或私人所有之古代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予以保護,並呈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登記,其登記辦法另定之。
  第三條凡因浚河、築路及進行其他建築工程而發現有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或古物時,應卽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一面按照原狀合理保管,一面報告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在未得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指示前,不得擅自發掘。其已出土可移動之古物,應由當地人民政府移往安全地帶妥為保管。
  第四條凡旅行團體、科學調查團體,或其他學術團體所派遣進行田野工作之調查隊,於中途或工作進行中,發見古文化遺址或古墓彝時,應一面按照原狀保護,一面立卽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轉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請示,在未得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指示前,不得擅自進行發掘。
  第五條學術機關或羣衆團體,必須具備田野考古之條件,並經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會同中國科學院審查批准後,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發給執照,同時須報請當地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備案,始得進行發掘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並將按照各該團體人力物力之實在情况,勸告該團體與其他適當團體合作,俾發掘工作更臻完善。
  第六條凡擬進行發掘工作之團體,應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1.必須由學識經驗豐富之田野考古專家担任實際領導;
  2.必須具有若干谙練發掘工作之技術人員;
  3.必須具有進行發掘工作之詳細計劃,必需之工具設備,以及足夠之經费。
  第七條凡擬進行某項發掘工作之團體,應依下開各項,填具表格,備文呈請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批准:
  1.團體貭簡歷,主持人及團員之姓名住址芨略歷;
  2.經费友設備;
  3.發掘地點之名稱坐落與界根,並附平面圖;
  4.發掘之目的與施工計劃;
  5.發掘之期限。
  第八條凡凝進行發掘工作之團體,在取得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之批准後,應將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所發之證件向當地政府呈驗,並商定具體步驟,始得進行發掘。
   進行發掘工作時所佔用之土地或建築物;如係公有者,應商得當地人民政府及該產權所有機關之同意,如係私人所有者,應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徵得業主同意,並給以適當之代價。
   進行發掘工作時,不得損毀古代建築、雕刻、塑像、碑文及其他附屬地面上之古物遺跡,或減少其價值。其無歷史文化價值之建築物,不得不拆除者,其屬於公有者應先徵得地方政府機關之同意;其屬於私有者,應徵得案主之同意,並應付與適當之代價。
  第九條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視事實之需要得派員參加埸助或督導公私團體之發掘工作。
  第十條發掘工作完畢後,所有挖開之深溝坑井,如與交通、水利、衛生有關者,發掘團體應商得當地人民政府同意,负责恢復原狀或作適當之處理。
  第十一條發掘工作因故中止,或因季節地理條件等關係而不得不為問斷之發掘者,應將原因及期限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並對發掘地帶予以適當之整理。
  第十二條發掘工作進行時,不得將該地無直接關係之文化遗存發掘淨盡,應酌留示範性剖面或部份,以供覆查及研究。
  第十三條凡發掘竣工後,該負責發掘之團體,應將下列各項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備案:
  1.發掘施工之平面及縱面圖及地質層次與古物位置圖之副本;
  2.發掘施工之詳細過程。
  3.發掘建築物及古物清冊,並說明其有關之價值;
  4.發掘施工之田野日記副本及照片等。
  第十四條發掘團體應於發掘工作完畢後一年以內,完成發掘報告。其研究報告則視實際情形,由該團體自行規定其完成之期限。
  第十五條凡地下埋藏及發掘所得之古物,標本概為國有,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及當地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文教部協商處理,交中央或地方博物館保管。其情形特殊者,得先交由該發掘團體從事研究,但該團體於研究完畢後,仍應將各種記錄材料、研究結果及古物送交中央或地方博物館公開展覽,以供全國人民及學術界之觀覽及研究。
  第十六條凡進行發掘之團體有違犯本辦法之規定時,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得随時給以警告,警告無效時,得命今其停止發掘工作或撤銷其發掘執照。
  第十七條凡發掘所得古物,有不能移動或暫時不易移動者,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得委託當地人民政府加以保護管理。
  第十八條中國科學院發掘辦法另定之。
  第十九條外國人及外國人所辦之團體,均不得在我國進行或參加發掘工作,但經中央人民政府特許或特約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如有末盡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修正之。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頒發「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的命令 (一九五〇年五月二十四日)查我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文物圖書,在過去反動統治時代,往往官商勾結,盜運出口,致使我們文化遗產,蒙受莫大損失。今反動政權業已推翻,海陸運輸均已暢通,為防止此项文物圖書繼續散佚起見,特制定「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随令頒發,希卽轉令所屬遵照辦理為要。
   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第一條為保護我國文化遺產,防止有關革命的、歷史的、文化的、藝術的珍贵文场及圖書流出國外,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各種類之文物圖書一律禁止出口:(一)革命文獻及實物。
   (二)古生物:古代動植物之遺跡遺骸及化石等。
   (三)史前遺物:史前人類之遺物遺跡及化石等。
   (四)建築物:建築物及建築模型或其附屬。
   (五)繪畫:前代畫家之各種作品、宮殿、寺廟、塚墓之古壁畫,以及前代具有高度美術價值之繡繪、織繪、漆繪等。
   (六)雕塑:具有高度藝術價值之浮雕、雕刻、宗教的禮俗雕像,以及前代金、石、玉、竹、木、骨、角、牙、陶瓷等美術雕刻。
   (七)銘刻:甲骨刻辭、璽印、符契、書板之雕刻等,及古代金、石、玉、竹、木、磚、瓦等之有銘記者。
   (八)圖書:具有歷史價值之簡牍、圖書、檔案、名人書法、墨蹟及珍貴之金石拓本等。
   (九)貨幣:古具、古錢幣(如刀、布、錢、錠、交鈔、票鈔等)。
   (十)輿服:具有歷史價值之車、輿、船艦、馬具、冠履、衣裳帶佩、飾物及織物等。
   (十一)器具:古代生產工具、兵器、禮樂器、法器、明器、儀器、傢具、日用品、文具、娛樂用品等。
  第三條凡屬於上述範圍之文物圖書,經由中央人民政府核准運往國外展覽,或與其他國家交換及其類似情形,並發給許可執照者,准許出口。
  第四條凡無革命、歷史、文化價值之文物圖書或有革命、歷史、文化價值之文物圖書的複製品及影印本,均可准許出口。
  第五條凡准許出口之文物圖書,其出口地點以天津海關、上海海關、廣州海關三處為限。但屬於第三條所指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凡鞭運出口之文物圖書,均須於起運或郵寄前,逐件詳細開列種類、名稱、大小、年代之清單及裝箱單,報由海關或郵局審核。
   海關或郵局應按照報運人所靴清單,與報運出口之文物圖書逐件核對,鑑定,經審核合格者,然後發給運寄許可執照。
   海關戒郵局對於報運出口之文物圖書不能確定其價值時,應交由文物出口鑑定委員會鑑定之。
  第七條文物出口鑑定委员會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於灭津、上海、廣州各地邀請專家若干人,海關及郵局指派若干人為委員,共同組成之。
  第八條凡已經海關及郵局審核認為合格,並已發給許可證之文物圖書,應由寡關或郵局人員監視裝箱,與報運人會同加封 ,以防暗中掉換。
  第九條凡有違犯本辦法之規定,企圖盜運上列禁運出口之文物而經海關或郵局查獲者,除沒收其物品外,得按情節之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中央人民政府武務院關於保護古文物建築辦法的指示(一九五〇年七月六日)近查各地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文物建築,常有棄置拆毀破壞情事,如:河北省正定縣金代建築廣惠寺華塔,及南宋所建之陽和樓已被拆毀,察哈爾省大同縣遼代所。建下華嚴寺的海會殿亦為借用之下寺坡小學拆毀,甘肅省山丹縣唐、宋所建之廟宇及其中唐宋佛像亦多為借用廟宇者所素置損毀,湖南南兵祝融峯之上封寺近亦被全部燒毀,似此對國家保護古代文化之政策極相違背。茲特指示數點,希卽令知各級人民政府嚴加注意遵守為要。
  一、凡全國各地具有歷史價值及有關革命史實的文物建築,如:革命遗蹟及古城廓、宮闕、關塞、堡壘、陵墓、樓台、書院 、廟宇、園林、廢墟、住宅、碑塔、雕塑、石刻等以及上述各建築物內之原有附屬物,均應加意保護,嚴禁毀壞。
  二、凡因事實需要,不得不暫時利用者,應儘量保持舊觀,經常加以保護;不得堆存有容易燃燒及有爆炸性的危險物。
  二、如確有必要拆除或改建時,必須經由當弟人民政府逐級呈報各大行政區文教主管機關批准後始得動工。
  四、對以上所列文物建築保護有功者,得由各大行政區文教王管機構予以適當之獎勵。盜賣、破壞或因疏於防範而致損壞者 ,應予以適當處罰。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徵集革命文物的命令(一九五〇年六月十四日)中央革命博物馆,業已在京成立籌備處,正式開始徵集整理工作。全國各地區對一切有關革命的文獻與實物,卽應普遍徵集。近查各地已有個別進行此項工作之機構,茲為更好的組織此項工作的進行,特規定下列辦法,希卽遵照辦理,並與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文物局革命博物館籌備處取得聯繫,將辦理情形随時通知該處為要。
  1.革命文物之徵集,以五四以來新民主主義革命為中必,遠溯鴉片戰爭、太平天國、辛亥革命及同時期的其他革命運動史料。
  2.凡一切有關革命之文獻與實物,如:祕密或公開時期之報章、雜誌、圖書、檔案、貨幣、郵票、印花、土地證、路條、糧票、攝影圖片、表冊、宣言、標語、文告、年畫、木刻、雕像、傳記、墓表;革命先進和烈士的文稿,墨蹟及用品,如:兵器、旗幟、證章、符號、印信、照像、衣服、日常用具等,以及在革命戰爭中所繳擭的反革命丈獻和實物等,均在徵集之列。
  3.各級人民政府、各機關、各社會團體所組織之各種徵集革命文物的機構,均應對上項文物認真徵集,妥慎繳交中央革命博物館籌備處或大行政區或省市文教主管機關集中保管,並開列清單層輾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决定處理辦法。
  4.徵集方式:分捐贈、寄存、收購三種。對捐贈或寄存上項革命文物之有珍貴價值者,得分別情節,由各級徵集機構呈請地方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予以褒獎。
  5.各大行政區或省市如條件具備時,亦可籌備地方革命博物館或在原有博物館內籌設革命文物陳列室,一切經费由地方開支,但須向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報請備案。
   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公佈電雷影業登記暫行辦法(一九五〇年七月十一日)第一條為保護正當電影業利益,發展人民電影事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經營電影業:包括公營、私營、公私合營、外僑經營或中外合營之電影製片業、電影院業及放映隊、影片輸出入及影片贸易業,電影器材製造業等,其有固定場所及設備者,均應依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電影局(以下簡稱中央電影局)申請登記。登記核准後,發給登記證。
   凡設有分支機構者,其分支機構不必另行申請,概由總機關一併辦理。
  第三條申請登記時,應填具電影業登記申請書,連同左列文件一併呈繳:一、有關資本資材等之統計表友資本之證件;二、合夥議據或企司章程副本;三、營業或出品計劃書。
   如係已營業者,須呈繳過者之營業報告;其在一年以上者,以一年為限。如係新創立者,得事先申請備案,俟應有之固定場所及設備籌置完畢後,再正式申請登記。
  第四條凡已登記之事項,如有不實或故意隱瞒捏造者,除卽予吊銷其登記證外,並通知其所在地主管機關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其登記事項如有錯誤或遺漏時,得隨時呈請更正或補充。
  第五條凡不依照本辦法申請登記,或申請登記未經核准者,不得在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工商業登記。如在本辦法公佈前 ,業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發給工商業登記證者,由原發證機關限期令其向中央電影局申請電影業登記,逾期不登記者得吊銷其工商業登記證。
  第六條申請登記者,不得使用與他人已登記之名稱相同的名稱經營同類業務。
  第七條凡已登記之電影製片業,不得攝製有與中國人民政協共同綱領相抵觸之影片,如有違反者,對其影片,得加以删剪或禁止映演,情節嚴重者得吊銷其登記證。
  第八條凡已登記之電影院業及放映隊、影片輸出入及影片贸易業等,不得映演、販賣無上演執照之影片;如有違反者,除扣留或禁演其原片外,情節嚴重者得吊銷其登記證。
  第九條凡已登記之電影業,如有變更、合併或轉讓時,應事先呈報;並於呈報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檢同有關文件及原領登記證,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核准後發給新登記證,並通知其所在地主管機關。
  第十條凡已登記之電影業歇業時,必須經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批准後,檢具有關文件申請撤銷登記。
  第十一條登記證遗失時,應由原申請人敘明理由,登報公告三日,經一星期後,檢同報紙呈請補發。
