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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8200 条 162 / 3880
2416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十一條待安裝固定資產及停用固定資產,均不計提折舊基金。
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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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固定資產使用期滿而廢棄者,其殘値之變價收入,於扣除變價所需之費用後,應悉數解繳金庫或轉作零星基夲建設基金。
2418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因意外事故廢棄或損毀者,應檢同證明文件呈由主管企業部門核准,並通知同級財政機關,自損毀或廢棄之下月份起免予計提折舊基金,其情節重大者,並應轉呈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或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之。
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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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固定資產如因價値變動必需進行調整時,其調整辦法及時期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統一决定之。
2420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十五條產權未定之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及大修理折舊,均應按照本辦法之規定提取折舊基金。其基本折舊基金,應由基層企業存人民銀行專戶代管,俟產權確定後再行處理。
2421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十六條待攤基本建設事業費及租賃固定資產改良費,均應按照核定攤提期限平均攤提,隨同其他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一併解繳。前項攤提期限,由主管企業部門核定之。
2422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十七條國營企業不依規定期限及核定分配數解繳基本折舊基金、基夲建設事業費攤銷款及租賃固定資產改良費攤銷款時,財政機關得通知人民銀行,以該企業存款,轉賬抵充,不足時仍限期補繳。
2423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十八條本辦法得適用於省、市)公營企業,省(市)公營企業之基本折舊基金、及各項攤銷款,由該管人民政府提取之。
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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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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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辦法根據一九五二年度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辦法制定之。
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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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於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攤銷款及淸理固定資產(包括非常損失)的會計處理,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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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範圍規定
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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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企業於每月初低照核定之折舊率計算提取各類固定資產基折舊時。
2429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四條國營企業(包括基層企業、主管企業機構、主管企業部門,下同)爲處理提繳折舊基金、攤銷款及淸理固定資產等會計事項,應設置如下會計科目:
2430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六條本辦法對於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攤銷款及淸理固定資產所規定的會計處理程序,均適用於如下各種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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