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监狱、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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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772
颗粒名称: 第十二章 监狱、看守所
分类号: TU243.4
页数: 3
页码: 458-460
摘要: 峄县于明洪武二年,始设有监狱。清末,峄县设四衙,又称典史,归刑房管理,由县知事主管。1912年以后称监狱,隶属峄县司法处,设管狱员及看守6人,检验吏1人。监狱设在峄县衙门里,还有一间狱神庙,庙内有狱神塑像,围墙均系青石砌成,高约5米,整个398枣庄市志监狱能容纳百余人,共占地1000余平方米。
关键词: 监狱 看守所

内容

峄县于明洪武二年,始设有监狱。清末,峄县设四衙,又称典史,归刑房管理,由县知事主管。1912年以后称监狱,隶属峄县司法处,设管狱员及看守6人,检验吏1人。监狱设在峄县衙门里,还有一间狱神庙,庙内有狱神塑像,围墙均系青石砌成,高约5米,整个398枣庄市志监狱能容纳百余人,共占地1000余平方米。
  滕县监狱建于明代,清末始称四衙,又称典史,隶属刑房,由县知事主管。1912年后称滕县监狱,属县司法处,设典狱长1人,管狱员、看守5人,检验吏1人,狱址设在县衙西院,监狱内分别建南北两排监房各10间,全押已决犯。
  1913年1月,峄县、滕县分别在监狱外建看守所1处,专以羁押未决犯。所内分别设所长1人,所丁5人,其中女所丁1人。所长,承检察长或检察官之指挥,掌握全所事务。1948年,峄县、滕县解放,监狱、看守所解体。
  清末至民国时期,峄县、滕县监室设备十分简陋,室内阴暗潮湿,犯人睡地铺,睡觉互争铺盖,拥挤不堪,跳蚤臭虫盛行。犯人入狱后不准剃头,无水洗脸,个个蓬头垢面。每个监室给一个泥罐小便,由新入狱的犯人在每天放风时负责倒尿罐。有钱有势的“犯人”享有特别照顾。1932年台儿庄高秀一因犯杀人罪判20年徒刑,入狱后,他向管狱员行贿勾通,在狱神庙内住高铺,可外出下饭馆吃饭,还可以吸大烟,叫妓女到狱内陪夜。
  1948年7月,滕县解放后,滕县公安局在城内王家祠堂后院设看守所1处。1950年2月,看守所迁驻高中街北首一处宅基,1951年3月迁驻滕县火车站下路东葛家宅基,1952年11月迁南门里街东路。‘1980年后,滕县看守所迁驻龙泉塔北,称“一字型”监所。
  1948年11月峄县解放后,在原峄县老监狱址建峄县看守所1处,属峄县人民政府司法科领导。1963年,枣庄市在西南郊新建“丁字型”看守所1处,设有犯人伙房、看守所办公室、预审室和武装警察部队的营房,共占地约2000平方米。后因地基下沉,于1984年在枣庄东南七华里的岳楼村新建“一排式”看守所1处。监室纱门纱窗,通风良好,阳光充足。室内设有厕所,自来水洗脸池,还有供犯人专放碗筷生活用品的壁厨2个。犯人睡的是用三角铁焊接成半米高的炕架上钉的木板通铺,每犯配备一个棉垫子。1979年8月,薛城公安分局在临城东南2华里处设看守所1处。1982年10月,该所迁西小庄,新建成“十字型,,监所。1983年8月,台儿庄公安分局在台儿庄镇北2华里处设“工字型,’,监所1处。
  第二节监狱、看守所管理1931年前后,犯人生活粮钱每人每天为一角六分,但多被看守克扣贪用。多数犯人靠家中送饭,每次送饭都必须向看役管狱员送财物才被允许。1923年后,管狱员或值班看役每夭早晚拿着花名册进行点名。白天有4名看役轮流值班,晚上熄灯时给犯人上大链,所有带刑具的犯人用大铁链子串在一起,拴在铁柱子上。狱内还设有铺头(亦称牢头狱霸),每一监房内为铺头单铺一床,铺头由老犯人担负。狱内刑具有脚镣、手铐、绳缚、木狗子(将犯人头和手套在一起的木制刑具)、木笼、板子、杠子、链子、凿子、电具等。
  刑罚有枪杀、刀砍、棍击、站木笼、打板子、上杆子、跪链子、压杠子、过电等。
  日本侵略军侵占峄县后仍用原监狱,狱官更是大肆勒索犯人钱财。
  1947年国民党峄县监狱仍设原处,归司法处管辖。监狱设4名看守。此时的监狱关押的多系共产党员,基层干部,翻身农民。是年6月22日,峄县长段木贞一次从监狱拉出22人,在峰城西门外大沙河杀害。
  建国后,·峄县、滕县看守所建有卫生、生活、教育等管理制度。看守所设卫生室,专为人犯看病和管理卫生。从1953年起,看守所人犯每月洗脚3次,剃头1次,晒铺3次;二十天洗衣服1次。1977年以后,监室内外的卫生每天打扫一次,每星期打药物消毒2次,卷十三公安志3夕9监室内无虱子、跳蚤和异味。每年夏天天气炎热时,定期给每个人犯发人丹和清凉油等防暑药品,每天给人犯增加一次绿豆水,防暑降温。从1949年到1984年,看守所没有发生过恶性传染病。国家供给每人犯每月生活费15元,成品粮30斤。一日三餐,吃熟、吃热吃卫生。节日改善生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人犯有病给予治疗,吃病号饭。
  看守所实行文明管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文化大革命期间,看守所的一些规章制度受到破坏,曾发生过个别违法乱纪的现象。1972年12月向人犯宣布毛泽东、周恩来“关于废除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的指示,并允许人犯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控诉。
  从1973年开始,枣庄市看守所请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分别定期询人犯宣布上级指示。监室都装置广播喇叭,人犯每晚能收听新闻节目。每月一次集体上课,讲法制、讲政策、讲时事。预审处(科)长、看守所长不定期地给人犯上课,进行个别谈话,还进行其他形式的教育。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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