  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項補證如有異議時,須在公告後一星期內,提出證件,呈請中央電影局核辦。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公佈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高等學校領導關係的决定 (一九五〇年七月二十八日政務院第四十三次政務會議通過)全國高等學校以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統一領導為原則。為使高等教育更有效地為國家建設服務,并簡化行政手續,以利學校工作的進行,特對高等學校的領導關係作如下的决定:(一)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以下簡稱中央教育部)對全國高等學校(軍事學校除外,以下同)均負有領導的責任,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教育部或文教部(以下簡稱大行政區教育部)均有根據中央統一的方針政策,領導本區高等學校的责任。
  1.凡中央教育部所頒佈的關於全國高等教育的方針、政策與制度,高等學校法規,關於教育原則方面的指示,以及對於高等學校的設置變更或停辦,大學校長、專門學院院長及專科學校校長的任免,教師學生的待遇,經费開支的標準等决定,全國高等學校均應執行。某一地區、某一學校得因特殊情况作因時因地制宜的决定,但須事先經大行政區教育部建議或審查,報請中央教育部核准。
  2.中央教育部為及時了解情况、研究問題、總結經驗,得指定某一學校直接向部作專件報告。各大行政區教育部對本區高等學校亦有同樣職權。
  3.在全國高等教育建設計劃未經中央教育部統一制定以前,在全國高等教育經费未由中央教育部統一分配以前,各大行政區高等教育建設計劃及高等教育經费分配計劃,由大行政區教育部負責製訂報請中央教育部批准施行。
  (二)華北區内高等學校,除已交由省政府領導者外,由中央教育部直接領導。其他各大行政區內高等學校,暫由中央教育部委託各大行政區教育部直接領導;中央教育部得視條件,有訐劃有步驟地將各地區高等學校收歸中央教育部直接領導。
   各地高等學校應與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密切聯繫,省、市人民政府對當地高等學校應在政治學習、參觀實習、誓衛及一般人事等方面予以積極協助。
  (三)綜合性大學及與幾個業務部門有關的專門學院,歸中央或大行政區教育部直接領導。教育部關於此類學校的業務教育及參觀實習,應與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密切聯系,會商辦理,各有關部門應積極負責予以具體幫助和指導。只與某一業務部門有關或主要與某一業務部門有關的高等學校,其日常行政、教師調整配備、經費管理、設備及參觀實習等事宜,得由中央或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有關部門直接領導。各有關部門應增設菅理教育的人員或機耩,負責執行上述領導的任務,但仍須執行上述(一)項各款之規定。
  (四)根據上述原則,高等學校的領導關係如有必要變更時,必須有計劃、有步驟、有準備地進行,並須經有關方面協商妥貼後,由中央教育部以命令行之。
  (五)本决定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佈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救濟失業教師與處理學生失學問題的指示 (一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目前除東北外,在各地區,特別是新解放地區,還有教師失業和學生失學的現象,有些地方且相當嚴重。這種失業失学的現象,在國民黨反動派統治時期卽已存在。解放以後,由於戰爭創傷尚末完全恢復,財政尚有困難,舊的經濟結構正在改組,加以蔣匪幫封鎖轟炸和某些地區發生災荒,同時又由於一部分舊的學校教育內容不能適應新社會的需要,管理辦法不當,以致部分學校停閉(絕大多數為私立學校),失學失業的人數因而增多。這當然是過渡時期一種暫時的困難。根據東北的經驗,在土地改革完成,生產初步恢復之後,不但可以完全克服這種困難,而且在新的社會生活基礎上,學校和學生的數量都將大大增加,知識分子不但不會過剩,並且會感到不足。這是毋庸懷疑的。但就目前情形來說,必須政府和人民協同努力,才能使這種暫時的困難逐步地得到適當解决。因此,為要盡可能迅速地幫助失業教師和失學學生解决就業和學習的問题,特發佈如下的指示:一、華東、中南、西南、西北各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及所屬各省市人民政府,華北各省市人民政府除盡可能維持公立學校外,應本公私兼顧的原則,積極維持各地城市中現有的私立學校,並領導其進行必要的和可能的改革;減低學费,多收學生,師生互助,多想辦法,自力更生,克服困難。私立學校中,辦理成績較好,經多方設法而仍無法維持者,政府應予以適當的經费補助。少數辦理太壞而確實無法維持或改造者,可勸導其和其他學校合併。其學生及教職員,均應予以適當的安置。
   二、上述各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及各省市人民政府應適當地增加公立學校的人民助學金名額,並在私立學校酌設人民助學金名額,以便使真正因經濟困難而失學的學生復學。其辦法由各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教育部根據具體情况規定之。
   三、上述各大行政區的各省、市(或縣)人民政府,應盡可能舉辦中小學師資訓練班及其他各種訓練班,吸收失業的中、小學教師,施以政治和思想教育,並輔以各種業務教育,畢業後,一部分可適當分配工作,另一部分則待將來學校恢復和增加時,復返教育工作岗位。
   四、上述各地區除繼續辦理人民革命大學外,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及省市人民政府,應在大城市申利用現有的學校設備,在地方財政情况許可下,舉辦各種短期專業訓練班、補習班及夜校等,吸收大、中學失學青年及失業知識分于入學,進行政治文化教育和專業訓練(如會計、合作社、貿易、稅務等);畢業後,設法介紹其參加各项建設工作。
   五、除上述四項辦法外,在寨辦失業工人救濟的城市,對於一般從事文化藝術教育事業的工作人员,在解放以後失業現在尚無工作或其他收入者,其救濟辦法應依照政務院一九五〇年六月十七日批准的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由各市救濟失業工人委員會負責統籌。市人民政府並應指派教育局、文化局或文教局的代表參加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對於上述知識分子的登記,除教育工作者由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委託當地教育工作者工會辦理外,其他失業的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工作人員,由文化局或文教局協助失業工人救濟處辦理之。對於失業知識分予,除盡可能介紹職業外,應本以工代赈的精神,分配他們參加各種社會服務工作(例痴工人市民業餘補習學校、失業工人的文化教育工作等),發給生活維持費,其無法分配工作者,應按照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八章第九章的規定組織學習並發給失業救濟金。此項费用在由救濟失業工人基金中統一撥付。
   各地人民政府必須重視這一項工作,認真執行本指示,並將執行情形隨時逐級報告。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關於實施高等學校課程改革的决定(一九五○年八月二日)(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高等學校的宗旨,為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關於文化教育政策的规定,以理論與實際一致的教育方法,培養具有高度文化水平、掌握現代科學與技術的成就並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高級建設人才。
  (二)一年來,全國高等學校的教育内容,已經經過了初步的改革,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現有高等學校課程中相當大的部份還不是新民主主義的,即還不是民族的、科學的、大衆的,還不能符合新中國建設的需要。因此全國高等學校的課程 ,必須根據共同綱领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實行有計劃有步驟的改革,達到理論與實際的一致。一面克服「為學術而學術 」的空洞的教條主義的偏向,力求與國家建設的實際相結合,這是我們現有高等學校主要的努力方向;另一面要防止忽視理論學習的狹隘實用主義或經驗主義的偏向。
  (三)全國高等學校應根據共同綱領第四十一條和四十七條的規定,廢除政治上的反動課程,開設新民主主義的革命的政治課程,藉以肅清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發展為人民服務的思想。
  (四)高等學校應以學系為培養專門人才的教學單位,各系課程應密切配合國家經濟、政治、國防、和文化建設當前與長期的需要,在系統的理論痴識的基礎上,實行適當的專鬥化;應根據精簡的原則,有重點地設置和加強必需的和重要的課程 ,删除那些重複的和不必需的課程和內容,並力求各種學科的相互聊系和銜接。在删除重複和不必需的課程和內容時,必須經過深思熟慮和多方面的討論,决不可輕率從事。各校開設課程應按照國家建設的實際需要,不應因人設課。
  (五)為加強教學與實際結合,高等學校應與政府各業務部門及其所屬的企業和機關,建立密切聯系。高等學校的教師應與上述部門的工作、生產和科學研究,作適當的配合,應該有計劃地組織學生的實習和參觀,並將這種實習和參觀,作為教學的重要内容。政府各業務部門為了有效地培植國家建設人才,應以通過教育部,協助高等學校的教學、實習和研究,作為自己部門本身業務的構成部份。對於實習學生,各業務部門负有與教育部共同领導的責任。
  (六)為適應培養大量建設人才的需要,各高等學校應視其具體條件,在教育部領導下,協助各建設業務部門,設立各種專修科、訓練班、或函授班,其課程與各有關業務部門商訂之。
  (七)高等學校各系應分別規定修業年限,以三年至五年為原則;每學期的實際授課時間以滿十七週為原則,學生每週實際的學習時間(包括自習及實驗)以四十四小時為標準,最多不得超過五十小時。課外活動時間,每週以不超過六小時為原則。
  (八)提高師資的質量和培養新的師資是實施課程改革的關鍵,因此全國高等學校的教師應努力加強自己的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及研究工作,應就各項主要課程,組織教學研究指導組,由教師實行互助,改進教學的內容與方法;應有訐劃有步驟地加強高等學校內研究部或研究所的研究工作,並以此作為培養我們國家的高等學校師資的主要場所;應大大加強對助教及研究生的指導和關必,鼓勵其積極學習和研究的精神,培養他們成為新中國高等學校的良好教師。
  (九)用科學的觀點和方法編訂為新中國高等學校所適用的教材,是實行課程改革的重要條件。因此在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領導下,成立高等學校教材編審委員會,根據共同綱领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及四十七條規定的精神,有针劃有步驟地編譯各項適用的教材和參考書。今後各學校各系各科的教材除外國語文系科外,應逐步做到一律用本國語文。
  (十)全國高等學校應根據上述原則,並參考第一屆全國高等教育會議中所討論的各種課程草案,就各校的具體條件,製訂各該校可行的課程及教學計劃草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實行。
  (十一)本决定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報經政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頒佈高等學校暫行規程(一九五〇年八月十四日)第一章總綱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學校的宗旨為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领第五章的規定,以理論與實際一致的教育方法,培養具有高級文化水平,掌握現代科學和技術的成就,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高級建設人才。
  第二條高等學校的具體任務如下:(一)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進行革命的政治及思想教育,肅清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樹立正確的觀點和方法,發揚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二)適應國家建設的需要,進行教學工作,培養通曉基本理論並能實際運用的專門人才:如工程師、教師、醫師、農業技師、財政經濟幹部、語文和藝術工作者;(三)運用正確的觀點和方法,研究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哲學、文學、藝術,以期有切合實際需要的發明、著作等成就;(四)普及科學和技術的知識,傳播文学和藝術的成果。
  第三條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及專門學院兩類。為適應國家建設的急需得設立專科學校,其規程另定之。
  第四條大學及專鬥學院的設立與停辦,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以下簡稱中央教育部)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以下簡稱政務院)决定之。
  第五條大學及專鬥學院設若干學系,其設立或變更由中央教育部决定之。
  第六條大學如有必要,得設學院,並在學院內設若干學系;學院及學系的設立或變更,由中央教育部决定之。
  第七條大學及專門學院修業年限,依各該系課程的繁簡分別規定以三年至五年為原則。
  第八條大學及專門學院為培養及提高師資,加強研究工作,經中央教育部批准,得設研究部或研究所,其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大學及專門學院為適應國家建設的急需,經中央教育部批准,得附設專修科及訓練班。
   第二章入學第十條凡年滿十七歲、身體健康、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考試及格者,不分性別、民族、宗教信仰,均得入學。
  第十一條大學及專鬥學院對於具有相當於高中畢業程度的下列學生:(一)具有相當工作歷史的革命幹部;(二)工農青年 ;(三)少數民族學生;(四)華僑學生;應予以入學及學習的特別照顧。其辦法另定之。
   第三章課程、考試、畢業第十二條大學及專門學院各系課程,應根據國家建設的需要及理論與實際一致的原則制定。課程標準另定之。
  第十三條大學及專門學院應將各課目的教學訐劃及教學大綱,報請中央教育部備案。
  第十四條大學及專門學院學生須於最後一學年確定專題經系主任核准,由教學研究指導組主任或其指定的教師指導,撰寫畢業論文或專題報告。在特殊情形下華業論文得以他種工作成績代替之。
  第十五條大學及專門學院考試分為入學考試、平時考試、學期考試及畢業考試。
  第十六條大學及專門學院學生依照規定課程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學校報請中央教育部核准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章教學組織第十七絛大學及專門學院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講篩、助教四級,均由校(院)長聘任,報請中央教育部備案。
