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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丽水县土地评价委员会”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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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 类型: 正文
民国时,土地私有。民间建房政府未予管理。国家建设用地,由政府计付地价征收,免征田赋。具体部门则有县土地评价委员会等管理机构负责。 解放后,国家、集体建设及居民建房用地,均须经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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