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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8200 条 158 / 3880
2356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九條主管企業部門,主管企業機構,對所屬企業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逐級審核彙編,並加具審核意見。
2357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十條中央主管企業部門彙編之中央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送中央財政部審核彙編列入中央級預算,同時應隨國民經濟計劃其它部份送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財委)。
2358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十一條大行政區主管企業部門彙編之大行政區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送大行政區財政部審核列入大行政區級預算,同時應隨同國民經濟計劃其它部份,送大區財委大行政區主管企業部門彙編之中央託管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隨同國民經濟其它部份,分別送...
2359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十二條省(市)主管企業部門彙編之公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送省(市)財政廳(局)彙編列入省(市)級預算,同時應隨同國民經濟計劃其它部分送省(市)財委。
2360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十三條省(市)主管企業部門彙編之中央或大行政區託管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隨同國民經濟計劃其它部份分別送中央主管企業部門或大行政區主管企業部門及省(市)財委,並將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抄致同級財政廳(局)。
2361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十四條大行政區及省(市)財委應將所屬財政機關彙編之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送上級財政機關,同時連國民經濟計劃其它部份轉呈上級財政經濟委員會。
2362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十五條主管企業部門對財政機關審核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所提修正意見,如不同意經協商不能解决時,由主管企業部門提請各該級財政經濟委員會解决之。
2363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十六條各級主管企業部門送同級財政機關之彙總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附直屬基層企業,所屬主管企業機構,下級主管企業部門代管部分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及國民經濟計劃中全部成本計劃表格。 各級財政機關如因審核財務收支計劃之需要,得呈請各該級財政經濟委員...
2364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十七條大區財委送中央財政部之大行政區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附所屬主管企業部門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及全部成本計劃表格,所送彙總公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附所屬各省(市)公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
2365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十八條全國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由下列三部分組成之: 一、中央國營企業(包括託管)財務收支計劃; 二、各大行政區國營企業(包括託管)財務收支計劃; 三、各省(市)公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
2366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機關彙編同級主管企業部門及下級財政經濟委員會所送之財務收支計劃時,應先按企業業別彙編,再將彙編之財務收支計劃總表內企業收入,企業支出,預算繳款,預算撥款各項,仍用總表格式加以彙總,一併報送。
2367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省(市)公營企業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列入省(市)級總預算草案,提經省(市)人民政府委員會審核通過轉呈中央人民政府核定。
2368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中央直屬基層企業及主管企業機構之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除依照本辦法之規定編送外,並應分報所在地的大區財委。
2369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二十條國營及公營企業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核准後,因業務計劃變更,價格調整或其他原因,原計劃有變更必要而不增加預算撥款或減少預算繳款時,得擬具修正計劃,層報主管企業部門,商得同級財政機關同意後執行,並由財政機關報各該級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查。其必須...
2370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二十一條企業財務收支計劃依下程序核定之: 一、省(市)公營企業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列入省(市)級總預算草案,提經省(市)人民政府委員會審核通過轉呈中央人民政府核定。 二、大行政區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列入大區級總預算草案,提經大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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