  第十八條教學研究指導組(以下簡稱教研組)為教學的基本組織,由一種課目或性質相近的幾種課目之全體教師組成之 ;各教研組設主任一人,由校(院)長就教授中聘任,報請中央教育部備業。其職責如下:(一)領導本組全體教師,討論及制定本組課日的教學計劃與教學大綱;(二)領導及檢查本組的教學工作和研究工作;(三)領導與組織本組學生的自習、實驗及實習。
   第五章行政組織第十九條大學及專門學院採校(院)長負責制;大學設校長一人,專門學院設院長一人,其職責如下.- (一)代表學校;(二)領導全校(院)一切教學、研究及行政事宜;(三)領導全校(院)教師、學生、職員、工警的政治學習;(四)任免教師、職員、工警;(五)批准校(院)務委員會的决議。
  第二十條大學及專門學院得設副校(院)長一人或二人,協助校(院)長處理校(院)務,校(院)長缺席時代行其職務;副校 (院)長得兼教務長。
  第二十一條大學及專門學院,設教務長一人,必要時得設副教務長,對校(院)長負責,由校(院)長就教授中遴選提請中央教育部任命之。其職責如左:(一)計劃、組織、督導、檢查全校(院)各系及各教研組的教學工作;(二)計劃、組織、督導、檢查全校(院)的科學研究工作;(三)校(院)長及副校(院)長均缺席時代行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大學及專鬥學院設總務長一人,對校(院)長負責,主持全校(院)的行政事務工作。由校(院)長提請中央教育部任命之。
  第二十三條大學及專門學院圖書館,設館長或主任一人,對教務長負責,主持圖書館一切事宜,由校(院)長聘任,報請中央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大學及專門學院的系,為教学行政的基層組織,各設主任一人,受教務長领導(在設有學院之大學,則受教務長與院長雙重領導);由校(院)長就教授中聘任,報請中央教育部備案。其職責如下:(一)计劃並主持本系的教學行政工作;(二)督導執行本系教學計劃;(三)領導並檢查本系學生的自習、實驗及實習;(四)考核本系學生成績;(五)總結本系教學經驗;(六)提出有關本系教職員任免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大學設有學院者各院設院長一人,由校長就教授中聘任,報請中央教育部備業。其職責如下:(一)計劃並主持本院教學行政工作;(二)督導本院各系執行教學計劃;(三)提出本院各系主任人選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大學及專門学院在校(院)長领導下設校(院)務委員會,由校(院)長、副校(院)長、教務長、副教務長、總務長 、圖書館長(主任)、各院(大學中的學院)院長、各系王任、工會代表四人至六人及學生會代表二人組成之,校(院)長為當然主席。校(院)務委員會的職權如下:(一)審查各系及各教研組的教學計劃、研究計劃及工作報告;(二)通過預算和决算;(三)通過各種重要制度及規章;(四)議决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五)議决全校(院)重大興革事項。
   校(院)務委員會得設常務委員會及各種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大學及專門學院在教務長领導下舉行教務會議,若干系主任的聯席會議及若干教研組主任的聯席會議,在總務長领導下舉行總務會議;在各系主任領導下舉行系務會議。大學設有學院者,在院長領導下舉行院務會議,代替系主任聯席會議。
   第六章社團第二十八條大學及專門學院的工會、學生會等社團應團結全校(院)員工、學生,協助學校完成教學及行政計劃,推動全校 (院)員工、學生的政治、業務與文化学習,並增進員工、學生的生活福利。
  第二十九條大學及專門學院得成立各種學術團體以促進科學、文化的提高與普及。
   第七章附則第三十條現有大學或專門學院因實際困難,不能完全實施本規程中關於行政組織的規定者,得報經大行政區教育部(文教部)審核後,轉報中央教育部批准,變通執行。
  第三十一條私立大學及專門學院除遵守本規程外,並須遵守「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規程由中央教育部報經政務院批准後頒佈施行,其修改同。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頒佈專科學校暫行規程(一九五〇年八月十四日)第一條為適應國家建設的急需,根據高等學校暫行規程第三條的規定,設立專科學校,以理論與實際一致的教育方法 ,培養能掌握現代科學和技術的成就,全心全意為新民主主義建設服務的專門技術人才。
  第二條專科學校的具體任務如下:(一)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進行革命的政治及思想教育,肅清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樹立正確的觀點和方法,發揚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二)適應國家建設的急需,進行教學工作,培養通曉基本理論並能實際運用的專門技術人才,如工業技師、農業技師、教師、醫師、藥劑師、財政經濟幹部、文藝工作人員等;(三)普及科學和技術的知識,傳播文學和藝術的成果。
  第三條專科學校的設立或停辦,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以下簡稱中央教育部)或與政府其他業務部門協商决定之。
  第四條專科學校得分設若干學科,其設立或變更,由中央教育部或與政府其他業務部門協商决定之。專科學校經中央教育部批准,得附設訓練班。
  第五條專科學校修業年限,依各該科課程的繁簡,分別定為二年至三年。
  第六條凡年滿十七歲,舟體健康、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考試及格者,不分性別、民族、宗教信仰,均得入學。
  第七條專科學校對於具有相當於高中畢業程度的下列學生:(一)具有相當工作歷史的革命幹部;(二)工農青年,(三)少數民族學生;(四)華僑學生;應予以入學及學習的特別照顧,其辦法另定之。
  第八條專科學校學生依照規定課程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學校報請中央教育部核准發給畢業證書。
  第九條專科學校各科課程,應根據國家建設的需要及理論與實際一致的原則制定。課程標準另定之。
  第十條專科學校應將各課目的教學計劃及教學大綱,報請中央教育部備案。
  第十一條專科学校考試分為入學考試、平時考試、學期考試及畢業考試。
  第十二條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均由校長聘任,報請中央教育部備案。
  第十三條教學研究指導組(以下簡稱教研組)為教學的基本組織,由一種課日或性質相近的幾種課目的全體教師組成之’ 各教研組設主任一人,由校長就教授中聘任,報請中央教育部備案。其職責如下:(一)領導本組全體教師,討論及制定本組課目的教學計劃與教學大綱;(二)領導及檢查本組的教學工作;(三)领導與組織本組學生的自習、實驗與實習。
  第十四條專科學校探校長負責制,設校長一人,由中央教育部任命之。其職責如下:(一)代表学校;(二)领導學校一切教學及行政事宜;(三)領導全校教師、學生、職員、工警的政治學習;(四)任免全校教師、職員、工警。
   (五)批准校務委員會的决議。
  笫十五條專科學校設教務主任一人,對校長負責,掌理全校教學工作,由校長就教授中聘任,報請中央教育部備案。其職责如下:(一)計劃、組織、監督、檢查全校各科及各教研組的教學工作。
   (二)校長缺席時,代行其職務。
  第十六條專科學校設總務主任一人,對校長負責,主持全校的行政事務工作。由校長聘任,報請中央教育部備案。
  第十七條專科學校圖書馆,設主任一人,對教務主任負責,主持圖書館一切事宜,由校長聘任,報請中央教育部備案。
  第十八條專科學校的科,為教學行政的基層組織,各設主任一人,對教務主任負責。由校長就教授中聘任,報請中央教育部備案。其職責如下:(一)計劃並主持本科的教學行政工作;(二)督導執行本科教学計劃;(三)領導並檢查本科學生的自習、實驗及實習;(四)孝核本科學生成績;(五)總結本科教學經驗;(六)提出有關本科教職員任免的建議。
  第十九條專科學校在校長領導下設校務委員會,由校長、教務主任、總務主任、圖書鎗主任、各科主任、工會代表四人至六人及學生會代表二人組成之,校長為當然主席。
   校務委員會的職權如下:(一)審查各科及各教研組的教學計劃及工作報告;(二)通過預算和决算;(三)通過各種重要制度、規章;(四)議决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五)議决全校重大興革事項。
   校務委員會得設常務委員會及各項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條專科學校在教務主任領導下舉行教務會議,及若干教研組主任的聯席會議;在總務主任領導下舉行總務會議;在各科主任領導下舉行科務會議。
  第二十一條專科學校的工會、學生會等社團應團結全校員工、學生,協助學校完成教學及行政計劃,推動全校員工、學生的政治、業務與文化學習,並增進員工、學生的生活福利。
  第二十二條專科學校得成立各種學術團體以促進科學技術的提高與普及。
  第二十三條私立專科學校除遵守本規程外,並須遵宁「私立高等學校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規程由中央教育部吧報經政務院批准後頒佈施行,其修改同。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頒佈私立高等學校管理暫行辦法(一九五〇年八月十四日)第一條為加強領導並積極扶植與改造私立高等學校,以適應國家建設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私立高等學校(大學、專門學院及專科學校)方針、任務、學制、課程、教學及行政組織,均須遵昭『高等學校暫行規章』及『專科學校暫行規程』辦理。
  第三條私立高等學校經大行政區教育部或文教部(以下簡稱大行政區教育部)審查,其辦理成績優良而經费確屬困難者,得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以下簡稱中央教育部)批准酌予補助。
  笫四條私立高等學校的行政權、財政權及財產所有權均應由中國人掌握。
  第五條全國私立高等學校,無論過去已經立案與否,均須重新申請立案。申請時,由校董會詳開左列各事項,報經大行政區教育部審查後,轉報中央教育部核准立案:
  1.學校名稱及其所在地;
  2.學校沿革;
  3.校董會章程;
  4校董姓名、年齡、籍貫、學歷、經歷及住址;
  5.校地及校会之平面圖及說明書;
  6.資產、資金或其他收入之詳細項目及證明文件;
  7.圖書儀器、標本、校具等設備狀况;
  8.本年度經常費預算表;
  9.教學與行政組織、編制、課程及各種規章;
  10教職員履歷表;
  11學生一覽表。
  第六條私立高等學校校(院)長及副校(院)長由校董會任免,其他主要人員,由校(院)長任免,報經大行政區教育部核准轉報中央教育部備案。
  第七條私立高等學校,應將教學、行政友經费等情况,按期報經大行政區教育部審核後,轉報中央教育部備案。
  第八條私立高等學校不得以宗教課目為必修科或強迫學生參加宗教儀式與活動。
  第九條私立高等學校的資金、資產、校地、校舍房屋與一切設備,其所有權尚未移博於學校者,應辦移轉手續。
  第十條私立高等學校的財產,不得移作學校經费以外之用。其校產不經由大行政區教育部轉報中央教育部核准,不得為物權之轉移。
  第十一條私立高等學校如欲停辦或變更,其校董會須於學年結束五個月前報經大行政區教育部審查轉報中央教育部核准。
  如經核准停辦,應由校董會報請大行政區教育部批准,組織財產清理委員會處理校產;其處理辦法由大行政區教育部報請中央教育部核准。
  第十二條私立高等學校辦理不善或違背法令時,大行政區教育部得報請中央教育部拟准令其改組校董會,更換校長,改組或停辦學校。
  第十三條華北五省二市之私立高等學校,由中央教育部依照以上各項規定直接管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央教育部穀經政務院批准後頒佈施行,其修改同。
   中央人民跤府教育部青年團中央委員會關於加強教育行政部門與少年兒童隊的聯系的决定 (一九五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一、中國少年兒童隊是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领導下的少年兒童自己的組織。在學校中,它的任務與新民主主義國民教育的任務同樣是為了教育少年兒童,使之成為新中國的優秀兒女。通遇少年兒童隊易於培養少年兒童的自覺性、積極性與創造性,在學校中團結同學,學好功課,使國民教育培養新公民的目的能夠完滿達到。所以,在教育行政部門與少年兒童隊之間,應該建立起密切的聯系。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該重視與指導少年兒童隊的工作,並給予一切必要與可能的協助,各地團委,應在教師中進行經常的工作。(如:定期向教師作報告,發現與培養青年榮譽教師,與教師舉行座談等。)(二)各地青年團少年兒童工作部門,應該配合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展開工作。學校中的少年兒童隊,應該尊重學校行政的指導,響應行政上的號召,遵守學習秩序,努力學好功課。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與青年團少年兒童工作部門亙派代表,出席討論有關問題的會議。並定期舉行聯席會議,經常交換意見,以取得密切的配合與聯系。
   (四)各級團委有責任向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行政提出積極的建議和改進的意見,共同為辦好學校而努力。
   二、各地青年團少年兒童工作部門,在學校中聘請教師担任少年兒童隊的輔導員時,應先取得教育行政部門的同意。並由教育行政部門同時通知各該校,在可能範圍內減少輔導員的行政工作或授課時間,並在一般教師的配合與協助下使他們更好地進行輔導工作。教育行政部門在調動擔任輔導員的教師特,亦應事先通知青年團少年兒童工作部門,韭盡可能取得同意,俾便交代工作和承繼經驗。
   三、在已建立少年兒童隊的地區,隊的經費問題應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鬥與青年團共同商洽解决。
   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關於加強團的宣傳教育工作的决定(一九五〇年八月三日)一、目前青年團已有三百萬以上的團員,在全國各個地區都已建立了團的組織,團在各個工作中起了很大的積極作用,但在團員中所進行的有系統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教育是很不夠的,為了提高一般團員特別是幹部的政治思想水平,使團的作用得到進一步的發展,青年團中央認為加強團內的宣傳教育工作,乃是當前青年團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
   二、各級團委必須認真地加強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與研究,應該健全宣傳部門的機耩,對於縣委以上團委宣傳部門,要配備給恰當的幹部,並要逐漸做到團的區委能夠配備一個具有適常政治文化水平的宣傅委員。宣傳部門應建立起經常的業務和工作制度,擬定一定時期的宣傳教育工作計劃,這種計劃必須是根據團員生活的實際情况而可以行得通的計劃。對團員要進行教育,但又不要佔去團員很多時間以致妨礙他們的生產和經常學習,如同有些地方已經發生的那樣。特別注意大量訓練團的幹部,包括宣傳教育工作的幹部。地委以上團委的團校或幹部訓練班中,應注意培養宣傳工作幹部,必要和可能時,可設立宣傳教育工作訓練班。對於目前各級團校,各個短期訓練班的教育工作,以及在職幹部的學習,各級團委須加強頜導。
