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监狱、看守所设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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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77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监狱、看守所设置
分类号: TU243.4
页数: 2
页码: 458-459
摘要: 峄县于明洪武二年,始设有监狱。清末,峄县设四衙,又称典史,归刑房管理,由县知事主管。1912年以后称监狱,隶属峄县司法处,设管狱员及看守6人,检验吏1人。
关键词: 监狱 看守所设置

内容

峄县于明洪武二年,始设有监狱。清末,峄县设四衙,又称典史,归刑房管理,由县知事主管。1912年以后称监狱,隶属峄县司法处,设管狱员及看守6人,检验吏1人。监狱设在峄县衙门里,还有一间狱神庙,庙内有狱神塑像,围墙均系青石砌成,高约5米,整个监狱能容纳百余人,共占地1000余平方米。
  滕县监狱建于明代,清末始称四衙,又称典史,隶属刑房,由县知事主管。1912年后称滕县监狱,属县司法处,设典狱长1人,管狱员、看守5人,检验吏1人,狱址设在县衙西院,监狱内分别建南北两排监房各10间,全押已决犯。
  1913年1月,峄县、滕县分别在监狱外建看守所1处,专以羁押未决犯。所内分别设所长1人,所丁5人,其中女所丁1人。所长,承检察长或检察官之指挥,掌握全所事务。1948年,峄县、滕县解放,监狱、看守所解体。
  清末至民国时期,峄县、滕县监室设备十分简陋,室内阴暗潮湿,犯人睡地铺,睡觉互争铺盖,拥挤不堪,跳蚤臭虫盛行。犯人入狱后不准剃头,无水洗脸,个个蓬头垢面。每个监室给一个泥罐小便,由新入狱的犯人在每天放风时负责倒尿罐。有钱有势的“犯人”享有特别照顾。1932年台儿庄高秀一因犯杀人罪判20年徒刑,入狱后,他向管狱员行贿勾通,在狱神庙内住高铺,可外出下饭馆吃饭,还可以吸大烟,叫妓女到狱内陪夜。
  1948年7月,滕县解放后,滕县公安局在城内王家祠堂后院设看守所1处。1950年2月,看守所迁驻高中街北首一处宅基,1951年3月迁驻滕县火车站下路东葛家宅基,1952年11月迁南门里街东路。‘1980年后,滕县看守所迁驻龙泉塔北,称“一字型”监所。
  1948年11月峄县解放后,在原峄县老监狱址建峄县看守所1处,属峄县人民政府司法科领导。1963年,枣庄市在西南郊新建“丁字型”看守所1处,设有犯人伙房、看守所办公室、预审室和武装警察部队的营房,共占地约2000平方米。后因地基下沉,于1984年在枣庄东南七华里的岳楼村新建“一排式”看守所1处。监室纱门纱窗,通风良好,阳光充足。室内设有厕所,自来水洗脸池,还有供犯人专放碗筷生活用品的壁厨2个。犯人睡的是用三角铁焊接成半米高的炕架上钉的木板通铺,每犯配备一个棉垫子。1979年8月,薛城公安分局在临城东南2华里处设看守所1处。1982年10月,该所迁西小庄,新建成“十字型,,监所。1983年8月,台儿庄公安分局在台儿庄镇北2华里处设“工字型,’,监所1处。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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