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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西南区” 相关
共 1824 条 109 / 122
1621
知识出处: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 类型: 正文
犯第五條之罪行,未經揭發檢舉而向人民政府坦白目報供出全部情况,交出武器,確實悔過自新者,得按情節輕重及悔過程度,予以減刑或免刑。
1622
知识出处: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 类型: 正文
依前兩條悔過自新之人犯,經減免其刑後重犯者加重處刑。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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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主之犯罪行爲,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庭)揭發檢舉密吿之權,其揭發檢舉密告不實而確非出於惡意者不究;其蓄意誣告或栽贓誣陷者反坐。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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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執行機關爲縣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死刑及五年以上徒刑之判决,須經省(區)民政府或經省(區)人民政府特令捐定之專署批准,方得執行;不足五年徒刑及減刑、免刑之判决,須經縣人民政府批淮。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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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適用於減租退押及土地改革全過程。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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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於西南軍政委員會,其修改權同。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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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築鐵路或其他公共建設之需要,採購地主林木之手績,應由需用舉位向當地縣人民政府接洽,經同意發給採伐證後,由區、鄕人民政府及農民協會協助採伐之。
1628
知识出处: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 类型: 正文
因修築鐵路或其他公共建設之需要,採購地主林木之手績,應由需用舉位向當地縣人民政府接洽,經同意發給採伐證後,由區、鄕人民政府及農民協會協助採伐之。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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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歸當地農民協會代管之地主森林,採伐後其收益繳納國庫,但個別地主因自己投資幷依科學方法繼續經營之森林,在土改前因應前項之需要必須採伐者,其收益仍歸地主。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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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土地散生之樹木,若必須伐作枕木或其他公共建設之用,其收益暫由當地農民協會代管,俟土改時一併處理。
1631
知识出处: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 类型: 正文
地主土地族與他人投資經營的森林,其受收益在土改前歸原經營人,但經營人如屬地主成份,應依第二項處理。
1632
知识出处: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 类型: 正文
爲統一領導加强禁烟禁毒工作,依據西南軍政委員會「關於禁絕鴉片烟毒的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成立西南區禁烟禁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633
知识出处: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 类型: 正文
爲統一領導加强禁烟禁毒工作,依據西南軍政委員會「關於禁絕鴉片烟毒的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成立西南區禁烟禁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634
知识出处: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 类型: 正文
本會在西南軍政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會頒「關於禁絕鴉片煙毒的實施辦法」,負計劃、佈置、檢查工作的責任。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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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西南軍政委員會主要負責人與民政、公安、司法、文敎、衛生、財政、農林、交通等部及民族事務委員會各機關首長(或指派主管有關禁烟業務單位的負責人員)以及總工會、農協會、婦聯、靑聯、學聯等總會負責人爲委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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