  只有這樣,才能夠加強全國的宣傳教育工作,並使這一工作得以經常地有計劃地進行。
   三、為了系統地進行團員教育,除對同前各地進行的各種教育方式加以檢查,去掉一切不適用的,保留最合需要的並充實其內容外,可以考慮在各個地區,特別在老解放區和城市中實行一種定期上團課的制度。這種團課可由支部或幾個支部合併舉行,但絕不能次數大多(在農村裏,可以是每一個月甚至每兩個月一次)。而每次上課內容又必須是按團員水平而有充分準備的。確實保證每上一次課真正能夠增加團員一定的知識,而使團貝樂於來聽課。嚴格防止流為形式。責成團中央宣傳部編寫或指定幾種適用的教材,以供各地作為上課的基本參考材料。各級團委在可能條仵下須設宣傳員,可由他們進行講授團課。所授團課,除重要時事及黨和團的中心工作,須加講解外,應有計劃地講授團的基本痴識(卽團綱團章教育),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本知識。城市團的宣傳員,應由團市委宣傳部领導,須多利用不脫離生產而有一定政治文化水平的幹部或團員作兼職宣傳員。在較大的城市中可設立一定數量的專職宣傅員。農村中則應推廣「傳授站」的辦法,請小學教員、村幹部等担任宣傳員(卽傳授站講課人員與支部教員),團的地委應有計劃地進行對這種宣傳員的訓練和教育。省委以上所設的專職宣傳員(可從團校編制中撥出名額),除到支部中進行講授,以吸取經驗外,應幫助縣以下團委對兼職宣傳員進行訓練和教育的工作。關於宣傳員的辦法,團中央頒佈的「宣傳員工作暫行綱要」,可供各地參考。各地團委須按當地情形,有步驟地有重點地逐漸推行。
   四、應認真開展團員的文化技術學習,要引導文化水平低的幹部和團員,參加文化學習。工廠中的團員應積極參加工人業餘文化補習學校和技術學校,農村中的團員應積極參加民校或夜校,並以自己學習上的模範行為,推動青年羣衆的學習。
   五、在日前工廠、農村中進行團員教育與幹部教育的教材甚為缺少的情况下,各地團委應利用團刊以解决一部分教材問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地各省團刊應以農村青年為主要對象,各市團刊應以工廠青年為主要對象。所有地方團刊,均應力求地方化、通俗化,結合實際情况。省、市以上的團委應根據團中央文件,結合當地情况,編寫大量工廠,農村團員的教材和各種讀物。這些教材如發行各地,須由區域團委審查批准。涉及全國性問题者,須經團中央審查批准。
   六、為了擴大青年團的宣傳,交流青年工作的經驗,各級團委要加強通訊報導工作。要通過「中國青年」、人民日報、新華通訊社、人民廣播電台、各地報紙等,向全國人民報導青年團的活動。省,市以上團委,每三月應寫解决青年與青年團的實際問題的論文或通訊一篇。運訊報導的稿件的內容為團在黨、政所號召的各項工作中的作用。各級團委均應重視通訊報導工作。並應科用地方團刊培養青年工農通訊員。
   七、團中央將在十月裏召開青年團全國宣傳工作會議,總結與研究這一時期的宣傳教育工作(另有通知)。各地團委在接到本决定後,應將宣傳教育工作加以總結,並擬定計劃。須在全國宣傳工作會議前基本上將這一工作整頓和建立起來。各地團委須將執行本决定情形,向團中央彙報。
   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發佈宣傳員工作暫行綱要(一九五〇年八月四日)一,為加強團的有系統的經常的宣傳教育工作,區以上各級的團委,須逐漸設立宣傳員,幫助支部進行宣傳教育工作。
   二、宣傳員的任務,「目前一般地以第一项為中心任務」:(1)負責團課的教學工作,根據團委教育計劃和團員政治文化水平,草擬、研討團課的講授提綱,並根據提綱給圈員講課,解答學習中的問題。
   (2)進行對團外率隶的宣傳教育工作,用演講、上課、個別談話)叉字,及各種鼓動方決來解釋黨和人民政府的政策,說明時事問題,推動率眾工作。
   (3)研究團委的指示、决議,掌握其精神、實質,及時向團員進行解釋。
   (4)經常搜集並研究團内外青年思想、生活和工作上所發生的問題,以便在講授團課時和進行各種宣傳教育時能結合實際。
   (5)注意了解團支部一般情况,反映給上級團委參考。
   三、建立宣傳員的一般原則:(1)宣傳員的條件:有一定政治文化水平和羣衆工作經驗的幹部、黨員或團員,經上一級團委審查批准。
   (2)宣傳員的配備:(一)專職的:省、市以上地委須設立一定數量的專職宣傳員,其名額根據需要從幹部編制總數中確定之。區域團委、團省委已創辦團校者,可從團校編制中劃出名額,抽合格學員担任。地委以下團委,不必設立專職宣傳員。
   (一)兼職的:各級團委均可設兼職宣傳员,在城市中由大、中學政治教員,機關和工廠的幹部,政治文化水平較高的黨員或團員兼任,在農村中由團員中的小學教師或文化水平較高的村幹部、黨員或團員兼任。
   (3)宣傳員的領導問題:(一)各級團委常委應製定團的宣傳教育計劃,指導審查與幫助宣傳員擬定團課的講授提綱及進行其他工作,在可能條件下,可建立團的教育委員會之類的組織。宣傳員的經常業務,則由各該級團委宣傳部負責領導。
   (二)各級宣傳員在各地進行宣傳教育工作時,卽受各該級團委的領導。
   四、團課進行方式:(1)宣傳員進行講課的一般程序:根據各該級團委所决定的課題,協同各有關部門搜集支部的具體情况,結合必讀文件及參考材料,切實進行研究。針對所發現的問題,擬出適合聽講對象的講授提綱,經團委審閱抽准後方可進行講解。
   (2)宣傳員在各種不同情况中進行講授的一般原則:在城市可以工廠、學校、機關為單位,分別進行講授;在農民分散的情况下,可普遍運用傳授站的辦法,卽在一個區內可以若干適中的村鎮為基點建立傳授站,挑選政治文化水平較高的同志特別是小學教員為村宣傳員(或稱支部宣傳員),根據區宣傳員(或稱傳授站講課人員)在傳授站講授的提綱,上級團委編訂的課本、教材,並結合本村實際情况進行講授。
   (3)宣傳員在各個支部中進行講授,非團員的青年自願參加者可以參加聽講。宣傳員講授特可用上大課的形式,但聽講人員須固定。在可能條件下,按政台、文化水平分組。每一學程學完後均須進行考試,並將成績登記。
   五、宣傳員工作守則:(1)宣傳員應嚴肃負責,抱「振之為知之,不痴為不知」的態度。在講課中或在其他宣傳工作中,遇到任何不能當場答覆的問題,應帶回研究後再予答覆。在講課中如發現有講錯的地方,下次應予糾正。
   (2)宣傳員未經特殊委託,不負教課以外的其他任何领導的責任。
   (3)宣傳員必須把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論及團的知識水平作為經常的重要業務。於每次講授結束後,應虛心聽取羣衆反映,作為改進教學内容與方法的重要參考。
   (4)宣傳員講解時,不要「照本宣科」,應該根據講授提綱,充實以切合實際的生動活潑的例子或故事,深入淺出地講解。
   改革舊教育、建設新教育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副部長錢俊踹 (一九五〇年二月廿六日在學聯執委擴大會議上的報告)為了勝利地進行全面建設,全國工人、農民、人民解放軍和其他勞動者的文化必須迅速提高;必須廣泛進行革命的政治教育,以肅清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發展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並提高人民參加建設的自覺性與積極性;必須大量培養國家的建設幹部。
   现在,我全國解放軍有普遍的良好的文化、政治與軍事教育;全國工人和農民除辦有少數識字班、業馀學校和老解放區辦有冬學外,還極端块乏經常的文化教育。全國現有大學和專科學校約二百所,學生不超過十五萬人;中等學校約五千所,學生約一百五十萬人;小學約三十萬所,學生約二千餘萬人。這些學校:第一是數量太少,對全國工、農及其子女的文化要求不相適應;高級學校的學生在全國範圍講,絕大多數還是城市小資產階級以上的子女,真正的工農及其子女還是極少數。
  應該說,這與今天新中國的基本情况極不相稱。第二、這些學校的極大多數還在實行舊教育,其內容、方法、制度基本上不能適應新國家的需要,必須實行澈底的和穩步的改造。那種能夠適應人民國家需要的新教育,雖有一定的基礎,但還遠遠不到完備和成熟的池步,其內容與形式也還遠遠不夠適應當前與今後的需要,還必須根據新環境,運用新經驗,大大加以改進,加強和發展。
   根據人民政協共同綱领規定的新民主主義教育方針和政策,以及當前的具體情况,現在和今後若干年內,我們的教育工作應該着重做到:(一)各級學校向工農勞動人民開門,着重地推行勞動者的業餘補習教育,準備普及成人識字教育,培養工農出身的新型知識分子。
   (二)實行教育與生產結合,在各級學校加強科學技術教育,創設中等和高等技術學校,培養大批建設人才。
   (三)加強對青年學生與舊知識分子的革命政治教育。
   (四)堅决地和有訐劃有步驟地改革舊教育的課程、教材、教學法和制度。
   中國的新教育,卽新民主主義的教育,已有二十多年的歷史。這種新教育是長期農村環境與戰爭環境的產物。現在有了新的國內環境和國際環境,有了各種不同的新條件。我們必須以原有良好的經驗為基礎,吸收舊教育的某些有用的方面,特別要借助於蘇聯教育建設的經驗,來進一步建設和發展新教育。
   為此目的,我們要:(一)創辦中國人民大學,運用蘇聯各項建設經驗,吸收工農和進步知識青年。培養大批新的建設幹部。
   (二)普遍舉辦工農速成中學,吸收工農幹部希工農青年,給以中等文化科學知識,使其繼續深造,擔任艱巨的建設任務。
   (三)在工人農民和各級機關團體中,普遍進行業餘補習教育,對一切不脫離生產和工作崗位的人,給以初等和中等的文化教育。
   (四)推行工、農、兵和小市民的成人識字教育,以期在若干年內,掃除文盲。
   改革舊教育是一個艱巨的過程,因為按其性質,乃是一種思想改造的過程,决不宜操之過急,必須堅决而穩步地前進。
   改革舊教育的基本目的,在於使教育完全服從於人民革命與人民建設的需要,服從於人民利益的實現。改革的主要內容,一是課程的改革,二是教學方法的改革;並以此為基礎,配合建設需要,逐步改革學制、教材等等。
   課程改革的首要步驟是開設和加强革命的政治課(包括社會發展史、辯證唯物論與歷史唯物論、政治經濟學、新民主主義論等),廢除反動的課程(包括國民黨黨義、六法全書等)。在中學開設專門的政治課,目前選有必要,等到以後其他各科都有較強的政治內容以後,才可逐步取消。小學的政治思想教育,則完全用故事、遊戲和其他課外活動的方式實施。在新區,一切知識青年和舊知識分于須要普遍進行革命的思恕政治學習;在半老區,政治學習應力求和各種具體業務結合,並提高一步。
   課程改革的另一重要步驟是刀求切合實際,合理地實行精簡。其原則是取消一切有害的和為建設所不需要的內容,加強和添設為國家建設所急需的內容,減少為建設所不很需要的內容,應適當地縮減分量,力求提高質量,以求學生身心的健全發展。這一工作是複雜細緻的工作,必須根據國家各項建設的贫際需要,並以高度的科學知識為指導,有計劃有步驟地實行,决不能性急。
   目前改革教學方法的重點是反對書本與實際脫離的教條主義,堅决實行理論與實際的一致。但同時應防止輕視有系統地學習理論的狹隘實用主義。填鴨式的教學法必須拋素。沒有正確和系統的理論知識為指導的設計教學與脫離普及推行可能的所謂實驗,必須加以批判,學校考試和入學考試的內容和方法必須改進。對國民黨統治時期的所謂社會教育,必須廢除其反動的教育內容和形式主義的一套方法,而充分運用老解放區的經驗,探取羣衆首先是工農,所喜聞樂見的民間形式,實施識字教育政治特事教育和業餘文化科學技術教育。
   對於學生在教育建設中的任務,為全國學聯所已經團結和應該團結的幾千萬青年和兒童,就是新中國教育所培養的對象,也就是我們偉大的國家所蘊蓄着的無窮無盡的希望。因此首先我們向全國學聯建議號召,並用一切力量幫助全國的同學們,充分理解自己任務的光榮和重大,自覺和積極地,並用理論與實際一致的方法,加緊新民主主義的学習,學習政治,学習文化,學習科學技術。首先使自己成為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愛好勞動,愛好科學,愛護公共財物的健全公民,並使自己成為掌握優秀的文化遗產,掌握科學技術的建設骨幹。應在同學中確立和鞏固新愛國主義的思恕,以此為基礎,來掌握文化與技術,為祖國與人民服務。
   其决,建設新教育,改造舊教育,是一個廣大羣衆的行動。在這裹,教師是居於主導的和决定的地位。但在一定場合和
  一定程度上,學生的積極配合、幫助和推動,是必要的和有益的。比如在政治學習的初期,在「師生互助,教學相長」的口號下,同學們經過學習組織,對進行與改進學習曾起了不小的作用。在改革學校行政和教學方法方面,同學的積極提供意見,並幫助改進,也有效果。今後應有系統地發揚這種經驗,適當地自下而上地輔助教育的改造和發展。
   第三、新教育的建設,特別是使學校為工農開門,要推行業餘補習教育和成人識字運動,需要廣大青年知識分子的大刀幫助。大學高年級的同學可以幫助辦理工農逑成中學,中學生和師範生可以幫助辦理速成小學,而一切青年學生們都有責任當工農羣衆的文化教員,成為推行工農識字教育的一部分的主要教員。你們的幫助將使工農羣衆的文化水平迅速提高,將在不久的將來培養起来大批工農階級自己的知識分子,這對於新中國的建設是一項極其偉大的貢獻。
   由於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由於全國教育工作者的努力和各方面有效的配合,再加上企國同學們的自覺努力和幫助,我們偉大祖國的新教育一定會有輝煌的成功。光明燦爛的文化教育建設高潮一定不要很久就會來到。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在報紙刊物上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决定 (一九五〇年四月十九日)(一)吸引人民羣衆在報紙刊物上公開地批評我們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並教育黨員、特別是黨的幹部在報紙刊扬上作關於這些缺點和錯誤的自我批評,在今天是更加突出地重要起來了。因為今天大陸上的戰爭已經結束,我們的黨巳經領導着全國的政權。我們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很容易危害廣大人民的利益,而由於政權領導者的地位,领導者威信的提高,就容易產生驕傲情緒,在黨內黨外拒絕批評,壓制批評。由於這些新的情况的產生,如果我們對於我們黨的人民政府的及所有經濟機關和羣衆團體的缺點和錯誤,不能公開地及時地在全黨和廣大人民中屣開批評與自我批評,我們就要被嚴重的官僚主義所毒害,不能完成新中國的建設任務。由於這樣的原因,中共中央特决定:在一切公開的場合,在人民羣衆中,特別在報紙刊物上展開對於我們工作中一切錯誤和缺點的批評與自我批評。
   (二)為了公開地並且在報紙刊物上正確地展開批評和自我批評,應當在黨內和人民中進行兩方面的教育。第一,要教育黨員特別是幹部認識:在報紙刊物上進行批評和自我抽評,是為了鞏固黨與人民羣衆的聯系、保障黨和國家的民主化、加速社會進步的必要方法,使得人民羣衆能夠自由地在報紙刊物上發表他們對於黨和人民政府的批評和建議,縱然這些抽評和建議並非完全成熟與完全正確,而他們也不會因此受到打擊與嘲笑,乃是提高人民羣衆的覺悟性和積極性,吸引人民羣衆踴躍參加國家建設事業的嚴重步驟。因此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幹部必須對於反映羣衆意見的批評探取熱烈歡迎和堅决保護的革命熊度,而反對對羣衆批評置之不理、限制發表和對抽評者實行打擊、報復與潮笑的官僚主義態度。這在今天是主要的方面。
  第二,要同時教育報紙刊物的編輯人員、記者、通訊員和人民羣衆去區別正確的批評和破壞性的舭評。我們所提倡的批評,乃是人民羣衆「首先是工人農民」以促進和鞏固國家建設事業為目的的、有原則性有建設性的、與人為善的批評,而不是為着反對人民民主制度和共同綱領、為着破壞紀律和領導、為着打擊人民羣衆前進的信心和熱情,造成悲觀失望情绪和散漫分裂狀態的那種破壞性的批評。報紙刊物的編輯人員、記者、通訊員和讀報組,應當歡迎和領導正確的批評而反對破壞性的批評。對於這種破壞性的批評,特別是反革命分子破壞人民民主專政的言論,是應該而且必須加以拒絕的。
   (三)為了保障在報紙刊物上的批評和自我抽評得以順利而有效地進行,中共中央特規定下列各項辦法,望各級黨委與黨報工作者切實地加以執行:甲、凡在報紙刊物上公佈的批評,都由報紙刊物的記者和編輯負獨立的責任。過去在許多地方曾經實行一種辦法,就是把批評黨和政府的組織與人員的稿件送給被批評的組織和人員閱看,在徵得他們的同意後,才加以發表。這種辦法,在戰爭期間調查不便的條件下,曾經避免了許多不完全符合實際的和不周到的批評,但是在現時的條件下。繼續採取這種辦法却是害多利少的,不對的。在今後,報紙刊物的人員對於自己不能决定真偽的批評,仍然可以而且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但是只要報紙刊物確認這種批評在基本上是正確的,卽今並未徵求或並未徵得被批評者的同意,仍然應雷負責加以發表。
