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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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93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劳动保险
分类号: F840.61
页数: 2
页码: 651-652
摘要: 中兴煤矿公司开办之前,小煤窑采煤,矿工无劳动保险。矿工被强迫下井劳动,遇有疾病,不给医药。
关键词: 劳动保险 社会保险

内容

中兴煤矿公司开办之前,小煤窑采煤,矿工无劳动保险。矿工被强迫下井劳动,遇有疾病,不给医药。
  中兴煤矿公司时期,对工人灾害疾病及抚恤养老,各时期标准不一。1915年,规定工人因工伤亡给抚恤费京钱200吊文(折合大洋70余元),伤者由公司负责治愈后每人给京钱100吊。1916年后,凡因工死亡者,里工外工一律抚恤78元。1927年工会成立,凡因工死亡者一律改为100元,不久里工又增为200元(抚恤金150元,丧葬费50元),外工150元(抚恤金100元,丧葬费50元)。以后又规定:里工因工死亡,除给予丧葬费50元外,并分别按其在矿工作时间给其遗属以一次性抚恤费。在矿连续工作未满七年者给予一年的工资,工作七年以上者给予二年的工资。外工因工死亡,由公司一律给予50元丧葬费,150元抚恤金。里工因工受伤,除由公司担负医药伙食及住院费外,每日工资照给,至伤好为止;伤愈残废不能工作者由公司按月发给其最后工资的半数以终其生。其愿一次领足者,依在矿年限多少发给赡养费:在矿连续工作五年以内者给予一年的工资;工作五年至十年者,给予二年的工资;工作十年以上者给予三年的工资。外工因工受伤,亦由公司担负医药、伙食费及住院费,工资亦照给;因工受伤致残,则一律一次给予150元赡养金。
  里工生病,需经矿内医生证明请病假,需住院治疗者入鞠仁医院,一切医药、饮食费用由公司担负。病假期间,工资折半发给。经三个月尚未痊愈且经医生诊断不能即愈者,依照其在矿时间暂给予相当工资令其退工。
  在矿一年者给予一个月工资,二年者给予二个月工资,以给半年工资为限。外工生病,直接向其包工头请假,不给工资,但亦得免费在公司医院就医。
  里工因病死亡,每人发给50元丧葬费,并按其在矿工龄另给相当抚恤费。在矿连续工作未满三年者,只给丧葬费,不给抚恤费;工作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另给三个月工资;工作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另给六个月工资;工作十年以上者,另给一年的工资。外工因病死亡不给丧葬费及抚恤金。
  矿工付给养老金始于1927年工会成立之后。1927年工会与中兴公司第一次协定:凡在公司工作满十年以上逾六十岁者,公司每月给予最后一月之半数工资,其愿一次领足者给一年全数工资。1931年第三次劳资协约改为:凡连续在矿工作满十年以上年逾六十岁者,公司将令其退休,每月给予最后一个月工资的半数;其愿一次领足者,给予18个月的薪金。
  日军占领时期,中兴公司规定的劳动保险待遇多被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矿务局属煤矿和枣庄市地方煤矿,对煤矿职工离休、退休、退职、离职、医疗、伤病假、职业病以及生育、死亡等方面的待遇,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劳动保险条例》,享受公费医疗,领取伤病假工资、退休金和丧葬抚恤金。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或死亡,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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