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知识类型: 内容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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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宋贞、丁艳芳等系列讲座》
唯一号: 260037020220033488
片段名称: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起止时间: 00:10:27,473-00:11:30,138
分类号: D926
主题词: 司法制度

简介

地域管辖:有普通的地域管辖,行政案件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院管辖,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所以应该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行政行为是谁来作出的,就由谁来进行管辖。跨地区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再就是关于不动产的所在地属于专属管辖,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不服行政诉讼的,应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种情况也属于专属管辖。

知识出处

宋贞、丁艳芳等系列讲座

《宋贞、丁艳芳等系列讲座》

本系列讲座内容包括:宋贞《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的5节课程;丁艳芳《人体工程学在家具设计中的应用》的5节课程;徐宁《高技术战争概述》的5节课程;冯翠娈《大学生恋爱心理透视》的6节课程;李瑞敏《儿童德育教育》的6节课程;董玉洁《室内设计原理》的4节课程;尹兆鲁《习近平文化自信思想研究》的5节课程;王晓晔《体育与健康》的5节课程;石茹月《心理咨询理论》的5节课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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