   乙、對於工農通訊員的稿件,同樣適用上述辦法,工農通訊員的工作,除由報紙領導外,並應由所屬生產單位的黨的組織加以協助。工農通訊員的活動狀况,應列為檢查報紙工作和各生產單位黨的工作的項目之一。任何人不得滥用權力壓制工農通訊員在報紙刊物上的批評,或加以報復。
   丙、讀者來信中的有益的拙評,凡報紙刊物能判斷其為真實者,應常加以發表。投書者應將真實姓名住址告知報社,但報社得依投書者的要求代守祕密。
   丁、批評在報紙刊物上發表後,如完全屬實,被批評者應卽在同一報紙刊物上聲明接受並公佈改正錯誤的結果。如有部分失實,被批評者應卽在同一報紙刊物上作出實事求是的更正,而接受批評的正確部分。如被批評者拒絕表示態度,或對批評者加以打擊,卽應由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處理。上述情事觸犯行政紀律和法律的部分,應由國家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四)規定列甯「論我們的報紙」,斯大林論自我批評、「反對把自我批評口號庸俗化」,毛澤東同志論自我批評,和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會關於黨的和蘇維埃的報刊的决議,作為各級黨委和黨報黨刊在討論和執行本决定時的學習資料。
   (五)本决定適用於黨所领導的報紙和刊物,但黨外報紙和刊物在同樣精神上採取同樣正確的態度批評黨的組織和人員時,黨也應當按照同樣的辦法給予應有的合作和支持。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改進和發展全國出版事業的指示(一九五〇年十月二十八日)書籍雜誌的出版、發行、印刷、是與國家建設事業、人民文化生活極關重要的政治工作。第一屆全國出版會議决定本「統籌兼顯、分工合作」的原則調整公私出版業之間的關係,並逐漸消除出版發行工作的無組織、無訐劃的現象,以求有計劃地充分供給為人民所需要的各種出版物,這個方針是正確的。為了在這個方針下改進和發展全國出版事業,特作如下指示:一、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是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管理全國出版事業的總機關。過去出版總署集中力量於直接進行出版、發行和印刷工作,以致沒有着重實行對於全國公私營出版事業的领導,這個缺點今後應當改正。在一方面,出版總署應當按時提出全國出版事業的總方針,以利於各公私營書刊出版、發行、印刷機構在統一的方針下分工合作;在另一方面,全國公私營的書刊出版機構應當按時向出版總署提出其工作訐劃和工作報告,以便得到及時的調整和改善。
   二、書籍雜誌的出版、發行、印刷是三種性質不同的工作,原則上應當逐步實現科学的分工。為了便於提高出版物的質量,專營出版工作的出版社,首先是公營出版社,應當按出版物的性質逐步實行大致的分工。出版總署也應當盡可能協助私營的大出版社確定專業的出版方向,並協助小出版社在自願原則下合作經營,以克服出版工作中的盲目競爭和重複浪費和質量低劣现象。
   三、目前出版工作的主要缺點是出版物種類的分佈不盡合理,和出版物的質量低劣。為了克服這種缺點,出版總署應當充分地動員和組織各方面的著作和編譯的力量,使為人民所迫切需要的出版物「尤其是通俗書刊」能有豐富的供應,同時要用各種有效的方法使出版物在質量上逐漸提高。出版總署應當推動和組織報紙、雜誌、廣播中關於出版物的介紹批評的工作,對於優良的、切合需要的出版物應予獎勵,對於粗製濫造,不负責任的出版物應使之漸次淘汰。
   四、公私營的專業性的出版社應盡可能在出版總署的協助下與有關的政府部門或人民團體建立固定的聯繫,使出版物的内容更能合於國家和人民的需要。凡有可能與必要自己建立編輯或出版機構的政府部門和人民團體,應逐步建立之,但應注意精簡。少數已經建立出版或編輯機構的部門與團體,應認真改善對於出版機關的領導,克服現時存在着的自流狀態。在軍事、財經、工礦、交通、農業、衛生,公安等方面,目前出版物還比較少,出版總署應與有關部門共同設法增加這此方面的出版物。
   五、现時的出版力量多集中北京上海兩處,大行政區或省很少或幾乎沒有自己的出版力量。這種狀况應予改變。為了適應各地方的社會、經濟、文化生活的具體需要,為了使地方上的著譯力量也充分動員起來,並為了使出版事業在全國普遍發展,出版總署應協助各大行政區分別籌建、改進或扶植地方的出版工作。地方的出版工作應特別照顧到農民、工人、縣以下的工作幹部以及少數民族的需要。
   六、老版期刊是出版工作中最重要方法之一、應予重視。現在出版的多數期刊沒有訐劃,沒有領導,沒有比較健全的編輯部,因而其質量不能令人滿意,甚至徒然浪费人民物力。政務院青成出版總署會同各有關方面將現有期刊逐漸調整,並改善他們的編輯狀况。與這些期刊有關的機關團體也應重視期刊的工作,把出版期刊當作指導工作的經常性的和銳利的武器,按時給以具體的指導。
   七、書刊的發行工作應當充分改善,以改變目前廣大人民得不到讀物的現象。國營的新華書店應從速完成其全國分支店的統一經營。國營書店應團結與組織一切私營的書店(包括代售書刊的攤販小販)共同把書刊發行工作做好,並逐漸在工廠、礦山、農村、部隊、學校、機關中設立各種書刊代售代訂處、書亭、書攤、圖書窒和流動的書刊供應組織等。全國各地機關團體均有責任協助推廣書刊發行的工作。為了利用郵局、火車和含作社來推廣書刊發行工作,郵雷部鐵道部和中央合作事業管理局應當作出專門的决定,並與出版總署訂立專門的合同。
   八、書籍期刊的出版與發行工作,不論公私營,均不應單純以營利為目的。為了使出版事業能夠擴大發展,應允許公私營出版業取得合法的利潤,但决不應攫取過份的非法利潤。公私營出版業均應努力使經營合理化,以便書價適當地降低。出版總署對於公私營出版業的經營狀况應予以檢查和指導。
   九、全國文化用紙管理委員會應積極研究和解决文化用紙的供應問題,工業部門并力求發展和改進我國造紙工業,使出版事業能夠獲得足夠的和比較廉價的國產紙張。
   十、由於目前全國書刊印刷業的生產力暫時有過剩的現象,中央及各地方的政府機關及人民團體應暫時停止建立新的印刷工廠,所有印件應交予現有的公私營印刷廠承印,以避免重複浪費。其有特殊的理由必須建立新的工廠者,應經同級的财政機關與出版行政機關的共同核准。在沿海城市過份集中的印刷工廠,應卽由有關政府部門協助,搬遷一部份至块乏印刷設備的内地。
   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第一屆全國出版會議關於改進和發展全國出版事業的五項决議 (一九五〇年十月二十八日發佈)一、關於發展人民出版事業的基本方針的决議第一屆全國出版會議聽取了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胡愈之署長在大會中所做的報告「論人民出版事業及其發展方向」以後,一致同意在這報告中所提出的關於發展人民出版事業的基本方針。
   會議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是我們一致遵守的原則;為人民大衆的利益服務是人民出版事業的基本方針。新中國人民出版事業要認真地執行民族的、科学的、大衆的文化教育政策,堅决地與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作鬥爭,為要實行這個基本方針,出版事業必須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和人民的實際需要相結合。
   會議認為:中國人民大革命的勝利已經給出版事業開拓丁無限的前途。為適應國家建設的需要與廣大人民文化生活上的要求,全國一切公私經瑩的出版、印刷、發行業必須團結起來,共同努力。
   會議認為:出版事業目前的一些困難都是暫時的,可以克服的。要克服目前的困難,必須依照統籌兼顧與分工合作的方針,消滅無訐劃無組織的狀况,實現專業化與計劃化。
   會議保證:在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領導之下,一致努力,為贯徹上述方針而奮鬥。
   二、關於改進和發展出版工作的决議 (一)共同綱領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化教育為新民主主義的,卽民族的、科學的、大衆的文化教育。
  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應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養國家建設人才,肅清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發展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為主要任務。」第四十九條規定:「發展人民出版事業,並注重出版有益於人民的通俗書報。」公私出版機構應認真贯徹執行這樣的方針。
   (二)由於歷史的和其他的種種原因,目前出版業中還存在着相當嚴重的無計劃、無組織現象。為消除這種现象,公私出版業均應爭取條件,逐步實行出版與發行分工、出版與印刷分工和出版專業化的方針,並在出版總署的統一領導下統籌兼顧、分工合作。
  (二)為求集中力量,做好出版工作,出版機構應逐漸擺脫發行和印刷工作,把發行和印刷的任務委託給專營的公私發行機構和印刷機構。但出版某些特殊的專門性書刊的出版機構,必要時也可兼營發行或印刷工作。
   (四)公私出版機構均應制定比較長期的和一定期限內的可行的計劃。計劃中應擬定專業化的方向,出版物的種類和數量等。此項計劃應陳報出版總署和地方的出版行政機關,以便通盤考慮。計劃執行的情形應定期檢查,作出報告,同樣陳報。
   (五)為供應國家建設多方面的需要,並滿足人民文化生活多方面的要求,應擴大出版物的種類,在社會科學、自然科學、文藝等方面的各門類和各種性質的書刊,均應充分供應,同時顧到質上的逐漸提高。
   (六)為配合工農兵的識字教育與文化政治教育,應大量出版各種通俗書刊,包括業餘課本、政治常識、生產痴識、科学知識、生活常識、文藝作品等。通俗書刊應注意讀者的接受程度,在普及的基礎上逐渐提高,應適當地運用舊形式和創造新形式。中央及地方人民出版社更應做好關於政府政策法令的通俗宣傳解釋。少年兒童讀物與婦女讀物也應大量出版。
   (七)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必須增加有關財政經濟、應用技術等類書刊的出版。一方面,注重比較通俗的書刊,以適應培養大量基本建設人才的需要。另一方面,比較專門的著作,也應出版,以適應培養高級建設人才的需要。專門著作篇幅過鉅,銷路不廣者,由政府協助出版。
   (八)注意出版各民族語文的書刊。在條件可能時,並應成立各民族語文的出版機構。
   (九)為適應全國各地區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的需要,應有計劃地建立和發展公私營的地方出版機構,出版地方性的書刊。
   (一○)公私出版機構均應加强編審工作、儘可能設立編審部門,聘任具有一定的政治文化水平和技術水平的編輯校對人員,負責審訂和校對的工作。單獨設立編審部門有困難者,可聯合同業共同設立。
   (一一)出版機構應主動地按照一定方向聯系作家,組織稿件。其專業方向已明確者,可在出版總署及地方出版行政機關協助之下,與有關的政府部門及人民團體取得聯系或接受其領導。
   (一二)稿酬辦法應在兼顧著作家、讀者及出版家三方面利益的原則下與著作家協商决定;為尊重著作家的權益,原則上應不採取賣絕著作權的辦法。計算稿酬的標準,原則上應根據著作物的性質、質量、字數及印數。
   (一三)出版機關的管理费用應合理地降低,其利澗應保持合理的水平,以便達到逐漸降低書價的目的。書價應爭取改基本定價制為貨幣定價制。
   (一四)出版機構應與讀書界、圖書館、新聞界和書訐刊物取得密切聯系,傾聽各方面的意見,以便修訂錯誤改進工作。
   (一五)出版物應盡可能有序文、前記一類的文子,對讀者負責介紹內容及版本情况、著譯情况。在版權頁上,對於初版再版的時間、印數、著者、譯者的姓名及譯本的原書名等等,均應作忠實的記載。在再版時,應盡可能與作者聯系進行必要的修訂。校對應力求精審,以減少或消滅技術錯誤。
   (一六)注意出版物的裝幀,版式及插圖,使形式與內容相配合。少年兒童用書尤應注意字體適當,印刷清楚,以保護讀者目力。
   (一七)出版業應尊重著作權及出版權,不得有翻版、抄襲、竄改等行為。
   (一八)各地公私出版業應建立經常組織,召開定期的會議或座談會,與當地出版行政機關取得聯系。以便交換意見及工作經驗,調整出版計劃。
   (一九)各地公私出版業應聯合或單獨舉辦幹部訓練班,並請出版總署籌劃建立出版專科學校,以培養、提高出版幹部。
   三、關於改進和發展書刊發行工作的决議 (一)書刊發行是與人民文化生活、國家文化建設極關重要的工作。為做好發行工作,必須發揚高度的負責精神和服務精神,反對單純營利觀點和輕視發行工作的思想。
   (二)凡與人民有利的、為人民需要的書刊均應銷售,其有積極教育意義及重大應用價值者,尤應力為推廣。
   (三)重視書刊的宣傳工作,誠實地向讀者推薦優良讀物。同時應將讀者意見和發行惰况隨時向出版機構反映,使出版工作與讀者的實際需要相結合。
   (四)為使人民的出版物深入羣衆,必須團結一切公瑩、公私合營和私瑩的發行工作者(包括書攤、書贩、郵局、合作社等),在全國組織廣大完密的發行網,用各種方法(包括流動供應的方法),把書刊送進工廠、礦山、農村、部隊、機關、學校,送到國内各民族居住地區,同時還應向國外華僑和外國人民開展發行的業務。
   (五)協助工廠、礦山、農村、部隊、機關、學校,建立圖書館、閱覽室、讀書會、書報供應站等,以開展讀書運動。公私營發行機構應共同担負此項任務。
   (六)調整發行業中的公私關係。根據具體情况,進行適當的分工,竭力避免大量的浪费。整理舊有的同業往來關係。開闢新的發行路綫。
   (七)在減輕讀者負担及保持合理利潤的原則下,本平等互利的精神,協議進貨、批發條件及優待辦法,統一規定重要紀念日廉價辦法。
   (八)改善企業經營,減少營業费用,使書刊的售價逐漸降低,爭取逐步劃一全國書刊的售價,以減輕偏遠地區讀者的負担。
   (九)加強和充實同業公會,使成為相互團結、相互学習、保證執行政府法今、保障同業合法利益的團體。公私營發行機構均應參加同業公會。
   (十)各地公私營發行機耩應聯合或單獨舉辦各種講習班或學習會,以提高職工及一切從業員的政治文化業務水平。
   四、關於改進期刊工作的决議 (一)期刊是教育,團結和組織羣衆的有力武器之一。各種期刊應根據其性質及讀者對象,逐步做到專業分工,以消除目前存在着的重複混亂現象。性質相同的期刊,可在自願的原則下,協商分工、聯合或合併等辦法。
   (二)大量增加各種性質的通俗期刊,以配合工農兵的識字教育與文化、政治、技術教育。在多民族地區,注意出版各民族語文的期刊。
   (二)公私營期刊均應力求經營企業化,售價合理化。
   (四)儘可能充實期刊的編輯部,使能掌握政策,聯系實際,團結讀者、作者,經常研究讀者的惰况,以訂定編輯計劃,主動組織稿件。
   (五)同一地區或性質相近的期刊應儘可能建立或加強各種方式的聯系,以交流經驗、交換稿件,並回有關機關團體取得協助。
   (六)一切公私發行機構應重視期刊的發行工作,主動地推銷公私營期刊。郵局發行力量尤應充分運用。
   五、關於改進書刊印刷業的决議 (一)書刊印刷業應配合整個出版事業,在「統籌兼顧,分工合作」的方針下,逐漸走上計劃化,專業化的道路。
   (二)由於歷史的原因,目前印刷業還有困難,三分之一以上的印刷機沒有工作可做,因而發生部分工廠歇業減產和工人失業的现象。今後國家經濟與文化逐漸發展,出版物的數量依然逐漸增加。為克服目前的困難,並迎接將來的好轉:(1)公私營印刷業應協助政府和工會,有重點地救濟或安置失業工人,各私營印刷廠應通過勞資協商,竭力維持和改進事業的經營;(2)公私營印刷廠都不應盲目擴充;(3)建議各機關團體一般不應自建新廠,其印件可交現有的公私營印刷廠印刷;(4)各公私營印刷廠應本統籌兼顧的精神,避免營業上的競爭傾軋;(5)私營小型印刷廠應按其性能、規格,在自願原則下合併為規模較大的合股公司,有計劃、有步驟地配合實際需要開展生產,公營印刷廠也應適應需要作適當的調整。
   (二)過去我國印刷機器都自各國輸入,規格不一,且多陳舊,不堪久用,應卽行籌劃自製。其他印刷器材,如銅模、油墨、照像製版器材、薄型紙等,均應研究改進。
   (四)各地公私印刷業應加強同業公會,並經常召開會議或座談會,與出版行政機關及出版業取得聯系,以便交換意見及工作經驗,提高技術水準及出品質量。
   (五)為適應印刷事業發展的需要,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準備建立印刷專門學校,以培養、提高技術幹部。
   出版事業中的公私關係和分工合作問題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署長胡愈之 (一九五〇年七月十日在京津出版工作會議上的報告)全國大城市解放以後,出版事業出現了新的面貌。一方面,舊的、反動的、有毒的黄色書刊逐漸從市場上被清洗;另一方面,新的、進步的、於人民有益的書刊,受到廣大讀者羣衆的歡迎,這一方面的出版物,雖然發行的數量並不少,仍有供不應求之勢。
   據極不完全的統計,本年三月底,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濟南、武漢、廣州、長沙、西安、重慶等十一個大城市,出版及販賣書店共計一零五七家。其中自行出版書刊者二六九家,計公營十九家(包括新華書店總分店六家),公私合營六家,私營二四四家。專營販賣的書店七八八家,訐公營十六家,公私合營七家,私營七六五家。此外,中小城市和鄉村中的書店以及部隊書店還沒有統計數字。就新華書店來說,全國現有總分店、分店、支店共九四五家,平均每兩個縣就有
  一家新華書店,其中大部分是在最近一年半中發屣起來的。
   本年第一季華北、華東、東北出版圖書統計,共出新書八百七十八種,初版和重版書共印出五二、四一一、三九零冊,其中教科用書佔百分之七七·二。定期刊物不包含在內。預計本年度全國出版新書當在三千種左右,印數約近二億冊。本年第一季華北、華東、東北三地區新出新書,新華書店佔百分之三一;初版及重版印行冊數,新華書店佔百分之七七·九。此三地區內所出教科書由新華書店及聯合出版社出版者佔百分之八七·五。其他出版物,由新華書店印出者只佔百分之五一·七。
   公營書店於短時期中,在廣大的新解放地區內,大量供給了馬列主義書籍和解釋政策文件的書刊,對於幫助一般幹部和痴識分子的學習改造,有了相當的成績。新畫書店迅速向全國各地展開骚行網,對於文化的普及也有很多便利。這些情形是很好的。
   另一方面,公營書店由於發展太快,有些地區沒有很好地掌握政策,工作缺少計劃性,內部分工不明確,幹部缺乏,業務不熟練,所以不免有亂出書,隨便翻印,出版物質高下不齊,書價貴,供應不及時,對私營書店缺少合作等情形。一般讀者都買不起書,特別是中心小學教科書,定價大高。有些地區,學生沒有書,由教師在黑板上寫,或者四、五人合用一本教科書,這種情形,在鄉村比城市嚴重,在小城市比大城市嚴重,在偏遠地區(如西北、西南)比中心地區嚴重,總之,必須迅速克服。
   公營書店由於在讀者中間威信高,發行網廣,一般的書籍,每種在一年内可銷售一、二萬至四、五萬冊。但私營書店出版的書,只能銷售二、三千至一萬冊,有些舊的出版物無人過問,新書出版種數很少。因此,兩者對比,公營書店發展得快,私營書店營業萎縮,特別是一些資本較大的私營出版業,營業清淡,幾乎無法維持日常開支,這種情形,也是與人民政府的政策和出版工作的利益不相符合的,是應當改進的。
   不論公營私營,在出版書籍的性質種類和數量上,依然帶有盲日性,不能和國家建設事業的需要相配合。在今年出版的新書中,為生產建設所迫切需要的財政、經濟、工業、技術書刊,為數寥寥。應當作為出版工作重點的適應工農兵大聚和中下級幹部需要的通俗讀物,出得很少,印得很少。舊式的書攤書販沒有完全組織起来,以推銷新的法令書刊,因此宣傳封建、迷信、色情的書刊,依然有一部分流行市上,毒害人民和兒童。這種情形,也是應當改變的。
   總而言之,在目前的出版事業中,盲目性和無政府狀態是存在的,而且是相當嚴重的。這種狀况繼續下去,許多私營出版事業將難於維持,出版物數量質量不能提高,書價不能減低,讀者的负担很重。
   最近教育部和出版總署會統作出了决定。今年秋季中小學教科書,要逐步做到課本的統一採用,並且大大減低和劃一教科書的售價,以減輕學生负担。
   除了這一件事已在進行之外,出版總署為了克服出版業目前困難及存在着盲目性和無政府狀態,準備採取兩項方針,卽:(一)合理碉整出版業中的公私關係;(二)發行和出版分工及出版專業化。出版總署决定在九月間召開全國出版會議,對於這些方針辦法具體的討論。
   一、合理調整出版業中的公私關係出版業中的公私關係,包含有三個方面:(一)公舆公的關係。(二)公與私的關係;(三)私與私的關係。公營出版事業相互之間目前雖也存在着許多不合理的不協調的現象,但由於公營出版事業家數少,比較易於調整,所以不是主要的問題。目前主要的問題是在私營出版事業及公營與私營出版事業的關係上面。
   依照共同綱領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和三十一條的規定,國家應當就經營範圍、原料供給、銷售市場、勞動條件、技術設備、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調劑各種經濟成份的出版業,在國際的出版業領導之下,鼓勵其經營的積極性,並扶助其發展,使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
   就私營出版業來說,其中包含各種大資本的和規模小的出版社、印刷廠及批發零售書店,乃至零售書刊的攤販和負販商等。對於這些私營出版業,國家都應當予以照顧。照顧的方式可以有不同,但原則是相同的,那就是:(一)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二)進行教育改造,使為人民服務。
   目前私營出版業存在着的困難,主要是由於舊的出版物不適合讀者需要,新的出版物槁源缺乏,有些出版業,過去倚靠印行學校教科書,有些管理經營不善,書價過高,營業清淡,因此造成入不敷出,難以維持的現象。
   這些在困難中的私營出版業,必須由國家予以扶助,使能維持並繼續發展。原因很简單:目前出版書籍數量不是太多而是太少,發行而不是太廣而是太窄。國營出版發行機關包辦不了,而且也不應包辦。在日前,全國出版書刊已不夠供應,今後如文化建設高潮到來更不夠供應,卽使把現有公私出版機構都發展起来,在將來也嫌太少,不會嫌太多。而且許多歷史較久的私營書店,在業務管理和出版技術方面都各有特長,為公營出版業所不及。因此為全局打算,維持並發展私營出版業是必要的。
   現在私營出版業,有一部分表示希望改為公私合營。出版總署方面,根據目前國家財政經濟情况,認為在目前私營出版業仍應就其原有資金為基礎,由國家加以扶助,以克服目前的困難,逐步恢復和發屣。國家只對於具備下列條件的私營出版事業,可以考盧其改為公私合營,卽:(一)管理經營良善,營業收入與支出大體平衡者;(二)出版有優良成績,且已有明確的出版方向者。
   除了公私合營之外,國家资本和私人資本合作,還有許多種方式。例如,就出版方面來說,國營出版發行業可回私營出版業定貸或使私營出版印刷業為國營事業担任加工。最近新華書店總管理處向武昌亞新地與學社預付書款,定購大批地圖,因而解决了該社的經濟困難。此外,出版總署正進行審查各私營書店的出版物,準備將其中有益人民的圖書,編訂目錄,由新華書店大量訂購。一般幹部學習用書及通俗讀物,需要大量印行者,亦可由國家出版機關出租紙型或委託代印,使私營出版印刷業担負起加工的任務。這些辦法,有些已在進行中,有些亦在考慮中。
   在發行方面,新華書店和私營書店及公私合營書店,應依平等互利的原則,相互推銷各項有益人民的書刊。新華書店對於贩賣新書刊的小商人及攤販,應予以優惠折扣及條件,使其為國營書店大量推銷書刊,深入城市及農村的廣大羣衆中間去。新華書店今後將發展為國家的書刊發行機關,担負起全國書刊的主要流通任務,但同時亦必須負責組織大的小的各種私營發行機構,與國營發行機構分工合作,以構成普遍深入的全國書刊發行網。
   今後新華書店分店除推銷公營出版業的出版物外,應當担負兩項任務:(一)推銷私營和公私合營出版業的出版物;(二)對一般的私營販賣書店担任批售工作。這兩项任務應有明確規定,切實執行。
   除出版和發行方面的公私合作外,還有其他公私合作的方式。那就是由政府機關協助私營書店的業務,代為擬定出版編輯方針和計劃,代為組織稿件,以使生產增多,業務改進。例如最近出版總署派員參加開明書店業務委員會,就是採取這一種的公私合作方式。
   再就私營書店本身來說,教育改造,自力更生是非常重要的。國家對於私營出版業的扶助的程度,應以私營出版業本身教育改造和改進業務的程度為比例。出版總署準備開辦訓練班,招收公私出版業的在職及編餘人員,予以政治及業務訓練。
  對於私營出版業職工失業救濟辦法,出版總署亦將予以考慮。但是私營出版業的幹部教育,思想改造和業務改進,首先應當由私勞出版業自身加以努力,政府的協助是有一定限度的。
   二、發行和出版的分工及出版專業化書刊的出版和發行,向來不分工,這說明了過去中國出版事業在經營方面的落後性。出版所担负的是生產任務,發行所担負的是流通任務。二者不分工,往往造成發行費用浩大,書價昂貴,以及粗製濫造,重複浪费等現象,在過去戰爭環境中,這種情形是無可避免的,但现在就非改革不可了。
   出版總署决定發行和出版分工的原則,首先從國營出版事業做起。以後新華書店將專營發行,成為書刊的貿易公司,不再扭任出版印刷工作。出版的任務則另行組織各種公營出版社來垣任。除了新華書店以外,現有各種公營出版機關,不論是全國性的或地方性的,我們希望從现在起,逐漸將其發行任務交付當地新華書店,日後專做出版工作。至於私營書店是否實行此種分工,應當按自願的原則辦理。
   新華書店專營發行之後,應減少發行層决,減低發行費用,並且應當以總經售及批售工作為重點。零售葵行應儘可能也用各地現有的公私發行機搆,如各種販賣書店、學校販賣店、文化合作社、貿易公司的書報贩賣部、攤販及書刊負販商等,予以優惠折扣,使其有利可圖。要是國營書店包辦一切書刊的零售工作,把一切中小書商擠垮,那是完全錯誤的。不但如此,新華書店對於書刊發行同業還應當負有領導和扶助责任,幫助其教育改造,以使其為人民服務。
   出版與發行分工後,出版事業應當逐漸走向專業化。出版總署在最近時期內,將建立人民出版社,作為國營出版機關,代表國家出版政治文件性的著作及一般的時事政治讀物。除了現有工人出版社、青年出版社、科學技術出版社和專出國際問題書刊的知識社之外,今後將分別創立人民教育出版社、地圖出版社、辭書出版社等。這一類事業化的出版社,可以是公營的,可以是公私合營的,也可以是完全私營的。但公營出版社首先應按照性質及讀者對象專業化避免重複及相互競爭。各出版專業機關均應接受有關政府部門及人民團體的領導,如此方能使領溥與羣衆結合起來,使出版配合國家的政策和人民的需要,逐步消滅目前出版業的盲目性和無政府狀態。
   出版專業化是使出版事業逐步走向有計劃有組織的道路。但這並不是一下子就能走到的。在目前,不可能亦不應該由政府統一擬定全國範圍的全部出版計劃,由公私出版業分別執行。卽使有了專業化的公私出版社,也並不是說在各個專業方面就可以包辦一切。我們的希望主要的是由公私出版業自身努力,各自選擇一定的方向,編輯出版各種優良書刊,經過一定時期後,才能達到更合理的分工合作。
   總之,調整公私關係和解决出版發行的分工問題,這兩件事是出版事業的大改革,這是必須進行的改革,但在涉及私營出版發行業務方面的工作又必須穩步前進,决不可犯急性病。要進行這一種改革,我們出版工作同志們,特別是國瑩出版事業的工作同志們,首先要從思想上有所準備,那就是要克服單純的經濟觀點和營利觀點,要從全面看問題,要把出版發行工作看作國家的有重要政治意義的工作,時時刻刻把人民的利益和讀者羣衆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這樣的方針之下,依靠我們全體出版發行工作同人團結努力,我相信,我們的改革計劃是可以顺利完成的。
   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關於統一全國新華書店的决定(一九五〇年三月二十五日)一九四九年十月在本署尚未成立前,由前出版委員會召開的全國新華書店出版工作會議,曾作出有關統一全國新華書店的各項决議。嗣後本署成立,前出版委員會之工作移交於本署。全國新華書店已規定為國營之出版企業。前項决議在基本的精神與辦法的規定上均仍適用,但由於機構上之改動,不能不有所變更。茲由本署將該項决議根據實際情形加以修正,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批准,予以公佈。以後新華書店總管理處暨各地區新華書店均應根據此項决定進行工作。
   一、方針全國新華書店必須迅速走向統一、集中,加強專業化、企業化,以擔任國家的出版任務,發展人民的出版事業。
   出版内容應着重:(一)各級學校教科用書;(二)關於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各種譯著;(三)為國家經濟建設、文化建設所需要的著作;(四)工農通俗讀物。
   發行工作應以城市為重點,繼續深入農村。
   二、領導和組織 (一)在北京建立新華書店總管理處,為隸屬於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受出版總署出版局直接领導之企業機構。全國各地新華書店的業務均歸新華書店總管理處领導。
   (二)全國新華書店首先根據焦中領導分散經營的原則進行工作,逐步走向統一經營。在全國各大行政區(華北、華東、東北、西北、中南、西南)設新華書店總分店,直接受新華書店總管理處领導。出版總署出版局得在有關方針政策的原則性問題上,向新華書店各總分店發出指示或通告。
   (三)在新華書店總分店下設分店,原則上一省只設分店一處,但地區遼阔省份得按實際情形增設之。分店設於省會或交通方便之大城市。分店以下設支店,設於省屬市、縣或重要集鎮。各總分店並應在可能條件下建立並發展隨軍書店,做到各野戰軍及各軍區,均有隨軍書店。
   (四)新華書店總管理處設出版、廠務、發行三個部門,為三個專業化單元。各總分店亦應分別設立這三個專業部門(編輯工作可設立與此部門相平行之機構,或屬於出版部門),分支店一般的都只是做發行業務,但分店如有需要和力量也可設編審出版機構。
   (五)各級新華書店應定期向上級機構做各種業務的及綜合的工作報告,各總分店在編輯工作和出版印刷發行任務及其有關物質條件上應接受新華書店總管理處之統一規定和調劑。
   (六)新華書店總管理處得統一調度各級新華書店及其所屬機構之工作人員。各總分店經理一級人員之任免應經出版局之批准。
   三、統一集中的步驟 (一)一九五〇年六月底前各總分店將出版、廠務、發行三部門劃分為三個獨立的經濟單元。(會計各別獨立、總分店管理部門及編審部門的費用歸出版部門開支。)(二)一九五〇年九月底以前,各地新華書店分店、支店完全統一集中(包括資金)於各該地區之總分店。
   (三)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底以前,各總分店的資金完全集中在新華書店總管理處之下,成為全國統一的企業機構。
   (四)以上步驟之時間規定,在西南與華南,得視情况推延之。
   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關於政府文件刊行辦法的指示(一九五〇年六月一日)關於各地出版政府文件及政府負責人言論辦法,决定如下:一、鑒於政府文件和政府負責人言論出版發行的需要數量很大,為目前國營書店的出版發行能力所不能滿足,故對各地出版這類書刊,不應加以一般的嚴格限制4。
   二、新華書店出版政策性文件性書刊的效率應予提高,以求逐步做到迅速普遍供應全國各地的需要。過去新華書店規定,此類書刊,統一在北京編印出版,由各地方重印,此原則仍應保持。茲另定兩項補充辦法:1.凡重要文件均由出版總署編審局迅速編成普通單行本或袖珍小冊或活頁出版,由新華書店總管理處用快信或電報將書名篇名目錄通知各、總分店,各總分事應卽依目錄據新華社電訊編印出版。但各總分店所出版之單行本,再版時必須依照北京版本校訂。2.各總分店編輯部如認為有必要,亦可自行編印此類書刊,但應先將書名篇名目錄及資料來源,用最快方法報告出版總署編審局,經覆電核准後發行。
   三、私營書店如出版此類書刊一般的不加禁止,但應由各地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個別通知,令其注意:1.書內應载明文件所根據來源。2.不得將政府文件及政府負責人言論,加以增損、割裂、顛倒。3.字句務必校對正確。4.出版後應立卽將樣本兩份繳送當地新聞出版行政機關。違犯以上規定者,得予以處分。
   四、各地黨政軍機關及人民團體學委會大量需要此類書刊時,應儘可能向當地新華書店定購或定印。新華書店如不能及時供應,則各機關團體、亦可自行編印,但須通知當地新華書店,並僅能作内部學習用,不得標價在市場出售。
   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關於各地新華書店應認真檢查出版物的指示 (一九五〇年五月五日)我們新華書店在出版書籍方面,至今仍然存在着不嚴肅的情形。
   首先,應該指出,在新華書店總處出版的書籍,也並不是都夠得上國家書店出版物的水平的。像今年二月出版的『中蘇關係史料』收錄了『孫逸仙越飛共同宣言』,這篇宣言中如此說:『孫逸仙博士以為共產黨的組織,甚至蘇維埃制度,在事實上均不能引用到中國來……此項見解,越飛君完全同意。……』這樣的文字,就當時(一九二三年)的歷史情况來看,顯然是可疑的。但我們竟未鄭重考慮,把這個來歷不明的翻譯文件收到史料中了。(發現此錯誤後,已將此書改編。)同樣在一
  九五〇年二月出版的『蘇聯』和『中蘇史話』(均通俗小文庫)也是有錯誤的。前一本書在文字上和敘述上有不少不正確的地方,後一本書的第十六頁竟用『大白熊』來稱呼蘇聯。這兩本小冊子,一木是根據以前華中新華書店的版子重印的,一本是曾在湖南出版的『大眾晚報』上刊载過的。我們一直到印行之後才發現這些錯誤,表明了我們對於出版工作還是缺乏足夠的嚴肅性的。(這兩本書已從三月起停止發賣,望各地勿據以重印。)同樣,由於重印書籍而發生的錯誤,各地新華書店也曾不止一次的發生過。例如:一、西北新華書店最近翻印了胡明編譯的『蘇聯是怎樣成長強大的』一書,這本書本是上海一家私人書店在一九四六年
  四月出版,大連光華書店(卽三聯書店)和冀魯豫新華書店曾先後加以翻印,现在西北新華書店又據以重印一次。此書原編譯者的用意雖不壞,但是從五十八節以後編寫的部份中(以前都是翻譯的)流露着很多資產階級觀點的影響,以致對於蘇聯的外交政策、二次世界大戰的勝利、戰後國際關係等,都未能作出正確的敘述,甚至引用了美國哈里曼的話,說是『蘇聯對伊朗、土耳其以及中國的種種行動的真正目的……是追求自己的經濟利益和國境安全』。書中又說:『戰爭,尤其是現代戰爭是人類世界的絕路,牠在極短的期問,就可能把整個世界毀滅掉。』這也顯然是不正確的說法。這類錯誤,西北新華書店在印出這本書後,經一位讀者指出才開始發現。
   二、蘇南新華書店於一九四九年七月重印『中國現代革命運動史』,且已銷售至北京。按此書遠在一九三八年出版,那時正當抗日戰爭初期,時間相隔十餘年之久,不但現在的理論研究水平比乏過去已有相當的提高,而且政治形勢已大不相同,書中某些文字,在目前看來,已不合時宜或不充分了。因此現在重印這本書來供給廣大讀者,是不對的。例如原書中對一
  九二五年——二七年『國共合作』過程的說明,由於當時正在重新建立杭日民族統一戰線的情况下,不能不受到許多限制。
  原書在提到蔣介石的叛變革命時都用×××來代替,一九四九年七月印的蘇南本中也照樣保存着。
   根據以上情形,我們必須嚴重警惕起來:各級新華書店,必須嚴格執行『統一全國新華書店的决定』中對出版工作的規定,停止隨便出書,隨便重印、翻印的現象;必須嚴格執行稿件審查制度,在稿件整理和校對工作中,也必須不僅關心技術性的錯誤,並同時關心稿件的内容,發現問題時,必須認真追究,並隨時向負責方面提出,對於翻譯稿仟也必須認真進行審查,粗率的、錯誤的、不堪卒讀的翻譯文字,不僅常見於私營書店的出版物中,而且在新華書店的出版物中也是有的。凡是版權不屬於新華書店的書,卽使內容沒有問題,也不應該隨意翻印。(在新華書店總處未把全部出版物的版權整理好的時候,各地如果對於某書的版權不能决定時,應向新華書店總處請示。)總之,我們在工作中還必須大大加強認真負責的精神,必須努力提高我們的政治思想水平,使我們的工作真正配得上國家出版機關的地位,真正對廣大讀者负了責任。
   希望各地新華書店,都對自己的出版物進行一次檢查,並把檢查結果彙報新華書店總管理處。各池對新華總處和別的地方所出版的書刊,發现什麼錯誤,均望隨時通報。
   出版發行工作的新方向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署長胡愈之 (一九五○年五月十日在北京新華書店總管理處招待華北新華書店分支店及三聯書店各地分店經理會上的講話)同志們:今天要向同志們談一談我們今後工作的新方向。這佃新方向,出版總署目前正在考慮中。考慮成熟之後,就要按照這個方向,逐步進行改革。在今年全國出版會議中,我們也還要按照這個方向,來考慮全盤問題。今天華北新華書店和三聯書店的各地負責發行工作的同志們都在一起。這樣的好機會是難得的。所以我先提出來和同志們談談,使我們出版發行工作的同志們,先在思想上有所準備,以便於着手改革。
   先講一講目前在我們的出版發行工作上主要的缺點。
   最近聽周總理在有一次的報告中,說到我們政府機關幹部的一般的毛病。他說:我們有些幹部,學習和工作都十分努力,但學習是教條主義的學習,工作是經驗主義的工作。
   我想用周總理的話來檢討我們書店工作幹部,最少有一大部份是會有這種缺點的。
   我們在學習理論方面是十分努力的,但因我們的學習帶着教條主義的傾向,很少能和實際的業務結合。我們工作也十分努力,但只是按照舊的一套經驗來工作,而沒有能夠配合整個政策和羣衆的要求。
   舉例來說,我們相信自己是革命幹部,我們為革命而工作,我們希望革命成功,很快走上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但另一方面,我們的工作方式,却往往是手土業式的,個體經濟的,各自為政的。
   試問思想上是社會主義的,工作上是農村手工業式的,兩者之間不是相差十萬八千里嗎?同志們!說我們的工作方式是農村手工業式的,個體經濟的,我想不能算過份。前天,我們聽到蘇聊國際書店塞米金同志的報告,我們明白社會主義國家的出版發行工作,在數量和質量上,和我們這裹的情况,不能相提並論。但我以為我國出版事業和蘇聯相比,還不只是在數量和質量上落後而已,在組織經營的方式上,我們顯得更落後。
   我們在組織經營方面的落後,表現在我們不統一,不分工。我們不但不能像蘇聯那樣有全國統一的出版發行計劃,而且我們的機構是分散的,各自為政的,你搞你的,我搞我的,有時候甚至是無政府無組織的。新華書店是國家的書店,但到現在還不能真正統一起來。雖然都掛上同一招牌,內部依然是若干『獨立王國』。分支店與總店之間,分支店與分支店之間發貨解款,如同普適同業之間的關係,往往只是從各自的單純營業觀點來考慮;好銷的,有利可圖的書才接受過來發行,不易銷的,無利可圖的,就推出去;既沒有從出版工作政治任務去考慮,又不從國營書店的全盤利益打算。這種現象雖然不是普遍存在的,但也有一部份是如此。
   我們的出版發行工作既不統一,也不講分工。每一個單位,是各搞各的。每一個單位,一切都搞。比方說,搞發行的,同時又搞編審、出版、印刷。搞出版的,同時必須開門市,搞發行。而搞出版的,一切的書籍都亂出一陣。同一本新華書店出版的書,在全國可以有幾種不同的版本。有的是因為運輸條件限制,翻印是有必要的;有的則是因為出版發行不分工,造成了浪费。
   這種現象充分表現了我們在工作上的農村手工業作風。這種作風,在過去根據地內,為了供應戰爭環境中的需要,是不得不如此。但現在解放戰爭已快近結来,全國統一已經實現,人民需要大批文化食糧的供應,這種舊作風就要不得。我們就非統一不可了,非分工不可了。
   講統一,首先應當是把發行工作統一起來。我們必須有一個全國性的統一蝰行機構,有伸展到全國農村、城市艺上廠、學校、機胴、公共場所,以至窮鄉僻壤每嗫個角薄的統一的驀行綢,單依纛国前我們所有的各自鴻政的發行機構是萬萬不夠的1所謂驀行網,不是像同前分層次分等級的,各响獨立的瞪行機構,而是由一個中<領導統一全婀的霾行機構。在目前我們的銎行網是分層次等級的。就新華書店求說,有全囡總管堙處,有各大行政區的總分店,「有分店.先有支店,又有分銷處,最少有无層。一木書從總處發到讀者手中,要通過五層,每一層要抽除一佃折加作為發行抒。r這樣,一冰書讀者所付出的書箩其中有甭分之四十到无十,是被用作罄行劳而支付的,書價之所以昂貴,這是最主要的一個原因。
   這種發行制度,不但增重讀者负担,而且妨礙了發行工作的普遍深入。前天塞米金同志說,在蘇聯各處街道上都有書亭,合作社和集體農場內都有書報代售處,到處可以很快買到新書。我們這裹做不到。為什麼做不到呢?因為我們的書要從上到下,層層發行,到了分支店所得折扣已經很少,要是再要託書亭或合作社代銷,就無利可圖了,所以是行不通。
   所以要搞好發行工作,最理想的辦法,是由統一的中央發行機構,垂直發行,各地的分店,支店,以至書亭,合作社,按照全國一律的定價,直接以書刊供給讀者,把每夭售出的書款,不扣除任何折扣,彙解中央發行機構。至於各級發行機構的工資運费和一切開支,按照一定的預算編制,由中央發行機構直接支付。這樣,第一可以節省發行工作的一切浪费,第二可以大大減低書價,第三可以使書刊的發行工作,普遍深入到羣衆中間去。
   這樣就是書刊統一發行的道路。東北和山東己經開始向這條路走了,以後在全國範團内,都一定要走向這條路。
   講分工,首先應當使出版和發行分工。出版和發行,搞成一攬子,這是中國出版事業不發展的一個原因。我已說過多次,在這裏我不想多說,我只說出版和發行的分工,就應當像贸易公司和工廠的分工。工廠是搞生產的。貿易公司是辦理生產品的流通運銷的。貿易公司應當銷售各種工廠的產品,只要是人民所需要和市場所要求的,不管是公營或私營工廠出的貨,都得銷售。工廠是以生產為目的,工廠可以接受贸易公司的定貨,但沒有必要自己設立銷貨機關。同時貿易公司自己開工廠也是沒有必要的。
   書刊的出版與發行,是兩種性質不相同的業務,應當分工,出版和發行分了工後,出版部門可再分工,例如有的出文藝書,有的出理工書,有的出学校教科書,諸如此類,各有專業。專業化之後,所出的書更精更好,而且可以避免重複,節省浪費。
   這樣的統一分工,好處是很多的。統一分工之後,書價可以減,質量可以提高,耗費可以減少,銷數可以大大增加。
  就目前的客觀情勢,這樣的統一分工並不難,只要我們大家在思想上一致,共同去做,就能做到。
   我們的工作同志,往往陷入經驗主義的泥潭,束縛在自己造成的小圈子裏,缺乏全局觀點。我們總喜歡樣樣都搞,既搞出版,又搞發行。我們脫離不了兩種偏向:一種是單純的營利觀點,能行銷、能獲利的書才賣,不能行銷、不能獲利的書就不賣;另一種是單純的革命觀點,只有革命的書才賣,表面與革命無關的,卽使為人民所需要的書就不賣。
   要避免這兩種偏向,我們首先應當對出版工作和發行工作這兩種不同的任務有明確的認識。出版和發行雖然都是進行文化思想鬥爭,但各有其特殊任務。出版工作者所負擔的是生產任務,就是生產優良的精神食糧。發行工作者所負擔的是流通任務,就是把精神食糧輸送到人民大衆中問去。這兩項任務都是為了人民大衆的文化教育,也都是為了革命。
   發行工作既然是執行書刊流通的任務,所以只要是人民所需要的於人民有益的書刊,都有流通的任務。不僅是馬列主義的革命書籍應當推銷,就是各種忮術書以至供人民娛樂消遣的書籍(只要不是有毒的)也應當同樣加以推銷,不僅是國營公營出版機關的出版物應當推銷,就是私營出版業的出版物,也應當加以推銷。
   按照這個原則,新華書店就應當成為國家圖書公司,凡是一切機關學校以及個人所需要的書刊,都有加以供應的責任。
   有人就要問,什麼書刊都一視同仁地加以供應,那麼,有些內容不適當的,甚至反動的書刊,難遒也應當由國營書店來銷售嗎?不,內容不適當的書刊,應當加以批評、修正、改進,反動的書刊是應當查禁的。但這,主要是政府和出版工作者的责任。只要政府能加以管制,全國出版工作者都能對人民負責,再加上羣衆的批評監督,自然不會有這一類書刊的流行。
  卽使還有,數量也一定非常少。發行工作者却不必因噎廢食,顧慮得太多。
   假如我們的發行方針,能夠依照以上所說的原則,那麼要搞好公私關係就容易得多。有許多私營書店都因為新華書店不能大量代售他們的書刊,因此他們就感覺到國營書店要想包辦,他們再沒有出路。要是新華書店可以代售一切書店的出版物,那麽,目前私營書店所遭遇的困難,就解决了一大部份了。
   不但如此,目前幹部缺乏的嚴重問題也可以得到解决。現在我們苦於缺乏發行工作幹部,而許多私營書店,有不少精逋業務的人員却閒着。上海贸易公司把許多私營的零售商店,連人帶貨都包下來,這一個辦法,在我們的發行工作中,也是可以考慮的。
   目前似乎有這樣的情形:我們是開革命書店的,既然是革命書店,所以不是革命幹部,我們就不需要;不是革命的、或者表面上與革命無關的書籍(如水浒傳、紅樓夢),我們都不賣。這檬的想法,在今天確是不適合了。
   不錯,我們是開革命書店。但是革命同時也需要我們開好書店。假如國營書店能夠以極低廉的價格,廣泛普遍供應人民以他們所要求的精神食糧,同時我們又能團結一切舊的新的工作幹部來做,我們便是忠實地執行了革命任務。只要想通這點,我們的出版發行工作就會走向一個新方向,一切就都好辦了,而我們的出版事業,也就會面目一新了。
   中央人民政府新聞總署關於統一新華通訊社組織和工作的决定 (一九五〇年四月二十五日新聞總署第八次署務會議通過)新華通訊社現已有條件成為統一的集中的國家通訊社。過去新華社總社以下各級地方組織,公作上均以服務地方為主,組織上則受各地領導機關領導,帶有濃厚的地方性和分散性,這在當時條件下是正確的與必要的,並且獲得了很大成績。现在中國大陸解放戰爭已基本上結束,統一全國的中央人民政府業已成立,我國已與許多國家建立了外交關係,加之郵電交通在全國範圍內已規復正常,新華社必須從組織上、工作上完全統一起來,澈底改變分散的情况,加強對全國和全世界的報道工作,俾能充分發揮其為國家通訊社的作用,真正成為代表國家發佈新聞的機關。為此,特决定:一、各地新華社總分社、分社、在工作上、組織上與財務上均統一受新華社總社指揮與管理。但各地領導機關今後對當地新華社工作人員,在政治上的領導,在工作上、生活上的幫助和監督,仍須繼續負責,不能因新華社統一而有絲毫減弱或放鬆的現象。
   二、現有新華社總分社、分社及支社全部人員,完全受總社任免和調動,各地不得抽調或派遣。其確有困難必須另行調整者,由各地領導機關向新聞總署商量解决。凡各地總分社、分社尚未與當地報社完全分開者,應卽完全分開。幹部之調配,應照顧雙方,求得匀稱,由當地领導機關與各地總分社,商定名單,送新聞總署决定之。如分社原來幹部太弱,不能負起報适任務者,各地應卽予以加強。凡各省(包括相當於省的行署區)應成立分社,尚未成立者,各省(區)領導機關從速調配得力幹部建立之。
   三、各野戰軍及各軍區新華社各級分社組織及其全部人員由新華社總社統一管理和作必要的調動。各野戰軍新華社的組織,應卽根據各部不同情况加以改變。
  1.第三野戰軍總分社及所屬各級組織,暫不與地方合併,但已兼任地方通訊工作者,應卽劃歸華東總分社領導,凡未兼任地方通訊工作者,由總分社根據作戰報適的需要,加以調整,凡现在保留的新華社部隊組織,其經费,均暫維原狀。
  2.第一、第二、第四野戰軍及各軍區新華社組織,分別與駐地地方總分社合併,幹部由新華總社統一調整。與部隊新華社組織合併的各地方總分社,應組織軍事報道組,專門負責各該區軍事報道。為完成解放西藏作戰報道任務的新華社部隊組織可暫予保留並適當予以調整,或按照軍事部署,由西南總分社另行建立作戰報道組織。
   四、各地新華社總分社、分社在統一後只向新華總社發稿,不再向當地發表消息與評論。各地(包括軍區)必須統一向當地發佈的新聞,由當地新聞行政機關或由當地主要報紙(包括軍區主要報紙)及地方廣播電台擔任之。
   五、新華社的組織和工作統一後,各地新華社組織形式、具體任務及工作方法如下:
  1.在華北及東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五大行政區設立六個總分社,華南及山東總分社分別改為廣東分社及山東分社。各省(等於省的行署區)各大城市按實祭需要,設立分社或派遣記者駐訪,各省分社儘可能不設立伙食單位,與減少事務人員,伙食可附屬在報社或當地領導機關的宣傳部門中,以免分散報導工作方面的精力。北京、天津成立分社直屬總社。
  支社一律取消,必要時可在當地派駐記者或設特約記者。
  2.各總分社的具體任務為:(甲)作為新華社總社在各大行政區的代理機關,直接領導所屬各省(區)市分社工作,(乙)向總社統一報道該區新聞;(丙)擔任總社指定的其它任務。
   各省(區)市分社的具體任務為:(甲)向總分社報道,必要時,得由新華社總社决定直接向總社報道,(乙)凡當地有二家以上報紙者,負責向各報抄發新華社電訊稿和通訊稿,並收取稿费(但當地雖有兩家報紙,經新華社總社考慮或總分社提請總社考慮,認為此項抄發稿件任務可以付托給當地主要報紙替代檐負者,則付托該當地主要報紙擔任之,稿费仍由分社收取);(丙)完成總社、總分社指定的其它任務。
  3.各地總分社、分社基本上是新華社派出的外勤組織,以報道各該地區新聞,反映各地實際工作中的主要情况和實際經驗為主要任務,其中心工作爲採訪,因此各總分社、分社的主要力量應放在報道工作方面,領導幹部應將领導報道工作作為自己的主要任務,普遍實行採編合一制,採編人員統稱記者,助理人員統稱見習記者。各總分社、分社必須改變過去單純依靠機關和報紙現成材料編寫稿件的方法,應深入羣衆。深入實際,發掘材料,發現問題,進行報遣,同時也為中央人民政府提供擬訂政策、檢查政策的参考材料。
   六、新華社的組織和工作統一後,務望各地领導機關加強對新華社地方組織的幫助,充分給予新華社各地方組織以了解當地情况、取得參考資料及參加必要會議的便利。在政治上與工作上給以與當地主要報紙同樣重視。各地新華社總分社、分社應充分主動地與當地领導機關密切聯系,定期向他們報告和請示工作上的指導。各地總分社、分社應與當地報社、廣播電台共同擬定若干具體辦法,本互助合作原則,密切業務聯系。
   中央人民政府新聞總署關於省、市、區新聞機關員額暫行編制的决定 (一九五〇年四月廿五日新聞總署第八次署務會議通過)為具體執行政務院『關於統一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羣衆團體員額暫行編制』中關於各級新聞機耩的規定,特作下列决定:甲、新聞行政機構與新聞業務機關的员額編制,規定如下:一、新聞出版行政機構:除各大行政區可設立新聞出版局,其員額已有規定外,各省、市的新聞出版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分別設立新聞出版處或新聞出版室。
  1.一百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可設新聞出版處,其员額為二十人至三十人,但上海可增至五十人。
  2.私營報紙和私營書店較多的省、市亦可設新聞出版處,其員額為十一人至二十人。
  3.一般省、市在有府或市府機關內設新聞出版室,其員額為五人至十一人。
  4.沒有私營報紙而私營書店很少的省、市,可不設機關,在省府或市府內設新聞祕書,發佈省、市公告性新聞;有關新聞出版行政工作,由文教部門酌設專人管理。
   一、新華社的地方組織:除大行政區設新華社總分社,其員額已有規定外,新華社各省、市分社的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分為下列三種:
  1.甲種分社負有印發總社電訊稿任務,有幾種日報出版的大城市設立之,其員額為四十五人至五十五人,如增加印發外文電訊等任務時,可增加十人至十五人。
  2.乙種分社重要省(市)設立之,其員額為二十人至二十五人,如負有印發總社電訊稿任務者,增加收報台、譯電、繕寫、油印等人員廿五人至三十人。
  3.丙種分社,普通省(或相當於省的行政區)設立之,其員額為十人至十五人。(以上員额中,事務人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十分之三。)若干省或相當於省的行政區,經新華總社核定,可不設分社,僅設記者組或特派記者。
   三、人民廣播台:除大行政區設區台,其員額已有規定外,各省、市人民廣播台視任務的輕重大小,分為左列四種:
  1.甲種台,百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負有重要宣傳任務的地區設立之,其員額為七十五人至八十五人。
  2.乙種台,重要省、市設立之,其員額為六十人至七十人。
  3.丙種台,一般省、市設立之,其員額為四十人至四十五人。
  4.丁種台,人口較少的省、市或行政區設立之,其員額為廿五人至三十人。
   以上四種台之員額,勤雜人員在外。
   以上各種台,如有轉播台設備者,得增加員額六人至十人;如負有其他指定任務者,得增加員額六人至十人。
   四、公營鞭紙:除大行政區已規定員額外,各省、市公營報紙的編制員額,視其篇幅大小,分為下列三種
  1.甲種報紙,為對開四版,其員額為八十三人至一百十五人。
  2.乙種報紙,為四開六版,其员額為六十一人至八十五人。
  3.丙種報紙,為四開四版,其員額為四十四人至六十五人。
   以上三種報紙之员額,勤雜人員在外。
   以上均不包括收報台人員在內,如報社須收譯新華社電訊,可增加十二人至十四人。
   印刷廠人員及發行廣告人員不在編制之內,僅列少數營業人員擔任計劃核算、調查等工作,廣告人員視廣告業務的多寡而决定,不規定在編制以內。
   省以下的專員區或工礦區如有必要,可辦四開二版或隔日或隔兩日出版的通俗報紙,如須刊载時事要聞,可收錄中央人民廣播台的記錄新聞,其員額為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印刷廠及發行人員不包括在內。)乙、所有新華社、人民廣播台、公營報紙的編制等級,並不完全相同於所屬省、市的等級,相互間亦不必相同,由各大行政區新聞領導機關視各地主客觀條件規定,呈報新聞總署批准或備案。省以下的報、台如必須保留或設置者,須經各大行政區新聞领導機關核定呈報新聞總署批准實施丙、各地各新聞機關原有人员,如超過上述規定人數,應依照規定整編;如不足規定员額,不得自由增添。如確需增加人員,應呈經大行政區新聞領導機關審核轉呈新聞總署批准後始得增加。
   丁、市新聞工作人員名額,在全市編制總數內所佔的比例:人口三百萬以上的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一·五;人口二百萬以上不足三百萬者,為百分之一·五至百分之二;人口一百五十萬以上不足二百萬者,為百分之二至二·五;人口一百萬以上不足一百五十萬者為百分之二·五至百分之三;人口五十萬以上不足一百萬者為百分之三·五至百分之四;人口不足五十萬者為百分之四·五至百分之五。
   凡市内原無報紙、廣播台,其任務由設在本市的大行政區報、台或省級報、台兼管者,仍維原狀,不得因列入新聞工作人員名額而自行添設,如有添設必要,應呈經大行政區新聞领導機關審核轉呈新聞總暑批准後始得添設。其所列入員名額,由大行政區新聞领導機關在全區內統一調度之。
   戊、各大行政區及所轄省、市新聞機關,應由各大行政區新聞领導機關掌握全區編制總額,進行整編,調整配備,並將結果呈報新聞總署。華北地區的整編工作,由新聞總署會同華北宣傳當局、新華社、廣播事業局進行。整編結果,所有編外人員除行政管理人員及勤雜人員提交各該區編制委員會處理外,編輯、記者、無綫雷技術人員,應呈報總署,由總署提請全國編制委員會分別遣送至北京新聞學校及適當的專業學校學習深造,以免分散,作為明、後年新聞事業發展時的後備幹部。
  說明一:各種公營報紙員額編制明細表說明二:按甲等省總編制人數為2800人,其中新聞部門(包括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下同)為250人,為百分之8.9;乙等省總數2200人,新聞部門佔190人,為百分之8.6;丙等省總數1550人,新聞部門佔160人,為百分之10.3;丁等省總數1000人,新聞部門佔120人,為百分之12;大行政區平均為10000人,新聞部門佔260人至370人,佔百分之2.6至百分之3.7。因此,在市的編制員額內,新聞部門佔百分之I到百分之5,是並不多的。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發動秋季種痘運動的指示(一九五〇年十月七日)全國各地城市及鄉村,一年四季均有灭花發生,每屆冬季及春初流行較廣,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至為重大。根據今年全國極不完整的統計,自一月至八月已有天花患者四四、二一一人,死亡七、七六五人,實際數字必遠較此數為多。天花雖傳染劇烈,并無特效療法,但為一種較易預防的疾病,只要普種牛痘,便可徹底消滅。所以中央人民政府衛生部成立之初,卽將此病列入必須在定期內消滅的疾病。今年八個月來,據各地業已報來的統計,全國已有四千萬人種了牛痘,約佔全國人口的十二分之一。有許多地區,例如旅大,由於地方行政及衛生機關的重視,並採取了羣衆路線,種痘人數佔全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今年便沒有發生天花。河北省適縣等地區發動了地方中西醫,並訓練小學教員、婦女幹部、文教工作者,開展了種痘運動,也迅達遏止了天花的發生。如果全國各地都能吸收這些經驗,普種牛痘,數年後必能在全國範圍內基本的消滅天花。
   為了預防今冬及明春的天花流行,我們必需在今秋開展一次種痘運動,以免再犯往年的錯誤,卽於春季天花已經流行之後才開始發動種痘。茲特决定:(一)各級人民政府對於今秋的種痘運動應加以重視,其有衛生行政機關者,可交由衛生行政機闢主辦,尚無衛生行政機關者,應由民政機關及文教機關組織地方中西醫團體(如醫聯會)、文教工作者團體及婦女團體辦理。各級行政機關應從上加以領導、督促和檢查,並於事後總結,於本年十二月底以前逐級呈報中央人民政府衛生部。
   (二)大行政區及省級衛生行政機關,必須根據不同情况,進行可能的工作,如組織地方中西醫共同進行種痘運動;或號召文教工作者施以短期種痘技術的訓練,分發各縣,深入農村,轉而訓練農村文教工作者及婦女幹部。
   (三)今春種痘較多的地方(如華北、東北)仍應進行補種,以達到普遍的目的。各地種痘應着重嬰兒及從未種痘或五年以上未曾復種的成人,特別是婦女。種痘運動尚末很好展開的地區,必須更加注意意推動。接種後應及時檢查反應,在人力不足時,可作重點抽查,並應統訏接種的人數。
   (四)種痘應一律免費,不得向受種人收取任何費用。痘苗、人工、衛生材料等费,均應田各級政府负担。
   (五)秋季種痘與羣衆風俗習惯不合,所以必須注意宣教工作,耐心說服,詳細解釋秋季種痘的重要,打破那些非春天不種、桃花不開不種、麥子出穗不種、甚至有些必需擇日算卦才種的不科學的習惯。使羣衆自覺自願的接受種痘。
   中國紅十字會會章 (一九五〇年八月二日改組中國紅十字會協商會議通過)(一九五〇年九月六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公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紅十字會。
  第二條本會為中央人民政府领導下的人民衛生救護團體。根據「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總方針及「動員和組織人民實行自救助人」的救濟福利方針,以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面向人民大衆,宣傳並推廣防疫、衛生、醫藥及救濟福利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任務:一、團結羣衆,担任救護訓練及宣傳公共衛生。
   二、推動衛生防疫工作,進行醫療服務。
   三、辦理災害救助及救濟性醫藥衛生工作。
   四、在必要情形下,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担負國際性救助及醫療服務。
  第四條本會以白底紅十字為標識。
  第五條本會總會設於首都。
   第二章會員第六條凡贊成本會宗旨,遵守本會會章,自願參加本會者,經會員一人介紹,均可向所在地本會各級組織申請入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權利:一、在會内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决權。
   二、對本會議案及工作,有建議、討論及批評的權利。
   三、對本會工作人員有批評的權利。
   四、有享受本會所舉辦的各種學習、研究及救濟福利事業的優先權。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左列義務:一、遵守本會會章及執行本會决議。
   二、宣傳並貫徹本會宗旨。
   三、繳納會費。
   四、介紹新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均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轉移者,憑會員證卽可向轉移地區的本會組織報到。
  第十一條會員自願退會者,可向所在地區本會組織申請退會並須繳回會員證。
   第三章組織第十二條本會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機關。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所選出的理事會為最高領導機關。
   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得由中央人民政府有關部會、人民團體的代表及原紅十字會現有留會之理事及其職工代表等共同舉行協商會議,代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依地區及工作需要,在總會下,各市縣得設分會,其下得設支會或小組,必要時得在各大行政區、省、民族自治區設總會代表機耩,均以各該級地區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為權力機關,在閉會期問,以其所選出的理事會(分會以上)或幹事會(支會以上)為各級领導機關。
  第十四條總會及分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支會、小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均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十五條總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十九人至二十七人組織之。並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若干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織常務理事會,主持會務及執行日常工作。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末召開前,總會會長、副會長及理事選出後,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聘任之。
  第十七條總會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均得臨時召集之。
  第十八條總會於理事會下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一人至三人,由會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任命之。
  第十九條總會、分會、支會小組等組織規則及各项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條本會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下級組織每月須向上級組織靴告會務,上級組織的指示;下級組織須認真執行。
   第四章獎懲第二十一條凡會員在業務上有模範事蹟或貢獻者,各級組織得予以適當的表揚,其貢獻較大者,得報告總會,予以嘉獎。
  第二十二條凡會員有違反本會會章之行為者,得由所在組織依情節輕重,給以教育或適當處分。
   第五章經费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费主要依靠會费及事業收入作為必要開支。不足時,得請求人民政府予以適當的補助,並得接受自願捐獻。
  第二十四條本會所有房地產及所辦事業及救濟福利物資的運輸等,得向人民政府請求減免捐税或優待。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會章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末召開前由協商會議通過)呈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後施行 。修改時亦同。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主要讲了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中人民監察委員會主職兼職問題的規定、中央內務部關於貫澈嚴禁煙毒工作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泯司法機關迅速清理積案的指示等等的一些重要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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